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资管是什么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维度来回答。
第一个维度,如果资管是指的资管机构,信托回指的信答托公司,则可以理解为两者是包容关系,资管机构包括资管公司、银行、券商、基金、信托在内,从本质上来说,资管就是指的对资产的管理,信托属于对资产的管理,同时也可以解释为资金的受托管理,不同资管机构的资产管理方式有所不同,比如银行有银行理财、券商有集合计划、基金有公募/私募基金、信托有信托计划等等。
第二个维度,如果资管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是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则可以理解为两者是并列的关系,简单说一下二者的区别,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是根据发行机构的持牌投资范围投入有关标准化类别或某些非标类别,信托计划不仅仅是主动做此类投资,一般信托计划分为主动管理型和事务管理型,主动管理型又包括融资、投资两种类别,事务管理型则主要是通道类业务,受托资产,听从受托人指挥进行投资,而同时投融资类别下则不仅仅是投向二级市场,同时涉及贷款、上市股权及债务证券、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权益、信托计划及货币资产等等方面,相应类别远大于资管计划,因此可以说信托的投资范围极其广泛。
❷ 什么是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就是资管产品,是指获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或者公募 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特定客户的资金或通过担任资产管理人的形式接受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
由资产托管人托管并交由专业资产管理人来管理, 是基金子公司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客户的资产进行投资的一种理财服务创新类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通俗点说就是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风险,同时能取得稳定收益的一款安全度较高的理财产品。

(2)资管计划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投资吗扩展阅读:
资管计划与传统理财产品的区别
一、发行主体
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
传统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自主发行
二、监管机构
资管计划:证监会
传统理财产品:银监会
三、收益率表现方式
资管计划:产品购买份额*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差
传统理财产品:本金*收益率*持有时间
四、投资期限
资管计划:1-3年,客户可在每月或每季度开放期进行申购和赎回
传统理财产品:合同中注明,1个月至几年不等
五、风险
资管计划:浮动收益类产品,非保本
传统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本金有保障
六、参与/退出方式
资管计划:指定开放期内参与;投资人可选择全额赎回,也可选择部分赎回
传统理财产品:认购期内参与;正常运作至投资期限结束,无需进行赎回
❸ 资管计划可能做有限合伙的gp吗
全民创业,万众创新,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了各类PE,VC,天使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那么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本文试图作出分析。
市场上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有限合伙企业,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存在2个重要的角色区分。
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下面主要按照投资人不同的出资比例,不同的角色讨论各自的账务处理。
比如,根据典型的基金合伙协议,基金的分配的规则是:
1.先返还投资者持续投入的本金;
2.再按投入本金年化8%的收益按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的比例分配给各有限合伙人;
3.项目2金额/80%*20%分配给管理人;
4.剩余收益按80%和20%的比例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对有限合伙人的分配
1、投资人是GP,在合伙企业权益占比20%。
分析:GP一般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有控制权。GP的可变回报为20%+80%*20%=36%超过了IFRS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指引中30%的可变回报标准,该投资人应该把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在投资人的单家报表上,该合伙企业符合子公司的定义,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后续计量。
2、投资人是GP,在合伙企业权益占比10%。
分析:GP一般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有控制权。GP的可变回报为20%+80%*10%=28%未超过了IFRS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指引中30%的可变回报标准,但是该投资人由于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所以在该投资人的单家报表中,该合伙企业符合联营公司的定义,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后续计量。
3、投资人是LP,在合伙企业权益占比90%。
分析:LP一般不执行合伙事务,虽然LP占有较多的合伙企业权益,如果LP没有按照合伙协议获得额外的权利,那么仅按照权益占比,不能认定为对合伙企业存在控制,亦不能认定存在重大影响,该投资人应该在其单家报表中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4、投资人是LP,在合伙企业权益占比25%。
分析:一般不需要考虑LP在合伙企业的特殊权利,在投资人单家报表认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另一大类情形,企业通过集合资管计划投资,该企业仅为集合资管计划的投资人之一。一般集合资管计划均由第三方资管公司管理,需要考虑第三方资管公司在资管计划中的角色,需要认定其为管理人还是代理人。如果资管公司是管理人,那么资管计划纳入资管公司合并范围,其他投资人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文讨论资管计划作为代理人的角色时,其他投资人的处理。
1、投资人在资管计划中享有优先级
分析:该部分投资人应该将该部分投资在单家报表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投资人在资管计划中享有劣后级
分析:认购劣后级的投资人一般享有一定的管理权,从而保证其劣后级份额的安全和收益,如果该劣后级投资人对资管计划存在权利,同时享有的份额超过30%,该劣后级投资人应该将该资管计划纳入合并范围,在单家报表中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计量。
如果该劣后级投资人对资管计划仅存在重大影响,或者享受权利但是份额不超过30%,该劣后级投资人应该在单家报表中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权益法核算。
另外还有一种劣后级投资人,对资管计划没有任何管理权,纯粹为了博取高额收益,对于该部分投资人,应该直接将该部分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❹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是属于私募吗
应该说,是私募。因为证监会明确了,对券商资产管理产品发的理财产品,有条件的要转为版公募,权其他的按照证券业协会关于券商私募产品的备案要求进行备案。所以券商资管的大部分产品是归属于私募了。
同样,基金公司发的产品,公募的归公募,子公司资管计划、专户产品我认为都归私募。
公募和私募的区别主要就在于是否公开募集,是否超过200人。
至于发行主体不构成对私募和公募性质的界定,其风险等级也不会影响公募和私募的认定。
私募公司也可以发公募产品,如果证监会验收其公募管理人资格通过的话。
❺ 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有什么区别
1、信托计划一般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即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2、资管计划一般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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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我想了解一下目前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做政府项目投资呢
政府项目其实普通老百姓是可以进行投资的,目前可以以债权投资的形式参与进去,早期可以参与信托计划或者券商资管计划,或者投资私募基金的形式间接参与在里面。这些信托产品和资管产品在高端理财产品中的安全性是最高的,有政府信用在,所以几乎没有风险,都是100万元起投,2年期的产品,收益率在年化8%左右。
