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三种退出方式:
1、公开上市(IPO)
公开上市(IPO)是指风险投资者通过风险企业股份公开上市,将拥有的私人权益转换成为公共股权,在获得市场认可后,转手以实现资本增值。公开上市被一致认为是私募股权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渠道,其主要原因是在证券市场公开上市可以让投资者取得高额的回报。
2、并购或回购
股份并购是指一家一般的公司或另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按协商的价格收购或兼并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股份的一种退出渠道。股份出售分两种:一是指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二是指由另一家私募股权基金收购接手。股份回购是指投资企业或企业家本人出资购买私募股权基金持有的股份,通常企业家要溢价回购股份,保证私募股权基金基本的收益水平。
3、破产清算
当投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专业人员和单位成立清算组,对风险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一旦确认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者成长太慢,不能给予预期的高额回报,就要果断地撤出,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
2.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
1、股权转让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需要满足的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即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收购价格上谈不拢,还要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种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要得以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确保稳定是关键,政府最担心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顺利安置,特别是不能影响社会稳定。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股东退股进行不同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股东退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其一,协商退出。这种退股是以股东共同意思表示为依据的退出。根据共同意思的形成时间,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东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协商退出的基本理论是合同变更理论。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发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治理机构等均在公司设立合同中体现出来。
股东提出退股,就等于是变更合同,因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某一股东退股就等于变更合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股的记载不仅约束全体股东而且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世界各国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契约说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自治法说。契约说认为,章程的约束力在于社员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后,成为社员或机关认可章程的内容,与公司建立关系,但如果想脱离其约束,随时可以退出或转让出资份额(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约性质,被视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说则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者发起人,而且当然也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组织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但无论将其定位为自治法规还是私人契约,上述两种观点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体现,股东提出退出公司实质上就是自治意思的变更。
其二,单方退股。单方退股是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据股东单方退出的缘由,单方退股可分为三大类。第一,股东不能参加公司经营。造成股东客观上不能参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东常年患病、死亡、乔迁国外、股东的股份被强制法律执行等。第二,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即允许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学,否则,无原则无限制的退出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甚至会导致公司解体。具体到立法技术上,可以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来确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几种情况考虑进来:
(1)公司经营风险加大,超出其投资可以承受的预期。
(2)股东投资目的落空。股东投资于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利润回报,如果长期未获取投资回报,则应当允许股东退出。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新《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2项就是这种情况。
(4)当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公司合并或分立可能会侵害个别股东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东无法或者不愿意与其他股东建立新的人合关系。第三,股东不适合参加公司经营。这种情况是指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股东不适于在公司继续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当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时,当公司经营或表决长期陷入僵局时,当小股东遭遇大股东欺压时,当股东由于离婚而面临财产分割时。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规定了诉讼救济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1)公开发行上市:这是私募基金的最优结果。
(2)售出或并购专:在投资之前确认的未来属不确定性较大,可考虑在适当时机将其出售或进行并购。
(3)资本结构重组:指的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使投资标的再借款或增资扩股并向公司股东分配特别分红来重新组织资本结构。通过投资标的再借款,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可以将受资公司的股权债务比例调整甚至超过最初进入时的水平,这样可以债务代换股权而把现金分给股东。资本结构重组能够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现一部分股权而由此实现一种退出,但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样会保留一部分股权,所以此类退出方法只不过是部分退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目前最活跃的私募基金,它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它是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的一种方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
