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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8 16:33:00

基金经理 吕俊 简介

离开上投做私募了。
董事会未批准吕俊辞职

“我是被王鸿嫔逼走的。”8月26日晚,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吕俊几乎有些愤怒。

他说,外界对他离职有太多误会和猜测,对其个人和家庭都造成了太大压力,而最近的事态发展亦令他无法置身事外,遂只能将真相公布于众。

据吕俊透露,他于7月26日14点50分以邮件形式正式向上投摩根总经理王鸿嫔表示辞职,并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仅隔一天后的7月27日晚9点36分,王鸿嫔以短信形式回复吕俊,“你的辞职信已收到,我尊重你的决定。周一一早进办公室即请面谈工作交接事宜。也需请你配合公司对内外沟通节奏,我们祝福你,也盼好聚好散,一起创下完美句点。”

再隔几日的8月10日,王鸿嫔罕见的以博客形式高调向外界宣布,接受吕俊副总经理和投资总监的辞职。

“实际上当天的公告只是我辞去中国优势的基金经理职务,Mandy(王鸿嫔的英文名)如此急促宣布,是想造成既成事实,是逼我走。”吕俊说。

按上投摩根章程,吕俊副总经理一职的辞职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8月23日,上投摩根召开董事会,原本就吕俊辞职一事进行表决。据与会人士称,会上,中方股东,来自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上投摩根董事长陈开元先生对王鸿嫔擅自接受吕俊辞去副总经理一事极为不满。“你有什么权限接受副总辞职?”

如是,该次董事会最终未予批准吕俊的辞职请求。

因而在会后,王鸿嫔打电话给吕俊,请求吕俊体谅,能否留到11月底,等待上投摩根下次董事会审议批准离职事件。

“但我已经无法再待下去了。”吕俊说,“我哪里是投资总监?我现在连投资总监最基本的事权和用人权都被削夺了。”

离职内幕

吕俊说,导致他最终离职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总监的权力被剥夺。

分析说,作为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全面负责上投摩根的业绩,因而具有事权和用人权两项权利。

而这两项权利自去年以来,开始被逐步剥夺。吕俊说,2006年11月开始,上投摩根开始实行新的制度,将交易室收归总经理直接管理。

交易室原本由投资总监管理,而该部门的权限在于,掌管着几百亿资金规模的交易席位(佣金)分配。

根据上投摩根的制度,席位分配一直严格按照投研部门对券商服务的打分来完成。也就是说,投研部门根据券商提供的研究报告等服务水平来打分,按照打分高低,对应不同的佣金数量。

“但交易室被收归总经理直管后,我发现排名靠前券商未获得相应佣金。”

吕俊为此在7月10日发邮件给交易部总监张军和王鸿嫔,邮件主题为“关于席位交易量和研究服务排名的差异”,文中说,“最近高华证券打电话过来询问为何分配的交易量远远低于应有水平,他们委婉地提出要降低对我们服务的优先度。请解释为什么席位交易量与研究服务打分的结果相去甚远。何时能恢复?”

张军回复称,“佣金分配一直按照评估结果为唯一原则分配,吕俊所关心的高华的例子,整个分配的过程和安排是符合规定的,至于结果如何,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我所能保证的。”

8月27日,上投摩根的一位内部人士解释说,高华分配佣金和打分不匹配是因为高华进入席位的时间比较晚,“而且高华在深圳的席位本身交易量就不大,我们和高华解释后,他们也理解”。

但吕俊则认为,由于总经理并不专长投资,因而投研部门在发现交易部错误分配佣金时也无可奈何,这实际上会造成分配不均,致使优秀的券商不能提供服务,而最终导致基民利益损失,最终承担责任的也只有投研部门。

