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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模式

发布时间:2021-05-04 03:53:01

A.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管理模式有哪些

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双重纳税,即公司需要缴纳各种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须就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同时又限制了股份投资公司的规模效应。

对大型私募基金来说,如果采用一个专用账户来运作,由于风险较高,难以获得投资人的认同。这样,它们往往不得不采用公司制形式,所以运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这类公司型私募基金实际上面临着双重纳税的问题:既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分红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得面临着作为公司要应付的年检等一大堆麻烦事情。显然,这部分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许多。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财产是投资人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形成的资金。信托财产是仅服从和服务于信托目的的财产,具有与各信托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地位。投资人认购信托计划后的信托财产不再属于投资人自有财产,并与投资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有所区别;而信托财产虽然可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或运用,但也独立于信托公司所有的财产,即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不受信托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现行法律规定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用账户,由信托公司选择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实行保管制度。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财产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设计。

2.信托型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低。从运营成本的角度来看,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托型私募基金无需注册专门的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达成一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即可,从而大大降低了实际操作的运营成本。

3.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现在我国已经颁布了“一法两规”,即《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我国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业务操作的监管日趋规范。法律法规明确了在信托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托财产的监管机构和监督措施,规定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负责,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信托合同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优点是设立门槛低,浪费少,投资广,税收少。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只要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就可以成立,而没有信托私募基金那样3000万元的规模下限限制。同时,由于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过信托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减少了管理环节,避免了资源浪费。至于对管理人的约束,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对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进行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避税。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缺点这种模式的优点一样明显,那就是,由于没有资金托管方,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财产很难保证不被挪用,资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较难防范。但这个确定也并非不可避免,因为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和银行的合作,买断银行托管业务。

B. 私募股权基金的6种模式

公司制
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信托制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是: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
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
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
由于自然人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风险较高,加之私人资本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尽相同,无疑都增强了自然人GP的挑战。
同时,《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没有要求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
于是,为了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自然人、法人LP们一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
由于公司制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则可以成为风险隔离墙,从而管理人的个人风险得以降低。
该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协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目前国内的知名投资机构多采用该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创投、同创伟业投资、创东方投资、达晨创投等旗下的投资基金。
“公司+信托”模式
“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的特点。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
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 人发起设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同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还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1)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采用该模式的,主要为地产类权益投资项目。此外,一些需要通过快速运作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也常常借助信托平台进行资金募集。新华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发行过此类信托计划。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资金及其管理团队优势,选取合适的权益类基金进行投资;通过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国内各地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运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财政资金,选择专业的投资团队,引导社会资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产业,特别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兴产业。

C. 现在的各式各样的股权投资管理基金多了很多,他们具体是做什么业务的,和私慕股权基金公司有什么区别吗

股权投资管理基金,国内的这些机构他们对外都说自己是私募。正规的应该是做PRE-IPO,或者类似信托只不过金额较小的投资(3000万~2亿)。

都是投资于股权,其实就是私慕股权基金。

D.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有为新三板公司股东推销私人股权的业务范围吗

这种基金公司一般是可以操作的,更细致的要看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了。

E. 股权基金公司是做什么的

基金公司就是管理投资基金的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版(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权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一般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新编金融法小全书(第五版)》

F.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跟 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呢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指的是公司的经营模式, 股份有限公司指的是公司的组织形式。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而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也称“PE”,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

G. 请教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

关键是你这个基金二字,没有政策是不会给注册的。
如果在北京,直接按照北京市金融局 京金融〔2009〕163号文填写就可以了,“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
如果在成都,建议设立一个非金融类的投资管理公司,或者按照成都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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