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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互联网股票基金

发布时间:2020-12-17 09:29:16

Ⅰ 请问:现在有被动投资美国绿色科技股的好基金

现在在发来一只海外指数基金,Nasdaq100指基,自跟踪的是汇聚了苹果、微软、英特尔、戴尔等全球科技龙头企业的美国Nasdaq100指数。是国内第一只海外指数基金,按照指数编制原则来设计的,被动投资透明度高。美国Nasdaq100指数过去三年与上证指数的相关性只有6.7%。今年首季度国内指数都跌了,但纳斯达克指数在涨了6%以上,在美国三大标志性指数中涨幅最大。被动投资机会很大。

Ⅱ 美国基金投资,靠谱的机构有没有推荐的,

美国明石财富管理公司,是一家资深的美国私募基金发行和管理公司,专门为高净值个人或家庭进行专业化资产配置服务,具备多年专业金融经验。

Ⅲ 美国的对冲基金与中国的基金有何区别

区别一:战略不同。

美国的对冲基金:美国基金的玩法多,比如有只专注于做多的且长期持有的基金,只做空基金,多空基金及基于量化的高频交易基金。

中国的基金:中国的基金基本只做多。

区别二:资产配置的种类及地区不同。

美国的对冲基金:美国对冲基金的资产配置更加国际化以及多样化。

中国的基金:中国的投资机构基本集中在中国市场以及在中国公司的债券及股票投资上面。

区别三:地位不同。

美国的对冲基金:美国的很多公司股权不集中,即使是公司创始人持股比例都很少,外面的基金基本上持股10%左右就可以在董事会有强的话语权及投票权。

中国的基金:在中国,创始人的家族绝对控股,要么就是国家绝对控股。

对冲基金的投资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美国证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两年内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

1996年作出新的规定:参与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而一般的共同基金无此限制。

对冲基金的操作不受限制,投资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技术,包括卖空。衍生工具的交易和杠杆。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在操作上受限制较多。

Ⅳ 美国对冲基金和国内对冲基金的区别

美国的对冲基金与中国的基金的区别:
1、资产配置的种类及地区不同。
中国内的投资机构基本集容中在中国市场以及在中国公司的债券及股票投资上面。而美国对冲基金的资产配置更加国际化以及多样化,比如去年科技股及日本政府债券是美国对冲基金的重仓,而今年的资金又转移到blue-chip的公司、新兴市场及部分欧洲国家。
2、操作战略不同。
中国的基金基本只做多,而美国基金的玩法多种多样,比如有只专注于做多的且长期持有的基金,只做空基金,多空基金及基于量化的高频交易基金。同时还根据基金经理对所投公司的参与程度分为主动基金及被动基金,比如目前的主动基金有Bill Ackman创立的130亿美金Pershing Square,“华尔街杀手”Carl Ichan的Ichan Enterprise等,这些主动基金会提议自己的董事会成员来推动所投公司的战略、成本及资金分配等方面的改变,从而提升公司股票的大幅度上涨。
3、地位不同。
美国的很多公司股权不集中,即使是公司创始人持股比例都很少,外面的基金基本上持股10%左右就可以在董事会有强的话语权及投票权。但是在中国,要么是创始人的家族绝对控股,要么就是国家绝对控股。

