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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破产事件的财务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29 04:39:48

㈠ 求一个破产企业财务方面的数据及案例分析,要求已经破产,从财务方面分析的

一、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内容及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组织破产企业的财务活动,处理破产企业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破产财产管理、破产债务管理、破产清算费用管理、破产财产的分配管理等。企业在破产阶段各方面的财务关系有: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清算关系,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应交税款和应交利润之间的清算关系,企业与职工之间工资及劳保费用的清算关系,企业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财产买卖关系,企业与清算组的费用结算关系。

组织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处理破产企业同有关各方的财产关系,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1.公平原则。在破产清算中,要对所有的债权人一视同仁,按法律、政策、合同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各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清偿,使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原则下,公平分配破产者的财产。

2,合法原则。无论是在和解整顿过程中,还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都必须做到依法办事。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不仅需要财务方面的技术方法,而且需要了解很多法律知识,如对破产财产的界定与确认、破产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债权的清偿等,都要按《破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依法处理。

3.节约原则。在进行企业破产财务管理时,必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减少损失。因和解与整顿比破产清算损失要小,相对较为节约,在可行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和解与整顿的方式解决问题;只有当和解不可行时,才采用破产清算方式;在整顿期间或破产清算时,应尽量节约费用开支。

二、对企业破产接管的管理

企业破产接管管理是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破产企业的法定管理者(接管者)是清算组。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的主要职能是:全面接管企业,负责保管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在破产程序范围内,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还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资产负债表、破产财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明细表等相关报表资料,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提交清算报告。

实施企业破产财产接管的目的:一是保证企业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防止以隐匿、私分或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企业财产的违法行为;三是为财产拍卖提供可靠的、具体的依据。企业破产财产接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清仓查库、全面登记和财产估价。

1.清仓查库、全面登记。主要应做好实物财产的清理与登记、核实债权和进行资产的清查登记。实物资产的清查内容包括:库存现金的清查与登记;银行存款的清查和核对,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登记;库存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清查与登记四个方面。

2.财产估价。是指以货币计量,采用适当的方法确定破产企业财产物资的实际价值。对实物性财产应根据新旧程度和市场因素,对每一项破产财产重新估计变卖价值,并登记在财产清查账簿中。财产评估作价的方法很多,但实际应用较多的主要有重置价值法、变现价值法和净值法三种。应根据财产的性质和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标准,以使财产评估价值尽量接近变现价值。

破产企业的总会计师或财会机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与协助破产清算组工作,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能离任。破产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财务报表、会计账册和其他会计资料时,首先要监督和协助破产企业原财会人员结清截至破产宣告日(基准日)的各个银行账户余额,办理企业会计决算,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以做好交接,划清有关责任界限。

三、对破产财产的界定和处置方面的管理

破产财产是依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总和。破产财产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破产财产由以下几项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扣除担保财产以外的部分。按形成渠道,包括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自筹资金形成的财产以及借入资金形成的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破产企业收回的债权、因破产从联营企业收回的投资、以及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经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在破产结束时尚未到期的财产,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财产请求权。如应从联营单位分享的利润,认购国库券和股票应得的利息和股利,应从合约方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转让费等。

四、对破产费用的列支和债务清偿的管理

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范围之内;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范围之内。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租入或借入的固定资产、包装物、受托加工的原材料、代管商品及物资、代销商品等不属于破产财产,应由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食堂、医院等附属福利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的范围;但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列入破产财产之内。

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和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前,应有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破产财产处置变卖的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严禁采取“先分后破”的方式低价交易,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剩余部分与其他财产一并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组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或人民法院裁定的清偿比例偿还债务。下列破产费用应优先拨付: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清算组开展工作必须支付的费用(含办公费),聘请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生活补贴;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润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他不可预计的费用等。但破产企业的债务受偿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如赶赴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差旅费、出席债权人会议的经费等,不能列为破产费用。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医疗费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的各种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进行分配。在上述第一清偿顺序中,考虑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规定对职工安置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其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者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可按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发放;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发放。离退休费、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原上交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部分,首先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中拨付,但是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职工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的办法。