4. 股权投资有哪些退出方式
项目上市退出,并购或回购退出,股权出售,清盘退出。登录星火乐投客户端了解退出机制。
5. 股权退出方式有哪些
先回答下
股权退出是股权投资管理的最后一步,也是判定投资成败内与否的重要指容标。大体是指投资者出售其持有的权益资本以收回投资,同时实现投资收益的一个重要过程,这通常是在投资机构或个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比较成熟之后。
它通常有以下七种退出方式,即股权转让,新三板退出,IPO,清算,借壳上市,回购以及并购退出。
目前较为常见的退出方式就是新三板退出、并购、回购、IPO等。其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快速的退出方式,而新三板退出则成为了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新三板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之下,目前越来越壮大。2015年股权投资机构新三板退出贡献了接近50%的退出案例数量。
6. 除了IPO,私募股权投资还有哪些退出方式
除了IPO,私募股权投资还有兼并收购、管理层回购等一系列退出方式。
“退出”是指整个私募投资基金运作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创投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出售所持权益资本,实现收益。“退出”是投资的最终目的,顺畅健全的退出机制,是判断一个投资机构能力的有力体现。
一提到“退出”,很多人就会想到“IPO”,认为只有IPO才是私募股权投资的完美归宿。其实不然,根据清科公布的2017年前三季度VC/PE退出方式分布中可以看出,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并购、回购、清算等。
IPO:现阶段最好的退出方式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Offering),也就是上市,是指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人将其所持股份在公开市场套现,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投资机构可通过IPO获得高额的收益;对企业而言,除了企业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的认可,可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退出,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时机成熟时,将所持企业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以此获得资金并顺利退出的方式。
通过并购退出的缺点主要在于其收益率远低于IPO、潜在实力买家数量有限、容易使企业失去自主权。企业在找寻合适的并购方,选择合适的并购时机,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时也存在不小挑战。
回购:稳定保守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投资机构回购股份,从而完成退出的方式。
一般而言,回购退出其实是一种不大理想的退出方式,回购的回报率远低于IPO、并购,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回购适用于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机构向被投企业管理层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但是回购具有回报率稳定、交易过程简单的优点。并且对于企业而言,回购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
在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机构有时会与目标公司经营方签订回购权条款,也称“对赌协议”,当目标公司未能按协议完成预期目标时,目标公司将以不低于投资价格的价格回赎其所持股权以保证投资收益。
清算: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清算是在投资项目失败后,投资机构选择的退出方式,目的在于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
清算是投资人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只有在目标企业前景堪忧或者客观上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投资机构才会采取清算以达到止损。
一旦启动清算程序,投资机构收回投资成本已经是比较理想的结果,90%以上的项目约定中有优先清算条款,投资人拥有清算优先权。但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往往意味着投资失败,会引起外界对投资机构投资能力及市场判断力的质疑。
7.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当被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后,私募基金再逐渐减持该公司股份,并将股权资本转化为现金形态。IPO 可以使投资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现资本的盈利性和流动性。根据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发现,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
1、能够让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
对于PE的投资方来说,通过IPO退出能使其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例如2007 年11 月6 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 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IPO是金融投资市场对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的回归和投资的价值凸显,资本市场的放大效应,使得PE退出获得高额的回报。
2、是实现投资者、企业管理层、企业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径。
在投资者获得丰厚回报的同时,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所持股份也会因股市较高的市盈率而获得大幅增值,若在二级市场套现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被投资企业也由私人企业变为公众企业,除了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以外,更增强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IPO所募集的资金有力地保障了企业规模经济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满足了企业进一步发展和扩张的需求。企业为成功上市经历的股改、完善治理结构、清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也为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内部发展环境,从而对企业长期发展有着积极而长远的影响。
3、有利于提高PE的知名度。
目标企业IPO的成功,实际是对私募股权基金资本运作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肯定,不仅提高了目标企业的知名度,同时也提高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知名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退出所获得的丰厚收益将吸引更多有着强烈投资愿望和一定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前来投资,以便更好地开展下一轮私募股权投资。另一方面,在市场优质项目源较为匮乏的时期,IPO退出的成功也会扩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中的影响力,为其获得优质企业项目资源创造了条件。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具有实现PE和目标企业双赢的效果。但就现实情况来看,IPO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1、上市门槛高。
