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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称险资权益投资上限提至40

发布时间:2021-04-25 14:14:37

A. 保监会监管保险资金股票投资 对A股市场有什么影响

第一招:对股票投资进行分类监管
近年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总体思路,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投资收益稳步改善。但同时,近期的一些投资行为也暴露出个别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盲目投资到一些毫不相干的行业,偏离了审慎稳健的投资理念。《通知》的出台,正是源于这样一个大背景。
为此,《通知》提出了“分类监管”的核心。即保监会按照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三种情形,对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对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上述所称的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第二招:禁止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从《通知》内容来看,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并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同时,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如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共同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此外,保险机构独立收购上市公司也有行业禁区。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的行业,不得开展高污染、高能耗、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上市公司收购。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也是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原则的体现,再次明确了对股票投资行为的规范和回归,既符合一贯的监管导向和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
第三招:险资救市政策恢复常态
《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这意味着“保险资金救市政策”将退出。
所谓的“保险资金救市政策”,指的是2015年7月8日,针对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保监会出台了提高保险机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政策。“投资单一蓝筹股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比例可升至40%”。
记者从保监会了解到,上述政策出台后,的确有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
业内专家对此表示,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并且,政策上给予足够的宽限期,保险机构可在两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而随着保险机构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因此,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幅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
其实,“保险资金救市政策”这一阶段性政策恢复常态,早在市场预期之内。“现在市场已基本稳定,并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应当及时撤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从国际成熟市场看,特殊时期采取的救市措施都会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逐步撤出。
监管加强之后,有市场人士担忧:保险资金是否会减少在A股市场的投资力度?
对此,多位受访的保险投资圈专家表示,保监会加强监管意在推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在保费收入稳健增长、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比例上限远未用足的背景下,保险资金投资A股的规模不会减少反而可能会增加。
但投资方式或会发生变化,未来保险机构将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举牌并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激进行为将减少,更多是对低估值、高分红等优质上市公司进行分散、价值投资。
这一论断的逻辑在于,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约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离调整后的监管上限(30%)尚有较大空间。记者在梳理过往数年的数据后发现,即使是在牛市时期,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的实际比例也从未达到“顶格”过,基本都在25%以内。

B. 2019保险资金运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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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7月1日是医保部门打医保费到各版人帐户日权子,也就是在7月1日之前医保帐户中未用完的金额在7月1日起就成了未用完的余额,其实不用分清是卡内金额是去年还是今年的,金额是累积起来的,只要不用尽年年累积下去

C. 2019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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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月1日起,社保费新标准有建设单位直接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
1、实施时间:
从2019年1月1日起。
2、主要实施内容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代收建筑业企业养老保障金,停止使用山东省建筑业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
新开工项目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筑企业按固定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未缴纳处理办法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建筑企业采用分期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工程施工项目,未缴纳的部分将不再收取,建设单位将根据工程项目进度直接向建筑企业支付未缴纳的部分。
如果是在2019年1月1日之前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项目现场的住房和城建部门应按照现行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
4、施工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对方案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公告,核算后签订补充合同,并将施工单位的付款期限和付款责任和金额等明确到施工企业;明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责任,不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原因等,根据项目完工数量,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相应比例归还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应当通过补充合同,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建部门办理施工企业的养老保障金拨付手续,上述工作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
5、各级主管部门
地方住房和城建部门、财政部门需要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建设企业养老保险收入户、支出户、经费户的撤销清理以及财政票据核销、销毁工作。
建设企业养老保障金账户余额资金由市住房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支持行业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山东省颁布的关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相关内容,建筑资质改革还在不断进行,企业需要顺应发展要求。

