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从事风险投资(VC)这份工作以来,你养成的最好的三个习惯是什么
1.浮夸
你可以看到不少投资人会列出很多明星项目,这使得很多新人都急急忙忙希望蹭上一些大案子,然后写进自己的个人简介,踏入“明星投资人”的圈子。但真正的明星项目是不是归功于你,并不是像苹果掉在你脑袋上一下简单。当这个项目并没有被多数人看好的时候,你是否力排众议,尽力去推动你的上司通过这个案子;当创始人有某些地方有欠缺时,你是否想尽办法帮助他找到资源;当公司在资本操作上有很多困难时,你是否协调多方找到一个最佳的方案……如果没有,也许只是你碰巧撞上了运气,不代表你真的能复制成功。

总结:
投资世界中,“老”并不自动等于经验老到,见识成熟。市场上多的是已经在打滚很久,却仍瞎猫捉耗子的人,也有那种短短进入两三年,就具备务实作风与深刻了解的人。很不幸,现在回过头来看当时对VC(风险投资)行业的观点,倒是并没有错,但光吐槽没有给出正面的做事方法,是个缺憾,也证明了当时的无知。
⑵ 为什么很多明星都喜欢投资房地产
我们提起明星,大多数人想到的都是花边新闻,各种绯闻操作和恋情。在现实当中,很多明星不仅只出现在电视上,私下还是一个理财能手,他们投资的项目五花八门。说起最多明星投资的项目要数房地产。香港影星谢霆锋就在节目中曾经说过自己赚了钱之后投资的第一个项目就是房地产,谢霆锋从19岁出道开始赚到的钱就投到了房产中。不得不说谢霆锋除了片场得意以外,在投资房产这块也具有独到的眼光,他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了摆花街26、28号铺、摆花街壹号广场地下6至8号铺等,依靠这些房产谢霆锋的身价增加了好几倍,为他后来的影视和商业奠定了基础。

可能投资房地产赚钱比拍戏轻松一些,许多明星都逐渐转型投资房产。不管怎么说,房地产是具有一定保值和升值的空间的。因此,他们想让自己的财富能够不断的增值,就去投资房产。毕竟房产这一类不动产不用怎么打理,其次拥有一定的升值空间并且可以有一个停留的港湾。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明星都愿意把钱投到房地产上的原因了。
⑶ 美国EB-1C跨国高管移民和 EB-5投资移民的区别
企业结构
EB-1C首先要求一个合格的具有美国机构和海外机构的跨国企业。合乎条件企业应该是另一个企业投资设立的,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另外,EB-1C申请的受益人是将被调派美国相关机构工作的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而申请者是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必须存在一年以上以成为合格的EB-1C申请人。举例来说,中国大陆A公司于2010年9月1日在美国设立了相应的分支公司A-USA,那么在2011年9月1日起,A-USA可以替A公司的经理级高管申请EB-1C,当然前提是这位受益人必须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被A公司或者A-USA公司雇佣了一年以上并且为经理级高管职位。在EB-1C申请提交以后,受益人可以在获得批准之前申请临时的L-1A签证。简单的说,要符合EB-1C,受益人所属的公司必须至少包含两个机构。其中一个在美国境内,另一个在美国境外。
EB-5要求申请人在美国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或者收购一个困难企业或者投资到地区中心中。申请人不需要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就职。同时,申请人在美国的投资有很多形式可供选择。对于EB-5而言,投资者本身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
资金来源和金额要求
在EB-1C申请的审理中,美国移民局通常只关注海外公司和美国境内公司之间最初的投资和资金流动。但是,移民局并未对这个投资的数额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如果美国的子公司才被设立不久,移民局常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海外母公司对美国境内子公司的资金流动的相关证明。当然,虽然移民局对投资金额没有做出要求,但是投资金额应该合理,即足以支撑美国机构的运作。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见过一些公司的最初投资只有大概10万美元,而这些EB-1C申请在美国机构开始运作之后便获得了移民局的批准。
在这方面,EB-5因其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用以增加美国工人(即美国公民,永久合法居民和庇护者)的就业机会,所以对资金的要求更为严格。申请的投资金额至少为50万美元,有的投资模式要求至少100万美元。并且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据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
在EB-5申请中,通过非法手段比如犯罪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资产不能被用作EB-5的投资。在实际操作中,移民局会非常严格的审查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当然,各种资产的类型,比如现金,设备,物资以及其他的有形资产和现金等价物,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等等都可以作为EB-5的投资来源。而EB-1C对于投资资金来源没有合法性的要求。
移民局审查重点
在EB-1C中,移民局会重点审查跨国公司的结构和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的运营。EB-1C申请成功的关键在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可以证明在其组织结构中设立了一个能让受益人工作的高级管理或行政职位,而非日常运行或者一线工人监督的职位。因此,通常来说,5至7名全职雇员可以满足这个条件。并且,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相应的收入。
在EB-5申请中,移民局会着重审查投资资金是否真实转移和10个对美国工人的就业岗位的创立以及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如果申请人投资到美国政府批准的地区中心,间接增加的工作机会也可以被算在内。
移民者的职位
在EB-1C中,提供给受益人的职位一直必须具有管理或行政的职责,并这个职位的层级必须达到有作出商业决策,公司决定以及管理其他的下级管理机构的高度。比如,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经理级管理人员或者是董事会成员等等。移民局在审查时将会把这些职权连同美国公司结构一起考虑。
EB-5并不要求申请人有相关的工作邀约或者提供赞助的雇主。如果申请人选择创立新企业和投资困难企业的投资模式,申请人必须对投资的企业进行日常的管理,合格的职位可以是高级管理职务包括公司经理,董事会成员等。也可以是一般管理职务,比如分厂厂长,领班等等。如果申请人选择的是地区中心投资模式,那么申请人既不需要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投资的区域。
申请人资格
在EB-1C申请中,受益人必须要在提交申请之前的3年内至少被该公司的海外公司或美国境内分公司雇佣并且担任经理级别的高管人员达连续的1年。虽然对于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没有特别要求,但受益人必须拥有合理的资质去履行他的管理职权。
EB-5申请对于申请人没有任何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投资经验以及其他技术技能的要求。
相关表格中的申请人
EB-1C是雇主,即美国公司担保的申请,即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是申请人,而将被调派的雇员是受益人。该美国机构需提交I-140表格为受益人进行EB-1C职业移民申请。
EB-5中,投资人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不需要有其他的担保雇主,投资人需要自行提交I-526表格。
证明材料和文件
在EB-1C申请中,雇主需要连同I-140表格一起提交关于提供的管理职位的职责综述。雇主同时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与跨国公司的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以及海外机构的公司章程,财物文件比如报税表,银行存款证明,主要的商业合同,发票样本,销售文件,办公室租约,主要办公室照片以及公司组织结构描述等。
