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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期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9 23:30:18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介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2号 ,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Ⅱ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Ⅲ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71条

要了解此问题,需要先了解期货结算机制和流程。简单的说:
为了防止期货公回司挪答用客户保证金,必须客户保证金的封闭流动机制(不被证券)以确保资金有序规范透明流动。因此,监管要求:
1、期货公司的客户所存入的保证金需要在银行开立专户存管(即为“期货保证金账户”),而不得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相混淆,也不允许两类账户之间有资金流动。
2、由于客户所做的期货交易需要进行结算,因此需要在开立一个专用结算账户(“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交易所根据交易扎差情况从该账户中划出/入款项。
3、“保证金账户”资金和“结算账户”资金都是客户保证金,两类账户之间可以自由划转;但都不得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任意进行资金划转——至于期货公司要收的佣金只能通过“专用结算账户”划入其在交易所的“自有资金”账户。就可以确保客户资金封闭流动不被挪用,唯一的流动(收取佣金)也在交易所监控之下确保规范透明。

Ⅳ 第一批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企名单

2001年5月,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7家大型国有企业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包括三家石油企业、三家贸易企业,一家金属企业

Ⅳ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 公司章程草案;
(三) 经营计划;
(四) 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 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

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介绍

《期货交易管理复条例》是一个于制2007年3月6日颁布的条例。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该《条例》分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7条,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Ⅷ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保证。
(五)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计划书。
(七)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八)《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控股股东的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若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的,还应提供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验收合格的专项意见书。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Ⅸ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Ⅹ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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