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秘资源网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 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Ⅱ 投资担保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民间借贷主体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中,应规范、合法的操作,以下是应注意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1条 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第122条 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第123条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124条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125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198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199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201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202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204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209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为保障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借贷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笔者建议最好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本法设立担保。笔者认为设立房产抵押的担保较明智。
五、《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因民间借贷中常常设立城市房地产抵押的担保方式,因此,作为城市房地产抵押的专业性法规,建议借贷主体在设立城市房地产抵押时,依照本法设立,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出借人债权的实现。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为使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更高,往往要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借贷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不易更改。可以避免很多纠纷的发生。
七、地方性法规
民间借贷主体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只要能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操作,制定合法、规范、完整的借贷合同,就能有效保障民间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借贷双方的目的得以顺利实现。
Ⅲ 求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急 急 急 谢谢
XXXX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0-6-8
XXXX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0 年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 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依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 (含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含20% )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
保管理制度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八)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单项担保金额及累计余额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3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八至十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 6 月8 日
以上是一份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Ⅳ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
进入《中华文本库》网站,在“文档搜索”处填入“担保公司”几个字,再点“go”,搜索结果中就有相关的制度。(在网络上搜“中华文本库”,即可找到该站)
Ⅳ 我现在需要一份融资担保公司规章章制度 管理制度 财务制度 怎样防范 风险
网络文库 《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制度)
当初章细目
当初条为掩护公司股东益处,圭臬公司的对外担保作为,限定公司资产运营危险,增进公司坚硬优游地发展,凭据《中华公民解放国公司法》、《中华公民解放国担保法》和其他关连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团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有效于公司为第三人供应下列担保的作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供应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订本制度的目标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十全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尽可能地退守因被担保人财务状态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危险,合理幸免和着陆可能产活的丢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供应担保,应凭据《中华公民解放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贸易所股票上市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音信。
第二章 对外供应担保的根源纲目
第五条 公司对外供应担保的规模: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应承,公司可认为合适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供应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供应担保,必要驰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应承。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遴选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上等治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仰求被担保倾向本公司供应质押或抵押方法的反担保,或由其履新并经公司招供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法供应反担保,且反担保的供应方理应具有现实承担才能。
第八条 公司理应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供应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助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履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讲授,并发布自助见解。
第十条 公司整个董事、上等治理人员理应威严看待和严正限定对外担保产活的债务危险,并对违规或欠妥的对外担保产活的丢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仔肩。
第三章 对外供应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凡俗锐意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罗:财务部、证券与法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初步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态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乞讨以下材料:包罗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改日一年财务推求,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栽培)及关连合同,公司高层治理人员简介,银行信誉,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阐发报告等关连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拜候材料后,由公司财务部、证券与法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态、该项担保的益处和危险进行糟粕阐发,并对被担保企业蕴蓄堆积经营状态、财务情况、投资项目兴家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核,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赚钱才能、偿债才能、成长才能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精密披露。
第十四条 财务部、证券与法务部凭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成果,就是否供应担保、反担保详细方法和担保额度提出倡始,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作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进来或横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供应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进来或横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供应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横跨70%的担保对象供应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横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现实限定人及其连贯方供应的担保。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作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作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要经整个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整个自助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遴选。(担保公司财务制度)假若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连贯关系,则该董事理应逃避表决,该董事会聚会由无连贯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办,董事会聚会所做遴选应由整个无连贯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担保公司财务制度)出席董事会的无连贯关系董事人数超支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要经出席聚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现实限定人及其连贯方供应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该现实限定人布置的股东,不得参与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联贯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横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证券与法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划一法律文件,由董事长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署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供应方签署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两个就业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证券与法务部备案。
第四章 担保危险限定
第二十条 公司供应担保的进程应严守危险限定的纲目,在对被担保企业危险评估的同时,严正限定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仔肩限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攥紧担保合同的治理。担保合同理应按照公司内部治理规定稳妥存储,并依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仰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帐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仰求被担保企业供应有效资产,包罗凝聚资产、装备、机械、房产、法定代表人本身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准确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担保韶华,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态及抵押/质押财产变更的跟踪监察就业,定期或大致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核;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证券与法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知照单。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就业日内,由证券与法务部会同财务部履行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财务制度)在担保韶华,被担保人若发朝气构变更、取消、过期、清理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诈欺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证券与法务部、财务部应在初步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就业日内和追偿停工后两个就业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证券与法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当披露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就业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披露过期、清理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才能的情况,公司理应依时披露关连音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收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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