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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体制改革大型企业集团

发布时间:2021-04-25 09:03:18

⑴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文件全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四)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国务院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⑵ 投资体制的现状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全力抓好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实现投资预期目标。

中央政府的投资主要是国债资金,中央投资基金(交通建设基金、铁道基金、水利基金、银行基金等)。这些基金的使用是围绕着投资的重点领域进行的。

一、中央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
整个“十五”期间,中央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农林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大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十一五”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承前启后的时期,但同时也是一个矛盾凸显的时期。我们认为“十一五”时期中央政府扶持的重点领域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整个农口的投入是中央政府投资的重中之重,应该重点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中央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奋斗目标。要实施好这一战略任务,需要加快建设一大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等等。饮水安全是涉及到老百姓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十一五”期间要在饮水安全方面加大力度,让农民喝到安全的饮用水,这是防病的根本。在粮食主产区要建设标准化的优质粮田,优化粮食产业对提高农村收入也有很大的作用。要建设农村公路,改变进村路泥泞不堪、崎岖不平的状况,这也是整治农村环境很重要的方面。要建设大型灌区并注意和中型灌区配套、农业节水配套等项目。要建设中央提出的“动物疫病监控系统”。继续加快农村小水电、小工业等“六小”工程,以及种子工程、植物保护工程、中西部地区农网完善工程等。
(二)继续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努力缩小地区发展差距
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是“十一五”期间重要的任务,也是欠发达地区广大群众的迫切需求。但是,西部地区政府的财力不足,经济发展和公共建设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很多方面需要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近年来,中央政府投资用于支持西部地区的比重在不断提高,这对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已经启动,我们还要促进中部地区的崛起,中部地区是国家的粮食主产区,要发挥它的作用,支持它的发展。所以整个“十一五”期间,国家对整个中西部的开发还要给予支持。中部也包括东北、黑龙江和吉林,辽宁统计口径按东部执行,但是这两年也是按中部政策给予支持的。
(三)继续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要继续支持社会事业发展,解决“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现象。要加强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设施、公检法司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建设。这些方面都是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地方,需要政府增加投入,特别是中央政府要给于支持。同时中央和地方的财税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整个“十一五”期间,要继续实施“两基”攻坚,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的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农村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等规划。
(四)加快科技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中央明确提出“十一五”时期必须要着力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除了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主体自身需要增加投入以外,也需要政府加大这方面的投资力度。要支持建设高速铁路、铁路现代化等成套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要开发先进的制造关键技术、节能和新能源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重大技术基础设施。要加大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五)继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整个“十一五”期间,国家要下大力气缓解资源瓶颈,遏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要加快建设一批项目,比如三峡库区和淮河治理、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及上游等重点流域的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置设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天然草原的退牧还草、“三北”防护林工程、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这些都是需要长期关注的重点,也是全球的目标。
(六)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经济长远发展的后劲
“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这是保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基础。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到目前为止还在继续编制,现在已经明确了南水北调还要继续支持。淮河治理、广西、新疆等在建的重大水利工程、首都机场扩建、西部支线机场等,这些都是“十五”接转到“十一五”的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七)关注民生,解决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问题
近期需要解决的主要是东北三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改善广大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总人口大概60万人,分布在大概20多个省市,零散稀疏,有些居住条件非常恶劣。我们要关注那些特殊人群的生活条件的改善。继续实施采煤沉陷区的治理。这些都是“十一五”期间中央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也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对策和思路
2005年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是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权迈出关键一步;二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三是在咨询评估领域引进了竞争机制;四是相关方面的配套改革工作在稳步推进;五是地方各省的投资体制改革也在积极的开展。
但改革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1.很多改革措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2.配套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快;3.已经出台的一些配套文件应不断改进和完善;4.投资监管亟待加强;5.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
下一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对策和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要进一步推进改革措施的实施
要切实抓好已经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做好已经出台的文件的改进和完善。
(二)要抓紧起草配套文件,早日建立整个管理制度
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主要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尽快出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规范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尽快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要加快起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制”试行管理办法》。同时要抓紧起草《政府投资责任追究试行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评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三) 切实加强投资监管
第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标准的投资项目,坚决不予以核准和备案。第二,对已经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要保证他们能够按照核准或者备案的要求进行建设;对于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工的项目,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相应的处罚。监管主要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国家发改委准备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把它从办法上升到条例,明确核准和备案的法律地位,提高备案的严密性。
(四)要进一步加强各方面的培训和各方面的宣传
对企业核准特别是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提出来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疑释惑。