㈡ 中国倒闭的三家银行除了海南发展银行 还有两家是什么银行

正式关闭的只有一家,海南发展银行,简称海发行。中国被关闭的金融机构不少,如广国投,华银等等。

海南发展银行倒闭过程: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海南房地产市场出现泡沫,很多信用社通过高息揽存的形式发展业务。到1997年年底时,海南省已有几十家信用社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兑付到期存款等问题,并发生多起挤兑事件。最终海南省政府决定让海发行兼并这些信用社,背起它们的资产和负债。

1998年3月22日,央行在陆续给海发行提供了40亿元的再贷款用于“救火”后,决定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1998年6月21日,央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发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央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关闭海发行。

海发行关闭后,个人存款转由工商银行托管,由于公众对于工商银行的信任,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

而对法人(公司)存款则进行债权登记,待清算完后再行兑付,但是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近20年至今未完成清算。


(2)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破产事件的财务分析扩展阅读:

事件启示

首先,在海发行关闭事件中,我们看到其原因包括经营管理混乱、承担接管问题信用社等。而在其背后,则是房地产泡沫崩溃可能导致金融失败的残酷事实。

上世纪90年代,海南房地产市场崩盘,导致包括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出现大量不良资产,海发行则不幸成为这轮房地产泡沫危机的“牺牲品”。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与金融体系关联更加复杂的情况下,这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警示。

其次,在海发行遗留问题的背后,可以看到中国金融机构的退出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这在客观上阻碍了中国金融改革深化的步伐。长期以来。

中国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往往都是行政性关闭,或者是关闭后走向行政性主导的破产,因此往往被人戏称为“计划性破产”。市场化破产机制的缺位,使金融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市场化都难以完全建立起来。

再者,海发行关闭的直接原因,就是储户因为恐慌引起的“挤兑”所造成的。挤兑的发生往往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储户在缺乏银行的信息,二是由于存款缺乏安全保障,导致储户信心丧失。

其中的教训,一是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运作规范性和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内部的风险收益特征,二是要求尽快建立起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挽救储户信心的“最终安全网”。

㈢ 什么是广国投事件

广国投---首宗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终结
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吕伯涛宣布,历时4年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广信破产案是中国第一起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也是全国法院迄今为止受理的最大一宗破产案件。
经广东高院、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审理,广信及其3个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的破产债权清偿率分别为12.52%、28%、11.5%和19.48%,均超过了目前国内破产债权清偿率8%的记录。
据了解,广信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后,广东高院已同意保留清算组,负责追收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和追加分红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对清算组的工作仍将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并及时提供有关司法保障。
广信事件
1999年1月11日,广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
与此同时,广信属下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因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广信等四家企业破产案件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震撼,当年被称为“广信事件”。
广信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信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当时四家破产企业共有494家境内外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达467亿多元。仅广信一案申报债权金额便达人民币387亿元,其中境外债权占83%;申报债权人320人,其中境外的占了52%。
无力重组
广信曾是一家拥有外汇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于1980年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逐渐从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并凭借其“窗口公司信用”在世界范围融资
但进入90年代,特别是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出现了严重的外债支付危机。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其实行关闭清算。经过行政关闭清算,发现其负债状况惊人,行政手段已无可挽回,遂决定对其实施破产。
1998年,当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清算广东国投时,广信破产时的资产总额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资产负债率168.23%,资不抵债146.94亿元。
如果不实施破产,广信是否还有重组再生的可能性呢?
据了解,当时如果要重组广信,所付出的代价将是307亿元的“天文数字”:广信能短期内变现的资产只有24.7亿元,但偿还1年内到期的内外负债需115.4亿元,需净增资金90.7亿元。同时,广信还有因提供担保而引起的40.64亿元欠款。另外,广信需注入175.8亿元以补充能盈利的资产和完成手头上的房地产项目。

㈣ 日本幸福银行破产案分析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发布公告称,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中国的人民银行,于1998年关闭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0月6日,金融机构,企业收集的总部和许可证,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停止其一切经营活动,由人民组织中国银行成立清算组依法,公司的清算。清算期间,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中国银行托管;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广发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部门,其业务活动照常;非金融企业及业务照常举行的原全资子公司。原公司注册的外汇管理部门法定存款本金和外债和优先支付的境内自然人的兴趣。由清算组,其余债务清偿办法另行通知。因此,一旦在国际和国内金融市场形势一时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结束了近20年的经营,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0年,是仅次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第二大信托投资公司,指定的国家的外国贷款和地方债务水平“窗口企业“

