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更好地完善中国对外投资的政策支持体系
1.尽快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的整体法案,以法律性文件取代政策性文件,奠定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策略的法律基础。中国新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虽然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但是目前仍然缺乏一部纲领性的、权威性的法案,以便能够从整体上协调中国整体对外投资政策体系。发改委的《办法》和商务部的《规定》均是以国务院部门政策的形式出现,是一种行政管理政策,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其他境外投资相关规范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要保证中国“走出去” 战略能够健康发展,仅仅依靠行政法规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一部能够总体上指导对外直接投资的法案。这样才能够使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权威性。
2.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职责划分,构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最高协调机构。从国务院对发改委、商务部“三定”(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分析,商务部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更注重日常操作管理层面,国家发改委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侧重于宏观资源配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改委和商务部两个部门仍然存在界限不清,平行管理的问题。中国境外投资体系要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发改委、商务部的职责,建立更为清晰的管理体系。国家可以考虑成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管理委员会”,建立高度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决策和操作模式。
3.通过政府和服务性商业机构两种途径积极发展境外投资服务。境外投资服务,必须采取政府主导和积极发展服务性商业机构两种途径同时展开的办法。2004年8月,商务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了首批《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利于更好地指导企业开展对外投资,防止境外盲目投资和自相竞争。商务部2004年12月还修正制定了《对外直接投资制度》。随着以上各种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必将对中国企业未来的境外投资行为产生积极指导意义。政府应该继续延续这种趋势,进一步细化完善境外投资服务方面的措施,除了自身更好地做好公共服务,加强为市场主体服务的精神,政府还应该积极鼓励境外投资服务性商业机构的发展。境外投资服务包括投资国环境调研分析、海外法律服务、财务服务和税务服务等多方面内容。
4.继续完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可以预料,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未来将出现越来越多的中国跨国公司。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将遍布世界各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法规政策不仅应该鼓励企业走出去,还应该在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后的发展状况给予积极关注。2002年10月原外经贸部先后颁布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是目前中国正在实施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正处于推广阶段,其效果还有待观察。未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应该是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中央企业监管应该由国资委配合进行,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而对于民营企业,要着重防止投资移民、资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经营问题。在境外企业的监管问题上,相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5.积极构建境外投资担保制度。对企业而言,境外投资的一个很大风险来自于政治风险。过去中国境外投资规模小,数量少,这方面碰到的问题很少,但是随着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规模和数量增长,必然要面对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问题。建立中国境外投资的担保制度,有助于消除企业海外经营的顾虑,促进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境外投资担保,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的境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从本国投资保险机构取得保险后,如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负责承担补偿。中国首先应该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境外投资担保制度,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支持保护力度。
⑵ 中国民间资本投资受法律保护吗
你的这个问题太笼统了,没法回答。
简单的说下:
在国内,民间投资在非国家重点项目和重点行业方面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国家重点行业,风险很大,看看浙商在山西煤矿上的遭遇就知道了。
在香港,投资环境很好,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
在日本和韩国,一般性投资没有问题,凡是牵涉到基础的投资,都有着严重的政治风险。
在美国所有不牵涉到美国管制行业的投资都没有问题,牵涉到关键行业的投资你根本就进不去,看看中兴和华为就知道了。
在加拿大,基本上除了关键的军工和基础电力之类的投资外,其他的都可以投也没有太多的问题,政策方面比较宽松,但是在进行关键位置投资,仍然需要谨慎。
东南亚的投资比较麻烦,政治因素很多,而且目前南海的局势也不是很好。
印度的投资几乎没有任何的限制,但是你确定你能挣到钱???
