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公司里面主要有哪些工作具体详细的介绍一下
你这问题太笼统,不知道该怎么回答你。你问的“有哪些工作”不知道指的是在问有哪些职位还是有哪些具体的工作内容。
简单跟你说一下吧,他要分不同的私募基金,证券类私募基金,分为两大部分,一 行政、业务部,这跟大部分公司是一样的,也是需要处理一些日常性工作。二 技术部 主要是做交易,有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分析师、分析员、交易员、风控总监、调研员等
希望能帮到你,不明白的再问我。
㈡ 【新编范文】私募基金工作总结计划参考模板--下载参考
新来的人没有资源。就这些了。通常,公司会提供某种渠道,帮助销售人员与高净值客户建立联系。电力销售是一个积累客户的过程,当然,你的资源圈足以支持你的表现,没关系。打电话不是为了将来打电话,真的想慢慢把它累积起来,多利用空闲时间,学会包装自己
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持有权益
一、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劣分析
契约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在基金运营主体、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等问题上的区别难以全面列举。本文对这些区别加以概括,将契约型基金的特征从优到劣概括为如下几点:
1. 契约型基金在运营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上具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通过签署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基金合同来设立投资基金。所谓投资基金,只是基于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的代称,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其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故而,在对外投资时,契约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须设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平台(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一系列行政手续,因此增加了基金的运营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费用成本)。
以上优势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时可能表现更为明显。
2. 契约型基金在投资者的进出机制和资本变动灵活度上具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这一优势,对应于投资者,体现为投资者可以约定灵活退出(赎回基金份额);对应于基金管理人,体现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约定和基金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的规模。举例来说:
第一,就投资者人数而言,契约型基金人数大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则投资者对应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不得超过50人;若设立公司制基金,则投资者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实践中公司制基金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亦不得超过50人。而契约型基金由于不存在独立法律主体,仅受证监会105号令关于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的一般规定限制。
第二,就基金的增、减资而言,契约型基金程序简化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公司制基金,增、减资均需要召集股东会并经绝对数量的表决权股东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增、减资工商变更程序;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增、减资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但增、减资同样需要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程序。而在契约型基金中,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取决于签订的《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额外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就基金份额的对外转让而言,契约型基金灵活度优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公司制基金,投资人(股东)若对外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时,受《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范限制,一般情况下需其他股东(其他基金投资人)过半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对外转让份额或出质需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契约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外转让,仅需符合证监会105号令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具体转让、出质的程序、要求,均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约定。
3. 契约型基金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有不同的影响
契约型基金缺乏成熟的法律体系,因此,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可自由约定。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的治理结构,除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外,还受《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商事组织法调整。其后果是,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更灵活,但相应的,对基金投资者的法律风险也更高(例如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可能失灵)。举例而言:
第一,在内部机构职责上,若设立的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全体投资者组成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决策和治理机构、职责分工,都有《公司法》为依据,其治理结构相对完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机制更加有效,也能更多地体现基金投资者的权利;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自治”的广度和深度都高于公司制基金。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具体的职权分工,例如投资方向的决策权、利润分配决定权,管理人在哪些事项上需要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均可由《基金合同》约定。因此,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拥有更高的自主权,对应的,投资者对管理人的监督更难。