㈤ 广信事件的详细介绍

广信成立于年12月,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全资直属企业,其规模在全国244家信托投资公司之中仅次于国务院系统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1983年,广信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性金融企业,并同时拥有外汇业务经营权。
从1983年开始,广信先后与日、美、英、法等国数十家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信贷额度超过3亿美元。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广信也是频频出击,1986、1987、1988年,每年都向香港及欧洲等地发行大额债券。而在整个1980年代,由财政部发行的中国政府主权债才只有一笔。1989年,广信被确定为全国对外借款窗口,并被称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窗口公司”。在当时,就连工行、农行和建行都尚未获得“窗口公司”资格。
进入1990年代后,享有政策之先机的广信,先后获得了美国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的债信评级,而且是相当于当时主权债的评级。广信继续站立在海外融资的潮头。 1980年代末期,广信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逐步从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到1990年代,广信已经发展成拥有数百亿元资产的大型企业集团。它投资参与了三千多个项目,涉及金融、证券、贸易、酒店旅游、投资顾问,以及交通、能源、通讯、原材料、化工、纺织、电子、医疗、高科技等数十个领域,在房地产业倾注巨资,成为广东省最大的“地主”。到广信事发时,它已经成为仅次于中信的第二大信托企业,是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中国企业。
但是,由于广信盲目投资,乱铺摊子,在多个项目上投资失败,其不良资产也在逐渐累积。同时,1990年代以后,信托业面临的政策环境也在变化。国家的对外引资战略有所调整,开始更多地发行主权债;同时在政策上放松对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对外融资的限制。1995年国家更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可自行举借外债,政府也不能再为窗口公司提供担保,并决定对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这样,广信这类窗口公司不再拥有原来的特殊地位。
长期的过度举债,却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再加上大量的高息揽存,账外经营、乱拆借、乱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给广信埋下了巨大的支付风险,公司财务的天平逐渐失衡。
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广信逐渐进入还债的高峰期。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广信不得不采用“借新还旧”、“借短还长”、“借高还低”的办法加以应付。然而,广信深圳公司经理1996年下半年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深圳公司的巨额债务曝光,广信问题露出了冰山之一角,广信的信誉受损严重。当亚洲金融风暴开始肆虐时,广信已经显出了某些衰败迹象。1997年下半年之后,广信仍在海外金融市场奔走,筹划新一轮发债或是银团贷款,但主要动机已经成为借新还旧,主要方式仍是借短还长、借高还低。
1998年是广信的还债高峰年,广信到期外债超过12亿美元。当时面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国家为应付金融危机,确保中国的对外经济安全,开始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管理。由于广信存在违规嫌疑,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小组在1998年6月份进驻广信,广信债务危机随即被揭露。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广信破产清算组组长刘昆回忆说:“当时广信及其在海内外的下属公司,三天一个电报,五天一份传真,向广东省政府紧急报告面临的巨额支付危机。”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信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关闭清算。中国人民银行在清算公告里说明,对个人的合法债务或经登记的境外合法债务优先清偿。
关闭广信清算组同时公告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广东证券公司和广东证券股份公司分别收购原广信的证券营业部和投资基金。这种处置的考虑是: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股民与债权人的利益,如不在广信破产前处置,一旦广信宣布破产,必将引起股民恐慌性挤提保证金,不仅会引起证券市场的混乱,而且会因挤提导致证券营业部和基金的市场价值大幅度下降。
进入11月,广信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
1999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广东省省长助理、关闭广信清算组组长武捷思向新闻界宣布:根据清算组三个月关闭清算的初步结果,广信总资产214亿元,总负债361.45亿元,资不抵债 146.94亿元。原广信董事会鉴于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巨额内外债务,决定由原广信及其附属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和广信深圳公司三家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广信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武捷思表示,广信所有债务偿还将依据国际惯例,除小额存户将获得照顾外,所有内外债务的偿付都将一视同仁,外债并没有优先权。他说,不管是在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如泰国、马来西亚,还是在欧美发达国家如美国,破产企业都没有外债优先偿还先例。而且中国的《破产法》也没有外债优先偿还这一条规定,因此,广信所有债务偿还都将一视同仁,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破产法》操作。