受益人同时需要提交证据证明他具备能够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在EB-5申请中,申请人连同I-526表格应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投资会确实进行以及投资资金具有合法的来源。用以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材料包括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转让合同,银行存款证明,持股证明,财产购入证明,报税单,企业运作记录以及其他关于收入来源的证明。另外,投资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投资的新企业确实存在。相关证据包括新企业的组织结构描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美国的商业许可证明。
并且,EB-5的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至少为美国工人提供了10个全职的就业岗位。如果新公司已经雇佣了美国工人,申请人可以提交I-9表格和纳税证明。如果新公司尚未雇佣任何美国工人,申请人可以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说明两年内至少会雇佣10名全职美国工人。对于投资地区中心项目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数据分析和专家证据证明其间接创造了至少10个工作机会。
永久绿卡与临时绿卡
一旦EB-1C获得批准,受益人与其直接亲属如果在美国境内便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如果在美国境外可以同过领事馆程序申请签证。当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者身份调整获得批准之时,他们将收到没有条件限制的永久绿卡。
但是在EB-5申请中则必须经历一个临时绿卡的阶段。一旦EB-5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可以申请身份调整,与EB-1C不同的是,申请人获得的为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临时绿卡在2年有效期内具有与永久绿卡完全一致的权利。
为了去除两年限制的条件,申请人和他的直接亲属需要在临时绿卡过期前的90天内提交除去条件申请,申请人需要连同I-829表格一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EB-5投资移民关于成立企业和雇佣美国工人的全部要求。
EB-5申请人的身份在I-829处理阶段仍然有效并而已出境旅行。但申请人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去除条件申请,他的临时绿卡身份将会过期终止。如果I-829顺利通过审理,申请人和其直接家属便可以获得永久绿卡。
时间差异
从程序上来看,EB1-C是第一优先,EB5是第五优先,所以EB1-C不需要象EB5一样,先拿临时绿卡(I526通过之后),经历两年临时绿卡后,然后通过再次审查(I829解除条件)才能拿到永久绿卡。因此,EB-5投资移民可能会相对历时更久并更多不确定因素,通常从开始申请到最终成功拿到永久绿卡,顺利的话需要3年半到4年的时间。
EB1-C由于没有临时绿卡阶段,是一步到位的无条件绿卡,没有那么多麻烦事,一般1到2年左右就能拿到永久绿卡。
对于雇员的要求
上文提到,EB-1C成功的关键在于能证明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能够为受益人提供相关的高级行政管理职位而非日常管理或者一线工人的监督职位。因此,一般需要雇佣5到7名雇员来满足条件。另外,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收入。
EB-5成功的关键之一是能够证明至少雇佣了10名全职的美国工人,或者如果申请人投资在地区中心项目中,申请人能够证明至少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
无论EB-1C还是EB-5都涉及到复杂的商业和法律问题,我们建议有意向的公司和个人在申请前向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意外和挫折。
总的来说,EB-1C虽然对于申请人的管理能力等等经验背景提出了要求,并且需要申请人的企业作为担保代为申请,但EB-1C几乎没有风险,并且耗时更少。所以,能够符合EB-1C条件的有移民意向的外国公民,EB-1C相对EB-5更值得推荐。
⑷ 为什么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只能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的一种呢
一、成本计量模式 企业一般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按期(月)计提折旧,存在减值迹象的,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按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按期(月)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 【例8-7】甲企业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已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设这栋办公楼的成本为1 800万元,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照经营租赁合同,乙企业每月支付甲企业租金8万元。当年12月,这栋办公楼发生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1 200万元,此时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为l 500万元,以前未计提减值准备。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18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18 000 000 (1)计提折旧: 每月计提的折旧:1 800÷20÷12=7.5(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75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75 000 (2)确认租金: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8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 000 (3)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3 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3 000 000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下后续计量的特点归纳: 1.要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2.期末要考虑计提减值准备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一)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注: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允许采用估值模式来确定。 (二)会计处理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作相反分录。 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性房地产若属于企业主营业务的,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相关的损益。 【例8-8】甲企业为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20×7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甲公司开发的一栋精装修的写字楼于开发完成的同时开始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为l0年。