D. 为什么说中国股市应该感谢“野蛮人”姚振华

您好,【量价骄阳】为您解答:
前海人寿激进投资A股,实质上不仅起到了倒逼监管体制完善之效,而且还起到了倒逼A股上市场公司完善企业治理之效。
2016年12月13日,对于“野蛮人”姚振华而言,将注定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日子。
这一天,继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意有所指地痛斥、保监会检查组进驻前海人寿和恒大人寿之后,更强烈的紧箍咒来袭——保监会紧急召开专题会议,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会上指出,要全面落实“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要求,正确把握保险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筑牢从严监管和防范风险的防线,并誓言“绝不让险资成为泥石流”。
这一天,据传焦点人士姚振华中午就提前赶到了会场,但是,在民意滔滔、且上升到保护中国实体经济这一政治正确的论调之下,姚振华不管是有意、还是无奈摆出的“低调服从”姿态,也注定无法改变监管部门对险资监管趋严的态势。
这是“晴转阴”的一天!
在这一天之前,姚振华脚踩“前海人寿”之风火轮,将杠杆杂技玩得出神入化,仅短短一年时间,就俨然有威镇海内之金融大佬风范,在富豪榜蹿升前四的同时,更引得无数A股掌门人竞折腰。
而在这一天之后,“野蛮人”姚振华或许会将资本雄心寄托于海外。据传姚振华今年上半年就已在香港资本市场布局,券商、资管等多个香港金融牌照已经间接收入囊中。
监管部门的训戒,并非说明姚振华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罪人。事实上,中国资本市场反而应该感谢他,前海人寿激进投资A股,实质上不仅起到了倒逼监管体制完善之效,而且还起到了倒逼A股上市场公司完善企业治理之效。这不,部分遭到举牌的上市公司,有的加大分红比例了,有的给员工加工资了。
姚振华的罪与罚,是监管体制缺失与“资产荒”偶合下的必然现象,我们不必对其持过于激烈的批判态度。监管体制的缺失,使得“分红险”这一带有明显理财属性的险种恣肆繁衍,中国经济的“资产荒”,则使得险资火中取栗、不惜加杠杆抢夺优质蓝筹股。
回顾一下去年以来险资的汹涌入市,一系列恶意收购在激发市场矛盾、引发舆论争议的同时,也的确暴露了目前险资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不过,一个可能存在、需要澄清的误解是,当下的监管升级并非否定险资入市的合理性,事实上,从保险公司的收入结构来看,投资收益与承保利润都是保险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2014年,险资权益类投资的上限提高到30%,也意在拓宽险资的投资渠道。
之于当下而言,我们有必要强调和明确,当下的险资监管升级,并不应该伤及合理的价值投资。为此,监管应该聚焦入市险资的资金来源,以制度手段从源头上约束险资不合理的入市行为。
必须看到,一方面,险资举牌等类似行为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监管者对此应该保持价值中立,不宜进行针对特定对象的道德评判和过度监管;另一方面,以宝能系举牌万科代表的险资举牌行为,虽然略显激进,但基本是合乎规定和市场伦理的,其风险主要集中在资金杠杆的过度运用,对此,主要应以制度化的形式规范险资使用、弥补以往的监管漏洞。
就资金来源的监管而言,首先应该针对“万能险”这一特定险种的使用确立规范。
从险资入市的实际情况来看,万能险是保险资金入市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与其他险种相比,万能险作为寿险的一种,具有很强的理财属性,由于收益较高,对保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而寿险公司对万能险也有较强的依赖。
例如,前海人寿2015年实现业务收入173亿,其中万能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就高达170亿元。在兑现保民收益的压力下,万能险收入的相当一部分可能直接进入投资账户,进而使万能险成为类似信托公司和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
这样的万能险弱化了保险的本质,同时很容易异化为保险公司吸收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工具。对此,保险监管机构应该严格定义万能险产品、限制其资金使用,确保万能险发挥其保险功能。
其次,应该区分自有资金和保费等其他资金,通过资金的分类监管限制非自有资金举牌上市公司,实现风险隔离——保监会近日即将出台的新规,或将明确提出类似的限制。
在宝能系对万科的举牌事件中,高杠杆带来的高风险是主要的争议点,事实上,前海人寿的举牌资金部分来自通过“万能险”融来的资金,相当一部分为短期债务。
如果只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单纯的财务投资,可以放宽资金使用范围,允许使用非自有资金,而如果涉及到举牌、恶意收购,就有必要限制非自有资金的使用比例,或者禁止使用非自有资金。
而从保险业的定位和商业伦理上讲,保险资金应该坚持财务投资为主,不宜进行过多的收购,特别是跨行业的收购,因为对这些公司的管理,很可能会超出保险公司的能力范畴。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该限定为保险或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而目前来看,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
总的来说,在当下加强险资监管,强调“保险姓保”是有必要的。
整体而言,我国保险业目前处于成长期,既需要宽松的发展环境,更需要坚持其服务社会保障需求的基本定位。在成熟的保险市场,投资型产品是在满足了社会保障的基础性需求后作为升级换代产品出现的,而我国保险业的这一基础还比较薄弱。
从这个角度看,规范险资在资本市场上的运用,最终的目的是让保险资金更多地服务于保险市场本身。
2016年12月13日之后,高悬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险资屠刀,或许已被强行去刃。这没什么不对,毕竟,回归到保险业的属性,投资利润本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承保利润才是保险业利润的真正来源。
但我们依然需要反思,只要存在缺位的监管,就会滋长错位的资本游戏!