⑶ 如何评价中国当前的投资体制,今后将如何改革

第一,制约投资体制改革进展的体制障碍还没有消除。
投资体制改革因为涉及到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资源调配关系,所以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大力推进配套改革,特别是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有专家提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要求合理界定行政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职能和正确定位,如果不能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在投资领域里政企不分,不认真规划好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资体制,改革就难以有效突破。
第二,国有经济投资比例仍然太大,多元化投资主体还有待发育。在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由于投资责任与收益不能很好匹配,在一些部门利益驱动下,上马了许多不该上的项目,造成大量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目前亟待建立完善国有经济投资决策的利益、风险、约束机制,强化投资项目监管,真正建立起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家们提出,要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投资体制的配套改革需要进一步推进。专家们认为,目前我国投资体制的配套改革显得比较滞后,需要对包括土地转让制度改革、加强投资体制规划、建立固定资产投资信息体系等在内的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

⑷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内容是什么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内容:

1、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3、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

4、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4)投资体制改革大型企业集团扩展阅读:

指导思想: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⑸ (新华社信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如何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新华社北京月17日电 投资管理是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决定》指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改革的目的就是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把应该由企业决策的交还给企业,把该由市场决定的事交还给市场,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投资体制改革一直伴随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这次投资体制改革是在2005年投资体制改革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2004年,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任务,出台了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减少政府的干预。对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是否关系经济安全、影响资源环境、涉及整体布局等公共性问题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政府核准的范围严格限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同时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已上升为决定性作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日益成熟,现有的投资管理体制暴露出政府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干预过多的弊端,影响了企业投资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必须进一步改革。《决定》进一步提出,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这就是说,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确需核准、备案的项目,要大大简化程序,同时明确规定限时办结提高效率,为企业服好务。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有利于解决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当前经济发展中产能严重过剩的突出矛盾,暴露出现行投资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弊端。一般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但当产能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以往,我们解决这类问题的主要措施,就是上收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权,政府通过严格审批或停止审批来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从现实情况看,这种办法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决定》提出,要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这就意味着,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不能再靠政府审批,而要通过市场优胜劣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通过扩大市场需求吸纳一部分生产能力。政府的责任是要完善准入制度,抬高市场准入门槛,避免企业盲目投资,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社会资源。

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文件附件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自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⑺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的战略部署,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重大问题,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改革开放、十四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及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相关决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改革的不断深化,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我国经受住了国际经济金融动荡和国内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严峻考验。同时也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其重要原因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生产力发展仍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必须加快推进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强大动力。

(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主要任务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3)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4)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5)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6)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7)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的监管制度。

(8)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中央和地方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继续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9)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继续推进和完善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的改革重组。加快推进铁道、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监管。
四、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

(10)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11)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供销社改革,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放开粮食收购市场,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完善扶贫开发机制。国家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事业支出主要用于农村。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12)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和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取消农业特产税,加快推进县乡机构和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等综合配套改革。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13)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机制,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五、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14)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强化市场的统一性,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

(15)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积极拓展债券市场,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统一互联的证券市场,完善交易、登记和结算体系。加快发展土地、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市场。规范发展产权交易。积极发展财产、人身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16)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六、继续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7)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计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主要依据。财政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货币政策要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健全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重视人口老龄化趋势等因素对社会供求的影响。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18)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有效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有条件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完善政府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19)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国家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其他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依法办理用地、资源、环保、安全等许可手续。对必须审批的项目,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扩大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完善咨询论证制度,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国家主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

