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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

发布时间:2021-04-25 15:58:14

『壹』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犯罪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犯罪的监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犯罪发生地派出机构负责牵头(当地证监局),根据当地证监局所属部门受理及处置、移交司法及审判机关。

公司监管处:负责辖区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运作事务日常监管、协调处置辖区上市公司风险、负责辖区防控内幕交易工作等。负责辖区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等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公司类各监管对象的现场检查工作等。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辖区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等。

机构监管一处:负责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行政许可审核、风险监管(包括监测、预警、分析和防范等)、信息安全监管、重大风险处置、机构监管协调等工作。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现场检查工作,包括全面检查、例行抽查、问题或风险触发型的专项检查、信访核查等。负责对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监管,包括风险防范、合规监管、现场检查等。

机构监管二处:负责辖区期货经营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行政许可审核、风险监管(包括监测、预警、分析和防范等)、信息安全监管、重大风险处置、机构监管协调等工作。负责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包括全面检查、例行抽查、问题或风险触发型的专项检查、信访核查等。负责对辖区期货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监管,包括风险防范、合规监管、现场检查等。负责对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法人主体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负责对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法人主体的现场检查等。

稽查处:负责自立案件及证监会交办案件的立案、报备、调查、复核、送达、执行等工作;办理证监会系统内外相关单位案件协查工作;牵头承担辖区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与辖区公检法等机关的协调工作。

法制工作处:负责自办案件的审理、听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监管措施等的法律审核工作;负责辖区普法及诚信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对辖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涉及本局有关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等。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辖区投资者保护检查和调查评价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市场主体投诉处理工作,支持推动辖区纠纷调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协助司法机关做好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的性质认定工作。

综合业务监管处: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相关工作;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协调监管工作。负责辖区资本市场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发布、报送等工作;负责辖区市场发展研究等工作;负责中央监管信息平台的相关维护协调工作等。负责基本处室职责以外的其他监管工作,或根据工作需要,由局党委灵活调整的其他职责。

『贰』 基金通过银行代销需要什么条件

条件如下:
《证抄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9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叁』 私募基金一法六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肆』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精要

积极搭建企业内控标准体系框架结构
基本规范在企业内控标准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起统驭作用,描绘了企业建立与实施内控体系必须建立的框架结构,规定了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原则、要素等基本要求,是制定应用指引、评价指引、鉴证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依据。
基本规范共七章五十条,各章分别是:总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和附则。
内部控制的目标。基本规范指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目标定位于五个方面,包括: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内部控制的目标定位,是在结合中国企业实际、比较其他国家和经济体企业内控目标之后作出的科学选择。
内部控制的原则。基本规范确立了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二是重要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切实防范重大风险;三是制衡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四是适应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加以调整;五是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内部控制的要素。基本规范确立了五要素的内控框架:第一,内部环境,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这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基础,表明企业实施内部控制,应先从治理结构等入手。现代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就会形同虚设。第二,风险评估,是指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这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第三,控制活动,是指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这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第四,信息与沟通,是指企业应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这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第五,内部监督,是指企业应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这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
应用指引在内控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针对企业主要业务与事项的应用指引。目前印发的征求意见稿,基本涵盖了资金管理、采购、销售、固定资产、存货、工程项目、无形资产、投资、筹资、预算、成本费用、担保、合同协议、业务外包、对子公司的控制、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人力资源政策、信息系统控制、衍生工具、企业并购和关联交易等,这些都是企业最为常见、带有普遍性、迫切需要加强风险控制的业务环节和领域。随着征求意见的逐步深入,在具体项目构成上可能会作必要调整。
二是针对特殊企业或者行业的应用指引。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类企业,由于其经营业务特殊,涉及金融风险,与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关系重大,在内部控制方面,除遵循一般内部控制要求外,有必要规定特殊应用指引,构成应用指引的组成部分。这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定位不仅是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还定位于企业经营风险控制,范围比美国萨班斯法案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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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这道判断题是正确的。判断理由来自于下面一段话,特别是最后一句话:

中国证监会内部设有基金监管部,具体承当基金监管职责。主要通过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两种方式实现基金监管。而日常持续监管方式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其中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部门通过对基金从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以更真实、深入地把握基金运作状况。现场检查主要侧重于对从业机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因此该判断为正确

『陆』 刑法中关于冒名开设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有什么责任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柒』 券商中国关注处罚南京银行报道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6〕3号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1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2月23日至3月4日对你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个别支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违规情形
(一)你行有3家支行(阳光广场支行、江南大厦支行与大厂支行)销售人员在销售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时使用了未在我局备案且内容标注有“半年绝对回报13%”字样的资料,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的规定。
(二)你行有部分支行制作并向部分客户发送了未在我局备案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宣传短信。短信内容如“鑫元半年定开债券基金火热来袭,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首期运作实现年化收益9.0%,新一轮延续稳健风格,力争增厚收益,强势来袭!仅限6月2日-10日可开放申购赎回.额度紧张需要预约”,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机构备案”的规定。
二、你行未出具年度监察稽核报告
你行未在2013、2014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报告,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并于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予以存档备查”的规定。
三、你行有2项关于基金销售的管理制度未向我局报备
你行2011年印发的《南京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宁银发[2011]811号)、2013年印发的《南京银行合作基金管理人评价管理办法》(宁银发[2013]581号)未报送我局备案,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授权机构有权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基金销售机构应将内部控制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规定。
四、你行基金销售业务规范执行不到位
(一)经抽查,你行个别支行存在“南京银行基金代销业务交易类申请表”上遗漏客户签字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第二十一条“(四)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保持申请资料原始记录和系统记录一致,保证客户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每日交易情况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的规定。
(二)经抽查,你行个别人员在销售基金产品时尚未取得“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规定。
(三)经抽查,你行个别支行存在销售基金产品相关资料保存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的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行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你行应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加强人员资质管理,加强内部稽核工作,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6年3月21日

『捌』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是否终生有效

不是。

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相关科目考试后,在四年内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超过四年未通过机构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需在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或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通过基金从业两科科目的考生可以凭借基金从业两科成绩合格证,由机构为通过考试的基金从业人员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可申请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8)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扩展阅读

全国统考报名条件: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从事基金销售的人员或者希望从事该职业的外部人员。报名条件为: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周考报名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现任/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督察长等;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负责人等;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情况下符合前三条都是可以报考的。第四点是指遵守证监会出台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遵守一些规章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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