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对于“所有内外债务都一视同仁”解释说,中国人民银行在清算公告里说明,对个人的合法债务或经登记的境外合法债务优先清偿,体现了中国金融主管部门对依法保护境外债权人的一片好的心愿。但是,经过3个多月的清理发现,广信的亏损额比原来想象的要严重。这样,若执行以前的偿债办法,那么,境内的很多机构,包括外资银行、中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都将得不到清偿,甚至出现同一个外国银行,在香港给广信的贷款得到偿还,而其广州分行给广信的贷款却得不到偿还的情况。这显然危害了境内债权人的利益。
武捷思坦承,实际核查数字亏损可能比初步核实的结果还要扩大。武捷思举例讲,清算组对105家原广信所属国内企业进行检查,资不抵债81.5亿元,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结果却是111亿元,因此,估计实际数字将会较初步核实为大。
依据中国《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提出破产申请的七天内,法院将决定是否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然后还有三个月的登记期,至于广信债务何时偿付,得依据法院裁决才进行赔付。
1999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向境内外19家新闻单位宣布:广信等四家企业管理极度混乱,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境内外巨额到期债务,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8条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裁定,宣告广信及其三家全资子公司因不能清偿巨额到期境内外债务而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1999年4月20日,法院清盘委员会宣布,广信资不抵债高达323亿元人民币,比原先估计高出一倍。债权银行等的债权回收率仅为17%。 广信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
中国在广信破产之前,就有中国农村发展信托公司、海南发展银行、中创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被勒令关闭的先例,但由于广信所欠外债金额巨大,债权人涉及范围广,而且在处理过程中又牵涉到不少有所争议之处,广信问题一开始便在国际金融界掀起轩然大波。
广信这个在境内外具有众多债务的金融机构破产后,对中国主权债务的评级和国内企业的国际信誉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政府和国内企业在海外融资产生融资难度加大、成本提高等现象。
1999年7月,日本首相小渊惠三访问中国,与中国总理朱镕基会谈时,曾特别提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信)破产之事,并指出这是中日之间严重的双边问题,影响深刻,要求中国妥善处理。日本外交一向奉行政经分离,一国之首却对个别企业问题表示关注,这是非常罕有的事。
针对日本方面的异议,戴相龙说,中国的中央政府并未为广信提供担保。他承认在过去的时间里地方政府在行为方式上确实有干预金融业的情况发生,但中央政府已经坚定不移地实行政企分开,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重组,对重组无效的实行破产显然是项重大改革。 相比日本方面的不满,欧美金融界基本上广信破产给予较大的正面评价。由于中国国情特殊,借方的信息披露有限,外国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其他中资企业的融资全凭借方背后有政府的支持和保证,而未能就借方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随着中国今后更进一步贯彻政企分离原则,借贷双方都须认清谁借谁还的道理。他们认为,让广信破产说明,中央政府决心严厉处置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致力于金融改革,长远来看这将有助于中国防范源于国内的金融风险。
广信事件存在一项意识形态问题,就是外国投资者仍然持着国家将会对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债务负担全责的想法。与此同时,中国部分企业也利用这形势误导外国投资者。专家认为,广信破产事件,预示着一种过去被混淆了的、实际已成了一种泡沫信用的“窗口公司信用”的破灭,这将促使借贷双方真正按照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这是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一个里程碑。今后外国投资者需重新评价对华投资或贷款的风险,而中国更需全面检讨如何才能重建中国的国际信誉。这就是广信这个中国第二大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的代价。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的总理记者招待会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针对日本记者有关广信事件的提问曾有如下回答:“广信申请破产这件事情,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这就是说,外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对这些金融企业进行贷款时,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审慎从事。大多数舆论都认为中国这种做法坚持了金融改革的原则,符合国际惯例。”