第二,在竞业禁止上,若设立的是公司制基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否则,收益应归合伙企业所有。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管理不同币种、不同规模、相同业务范围的多支基金,除非《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只需遵守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这一善良管理义务。因此,对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的限制更弱。
4. 契约型基金在税负上没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的重要优势在于,由于基金本身并不是纳税主体,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其税负优于公司制基金。但有限合伙制基金同样存在无需双重征税的优势。因此,契约型基金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在税负上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相比并无明显优势,甚至可能存在劣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目标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和到期后转让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收入。
第一,如果是公司制基金,项目公司本身属于纳税主体,因此其税负安排如下图所示:

第三,必须说明,契约型基金的税负优势主要是基于信托型契约型基金的实践而来的理论探讨,对本文这种新出现的契约型基金应该如何征税,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或税务实践。问题在于:虽然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契约型基金必须通过基金管理人对外投资,如果管理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能成为纳税主体。税务机关有可能做出这种处理:基金管理人获得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在基金管理人的层面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分配收益时投资人可能需要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质上还是“双重征税”,此时的税负安排与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
综合来讲,契约型基金在实践中相比其他形式基金,尤其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在税负上并无明显优势。
5. 契约型基金在风险隔离上有劣势
契约型基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资格主体,对外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活动,其风险隔离能力较弱,主要体现在基金财产的独立性难以被认定。
若设立的是公司制基金,《公司法》明确公司的财产独立。因此,一旦投资者的出资进入项目公司这一基金运营平台,就成为项目公司的财产,投资者仅以出资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基金财产作为项目公司的资产,能够有效的独立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的财产;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法》第20条也有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独立性的规定。
但在契约型基金中,仅有证监会105号令第23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但契约型基金的对外投资必须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基金财产独立性的明确法律依据。相关有权机关(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税务机构)是否会认可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与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目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契约型基金的风险隔离劣势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基金管理人的债务,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较大。
二、契约型基金与信托型基金的简要对比分析
契约型基金还可用来指代信托型基金,但与本文讨论的契约型基金有着显著的不同。在实践中,信托型基金的模式比较多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此仅做简单分析:
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此种模式中,信托计划设立后,是由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其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直接收取者也是信托公司。在这一交易结构中,信托公司另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合同,基金管理人以投资顾问的身份介入基金运作。因此,此种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对拟投项目、基金运作有可能缺少足够的影响力和把控力,难以保证对基金运作的合理监督。
㈣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最后结论怎么写
尽职调查对审慎的投资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做出更好投资决策的基础。PE基金的评估面临几个特别的难题:行业信息的非公开特性,导致相关信息难以获取;而且,投资决策不是直接决定购买特定的资产,而是给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承诺。
尽职调查涵盖很广,一般的定义是:由投资人实施的、针对潜在投资目标的调查和评估过程,内容包括运营和团队的审查、材料真实性验证等。尽职调查有很多不同类型,但可以归为3大类: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本文探讨的是,在投资PE基金时,业务尽职调查的部分。
尽职调查对审慎的投资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做出更好投资决策的基础。PE基金的评估面临几个特别的难题:行业信息的非公开特性,导致相关信息难以获取;而且,投资决策不是直接决定购买特定的资产,而是给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承诺。所以,用于评估公开权益投资的普通评估技术,不适用于PE资产类型。
