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审查证据阶段,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量刑,判决执行
⑵ 今日邯郸集资诈骗的如何处理
集资诈骗,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定罪量刑。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⑶ 金融投资平台诈骗业务员可判刑多久
诈骗犯罪,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⑷ 通缉犯金融诈骗名单孙超锋
建议报警解决,诈骗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⑸ 经济诈骗犯在逃名单
经济诈骗犯在逃名单无法提供。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
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是骗取信用证的;
四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其中“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⑹ 我的朋友在一家金融投资公司上班被经济犯罪侦查队带走了。说要拘留几天,请问是什么情况
如果涉嫌犯罪,不会仅被拘留几日即释放,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能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⑺ 上了公安金融诈骗通缉犯名单有什么后果
上了网络金融诈骗通缉令的名单的到什么时候不管到哪里最后也得缉拿归案。还是自首争取从轻处理。
金融诈骗罪,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邯郸金融投资诈骗案的名单扩展阅读:
案例:
2金融诈骗疑犯潜逃国外10年被劝返
新京报讯 (记者涂重航)昨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日前潜逃境外10年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犯朱某、孔某被从柬埔寨成功劝返回国。据统计,自7月22日“猎狐201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已将18名重大经济犯罪境外逃犯成功缉捕回国。
据了解,2004年7月,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在立案侦查系列金融诈骗案时发现,2002年1月至2004年7月,朱某、孔某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先以高息诱使35家单位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然后与银行负责人(均已另案判决)相互勾结。
偷换客户预留鉴章卡,伪造客户印鉴、票据,将存款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公司账户的方式,先后作案73起,涉及5家银行的13个支行,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其中,2003年7月,犯罪嫌疑人朱某、孔某等人勾结某商业银行太原万柏林支行工作人员,诈骗客户存款1.5亿元。朱某、孔某以及该系列案件中的其他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挂牌督办,2004年8月,对朱某、孔某发布B级通缉令;同年12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二人发布红色通报。
朱某、孔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后,公安部和山西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放弃缉捕工作,先后协商印尼、泰国、菲律宾、中国香港和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警方以及中国驻当地机构协助查缉,先后抓获了其中6名逃犯。
“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开展后,山西太原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查缉力度,迫于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朱某在境外给办案民警打来电话,表示其本人和孔某愿意在柬埔寨与办案民警商谈投案自首事宜。
2014年7月,公安部与山西公安机关派出工作组赴柬埔寨劝返朱某、孔某。工作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说服已经持外国护照的朱某、孔某同意回国。日前,朱某、孔某跟随工作组回到太原。
⑻ 蒋大为参与了郭栋梁的金融诈骗案
这个的话建议你看一下金融诈骗的新闻报道,里面会有介绍。
⑼ 金融投资诈骗案为什么国家就置之不理
因为没有相关的详细规定,就跟忽悠你投资一样,警察也只能当成经济纠纷,不能进行立案,加上证据什么的比较麻烦,所以才会出现这类的情况。望采纳,来自云掌财经团队
⑽ 涉嫌诈骗投资公司名单,你身边有吗
中国一线城市有几百家以投融资进行诈骗的公司怎么举报,防不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