“我觉得那些债权银行以及某些金融机构对这个问题的估计太悲观,就是认为中国已经发生了金融危机,没有支付能力,不讲信用。中国经济保持快速发展,现在有1465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国际收支是平衡的,完全有能力偿还债务,问题是这种债务是不是应该由政府来偿还。”
“同时,我也认为,尽管你破产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你也不能随便破产,不要破出甜头来,大家都搞破产也不行。我想,今后不会有太多的金融机构破产,也许就没有了。但前提是各个债权银行不要逼债,不要逼它们提前偿还贷款,你逼急了,它就只好破产。如果大家坐下来按照国际惯例谈一谈,采取资产重组、注资、债权变股权等办法,这个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你的债务也能得到偿还,它也用不着破产。”
“你刚才说,这件事影响了一些日本银行的债务,我感到遗憾。但我想大家如果共同努力的话,今后可能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㈥ 信托制度在中国本土化特点和出现的问题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独特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他还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仅仅是因为信托的发明,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满足新的需求和解决新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信托制度。[1]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2]使其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
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时光的指针拨回到亚洲金融危机严酷肆虐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
在举世瞩目下,旋即又发生了一系列震动全球金融市场的事件:进入11月,广东国投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广东国投本部及其在境内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广东国投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东国投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
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强调,广东国投破产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但是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
“我们如果象以前那样,把广东国投的债全部背起来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但那样做的后果将是极其危险的。广东国投的债政府背了,广东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国不少地方的企业外债,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忆往事,时任广东省省长的卢瑞华感慨万端。
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的王岐山 (现任海南省委书记)说:“广东国投的债务并没有像过去那样由政府包下来,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这一决定预示着一个重大变化,哪级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级政府解决,国家主权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广东国投破产这一重大决策比喻作“揭房顶,开窗户”之举。事实证明,广东国投破产,使得阴云密布、危机四伏的金融界开始出现了松动,为全面化解我国金融风险“杀开了一条血路”。
广东国投关闭直至破产事件,直接触动了全国信托业的“脱缰野马”开始“收缰”。1998年底,根据中央要求,对信托业的全行业整顿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启动了。
广东国际信托破产案说明, 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起因在于对当时法律的规避,而后逐渐地演变成为一种融资工具。那么,我国要引进的是信托制度的哪个方面,是首先应当明确的。在财产管理制度方面,我国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并发挥作用。作为财产管理的功能,信托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信托制度对于促进流通、加快资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间。另外,我国在信用管理、产权登记、诉讼证据的确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把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功能全盘引进将会造成制度的混乱。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管理方面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诺斯认为,所有经济理论的基础都是贸易收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于贸易规则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贸易和商业领域,信托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实现。