然而现在主要的做法已经不是这样了,资管都停掉了,信托产品也越来越少,因为风控要求高了。目前市场上有一种定向融资计划可以做,都是在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的,合同直接和政府平台公司签署,不需要通过金融机构简介投资,到期由平台公司直接兑付,安全可靠!
望采纳我的回答!
❼ 资管计划可以公开销售吗
一、资管计划vs.私募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
(一)主要监管法规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
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3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
4信托计划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三)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二)》:
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
(四)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2-200人。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资管计划2-200人。
私募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托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信托计划2-50人
(五)关于份额转让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
无详细规定
信托计划:
柜台办理受益权转让
(六)关于开放申赎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私募投资基金:
无限制;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主要的监管发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
《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资者
(一)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资产委托人数量
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生份额转让、开放参与和退出的,不得导致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另外,《试点办法》规定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与《基金法》冲突,不再适用。
根据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通报》,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母子计划或分期同类产品的形式规避200人上限(作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母计划”,作为委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子计划”)。
(3)、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资产管理人与单一资产委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果根据资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应当要求资产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对资金投向和交易对手的调查、验证责任,明确认可资产管理人仅承担必要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信息披露、协助配合等事务性职责,还应当对根据其书面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并承诺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现状返还、自行负责变现等风险承担原则。
(4)、通道业务的尽调和投后管理
开展单一事务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职责:
1)尽职调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从合作方遴选(准入)、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结构合法合规等角度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中,合作方遴选机制应参照执行26号、28号文的要求,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书面承诺做合理性判断,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结构做合法合规性审查。
2)投后管理。除负责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等事务性工作外,资产管理人应当从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着手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投后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监督、信息披露、报告监管机关。
(5)、委托财产规模
《试点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规模是指初始状态下的限制,在投资运作期间,因为单位净值随市场行情变动、资产管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规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应当认定为违规。但是,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开放参与和退出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还款)
(6)、非货币财产委托
《试点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信托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根据《试点办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财产不限于货币资金形式,也可以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除外。
接受非货币财产委托在实践中仍为理论探讨,鲜有案例。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账户独立
独立于固有财产,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不建议使用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形式。
2)损益独立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应付税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3)债务独立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其债权人不得主张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4)破产隔离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8)、初始销售
1)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募集账户)
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②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资金划转
投资者账户===>募集账户===>归集账户(或有)===>资金账户(托管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户资金进行任何现金管理类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成立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投资活动,即在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情况于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认购方的资金募集到位并成立之后再缴付认购款项。
3)期间利息的处理
① 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② 投向非标准化资产: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时)返还给投资者。
4)认购参与费用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参与费用)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初始销售或开放期募集结束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不向资金账户划转,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中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9)、开放参与/退出(追加/提取)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单一资管计划:提取委托财产同理