七、完善财税体制,深化金融改革

(20)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21)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能纳入预算的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改革预算编制制度,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和对或有负债的有效监控。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22)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条件上市。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支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

(23)健全金融调控机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

(24)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依法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强化金融监管手段,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处理好监管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鼓励金融企业探索金融经营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八、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25)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按照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形成稳定、透明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确保各类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依法管理涉外经济活动,强化服务和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贸易和投资的自由、便利程度。建立健全外贸运行监控体系和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6)更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结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领域,吸引外资加快向有条件的地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扩展,力争再形成若干外资密集、内外结合、带动力强的经济增长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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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详细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高度集中的、以
行政手段为主的计划经济体制已基本“瓦解”,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
置的基础性作用已大大加强,新体制的基本构架已大体确立,对外开放的格局基
本形成,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起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
营体制,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和发展。
农村改革成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跨出
了大的步伐:普遍推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废
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取消了农业生产指令性计划,实行合同定购制;放开了
绝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等主要衣产品实行保护价
;鼓励农村各种所有制经济和非农业的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发展迅速;推
进了贸、工、农一体化和产、供、销“一条龙”建设,农业产业化方兴未艾,因
地制宜、适度规模和集约化经营也有一定发展,小城镇迅速崛起。可以说,经过
改革,农村作为传统经济中自然经济色彩最浓、经济发展水平最薄弱的环节,其
运行机制基本上已率先进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农村新经济体制的实行和政策的
不断开放,使全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
就,创造了人间奇迹,对其他方面改革开放起到了极大的示范和带动效应。
第二,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基础地位得到确定并发挥了巨大作用。
过去指令性计划无处不在、无所不包,覆盖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经过改革,已
全部取消了农产品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国家只对9种主要农产品生产实行指导性计
划管理。
在工业总产值中,由国家计划安排的比重已由1979年的70%以上降为目前的4.6%;
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工业品只有12种,而且只限于其中的部分产量,仅占全国
工业总产值的4.1%,与改革前相比减少了90%。95%以上工业消费品的生产及其价
格由生产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决定。在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管理的价格占
商品总价值的比重已由1979年的95%以上降为7.2%左右。全国统一的商品市场已基
本形成。要素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发展已具规模。截至1998年12月底,在上海
深圳上市的证券品种总数已达999个,上市公司达851家,市场总值达21420亿元,
开户投资者达3989万户。
第三,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企业管理制度正在形成和发展。
尽管目前不少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步履艰难,但与改革前相比,其管理
体制和经营机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抓大放小”战略和“三改一加强”的举措
得到有效实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在积极进行。公司制、兼并、联合、租赁、
承包、股份合作制和破产、出售等改组、改制的具体形式灵活多样。国有资本正
从一些低效领域和不宜进入的领域向基础性、战略性、关键性产业领域转移,从
而大大提高了国有经济的素质和质量。这不仅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而且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不少国有企业正在从工厂制向公司制转变;产
品经营正在向资本经营转变;单一投资主体正在向多元化投资主体转变;分散化
、小型化的企业开始转向联合化、集团化。但是,国有企业冗员、债务和社会负
担等历史遗留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其竞争条件和竞争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国有
经济与市场结合、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改革正处在关键时刻。
第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体制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增
添了新内容。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经济成分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提出了坚持以公有制为
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方针,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使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彻底打
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公有制格局。国有经济的结构有很大的调整,对
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大大增强。例如:1978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4488.2亿元
,固定资产净值为3201.4亿元;1997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分别达到
54620.8亿元和38878.5亿元,比1978年分别增加10.2倍和近10倍。公有经济占主
体、国有经济占主导的地位基本实现。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商等不同经
济成分在市场竞争中共同发展的局面初步形成。所有制的这种格局,不仅适应了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有利于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形
成多家竞争、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机制。
第五,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经济的机制和手段正日趋成熟和完善。
我国在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手段时,并没有对市场放任自流,而是稳步
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建设。首先,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与成