各国股票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都比较高,因为涉及到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对其监管十分严格。拟上市企业需要满足诸如主体资格、经营年限、公司治理方面的较高规范和要求,使得大批企业望而却步,而PE的投资收益也可能因为退出渠道不顺畅而有所减少甚至发生亏损。鉴于此,创业板上市成为了新兴中小企业的第一选择。
2、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
即使被投资企业满足上市条件,繁琐的上市程序使得企业从申请上市到实现上市交易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再加上对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原始股东持股锁定期的规定,PE从投资到真正退出之间的周期相当长。从机会成本考虑,在等待IPO退出过程中,市场上一定存在很多投资机遇,可能会错失更好的投资项目。
8. 股权融资退出方式是怎么样的
您好,股权融资退出方式有很多种,包括:
1.首次公开发行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企业上市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2.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按现在的情况看,有些并购案是不得已而为。
通过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首次公开发行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但尚不能满足上市的条件或不想经过漫长的等待期,而创业资本又打算撤离的情况,同时,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
3.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新三板主要有以下优点:
其一,新三板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且发展非常快;
其二,新三板市场的机制比较灵活,比主板市场宽松;
其三,相对主板来说,新三板挂牌条件宽松,挂牌时间短,挂牌成本低;
其四,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但是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退出价格却一直饱受资本市场诟病。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投资者门槛过高、做市券商的定位偏差、做市商数量不足、政策预期不明朗等造成。关于增加做市商、扩大做市商范围等改革措施未来仍有完善空间。
对企业来说,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目前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4.借壳上市:另类的首次公开发行退出
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5.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
6.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7.清算:投资人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如果一个失败的投资项目没有其他的债务,或者虽有少量的其他债务,但是债权人不予追究,那么,一些创业资本家和企业不会申请破产,而是会采用其他的方法来经营,并通过协商等方式决定企业残值的分配。
9.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几种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所投资企业公开上市(IPO)、目标公司内部收购(包括公司回购,其他股东或管理层受让等)、外部转让以及清算破产等。
1.首次公开发行(IPO)
首次公开发行一般是在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好也是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之一,它代表了资本市场对该公司业绩的一种认可,能够为PE及被投资企业带来最大经济效应。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以IPO方式的价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资回报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预期。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角度说,其可以投资者通过企业上市将其拥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公共股份,通过在市场上套现来实现投资收益;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而言,企业上市则意味着企业既保留了独立性,又获得了从资本市场上持续融资的途径。
2.目标公司内部收购
目标公司内部收购包括公司回购,其他股东或管理层受让等。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其都是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回购企业股份。企业的经理和管理人员,通常对公司都非常了解,他们拥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资产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但尚未达到公开上市的要求时,若企业管理者充分相信企业的未来,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内部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权而使其实现退出。
目标公司内部收购能够使目标公司买回失去的那部分股权,这种投资操作简便,投资时间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迅速而彻底的退出,比较适合投资额比较小的投资。
3.外部转让外部转让主要表现为股份出售,这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退出途径之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出让股权以谋求资本增值,其中包括将股权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企业的竞争对手等战略买家,或者将其转让给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对于企业的影响较小,通常管理层也不会抵制和反对。但如果将企业出售给其竞争对手,会导致企业被其他人收购而失去独立性,但现代企业已经走出了单纯竞争的格局,转而寻求双赢的合作机制,因而战略性的兼并和收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购有望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一个热点。
4.清算或破产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迫不得已选择的一种退出路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发现不能达到预期的回报,就需要果断退出而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破产清算可以保证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根据统计,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概占风险投资基金的32%,该方法一般仅能收回原投资总额的64%。另外,破产清算耗时较长,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因此退出成本较高。

不同的行业在这四种退出渠道上的比例是不同的,总体上看回购的比例最高,兼并收购(M&A)的比例其次,公开上市(IPO)与兼并收购(M&A)接近。生物技术、物流、医疗保健、计算机相关产业、消费品的企业的公开上市(IPO)的比例较高;电子元件、工业品、医疗保健的兼并收购(M&A)的比例较高;电脑企业的清算破产的比例较高;消费品、工业品、能源、电子元件、通讯、软件业的企业的回购的比例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