当年10月1日,该写字楼开发完成并开始起租,写字楼的造价为9 000万元。20×7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9 200万元。甲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0月1日,甲公司开发完成写字楼并出租: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90 000 000 贷:开发成本 90 000 000 注:对于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这里使用"开发成本"更妥当。 (2)20×7年12月31日,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 0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000 http://www.acc123.com.cn/xuexi/list.asp?id=88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中,可以选择采用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模式。两种模式下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间的差异: http://www.studa.net/kuaiji/080216/15354313.html 仅供参考!
⑸ 一家小型的自助洗衣店 要多少投资。设备上的,还有要注意哪些问题!!加盟好还是自己做好。。。。
开一家小型干洗店一般需要六七万左右,干洗店属于慢热型行业,需要时间沉淀。因此对于没有技术、没有经验、没有支持的小伙伴来说,自己开店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如果选择自己开店,要自己去慢慢摸索,而且没有专业的技术作为指导,很容易面临失败,洗衣服务也很难得到保证。二者选其一,肯定是加盟会更好一点。
⑹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想解除与外方的合作,外方严重出资违约,该怎么处理,走哪些程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第四条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第五条 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合营各方或者任何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其出资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按照合同规定应当缴付的出资。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清其出资的,可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果合营各方未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各自出资期限,并且未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获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前款合营各方在两个月内未签订缴付出资期限补充协议,又未缴清出资,致使合营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法筹建或者无法开业满6个月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⑺ 150019是T+1交易还是T+0交易
银华锐进150019,是T+1交易的,相类似的指数型杠杆基金B类还有150013、150029、150031。
相对应的指数型基金的A类有:15018、150028、150030、150012。
债券型的杠杆基金有,150026、150027、150045等。
这些都是T+1交易的。
⑻ 合同法第126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怎么理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合同。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总则;
(2)合营各方;
(3)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4)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6)合营各方的责任;
(7)技术转让;
(8)产品的销售;
(9)董事会;
(10)经营管理机构;
(11)设备购买;
(12)筹备和建设;
(13)劳动管理;
(14)税务、财务、审计;
(15)合营期限;
(16)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17)保险;
(18)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9)违约责任;
(20)不可抗力;
(21)适用法律;
(22)争议的解决;
(23)文字;
(24)合同生效及其它。
制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合资的外方应当具有主体资格和合资能力。外方当事人是个人时,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外方当事人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应当具备合法的证明文件;订立合同一定要审查外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和能力。要对外商的经营作风和商业信誉,以及往来银行名称、账号、地址等作详细的了解,可以要求外商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资格文件、担保证书、资金信用证明等必要的资料。
(2)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经具有代表权的代表签字,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签字前,合同双方应互相提供证明签字人资格或代理资格的证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意后,合同才能合法成立。
(3) 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4) 合同条款要齐全完备,包括合同主体条款,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作生产经营的项目,国内外销售产品的比例,合作期限,经营范围,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管理等内容。违约责任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等都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风险防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单纯的内资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在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时,容易出现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风险,投资者应当多加注意,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失。
一、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调查问题
从我国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暴露出的问题来看,选择合作伙伴极为重要。合作伙伴的好坏是关系到合营企业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找到外方合营对象后,必须对它们的资信进行严格的调查。特别是对初次与我方交往、资信情况不明的外方合营者更要做好资信调查工作。