了突破性进展。从1980年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到1994年建
立中央与地方分事基础上的分税制,基本上确立了适应市场要求的新的财税体制
框架,并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其次,金融体制改革走出了决定性步
伐。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和监控体系初步建立,调控方式有较大改进。以国有商
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地方股份制合作银行和外资银
行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
的可兑换制度。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得到了稳步发展
。此外,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实质性发展,开辟了多种融资渠道,重视了产业
政策、地区政策对社会投资的引导。总之,新的宏观调控体系的框架已大体确立
,国家越来越多地利用经济手段来调节社会的经济活动。
由于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形成,在保持较快发展速度的同时,经济稳定性不断
增强。1978-1997年,经济增长率的级差,即年度最高增长率与最低增长率之间
相差11.4个百分点;而改革开放前的26年,经济增长率的极差高达48.6个百分点
。特别是目前国民经济呈现出“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态势,标志着我国成功
地摆脱了历史上多次出现的大起大落和通货膨胀的困扰,开始走上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的轨道。
第六,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建立和实施
过去,我们实行高度集中的平均主义的分配管理体制,严重压抑了劳动者的积极
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改革是从取消平均主义“大锅饭”开始的。改革开
放以来,我们坚决贯彻执行邓小平提出的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
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以按劳分
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政策,允许生产要素参加分配,把个人的有效贡
献与经济利益挂起钩来,有效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己
基本被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所取代;单一的分配格局已被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
配方式并存的格局所取代。为了解决收入差距过分悬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
逐步理顺初次分配关系的同时,注重建立以税收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体系。
传统的福利住房分配制度正在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变,停止了福利性分房
,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
第七,市场经济法规和新的经济秩序逐步形成。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是发展,法制建设越需要全面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加快了依法行政、依法改革的力度
。据统计,1979-1997年底,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共审议通过328件法律和有关
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了791件行政法规、多项地方性法规,国
务院有关部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约有17000件,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增强法制意识、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起到了重
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国际化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我国先后
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也为我国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八,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国经济正走向世界经济的大舞台。
在改革开放前期,建立了4个经济特区,开放了14个沿海港口城市,以后又建立了
海南特区和浦东开发新区,建立了一系列沿边开放口岸、内地开放城市和开发区
,基本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适应国际惯例的
对外经济运行机制已初步建立。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从1994年底始,国家取
消了外汇收支计划,进出口总额由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加到1997年的3251亿美元
,增长近15倍。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位次由第32位上升到第10位。政府积极支持
有条件的国内企业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直接融资,到1997年底已有41家国家大中型
企业成功地在海外上市,共筹措资金95.6亿美元。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和利用外资
取得突破性进展。改革开放以来累计实际利用外资3700多亿美元,其中吸引外商
直接投资总额近2300亿美元;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30多万个,从业人员达
1750万人。1993年以来,我国已连续5年成为世界上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境外投资也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到1997年底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共有5000多家,遍
及世界139个国家和地区。在充分利用外资的同时,又注意有效避免外债风险。
总之,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行政指令性、计划纵向
分配资源的方式已基本上向多家竞争、市场横向配置资源的方式转变;实现了由
凭票供应、商品匮乏的卖方市场向品种繁多、产品丰富的买方市场转变;实现了
由封闭半封闭的经济向多层次、全方位开放的经济转变;经济运行由以“短缺”
为基本特征的供给约束型向以市场需求约束为主并与资源约束相结合的类型转变
;经济增长方式正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国民经济由大起大落转向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改革开放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使我国发
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⑼ 投融资体制的三个阶段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目标探索”、“框架构建”、“体制完善”三个阶段,取得重大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⑽ 投资决策阶段工作内容有哪些

投资决策阶段工作内容有哪些?
1.编报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拟建项目单位向国家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建设规模和限额划分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
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再进行投资决策性质的审批,项目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企业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而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对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
证。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后,需要编写出反映其全部工作成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
(1)政府投资项目。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人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需
要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还要严格审批其初步设计和概算;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则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国家将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非政府投资项目。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
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
1)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时,仅需向政府提
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2)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为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对于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时,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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