在投资一支PE基金时,投资人应该对以下几点完全认可:
策略角度:基金的策略
回报角度:基金管理人与同行团队的对比优势
风险角度:风险降低到投资人要求的水平
PE行业的历史很短、数据缺乏、与同行或与其他投资方式对比困难,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导致投资人必须依赖对PE基金的定性分析和尽职调查中的判断。
设立结构性的尽职调查流程
1、整体结构
一个可靠的尽职调查结构中,第一步是对基金策略的严密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多种评估要素,比如投资机会、资金需求和供应、基金管理人质量、进入和退出价格、未来的发展潜力等。而且,很重要的是,基金策略不仅仅单独来看要有吸引力,放到投资人的总体投资里来看也要有吸引力。
第二步要做的是对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做全面的审查,国内有数千名可供选择的PE基金管理人,全面审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第三步是确保通过深入的尽职调查可以降低潜在的风险。对于所有未核实的事项,必须采取尽职调查的步骤去确认。只有在所有事情上获得了足够的满意度之后,才应该考虑投资。
2、尽职调查流程实例
一个根据基金管理人具体情况量身定做、包含具体的步骤和方法、且清晰完整的尽职调查流程,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全面、可靠评估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下面,我们就分解一下已经在国外经过20多年不断完善的尽职调查流程。
初步筛选:
对基金的初步筛选主要依据基金的历史经历、投资策略、团队以及与投资组合公司的关系。这一步可以由初级的专业人员完成,但是需要有一个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人员审核筛选过程,并最后决定是否需要做更深入的尽职调查。
资格预审:
资格初审阶段要从基金管理人过去所有投资组合的详细分析开始,明确基金管理人在过去及未来的投资中,他对投资组合的价值贡献。将其中的观察与风险-回报整体情况对比,并结合与同行的对比参考,可以证明该基金的风险-回报潜力。这个阶段,在投资团队内部对拟投资的基金进行讨论是有很多好处的,讨论可以确定关键要点、被忽视的风险、可能的外部介绍等。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阶段可以分成3个步骤:
1. 第一步是审核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结构和程序,目标是确定基金运营和团队组合的风险。
2. 第二步是通过跟第三方验证,来确认评估结果。验证电话要精心准备,打给基金过去和当前投资过的公司的关键人物,这是非常好的资源去检验你当前对基金管理人的印象。验证电话是个很好的机会检验基金
管理人在创造价值和投资机会发掘等方面的能力。如果外部的验证电话证实了当前的评估结果,并且没有引出新的问题。
3. 最后一步是法律和税务尽职调查。
投资决策和认购:
经过正规的投资审批机制,比如通过投资委员会,完成尽职调查流程。这最后一个步骤,包括对基金的认购过程。
监督:
做长期投资时,必须要准备好做全面的监督,以确保在需要时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让投资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监督也是对基金管理人下一支基金(通常是3、4年以后)投资时,其尽职调查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上一支基金的深入监督成为尽职调查的重要构成部分。
3、风险—回报表
一个清晰的基金管理人评估结构针对不同基金管理人是一致的,并且可以对特定的基金管理人群体进行对比分析。一个恰当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评分系统是有用的。通过长期使用,评分系统非常完善了。而且,评分系统可以对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对比。
为了能够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排名,一个关注风险和回报的定量对比表将有助于将完整的尽职调查内容汇集成在一起。下面这个表在国外被长期使用。
PE基金的尽职调查是一项繁重的工作,而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评估,必须建立一个正确的、有清晰里程碑的尽职调查流程,流程必须包含一些措施,可以结构化对拟投资基金进行评估、并与不同基金进行对比。当对多个基金管理人团队进行尽职调查时,要特别注意确保所有专业人员运用相同的评估方法,不同人的评估结果又可对比性。
最后,必须强调,尽管市场上有很多看上去很诱人的投资机会,尽职调查的最重要的要素是识别每个机会背后的风险。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篇二:私募基金尽调清单
私募基金-XXXX基本资料
一、公司治理情况(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1、公司全称: 2、营业场所: 3、公司设立时间: 4、注册资本:
5、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 6、业务范围:
7、公司股东情况、持股明细及基本简介(请按以下附表提供)
8、公司组织架构及各部门职责分工(提供组织架构图)
9、公司团队情况:公司员工人数、主要人员履历(请按以下附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拟引入产品投资经理、风险专岗人员等。
二、公司经营情况
1、公司最近两年管理资产规模年末时点数(可按产品系列或具体投资策略分类)
2、公司最近两年管理费收入年末时点数
3、提供公司资产、负债、盈利、成本等情况(以附件形式提供最近二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不便提供相关财务报表,请按以下内容提供基本财务数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XXXX万元,负债人民币XXXX万元,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XXXX万元,净利润XXXX万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XXXX万元,负债人民币XXXX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XXXX万元,净利润XXXX万元。
4、产品历史业绩:公司最近两年发行的产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成立期限、投资策略等
5、公司合规情况:请说明公司合规管理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是否受过国家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警告、通报批评或处罚。
(是或否)。
公司是否涉及过任何法律诉讼等。 (是或否)。
三、投资管理
1、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说明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投资理念、策略及风格;与同业相比的优势及劣势。
2、投资决策机制
(1)说明公司投资决策机制,并提供相应书面制度规定,也可提供实例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组织,投决会的职责、成员、分工、投资决策流程;召开决策会议的情况及召开频率。投委会与基金经理之间的权限分配制约机制。如有投资决策流程图也请提供。
(2)股票池管理:说明遴选股票的标准(包括定量和定性分析标准),构建及维护股票池的情况。
(3)投资过程(股票池管理、投资决策)是否有相关系统支持。
四、交易管理机制
公司交易管理机制、流程(主要是交易执行);是否有自主开发的交易管理系统。
五、风险管理机制
