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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期权投资者教育

发布时间:2021-05-06 06:05:53

Ⅰ 有没有做个股期权的朋友!想做不敢做,会不会是骗人的!求指教!

期权的确是杠杆效应很大的工具。期权的买方与卖方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带来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站在期权的买方角度而言,无论是买入看涨期权(Long Call)还是买入看跌期权(Long Put),理论上是收益可能无限而最大亏损是有限的。但是,风险有限不等于风险小。这些有限的亏损有可能是你付出的全部权利金,如果这些权利金是你的全部资金的话,那就有可能“全军覆没”。
我们一定不能说买期权不好,实际上,在交易50etf期权等场内期权时,理性的专业的投资者在做期权买方时往往是轻仓用少量资金的,这都是放风险的需要。理性交易者在买方时的“轻仓”显然与个别配资机构刻意宣传的场外期权“高杠杆”是不同的诉求。前者明显更能控制风险。
做场外期权与炒股的风险结构已经不一样了。以场外个股期权为例,投资者买股票被套后除了割肉离场外,还可以把股票留给后代,不会归零。以高杠杆投机的诉求来买入场外个股期权,风险在于“如果没中奖,则买彩票所花的权利金也收不回来了”。
让你用全部家当买一只股票,你可能会愿意。但让你用全部家当去买一期双色球,你愿意吗?

Ⅱ 新手如何操作个股期权,投资盈利大不大

中国目前的个股期权场内只有上交所的50ETF期权,开通主要条件为已有股票交易经验6个月以上,50万资产。 满足两项后去找证券公司,先开两融账户,再累计到20个交易日的资产要求,然后在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考试和模拟交易,最后才能开户成功。

期权是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操作起来比股票难得多,所以一定要学精期权知识再参与。期权投资盈利的机会肯定比股票大的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期权有杠杆属性,不同行权时间和价格的期权杠杆不同,有些期权的杠杆非常高,所以极端利好行情时,一天内期权翻倍是常有的事。二是期权是T+0交易,资金利用率高,如果操作好自然收益丰厚。

但需要指出,高收益的产品自然也是高风险,买入期权行情不利时,经常亏光所有的权利金,卖出期权更是可能亏损无穷大。所以参与期权交易要谨慎,学清楚复杂的期权知识后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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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个股期权开户账户资产含b股资产吗

B股也是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包含的。
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二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十八条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买入开仓。
第十九条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网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Ⅳ 期权交易中的“专业投资者”都包括哪些

这个暂时还真没看到个股期权投资考试二级中国题的文章,文库里有个一0题,不知道靠谱不。 。一级投资人:持有标的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卖认购期权);二级投资人: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进行权利仓增减的权限,即可进行买入开仓与卖出平仓;三级投资人: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可持有义务头寸的权限,允许进行卖出开仓和买入平仓。 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陆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陆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二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一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中国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十八条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买入开仓。 第十九条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电子邮件、中国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中国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中国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中国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中国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0年

Ⅳ 如何玩转本小利大的个股期权 优酷

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二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十八条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买入开仓。
第十九条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网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开仓保证金最低标准
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
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格),行权价格] ×合约单位
维持保证金最低标准
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 +Max(12%×合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格),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单个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的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Ⅵ 什么是场个股期权,场外个股期权合法吗

场外期货业务监管部门只允许机构参与,也就是一般法人机构和专业投资机构,不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的定义建议去上交所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区,有详细的整套教程,这里不做赘述,但上交所的是场内期权。而场外期权是交易所之外的非标准化业务。由于场内标的原因,出于对冲的考虑,券商一般只卖出看涨股票期权。已经叫停了私募通道,证券公司和基金还可以做

Ⅶ 上交所50etf期权什么怎么玩

上证50ETF期权怎么玩? 其实玩法不难,就是看涨就买涨,看跌就买跌,当日可以回交易多次。答

涨跌走势紧跟50支蓝筹股的涨跌,像贵州茅台啊、中国平安啊、交通银行这些实力较强、稳定性高的股票。

比如,你是玩股票的,股票涨了你就赚钱,但是股票跌了你肯定是亏损的,但是如果你提前开仓买入一定数量的50ETF期权的看跌合约。 股票跌了你50ETF期权赚钱,股票涨了你股票赚钱,相当于给股票买了一份保险,毕竟50ETF期权的投入成本没有股票那么大,也是可以通过低投入实现高回报的。我也在做、刚刚起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50ETF期权的优势是什么?

Ⅷ 个股期权投资者考试二级多少道题目

这个暂时还真没看到个股期权投资考试二级多少题的文章,文库里有个10题,不知道靠谱不。
。一级投资人:持有标的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卖认购期权);二级投资人: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进行权利仓增减的权限,即可进行买入开仓与卖出平仓;三级投资人: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可持有义务头寸的权限,允许进行卖出开仓和买入平仓。

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二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十八条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买入开仓。
第十九条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网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Ⅸ 个股期权交易有哪些风险

个股期权交易不同于股票,具有特定风险,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您在决定参与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其风险:
1、杠杆风险,个股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您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
2、价格波动的风险,您在参与个股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个股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期权卖方要承担实际行权交割的义务,那么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3、个股期权无法平仓的风险,您应当关注个股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当市场上的交易量不足或者当没有办法在市场上找到合理的交易价格时,您作为期权合约的持有者可能面临无法平仓的风险。
4、合约到期权利失效的风险,您应当关注个股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如果个股期权的买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没有行权,那么,由于期权价值在到期后将归零,合约权利将失效,所以,在这里,提示您关注在合约到期日是否行权,否则期权买方可能会损失掉付出的所有权利金以及可能获得的收益。
5、个股期权交易被停牌的风险,您应当关注当个股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个股期权交易可能被停牌等风险。注:上述内容仅为投资者教育的目的,列举的若干风险,尚未涵盖您参与投资时可能出现的所有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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