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下面哪一种不属于政府参与风险投资的形式
其实任何一项投资都与形势有关,只是分为国际形势和国内形势而已。在我们国家很多的行业都只受国家的政策影响,只有一小部分是直接受国际形势的影响。我也是做投资的,当然这紧代表我个人的看法。
❷ 风险投资是政府行为还是企业行为
从美国SBIC的发展与兴衰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目前直接由各地方政府出资组建的各类高科技风险投资企业或风险投资担保企业的热潮不能盲目推从。否则,有可能造成新一轮的“开挖风”,给国家资金造成巨大损失和浪费。那么,政府究竟应该做什么或者说政府在风险投资业发展中应起什么样的作用?本文认为,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政策支持、环境建设和法规建设与维护。
(一)政策支持
1、税收优惠。政府的税收政策直接影响风险投资的发展。各国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均不同程度地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于高科技风险企业也有一些优惠政策,但与其它国家相比,优势不大。比如,在增值税问题上,台湾对投资于风险企业的投资者实行个人投资抵扣(相当于减税制度),而对于投资于一般公司或行业的个人无此项优惠。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使高科技产品比一般产品税赋要高,因为高科技产品附加值高,消耗的原材料少,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就少,加上技术转让费等不能抵扣,造成高附加值产品高税赋的现象,削弱了高科技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所得税方面,国家政策规定:高科技企业享有15%的所得税率,但对于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风险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要双重征税,这样无法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有必要在税收政策上加大优惠力度。如在增值税方面允许高科技企业将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列入进项税予以抵扣,对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转让按其实际所含的营业税予以扣除。对于风险投资企业,如果其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高科技企业,实行15%所得税率。
2、政府采购。政府财政支持的另一手段是通过政府采购为高科技产业化开辟初期市场。如美国60年代国防部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占当时美国半导体器件生产总值的40%.克林顿政府在其“全面经济计划”中,为扶持高新产品的初期市场,仅计算机及其相关产品的政府采购就达90亿美元;我国台湾地区为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从80年代开始,也实行了“政府购买制”。虽然我国每年用于政府采购支出的规模在上千亿元左右,但这种采购多出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腐败以及节省行政开支等目的,而没能体现出其导向性和政策倾斜的一面,尤其是没能体现出政府鼓励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倾向。因此,在以扩大财政支出作为刺激国内需求的主要手段的现实背景下,制定有利于我国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应优先采购本国高技术产品,并公布政府的采购计划,使政府采购不但成为增加社会有效需求的重要力量,而且成为推动我国高科技事业发展的“方向杆”和“助推器”。
(二)环境建设
对风险投资企业来说,钱就如同是燃料,但首先必须有车,有了车以后,提供燃料才有意义,没有车,燃料再多也没有实际意义。如果把政府支持看作是钱,那么,环境建设就是车。政府应加强风险投资外部环境建设,主要包括:
1、风险投资在我国刚刚起步,人们对风险投资的认识不足,政府应运用宣传工具为建立风险投资体系创造公众预期,提高人们对风险投资的认识和参与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2、信息调控是一项新的政府科技管理职能,也是政府为企业服务的新领域,政府应通过建立高效、便捷、畅通的风险投资信息交流网络,利用政府在获取信息、对形势的判断和对行业发展的预测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服务,如制定《鼓励风险投资事业指南》,引导国内风险资金流向更趋合理,提高投资效率。
3、政府应简化对风险投资企业报批程序,减少繁文缛节。如果要盖几十个、上百个章才能办成一件事情,创业者的热情和商机就在报批过程中丢掉了。应该改革政府审批制度,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决策,提高审批效率。这是政府应该做的,比政府拿钱开投资公司更有意义。
4、应允许养老金进行风险投资。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将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养老金的资产规模越来越大,全国养老金历年滚存余额已从1993年的245亿元上升到1997年的700亿元。放宽养老金的投资限制,加强养老金运营的管理,提高养老金的收益水平,已是非常迫切的问题。近年来西方国家养老金广泛参与投资基金的经营活动,养老金除了自己经营管理资产之外,委托专业投管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已成为一个发展趋势。美国养老金已成为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据估计美国养老基金为5万亿美元,1996年投资于高科技中小企业总额为120亿美元,占整个养老金比例的0.24%.而当年风险投资基金的年回报率在20%以上。而目前我国对养老金的投资范围限制较严。因此,在保证养老金安全的情况下,应允许小比例(如1%)的养老金进行风险投资,尽管1%的比例十分小,但其绝对额却相当可观。这样做既能满足养老金长期保值增值要求,又能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保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5、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渠道。风险投资包括融资、投资、退资三个主要环节,其中退资是风险资本规避风险,收回投资并以收益的关键。资本市场是风险资本实现退出的最佳场所。在我国现有条件下,政府应放宽高科技创新企业股票上市的条件;鼓励国内优秀的高科技创新企业到香港创业市场上市。同时,积极培育和完善国内资本市场,尽快建立适合风险投资特点的风险资本市场,为风险资本的顺畅循环创造条件。
6、建立规范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风险投资是一个特殊的经济领域,为其服务的,除一般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咨询服务公司、项目评估公司等),还有一些为高科技风险投资而专门设立的特殊中介机构,包括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标准认证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及风险企业上市督导机构。中介机构是风险投资各部门发生联系的必经环节,其服务质量的好坏取决于自身素质和政府相应的制度约束。为了避免中介机构鱼龙混杂的现象,保证风险投资活动的顺畅进行,政府应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规范公正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三)法律建设与维护