非洲的投资,北非你还是不要去的好,正动乱呢,中非和西非目前还可以,中国的投资没有太大的障碍,最大的障碍是人力资源,这个是在可以展望的时间内都解决不了的问题。
地中海沿岸,威尼斯是首选,几个世纪的商业活动,使得商业极为繁荣,在这类地方投资,你应该考虑的是别亏了,而不是其他。
西班牙和葡萄牙,你确定要去?经济危机呢。
欧洲德国首选,但是需要注意当地的纳粹势力,不过只要不违法,基本上没有任何的问题。
英国的投资环境也还可以,法律方面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和德国一样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今天,排外性治安问题一直是个大问题。
法国,不建议去,在英德方面是个问题的排华,在法国就是个暴力威胁了,并且是个严重威胁,你在当地没人脉,就别去找死了。
至于其他小国除了从苏联分出来的各个前华约国家外,整个的欧洲投资法律完善,基本上你有着各种的机会,同样也有着各种竞争,关键是看你能不能竞争过别人了,在法律方面没有大问题。
俄罗斯,那个地方不是保护不保护的问题,而是你的钱还能不能拿回来的问题,看看浙商在俄罗斯的70亿投资怎么在三年内变成150亿,然后一夜之间,被人没收并拍卖的(网络搜吧),原因是欠税150万卢布,注意是欠税不是偷税漏税,当地检察院没收150亿美元的资产拍卖偿还150万卢布税款,你确定你敢去投资?你真牛X!
南美的投资,黑社会、毒贩、贪污、腐败是个大问题,你确定你能搞定?
啰嗦一大堆,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你如果想投资到一个地方,看细节,看政策,看人,看市场,看环境,看设施,看民风,看细节。你在没有任何人诱导的前提下,都看过了,那么基本上也就没有多少问题了。
至于你说的法律问题,西方社会是契约精神,法律执行情况好于国内,至于苏联体系的,你们也看到了。
一般我们都是选择国外监管的外汇交易应用,如西城威尔士。
⑷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检查
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机构的检查人员亲临基金机构业务场所,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调查取证
查处基金违法案件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之一,而调查取证是查处基金违法案件的基础,是进行有效基金监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限制证券交易权。
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

(4)中国对于境内投资的监管和保护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⑸ 在中国目前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于保险投资的监管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理念
对于保险投资的监管应当遵循制度。
⑹ 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情况的监管有哪些
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情况的监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中国的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
2.基金监管机构是证券监管机构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规范基金交易和运作、维护基金市场秩序并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对基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3.基金监管机构依法拥有审批或核准基金的权利,对成立的基金进行备案,列‘基金管理人、基会托管人以及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⑺ 完善跨境交易与跨境监管协作制度是怎么回事
3月29日至30日,证监会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办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新兴市场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暨金融法研讨会。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指出,中国股票市场实行“直接持有”制度,这一透明持有体系是 中国资本 市场的一大特色,是实施“看穿式”市场监管和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基础,在保障市场公开透明、落实“三公”原则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

会议主题为“强化并确保当前与未来持有体系的法律确定性”。会议围绕证券持有体系的最新实践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并探讨了如何及时应对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增强证券持有体系的法律确定性,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⑻ 中国对外商资金投资和使用有什么管理规定
汇综发[2008]142号文《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资本金结汇,要按以下规定办理:】
资本金结汇是必须专款专用,如结汇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6.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3、5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资本金结汇原则:一是资金已验资,二是实用实结,不允许提前结汇。
5万美元以下的备用金(如发工资、办公费用等)结汇可以将结汇后的人民币存到企业自己人民币账户上。
⑼ 外汇投资受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受保护如果不受保护直接影响就是在中国境内无合法直投平台,目前中国的外汇交易的投资公司都属于是代理国外平台的公司。代理公司是要加一些点差做为自己佣金的,客户的成本也就相应高了点。这点判断来说一般说是无佣金或是低点差的公司大多是非正规公司,选择代理商要选择一级代理这样被加的佣金也不至过多,资金安全也相对有保证。
⑽ 如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们资本市场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里程碑事件,对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意见》中明确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这就要求企业及时主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企业的监督,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与实际运作。把公司相关信息准确、及时、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流,对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改善市场投融资环境、推动理性投资观念的形成、培育以诚信为基础的股权文化产生重要作用,从而达到增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与支持,同时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意见》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能有效推进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以及网络投票,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高度透明的公司运作自然会比暗箱操作更加规范, 对于投资者来说,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将增强他们长期持股的信心,有利于扩大他们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力。
《意见》加大实施中小投资者的赔偿机制,能强化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规避上市公司通过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滞后产生内幕交易。对于诚信规范的上市公司,能加大市场的支持力度,如期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实现外部对公司经营约束的激励机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缓解监管机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