E. 险资杠杆资金什么意思

资金杠杆,这都是当时的企业过度举债投资于高风险的事业或活动,遇到获利不如预期时,杠杆作用的乘数效果,加速企业的亏损以及资金的缺口,到影响整体的经济环境。

F. 银保监会:鼓励险资增持 上市公司股票

新快报讯 见习记者刘威魁报道 1月28日,新快报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为更好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维护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使用长久期账户资金,增持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拓宽专项产品投资范围,加大专项产品落地力度。
肖远企指出,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研究推进保险公司长期持有股票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价机制。对于保险资金一般股票和重大股票投资等,依法合规加快有关备案、核准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保监会于1月24日、25日连续两日发布消息称,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此前,保险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是次级债的重要投资者,但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这类一级资本补充工具不在保险机构的投资范围中。
银保监会方面认为,此举有助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充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扩大信贷投放空间,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丰富保险资金配置。

G. 保监会顶格处罚前海人寿的背后有什么深义

2月24日,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那句“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一旦挑战监管底线,坚决将其驱逐出保险行业”话音落地的第三天,保监会便祭出了中国保险业史上堪称最严厉的顶格处罚——身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董事长任职资格被撤销的同时,还被禁入保险业10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13号)

当事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59号招商海运中心9楼909-918房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当事人:姚振华

身份证号:44052419700215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

当事人:李明

身份证号:12010319720130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

当事人:游海

身份证号:51010219701114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总监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

当事人:程靖刚

身份证号:41032419810916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

当事人:李济伟

身份证号:34212919741115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当事人:黄皓

身份证号:51340119820922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路

当事人:孙磊

身份证号:21072419800426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九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前海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前海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时任董事长姚振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一是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黄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李济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前海人寿及姚振华提出向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于“重大遗漏”,姚振华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请求减轻处罚,且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等申辩意见。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均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前海人寿向我会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前海人寿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二、前海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前海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2月24日