风险投资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支持。风险投资活动必然涉及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我国在制定以上法律法规时未考虑到风险投资的特点,制定的诸多条款不适用于风险投资。比如,《公司法》对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最高比例限制在20 %以内,这不利于拥有高新技术的科技人员用技术入股创办投资实体;《合伙企业》对国外较流行且适合风险投资特性的有限合伙制企业不予承认、限制法人成为合伙人,这不利于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及建立灵活多样的风险投资基金。因此,必须逐步修正与风险投资活动不相适宜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通过制定《风险投资法》来规范风险投资行为这一提法,本文认为不妥。因为风险投资所适用的法律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直接投资无本质区别,如果不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出台《风险投资法》将面临与上述诸多法律的协调问题,而修改了上述法律,《风险投资法》也就失去了出台的意义。况且世界各国均没有针对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制定《风险投资法》,而只是针对特定类型的风险投资基金特别立法(如受到政府特别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和涉及社会性“委托代理”关系的风险投资基金)。所以,本文主张对于涉及社会性“委托代理”关系的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制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来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利益,对受到政府特别扶持的风险投资企业或风险投资基金,应严格限制其投资方向,促使其履行应尽的义务。对民间资金直接从事的风险投资活动则可以不受《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的约束。与此同时,政府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放宽对知识产权在组建高科技企业作价中的限制,保护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这是风险投资兴旺发展的保证。
“对于各级政府而言,最重要的不是拿出多少钱来组建风险投资机制,不是急于抓项目跑资金,而是要首先集中精力去创造一个适合风险资本立足、生长的环境,建立本地区吸引风险资本的优势。”(科技部副部长邓楠在1 999年1 0月深圳高交会的演讲)。这句话是切合要害的。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说:风险投资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但政府不能作为风险投资主体,政府是风险投资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企业才是风险投资的直接参与者。
❸ 政府资本介入风险投资的途径及各自的特点
现在来比较多的是各地的"创业自引导基金",比如"中关村创业引导基金"已经扶持/参股创立了多期累计超过10只创投基金;
其次,国有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也把闲置资金的很大一部分投入/或发起成立各种产业投资基金;
第三,国有大型企业/央企等纷纷成立有限合伙制的(也有部分独资成立)投资基金,如首创等;
以上三种是主要模式;
❹ 政府通过什么方式参与风险投资 A.政府补贴 B.政府担保的银行贷款 C.政府采购
政府通过什么方式参与风险投资?
B.政府担保的银行贷款 C.政府采购 D.政府直接投资发展研究与技术开发
政府投资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资(包括无偿资助、股权投资、政府贷款)、税收优惠、政府担保、政府采购、引导基金、转贷款等六种。
❺ 什么是风险投资
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版展,实现互惠权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❻ 风险资本的政府风险
政府风险资本的投入在风险投资业发展中,尤其是在初期,确实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已被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否要采取直接投资的办法(如设立国有股份风险投资公司),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认真吸取美国在发展风险投资业中政府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失败的教训。
1958年,美国国会颁发了《小企业法案》,并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和实践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风险企业,促进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从小企业管理局得到极低利率的贷款,使得很多小企业投资公司没有把资金投向高科技风险企业,而是以高利息的形式向那些有现金流入的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稳获利差。此外,小企业投资公司由于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因而缺少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能吸引高素质的投资经理,所以因投资经理素质不高,专业水平低和管理不善而经常招致投资的失败。1976年,全美700个小企业投资公司中有 232个成为有问题的投资公司。为此,美国国会通过一项立法,赋予小企业管理局更广泛的执法和监督权,以加强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审计和管理,但这些措施并没有扭转小企业投资公司惨败的局面。1997年,小企业投资公司已减少到276家,占全美风险投资总额的21%,到1999年,这个比例已经锐减到 l%。
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具备如此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政府直接投资的办法也不是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理想办法。在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还不完备的条件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更不能主要采取政府直接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繁衍一批又一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风险投资公司的办法。因为无论设计多么完善和周密的代理人方案,都难以解决出资方所有者空缺及由此派生的代理人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双重软化,大量的国有股份风险投资公司因投资失败而破产,或者是又回到“政府既当裁判又做球员”,的老路,市场和政府功能双重失效。因此,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直接投资,而是以适量的投资提高风险投资企业的信誉,引导民间资本,调动社会投入的积极性。

❼ 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
根据不同经济学家的不同观点,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主要分为自由放任和全面干预两种。
一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应当放弃对经济的干预,经济本身具有趋于稳定的机制,国家的干预会使经济遭受巨大的波动。持有这种观点的经济学家可以看做是新自由主义。
另一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本身是具有缺陷的,垄断、工会势力、工资非弹性等因素使得经济无法立刻恢复至均衡状态,国家应该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熨平经济波动。
大萧条以前的西方政府普遍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而大萧条的出现使各国政府看到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是有缺陷的,应当把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
前苏联所实行的计划经济模式无疑又是另外一个极端,政府对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几乎不允许私有经济的存在,事实证明这种模式也是不可取的,没有人能够规定经济中的方方面面,全面干预只会导致无效率和“独裁”。
你所提的这个问题可以说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没有一个人能够给出绝对正确的答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也可以说自从亚当斯密以来的所有经济学家都在努力解释这一问题。
❽ 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吗
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是主要来源政府。风险投资主要是指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一种融资方式。风险投资是私人股权投资的一种形式。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投资家以筹组风险投资公司、招募专业经理人,从事投资机会评估并协助被投资事业的经营与管理等方法,早日实现投资收益,降低整体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