1、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2、风险管理流程、主要方法
(1)风险管理流程:提供书面制度规定;
(2)主要风险管理措施:例如是否实施限额管理,按不同投资品种描述;
3、应急预案机制
(1)对相关交易、风险管理系统出现问题的应急预案;
(2)应对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的应急预案;
(3)说明公司是否启动过应急预案机制,如启动过相应机制,提供详细书面说明。
六、系统支持管理
1、关于投资决策、交易管理、风险管理等环节是否有专门系统支持;该系统是否为自主开发;
2、公司与经纪渠道是否有系统对接或交互(例如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七、拟引入产品情况
1、投资经理情况:详细从业经历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从业年限、从业机构、相关专业学习经历、管理产品收益情况等。
2、管理产品收益情况(按照如下表格填写)
3、投资策略
提供具体投资策略描述,比如市场中性策略、股票多头策略或是混合策略等。如是存续期间产品,请提交最近一年投资报告(季报或月报)。
4、风险管理措施:是否有严格执行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如果是存续期间产品,请尽量提供交易记录作为证明。
5、产品渠道:确认产品渠道,并提供相关法律协议文件。
八、其它情况
1、与我公司或其它机构合作情况(如有)
2、市场上对公司、产品、投资经理的评价(包括正面、负面)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篇三:尽职调查清单-私募基金投资
XX公司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XX公司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声明: 1、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承办XX投资管理公司(或其关联主体)投资XX公司项目的过程中,需由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提供本清单项下所列的资料,这些资料是本所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据;
2、文件的真实性须由公司负责,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公司应尽量提供与本资料清单要求相符的资料,如确实无相关的资料,公司应提供书面说明;对于公司不存在的某些情况,公司应当表明“无”或作出书面说明;
3、本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是本所拟作为公司改制及代办转让项目之法律顾问工作内容的一部分,随着项目工作的推进,本所将会不时提出补充调查文件清单;
4、本法律文件清单涉及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如有)的商业机密以及本所的工作机密,仅供本项目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扩散或用于其他目的。
中国 北京
年 月 日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目 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3
二、公司股权法律状况...............................................4
三、公司附属子公司情况………………………………………………………….5
四、公司土地和房产情况……………………………………………………….. 5
五、公司重要固定资产………………………………………………………….. 6
六、公司知识产权……………………………………………………………….. 6
七、公司融资/借贷情况 ………………………………………………………….7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7
九、员工与劳动人事.................................................8
十、财务和税务…………………………………………………………………….9 十一、行政监管……………………………………………………………………9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文件及违约事件(如有) ……………….10 十三、公司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0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一、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
1.1 公司股权结构图并附书面说明。该结构图及说明应标明公司的股东
结构,及公司持有股权的附属子公司的股东结构,标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公司及各子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以及各股东所拥有的股权比例,各股东取得该等股权的方式,以及历次股东或持股比例的变化,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需披露至自然人)。
1.2 公司历史沿革的简介。并请提供公司设立至今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
包括设立,股权、所有制形式或实际控制人的历次变化,历次改组、改制、兼并、合并或收购、资产出售,历次名称、注册地的变更等。
1.3 公司营业执照。包括自成立日期起至今领取、换领的所有营业执照,
以及历次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1.4 公司章程及其历次修改变更文件,公司合资合同(如有)及其历次
修改变更文件。
1.5
1.6 公司设立或变更设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包括但不限于:
(1) 成立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2) 变更注册资本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3) 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4) 股份变动时涉及的批准文件 ;
(5) 其它与历史沿革有关的批文。
1.7
1.8 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书。 公司股东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股东请提供经过最新年检的营业执
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9 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及股东转让股权等方面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东
协议、出资人协议、增资扩股协议、投票委托协议、规定或限制股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东权利的任何其他协议,以及与股权转让、委托经营、信托、授权代理等有关的一切协议、授权委托书或其他类似文件,及其任何修改、补充文件。相应股权转让的付款凭证也应当一并提供。
1.10 公司从事业务所必须的许可证和登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
质证明(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外汇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出口企业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及其他类似证照的正副本(以上证照如需要年检,请提供最新年度经年检的相应证照)。