H. 2019年上半年险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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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保险业总资产为12.36万亿元,按照“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的投资比例限制来计算,2016年的投资总额上限为1.854万亿元,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险资境外投资规模只有2000多亿元,仅占可投资总额的10.79%。不难看出,险资境外投资的实际投资额距离政策规定的投资上限相差甚远,境外投资市场潜力巨大。
险资青睐境外投资的两大原因
我国保险机构偏爱境外投资,主要得益于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主观因素。中国保监会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发布了多项法令,拓宽了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给予保险机构更多资产自主配置空间。政策利好,使得险资出境大受鼓舞。
二是客观因素。当下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剧、经济增速下滑,国内“资产荒”的形势愈演愈烈。境内金融产品和工具难以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的现状也加速了险资出境步伐。整体来说,险资投资的境外资产比较优质,尤其是不动产类项目。
我国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趋势进一步增强
数据来源:保险投资网根据新闻资料信息收集统计
注:汇率按照9月30日收盘价计算,$1=RMB6.68;EUR1=RMB7.49;GBP1=RMB8.65
从投资金额和投资频率来看,海外不动产一直是国内保险机构最关注的领域。这类资产无论是转租,还是出售变现都很容易,能够为险企带来稳定的现金流。股权投资,是另一种较为传统的境外投资手段。其主要形式是收购境外市场占有率高、经营状况稳定的险企。在股票投资中,港股独占鳌头,占比98%。2016年前三季度,险资对境外股票的投资额迅速提升,共计100.17亿元。这与保监会批准险资参与沪港通试点息息相关,千亿险资蓄势待发,预计今后险资投资港股的金额会进一步增大。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2015年,2016年前三季度险资境外投资发生了几点变化:第一,多次出现终止交易。第二,险资开始投向温哥华和特拉维夫等新的市场,克服了区域的局限。第三,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开始对境外投资领域展开探索。
目前,涉及境外投资的,只有国寿、人保、平安、安邦和复星几家比较活跃。据保监会官网批复数据统计,已具备投资境外资质的保险机构共有16家。这意味着保险机构正在积极准备,等待时机进入境外投资市场,谋求更高的投资回报。
一方面,就近两年险资境外投资的数据来看,投资金额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主客观因素协同作用,使得险资出海愈发势不可挡。
另一方面,值得关注的是,在国家给险资以及投资范围“松绑”,且数以万亿的险资渴望寻找境外投资出口的同时,其中所存在的风险并没有随之消除。
对险资境外投资趋势的预测
险资境外投资,不动产和股权投资是重点
保险资金对于不动产的投资一直格外热情,不外乎是因为不动产看得见、摸得着,容易估值。事实上,一方面,保险机构资金雄厚,资金要求安全第一,因此险资格外青睐美国、英国以及中国热门城市的地标性建筑;另一方面,保险机构收购地标性建筑也相当于为自己进行了全球性的广告宣传,于保险机构本身也带来了相应的好处。
重点关注“一带一路”相关项目
保险资金参与“一带一路”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第一,保险资金可以在境内投资,即投资支持那些“走出去”的中资公司;第二,如果在“一带一路”上有较好的基础设施项目并具有潜在投资价值,那么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参与;第三,通过产品投资,保险资金可以与境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合作。
收购境外相关金融机构或设立境外投资平台是对接长期优质资本的绝佳途径
就收购境外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相关保险公司继续投资其他海外资产,实现公司资产配置的多元化,并满足高端客户的资产配置需求。这样既可以帮助他们拓展海外保险市场,实现战略协同效应,又可以使其利用海外低成本保险资金在海外众多行业深耕布局,助力其成为多元化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而收购境外银行,可以使其拥有较大资金优势。此外,从近两年的保险资金投资趋势来看,与境外的相关机构成立合资公司或合作设立投资平台的手段也并不罕见。
欧美依旧是热门,香港股市蕴藏大机遇
今年第三季度新出现的2起股票型基金投资案例均发生在香港地区,均为对华宝香港中小盘基金的申购。保险投资网认为,这两起案例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保监会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试点的监管口径》,这使得保险资金可参与沪港通试点业务。因此,香港股市有望迎来大量的内地资金增量,与此同时国内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压力得以缓解,多元化投资组合更有利于分散险资的投资风险。
加强与PE机构的直接及间接合作
除了海外不动产和股权投资的方式之外,险资还积极寻求与基金或PE等机构开展合作,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参与海外投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就是最常见的间接投资方式。政策层面,保监会于2015年9月11日印发了《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险资不仅可以作为LP参与项目投资,还可以以GP身份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境外投资要认准时机,量力而行
2016年险资境外投资的案例中,不乏最后放弃与终止的交易。实际上,最终的放弃有利有弊,要看站在什么角度考虑问题。正面影响是,交易的终止不仅避免了当地市场变动可能带来的种种风险,而且险企不再需要支付目标公司的收购对价,也不需要对项目进行债务融资,可降低险企的财务杠杆。负面影响是,险企错失了进一步获得其他国家客户认可的机会,从而减缓了其进军国际、打造全球知名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的步伐。这样看来,放弃境外投资交易的好坏并无定论,重要的是,是否进行交易,或者进行多少金额的交易,都要三思而后行,量力而为。
险资将加强境外投资的风险管控
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判机制,积极关注国际金融动态,提升全球范围内的战略资产组合配置能力;其次,事前的尽职调查一定要谨慎细致,增加对于目标市场以及投资对象的全面了解,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再次,我国的保险专业人才数量有限,合格的境外投资专业人员较为匮乏,加大与境外投资相关的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迫在眉睫;最后,境外投资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联系沟通困难、反映不及时等情况,只有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并重,才能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在当下低利率的市场投资环境下,险资未来的海外资产配置会更加强调价值投资、分散投资、另类投资的理念。不跟风投资、盲目追逐收益,而是分散投资到主要市场的各大资产类别,并制定长期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健的超额收益,成为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战略。

I. 关于降低险资入市比例的消息算大利空吗

关于降低险资入市比例的消息,现在来看,还谈不上太大的影响。目前险资权益类资产仅14%。2015年,为了救市,保监会将险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从30%调高到了40%。所以,现在将这个比例下调到30%,险资的入市比例,也远远不到官方规定的比例。所以,这个下调险资入市比例的消息,不会引发险资从市场中大规模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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