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版可以发生在公开权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
② 私募基金银行托管的责任有哪些
托管银行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2 )执行基金管理人内的划款及清容算指令;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4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等。
我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希望托管人负起监督责任。但现实是我国现在的托管银行没有履行其监督职责。
在实务环节上,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自主交易行为范畴内的投资运作实际上无法监督。
托管行的监管包括:
基金托管人代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信托契约、保管基金资产并负责监督基金经理人对基金资产的运作;托管人在监督基金运作的同时,其本身还应受到监督。
③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同文本未载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合同必备条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④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此外还应当严格专遵守相关法规对属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2、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⑤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以下责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监管的范围和要求,明确了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该通知进行了深度解读,以帮助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在中国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有鉴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控指引》”)。
对于管理人而言,《内控指引》的出台意味着更高的监管要求和更大的责任。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内控指引》,我们初步总结了如下十大内控要点:
一、明确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内控指引》本身并未对“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做出明确定义,但是根据我们之前对协会相关文件的研究,我们理解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均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此外,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相关字样,协会将不予登记。
如果管理人尚未设立,则在前期筹划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前述要求。对于已经登记的管理人也并非完全高枕无忧。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进行内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随后的协会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
根据《内控指引》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问题:(1)管理人内部是否建立关联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应主动避免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3)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4)对于与关联方相关的业务,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和审批?
此外,还有诸多其他问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和我们的解读,比如,如何设计跟投机制才能避免被认定为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是否可以授权GP或者某个LP以参与投资权?
三、明确了对人力资源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管理人普遍关心的投资团队跟投机制,在《内控指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前述“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包括跟投机制,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内查。即使已经通过了基金管理人登记,协会未来也可能会对管理人进行核查。关于从业资格,我们也欢迎基金管理人就此与我们进一步讨论协会的监管趋势。
四、明确提出了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原文是“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两者对比,不难发现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下称“合规高管”)从“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变成了“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这一条对于负责合规高管来说是双刃剑。一方面,合规高管将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另一方面,合规高管也会凭借这一条提高合规风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从立法技术而言,在我们看来这一条在《内控指引》中应该是最具四两拨千斤的一条。没有这个条款,管理人的内控制度不免流于形式,而有了这个条款,相信任何一个合规高管都会空前重视管理人的合规建设。
⑥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新基金的赔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中国复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首先是在境内设立、募集的人民币基金。从近年以来的立法立规进程看,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已经明显地呈现出两条道路:一条路径,因2007年8月底新版《合伙企业法》放行有限合伙制而打开,有限合伙企业正是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惯用的组织方式,这为期待市场化运作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了曙光。另一条路径,由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层层管制框架所界定,明显的特征是政府主导、政策与税收优惠以及政府更密集的行政之手抚摸,正是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
二、组织管理模式
从国际来看,传统理论上私募股权基金主要中多次众多创造采取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和契约型,新型的组织形式空间主要为有限合伙制。在美国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长时间的国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迅速腾达多按照有限合伙制进行组织模式的建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几种组织模式并不是界限分明的,也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组织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样,在众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时存在。
⑦ 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7种违规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2.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或者变相公募;3.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4.未对投资者采取评估、确认等措施,未对基金进行评级,或者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5.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6.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7.有损害基金财产行为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处罚。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变相公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非法集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