所谓资信调查就是了解外方合营者的资格和信誉,其目的是搞清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资信调查主要针对外方投资者的公司是否存在,其性质、规模以及历史发展情况如何等。有些外方投资者常常仅通过一张名片、一大堆头衔蒙骗他人,所称的公司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有些虽然存在,但只有一张办公桌、一部电话和几个雇员;有的虽然登记注册,但在谈判过程中,往往是利用总公司的名义谈判,而实际上是以子公司、分公司签约,如果合同履行有了问题,就把风险转移给子公司、分公司,并宣告破产等等。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在审查合同时必须要求外方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防止非法组织或者已注销的企业借投资之名蓄意进行诈骗活动。
资信调查的方式主要有:向我国驻外方投资者所在国的使领馆以及外方投资者驻我国的使领馆进行咨询、委托有关银行及专业资信调查机构调查、对于号称跨国企业或者知名企业分支机构的可以向相关公司核实等。
二、外方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为了规范国外投资者来华投资行为,合理引导外商投资,使其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等不同类别,其具体项目按照2004年我国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的规定。因此,审查投资产业是否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是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或分析中应当做的首要事情。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看,我国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范围较以前明显扩大,限制和禁止类的行业已大大减少。但是,在很多行业虽然允许设立合营企业,却同时规定了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第四条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因此,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应当从法律和政策角度论证外资准入的条件和范围、投资行为是否切实可行、审批难易程度如何等,以免双方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违反有关规定而不能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产生风险和损失。
三、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外方投资者在出资方式方面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规定:
(1)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2)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确实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诈,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并且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② 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5)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6)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2、除了现金出资之外,其他出资方式的评估价值都应在合资合同中详细约定,并且约定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值或者认可价值时补足出资的时间、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以此来约束合同双方,使合资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
3、为了避免出现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方式的机器设备或者技术无法满足合资企业生产需求、致使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无法进行的情况,合资双方应该对合资项目进行严格的论证,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分析外方投资者提供的机器设备和技术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4、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一方未按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否则视为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各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慎重签订合营合同及章程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内容有些重复之处,但是两者的修改程序和效力范围不同,且都是投资者向外经贸部门报批必备的。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第13条对合资合同和合资企业章程的主要内容都做出明确约定。投资者在制定合资合同时要特别详细约定出资数额、方式、期限,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在合资合同和合资企业章程方面,出现纠纷比率较重的情况包括:
1、如果外商提供提供设备作为出资方式。进口设备可以凭借外经贸委审批的合资合同享受进口税收优惠,但同时进口设备也进入海关监管范围;
2、有些合资企业搞假合资,名为以设备作为出资,其实是设备买卖,这样就产生了合资经营企业纠纷。
为避免合资合同纠纷,合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约定合同内容。
五、注意报批程序
投资额不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报批的受理机关不同。根据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于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同分类、投资额不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行政审批权限、程序、报送文件不同:
1、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合营企业合同中,由于外方不了解中国国内法律和行政程序,往往在合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中约定,由合资中方承担公司设立文件的行政报批工作,如果在限定时间内中方没有完成相应行政报批程序视为中方违约,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合资中方出于迫切需要引进资金的目的,一般对于这样的规定都不提出异议。其实,恰恰是这样的约定很容易产生合资企业设立的失败。因为,合资企业的行政报批不是简单的行政流程,在很多环节都需要合资中外方的密切配合。如果外方不够配合,报批程序就可能无法进行。所以,如果约定由合资中方来承担报批责任,同时也应该规定合资外方在提交材料方面的责任和其他的配合义务。
⑼ 有3个股东,共出资500万元,其中两个股东以现金出资500万,另外一个以管理者的方式出资,求其股份合同。
管理技术不能作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出资。如果确实要将管理作为合作条件,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成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里面合伙人的特殊技能可以劳务的形式出资。另一种办法是以货币出资的两个股东先设立公司,公司设立后这两个股东可以无偿转让部分股权给管理者,然后和管理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同时在股东协议中写明该股东要长期在公司担任某某管理者,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这样就可以避免出资形式方面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