信托制度不是要置换原来的制度,而应当是补充,同时填补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说的本土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㈦ 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问题的案例

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十个常见问题
问题一:重会计核算,轻财务分析。目前, 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期。一方面, 由于市场和自身的原因, 有些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决策很少依靠财务信息支持, 造成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不足; 另一方面,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调整频繁, 为了跟上变化, 大部分企业的财会人员没能处理好企业会计核算反映调整与财会工作服务经营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把大量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学习新准则、新制度以及调整核算体系和会计信息系统上, 很少有时间进行财务分析, 从而也难以通过财务分析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产品。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强制提供的标准照章处理, 企业对财务分析的需求和供给都不足的情况下, 大部分企业仍存在重会计核算, 轻财务分析的现象。
问题二:找不准需求,不知为谁服务。在现实中,有些企业财务人员因不了解或不全了解相关各方对财会工作的需求程度,导致其不清楚财会工作为谁服务,反映在财务分析上则表现为:不清楚应为谁提供财务分析产品,应该提供哪些产品。这些企业的财务部门不习惯与业务单位进行对接,习惯以总部为据点运营,将本部门定位为居高临下的总部职能部门,不清楚财务分析的“客户”,不愿意为业务部门提供个性化的财务需求。财务分析一种模式走天下、只出一种财务分析产品,财务分析报告专业晦涩,让人看不懂。
问题三:定位不清,作用不明。有些企业对财务分析的定位和作用认识不清,片面地重视企业财务分析,分析得很细,分析结果提示的问题也很到位,然而分析完后却到此为止,没有下文。他们错将财务分析当作战略执行分析的核心,而不是战略与战略行动方案。这样一来,导致财务分析发现的问题越来越多,财务分析的作用似乎也越来越大,但企业仍在走老路,战略执行或偏离目标,或困难重重。问题四:只检查过去,不指导未来。受管理者控制性思维习惯的影响,有些企业习惯于对过去已完成、不变化、有结果的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和检查,而不能够基于过去,结合当前,着眼未来进行分析和沟通。不服务于未来的财务分析,只会发现过去的问题和满足于已取得的成绩。在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上,这些企业的财务分析以内部的、静态的的信息为主材料,很少采用外部竞争者提供的动态环境信息,从而使财务分析结果无法为企业战略的动态调整提供指导和帮助,那么沿着这条路走下去是阳光大道还是荆棘丛丛就不得而知了。
问题五:找不到标杆,不知优劣。由于没有战略、或战略不清晰,或战略没有转化为可执行的标准,有些企业对外不清晰行业竞争情况,不找或找不到外部标杆,不分析或分析不出自身的优势与劣势,看不到机遇与威胁。对内,缺乏走向战略目标的明确的行军路线和阶段目标,走到哪算哪,甚至不清楚企业走到了哪一阶段。找不到外部标杆的结果是习惯于自我比较,习惯于与本企业的计划比,与过去同期比,是计划和过去存在问题还是当前存在问题,不得而知。没有正确的比较就没有真正动力,就不能找准正确的方向,找不准方向就不知企业存亡。
问题六:不考虑风险,或过于保守。有些企业缺乏风险意识,决策不进行风险分析,过去运气比较好,胆子大,财务分析从不考虑或很少考虑风险,对分析结果不进行风险调整,把偶然的成功当成决策系统的必然成功,导致企业决策层夸大自身能力,喜欢冲击小概率事件,看不到前方万丈深渊,直到风险变损失时,企业已陷入万劫不复,难以重生的境地。由于缺乏对风险的正确认识,有些企业惧怕风险,或缺乏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责任制度,要么视风险为洪水猛兽,要么但求无过,对存在风险的业务一律回避,满足于赚取微薄的利润,看不到风险中蕴藏的机会,错失发展良机,以致落后遭致淘汰。
问题七:不计资金成本,影响效率。有些企业财大气粗,摊子很大,特别是一些垄断企业,项目分析与内部核算不计资金占用成本,企业内占用大量资金的业务单元明为贡献实为包袱。这类企业有时为了做大,并购了大量不计资金成本的微利企业,其结果是股东投资回报不断受到侵蚀而企业却浑然不知。这些企业虽长年盈利,净资产回报率却大大低于市场利率,占用股东和社会的大量资源低效运转。
问题八:重财务指标,轻非财务指标。货币计量假设虽然为财会工作提供了处理企业信息的便利,但也容易使一些企业只重视结果而不顾过程。有些企业重财务指标分析,轻非财务指标分析;分析的过程是从大结果到小结果;只出数字结果,而不清楚数字内涵,始终找不到产生结果的驱动因素,更没有涉及解决问题的行动方案。以价值为管理基础的企业,倾向于降低成本和强化资产结构等较易达的的目标,常忽略外部众多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不可控因素的影响,遗漏一些非货币性的外部战略性信息,对威胁与机遇的反应较慢;对内仅以财务指标评价,否决事关企业长远发展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业务。
问题九:习惯使用静态分析,缺乏动态分析。有些企业习惯于用静态的思维、静态的企业发展战略、静态的市场环境、静态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静态的员工需求与能力对企业进行静态的分析。这些企业很少关注外部和内部的变化,很少动态地去修正和完善企业的战略规划,很少调整行动方案。从而难以做到与时消息,与时偕行,与时俱进。
问题十:不解剖整体,个体分析不足。有些大企业、大集团规模越做越大,财务越分析越来越宏观,出现了重视整体分析,轻视个体分析的一锅煮现象。他们没有像解剖麻雀一样对企业各分部中心、各业务流程、各作业单元分别进行财务分析,因此也就分析不出个体的战略贡献,从而难以挖掘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分部中心的分析不客观,不到位,就会造成低效率挤占战略单位和高效分部资源的现象,而企业整体资源配置的低效,最终将影响企业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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