Ⅳ 通过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税收政策是怎么样的

境内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相关的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可知:1、企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应就差价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投资人从基金中取得股票的股息、红利,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上市公司不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关于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可知:1、个人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投资人从基金中取得股票的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支付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协定
1、关于股息的所得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美税收协定”)第九条第一款“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第二款“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10%”第三款“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之规定,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取得股息,中国可以征税、美国也可以征税。
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一)中国居民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美国所得税,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额。(二)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是美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直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股息公司对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向美国缴纳的所得税”之规定,在中美两国同时对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取得之股息征税时,存在税收抵免,即在美国缴纳的税金在不超过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额范围内可以抵免。
因此,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取得之股息,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美两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总的税负)为股息的20%;企业投资者按美国法律缴税,在中国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股票转让的所得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转让一个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第五款“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居民公司的股权的25%,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第六款“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之规定,若QDII基金转让美国公司股票,则按照美国法律决定是否缴税。依据对美国税法的了解,美国对非居民境外投资者的一般资本利得,如股票转让所得,不征税。
综上,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美两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总的税负)为股息的20%;企业投资者按美国法律缴税,在中国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QDII基金转让美国股票的收入,依据对美国税法的了解,美国对此不征税。QDII基金投资人赎回投资份额,对个人投资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按差价征收企业所得税。

Ⅵ 中国人买的美股基金与美国人买的美国本土基金有没有区别

QDII基金就是内地居民投资于香港或海外市场(包括港股、美股等)的基金。在我专国,QDII基金是一种由国内的银行属或基金公司,通过募集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债券等产品的基金。投资者购买了QDII基金,就等于间接投资了境外资本市场。
持有美股的基金有,大成标普500、长信美国标普、华宝标普美国、博时标普500、嘉实美国成长、国泰纳斯达克、大成纳斯达克、华安纳斯达克、广发纳斯达克等QDII产品。
区别就是基金经理是中国人和美国人的区别。他们身处地域不同,对市场看法也不同。

Ⅶ 美国 基金业(公募和私募)现状以及发展历史,尤其是具体的运作细节如题 谢谢了

美国基金就是投资公司。到去年年底,美国投资公司一共17.1万亿美元规模,其中共同内基金15万亿,容ETFs 1.7万亿,剩下是单位投资信托和封闭式基金。私募基金不是按《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主要是PE、对冲基金,加起来大概1万亿美元吧。发展历史、运作细节没法说了,范围太大了。

Ⅷ 在美国注册基金会有哪几种方式

题主你好!

在美国注册基金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一种是注册普通有回限公司答形式,公司名称以基金会结尾,这种美国基金会除了公司名称不同外,其它性质都与普通有限公司一样。

2、另一种方式,是在美国成立非盈利性质,非盈利组织成立后,法律规定这些组织可以有允许15个月的时间向联邦政府申请免税资格,一般再宽限12个月,也就是说只要在非盈利组织成立的27个月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其免税生效日期可以追溯到非盈利组织成立之时。如果没有申请免税号的话,那和普通注册美国公司就没什么区别了。注册美国基金会需要的资料

1、美国基金会名称(英文);

2、董事股东的身份证或护照扫描件;

3、组织宗旨,成立目的。

美国非盈利组织注册步骤

首先向所在州递交成立非盈利组织的申请。

美国许多州要求非盈利组织至少要有三个董事。但是,也有的州仅要求一个董事组织者。这些州有加州、科罗拉多、德拉瓦、爱达华、密西西比州等。

Ⅸ 美国穆勒私募基金官网

一、什么是私募投资基金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二、登记备案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募集发行
1.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2.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3.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4.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5.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7.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8.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四、投资运作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案例:近期,中国证监会在监管中发现一家交易平台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具体模式是,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此类业务主要涉及三方面违规事项:一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产品100万的投资门槛要求;二是平台注册用户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三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
中国证监会及时对这种违规开展私募业务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责令该机构停止开展相关业务。目前,该机构已停止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并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

Ⅹ 美国人怎么投资中国股票

借用身份证什么的就免谈了,这个第一让人怀疑你的人品和诚信,第二这个违反外版汇管制。
除了投资B股或权者香港的红筹外,建议有两种方法:
1、通过QFII机构,他们是经过批准的合法投资,一般QFII都留有代理客户的额度。
2、投资在国内办一家企业,由这家企业获得国内法人身份,用企业账户炒股,这样除了税收不一样外,所有程序都合法了。如果,对纯外资有问题的话,企业可以考虑办成合资的。

最后,还有一个办法可以合法操作的,就是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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