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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务境外投资新规

发布时间:2021-05-01 09:55:45

⑴ 境外投资规定怎么操作

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管理局地方分局(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地方外管局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的**登记程序。具体咨询瑞丰德永财税顾问

⑵ 为什么境外投资开办金融类企业不需要商务部核准

金融类企业属于金融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外汇局)管。
商务部是管理生产型企业的。

⑶ 境外汇款新规,个人换汇新规下,怎么进行境外投资

“我们从全球化的格局思考问题,现在反全球化的思潮非常之大,但是我客观讲,当今世界内具备21世纪全容球化理念、格局和能力的公司几乎没有,挑出三家都很难,我们现在绝大部分成功的公司,是20世纪国际化做得不错的公司,如果20世纪是国际化能力,那么21世纪必须是全球化的能力。”
1.很多人觉得海外投资离自己很远
(1)一些人觉得海外投资太高大上
很多人觉得自己和海外投资很远,没什么关系,以为一提海外投资,本能的会想起房地产、企业股权等等。这很正常,因为这几年有钱人和企业都在海外大手笔买买买,见报率也高,所以一些人就被吓住了。
金牌顾问不认同这个观点,因为有一些海外投资品是普通人可以买的。比如QDII基金
(2)一些人觉得自己不能很好地控制海外投资
很多人觉得,自己因为工作或是得不到签证,或是没钱去海外直接投资,这个一样是错的。
毕竟你可以把钱交给专业人士或机构投资,都一样的。
2.海外投资的收益还是很亮眼的
有些人不太清楚海外投资的收益情况,不敢做决定。金牌顾问可以理解,毕竟英语也是最近10几年才普及的,而且岁数稍微大一些的中老年群体依然没有达到可以熟练阅读英语的地步。

⑷ 什么是境外投资,我国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什么是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相关法规:

第一部分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可参考以下链接:网页链接

一、全国人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
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2]1905号)
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2012年7月17日发布)
四、商务部、外交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7月发布《目录一》,2005年10月发布《目录二》,2007年1月发布《目录三》)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外资[2006]1312号)
六、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号)
第二部分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前期阶段的法律规制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信息报告制度
(二)核准制度
(三)备案制度
(四)项目登记制度
(五)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或登记的法律效力
二、国家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国家商务部核准后的法律效力
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前期报告制度
(二)前期费用申请制度
(三)外汇登记审核制度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境外投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境外投资的决定作出机制。
(三)重大事项核准制度。
(四)境外投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六)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制度。
(七)主业务投资限制制度。
五、国土资源部
第三部分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经营阶段的法律规制
一、国家发改委
二、商务部
三、国家外汇局
四、国资委
第四部分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政策类
二、法律类
三、行政法规类
四、部门规章类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国家商务部
(三)国家外汇局
(四)国资委

⑸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境外投资的规制是什么

(一)前期报告制度《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二)前期费用申请制度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三)外汇登记审核制度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该《规定》指出,境内机构应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规定》明确将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文件或证书是外汇管理局的前置文件,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时,还应要求申请机构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文件。综上,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必须具备国家商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登记、核准或备案文件方可办理。

⑹ 如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管理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目前,主要有境外加工贸易、贸易与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资源开发等类型。
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原外经贸部、外汇管理局2002年发布《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10月1日发布《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外交部2004年7月8日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推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境外开展加工项目的政策性规定。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查、核准
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国别投资环境;国别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向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环节、申报材料和核准内容。
(三)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境外并购,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2005年3月31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该《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人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项目核准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三、申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优惠的法律规定
1999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的通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规定,原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了有关配套政策,例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在资金、税收、外汇管理、外派人员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货款。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从事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货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该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厚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件、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四、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鼓励和保护资本流动是双向性的,作为中国商务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吸引外资和促进海外投资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中国已经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110多个,已经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8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增加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同时也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间投资、贸易往来和科学技术交流,拓宽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环境。
五、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管理法律规定
2006年8月16日,商务部发布《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是指符合该《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请求人,反映情况,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将要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请求协调解决,由投诉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处理、答复的服务。服务请求人,是指依据《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是依法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一投资者。
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其工作经费由政府资助。
投诉服务中心具有法人资格,对其行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其他商务活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不包括外交领事管辖的事项。
此外,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内部防范等机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我国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利益。
境外投资对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刚刚起步,立法尚未跟上,在我国积极完善利用外资法律的同时,还要加快境外投资立法步伐,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⑺ 国家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是

国家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是
(一)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国家商务部核准后的法律效力。

⑻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9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请问,商务部修订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9年3月,商务部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5号令对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规范和促进境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第三大国,2013年实现境外投资超过千亿美元。
我境外投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迫切需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优化,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扩大企业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为此,商务部立即启动了5号令的修订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的思路,对现有管理体制进行了大胆改革,并结合我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指导和规范,最终形成了新修订的《办法》。
二、修订《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办法》是商务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商务部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整改工作的重要成果。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境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是对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建立管理科学、监管高效、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资综合管理体制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办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时,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导向,有利于促进我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
《办法》有利于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利用其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转创造良好条件。
三、修订后《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5章39条,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确定了立法依据、相关定义和主管机构,并首次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二)第二章“备案和核准”规定了备案和核准的范围、程序。具体包括:
1.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行业的类别。其中,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包括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办法》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3.明确了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
4.规定《证书》将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并对《证书》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第三章“规范和服务”除保留原有的部分服务内容外,增加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的要求。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增加了对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核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出现违反境外投资总体原则情形等的处罚措施,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五)第五章“附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的定义,并将企业境外再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入第三章。
四、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一)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自主权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并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体现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办法》按照《核准目录》规定,改变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核准的方式,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范围,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
(三)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便利化水平
《办法》进一步缩短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办理核准的时限。对需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只要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同时,《办法》还取消了企业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程序。
(四)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备案,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
《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证书》,改变以往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做法,有利于切实发挥地方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五)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指导和规范
《办法》在明确政府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敦促企业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这对内可敦促企业树立正确的境外经营理念,推动境外投资可持续发展,对外可彰显我互利共赢的对外投资立场和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五、简政放权后,商务部在境外投资管理方面将会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办法》施行后,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境外投资的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商务部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境外投资的事前服务和引导,加强事中、事后指导、监管和保障:
一是加强宏观统筹规划。发布对外投资合作五年规划,加强“走出去”战略布局研究,编制和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别和重点行业规划,为企业提供宏观指导。
二是推进境外投资法制化建设。加快推动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构筑“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促进我境外投资快速、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公共服务与保障。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合作年度发展报告、国别产业指引等,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完善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提供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一线服务、指导作用,保障境外中资企业合法权益。
四是完善统计监测。不断完善对外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数据收集、整合和分析,与主要投资东道国建立对外投资统计交流合作机制,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五是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敦促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支持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发展,发挥其服务、规范境外中资企业的作用。

⑼ 商务部对对外投资有什么帮扶政策吗用机械设备对境外投资,关税方面怎么缴纳

你哪个地方的,每个省扶持力度不一样
但都要扶持政策
出口产品免所得税的

⑽ 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抄条件:中国境内袭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不予以备案: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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