1.11 验资报告。包括设立和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
1.12 评估报告。包括公司设立、增资、重大重组、改制等行为涉及的评
估报告。
1.13 公司自设立以来历年董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成员名单。
1.14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
1.15 公司主要业务和发展前景简单介绍。
二、公司股权法律状况
2.1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质押、设臵其他担保事项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
形?如存在,请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协议/合同、质押登记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2.2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被人民法院采取司法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
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如存在,请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司法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2.3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争议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有关争议
的详情并提供争议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
2.4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股东处分其股权的限制情形,如存
在,请说明详情并提供有关法律文件。
㈤ 如何开展私募基金的风控工作
在证券投资市场,风险总是无处不在,我们并不知道它什么时候会发生,会给我们造成多大损失。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减小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或者把可能遭受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避免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带来难以承担的损失。作为一个私募基金管理者,如何把握风控措施尤其重要,因为风控是私募业绩持续稳定增长的保障。
国内阳光私募大多由早期的理财工作室(地下私募)转型而来,操作虽是灵活,但依然保留着做账户理财的随意风格,缺少管理大资金的经验,并不看重风控环节,没有完善的风控体系,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规模较小的私募基金。
随着私募基金的财富相应蔓延整个证券市场,“奔私”浪潮悄然吹起,众多优秀的公募明星基金经理纷纷离开自立门户,国内的公募基金成了名副其实的“黄埔军校”。明星公募经理的加入不但壮大了阳光私募的整体规模和提高了私募基金影响力,更是把公募的管理模式运用到了私募,特别是风险控制体系,为阳光私募基金的规范化发展贡献了宝贵经验。由于他们的管理体系较为完善,随之效仿的私募也逐渐增加。
根据过往亲身调研私募基金的经验,笔者总结了目前国内主流阳光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模式,与投资者分享。
从目前的阳光私募建立的风控体系来看,较为完善的是公募背景的私募公司,如星石、从容、尚雅、武当等,而这些公司大多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模式进行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是指通过股票池管理、股票仓位控制、投资限制等来回避风险的一种措施;事中风险控制是指投资指令是否能够有效执行的过程,这主要依赖于决策者或者模型;而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是指对前面两个环节的总结和修正。
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体系虽为大多私募所采用,但效果则不一, 原因何在?笔者认为:
其一,投研团队,人是核心,一个强大的投研团队能把事前风险发生的概率控制到最低,主要体现在精选股票和构建股票池。
其二,投资组合的配置,一个好的投资组合有利于对冲潜在风险,降低波动率。
其三,投资经理的决策,基金经理是公司的灵魂,其投资风格直接影响其投资策略,再而影响投资业绩。
其四,指令的执行,当指令下达后是否被准确有效地执行,这依赖于风控人员和投资经理,人为因素占主要比重,所以为了规避人为主导的风险,有的私募公司建立起交易模型,利用机器来执行交易指令,而人员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担当监控作用。
其五,事后的修正,并不是每次决策都能做到有效规避风险,这就要在每次失败后进行反思和修正,避免下次出现同样的错误。
我国的阳光私募基金正在发展初期,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都在探索之中,而私募基金内部的操作模式大多较为随意,架构简陋,有着完善建制的公司并不多,风控体系更是如此。2008 年的大熊市让一大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倒下了,因为他们并没有强烈的风险意识,这根本在于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收益与风险并存,我们不能消除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追求收益的同时,应采取各种措施来尽量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而只有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把收益和风险量化,私募基金才能长期跑下去,保持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
㈥ 请问私募基金的监事需要基金从业资格吗
中国基金业协会来于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源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要求,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是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即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㈦ "私募基金"牵手银行是一把双刃剑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商业银行与PE牵手,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提供了新的合作模式和渠道,双方一旦找到各自合作的契合点,将发挥出巨大的合作优势和作用,达到1+1>2的效果。但如果不能处理好监管和风险问题,势必是一把悬在银行与投资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此外还应当严格专遵守相关法规对属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2、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