(10)、禁止违规推介销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开推介销售
① 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
② 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
3)不得违规拆分
资产管理人不能主动发起、委托合作机构发起或通过变更登记等方式,认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大拆小”、“长拆短”、“收益权拆分转让”等违规销售形式。
(11)、投资(财务)顾问
1) 业务资质
不得聘请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财务)顾问。
2)违法违规交易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与投资(财务)顾问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产品之间直接或间接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由投资(财务)顾问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资产管理人必须保留合规审查权,并严格留痕。
3)费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财务)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投资(财务)顾问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4)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业贿赂
1)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融资方的资金贿赂。
2)与投资者之间的商业贿赂
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
3)与销售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组织出境旅游、超规格度假等高消费活动、有从业人员或合作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
(13)、外包服务机构
1)外包服务及业务资质
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提供销售服务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资产管理计划外包服务
销售、支付结算、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
3)外包业务独立
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14)、现状返还及延期
实现现状返还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做到法律权属转移。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切分和权属转让,且相关主体能够就切分和返还方案协商一致,那么现状返还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时,能够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由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非现金资产的转让协议,并完成占有转移、资产交割、过户登记等权属转移程序。
2)未到期时,不能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可以约定延期直至能够变现并分配,延期期间由管理人或委托人负责财产变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参与谈判、诉讼/仲裁等,变现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15)、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1)期限错配
即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理论上讲,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项目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2)混同运作
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
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3)分离定价
即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❽ 大股东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和通过资管计划买,有什么区别
大股东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和通过资管计划买区别如下:
第一、二级市场买入会提高企业内股票的价格容估值,是利好消息。
第二、通过资管计划买不会影响股票市场价格,但是这类股票未来上市反而稀释资金,所以是利空消息。
第三、二级市场买入和通过资管计划买属于渠道的不同,买入的价格也有区别,一般通过资管计划买的企业股票价格会比较二级市场低很多。
❾ 资管计划 怎么认定 一致行动人
媒体披露的深交所监管问询函中,提及曾增持万科股权的两项资管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引发市场猜测。由于两项资管计划背后存在高管交叉任职、机构背景涉及万科的情况,因而疑为万科管理层通过资管计划杠杆融资增持公司股份,且未履行信披职责。
对此,深圳市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表示,被问及的德赢资管是独立资管计划,企业股中心是资管计划的受益者。不过,对于是否已经回复过上述问询函,万科方面未给出明确回应。
两资管计划相互独立
12月28日,有消息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在二级市场交易监控中发现,名为“金鹏资管”和“德赢资管”两项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背后机构高管与万科管理层有密切联系,发函询问万科公司上述股东之间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并要求万科公司进行回复。
12月30日晚间,万科发布一份来自深圳市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简称“企业股中心”)的回复,以澄清两项资管计划的相互关系。企业股中心表示,市场关注的德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一个独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其管理人是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赢资产计划的投资决策权由优先级委托人招商银行和劣后级委托人共同拥有,但招商财富自主行使德赢计划项下股票相关的提案权、表决权,不受委托人的控制。
企业股中心同时表示,深圳市梅沙资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德赢资产计划名义上的劣后级委托人,实际的委托人和出资人是深圳市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简称“企业股中心”)。德赢资产计划中劣后级份额相对应的盈利或亏损,企业股中心是唯一的最终享有者或承受者。
背景资料显示,企业股中心是2011年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以公益为目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及收益最终全部用于公益事业。企业股中心是独立法人,并非万科下属机构。根据企业股中心章程规定,除公益、救助行为受益人之外,没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能从企业股中心的资产或收益中获得利益。
“金鹏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及受益人是盈安财务,盈安是万科合伙人集体持股的,公告最近的增持是今年1月28日;而德赢资管计划实际和万科并没有关系,属于独立的法人机构,企业股中心是德赢资管的受益者和主体,两个资管计划需要区分开的。”万科相关负责人表示。
市场传言不断
从“宝万之争”开始,针对双方各自的市场传言和澄清声明陆续不断,也令背后的关系日显复杂。分析人士称,在最终的结果没有确定之前,无论是万科管理层采取的应对措施,还是宝能系以及其他资金方继续增持万科股权的动作,都会将让这场股权争夺持续升温。
以上述问询函为例,尽管是由相关媒体曝出深交所对万科的问询函,询问上述资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披露责任,但据中国证券报记者在深交所官网检索却未能查询到该函件。深交所相关人士表示,一般会将上市公司问询函公布,但有时也只公开部分,“目前万科事件相对敏感,很多业务不便回应”。而针对回复函内容,万科方面人士称,并不清楚回复函内容,媒体报道并没有得到公司确认,上述企业股中心回复已经足以澄清疑点。
此外,宝能和万科双双都面临各方消息的不断猜测。就在29日万科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之后,有媒体消息称,万科与宝能系、安邦三方召开和谈会,三方基本达成和局,安邦未来将有可能受让宝能系股份成为万科大股东。对此,万科发布澄清公告称,公司从未参与传闻所述会议,对传闻所述内容亦不知情,该传闻不属实。而针对宝能系方面的市场消息称,“有银行暂停销售前海人寿的部分保险产品”,对此,前海人寿相关负责人表示,前海人寿的保险产品销售一切正常,对上述消息予以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