至于为何在2006年11月由总经理直管交易部,上述内部人士说,“这应该是公司的考虑”。

记者找到上海一家合资基金公司的总经理,谈到交易室的归属问题,他说,应该从投资总监承担什么职责的角度来考量投资总监具有什么权利。

具体来说投资总监的权限是:负责投研部门和交易室,确保交易室的公平交易,根据投研部门的打分完成佣金分配;负责投研部门人员的招聘和录用;负责投研部门和交易室人员的考核。

“我们公司交易室归投资部管,海外很多基金公司都这样。”这位总经理说。

上投摩根市场总监朱戈宇却对此解释说,“交易室的权限问题,这是证监会直接批文规定的”。对此,上述基金公司总经理说,“我没有听说过这样的说法”。

吕俊说,另一件事件更令人玩味。那是今年6月的一个下午,上投交易部总监张军发邮件给吕俊说,“交易室设物理隔离和门禁是遵照法规而实现的内控制度。投资总监有权进入交易室,我没有异议。但今天下午您进入交易室独自看报,思考问题,将交易室当作您的第二办公室是否妥当?所以,下次您如果想借用交易室办公,请事先通知Mandy。”

“我立即去找Mandy,结果还是要得到她的批准。”吕俊说。

除了事权,另外的用人权,在吕俊看来,也已名存实亡。

“新近招聘的投资副总监杨逸枫,从最初的面试到最后的发offer,我竟然都不知道。”吕俊说。

8月27日上午,记者找到在北京出差的杨逸枫,这位声称是Mandy的学妹和前同事的上投摩根投资副总监说,“我正式到上投是7月5日,不过面试问题不能告诉你”。在记者直接表明获知吕俊从未面试她时,她改口说,“我进上投摩根主要是香港那边面试的”。

“这是上国投和JP摩根合资,并且由中方控股的合资公司,投资副总监的履职,竟然绕过副总经理和投资总监!”吕俊说,“种种迹象表明,Mandy处处针对我,我只能离职”。

“铅笔”的生存法则

记者试图联络上投摩根总经理王鸿嫔女士。

该公司市场总监朱戈宇表示,当日已与mandy取得联络,并就上述问题以公司主体对外发布。

朱表示,对于杨逸枫的招聘问题,公司认为是符合正常招聘流程的,不存在针对某个人的事情;而有关交易室的权限,朱说,这在业界本身即有分歧,不同公司采取的策略往往不同,上投摩根将交易室收归总经理直管,是出于有利于监管的角度。

尽管上投摩根声称,绝无针对吕俊个人之意,亦尊重吕俊个人选择。但吕却表示,其实自加盟上投摩根以来,对Mandy强势性格的隐忍,令吕俊延迟至今,才作出最终离开的选择。

上投摩根2007年春节年会上,有员工总结出在上投摩根的生存法则,“我把自己当成是铅笔,随便怎么削都可以”。

铅笔的生存法则得到了多位上投旧将的认同。

“我是钢笔!我不愿意被随意削来削去!”吕俊说。

吕说,外界一直以为上投摩根对其信赖有加,其本人也在多种场合表达对上投摩根的感谢,但今时今日想起过往之事,仍是唏嘘不已。

“我从2004年加盟上投摩根,最初的两年是投资部副总监,直到2006年我才升任投资总监,在那两年中,Mandy还在外陆陆续续找投资总监,可想而知,一个长达两年没有投资总监的基金公司是如何过来的?”

“我只能用业绩来证明自己,这还不够,我还必须带出团队,结果证明,上投摩根的团队也是业内最优秀的之一,这才在2007年6月份获得副总经理的批文。”

而这个副总经理,相对于业内同时代同水准的基金投资人来说,显得有些迟到了。如广发的朱平2005年5月就已是副总经理。

“所以外界有人说我当上副总经理就撂挑子,是误会了。”吕俊说。

② 如何切实做好基金公司的各项制度

一、专业委员会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非常设的议事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授权,决定基金经理的任免。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
也是非常设议事机构,一般由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二、投资管理部门
(一)投资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计划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二)研究部:研究部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支撑部门,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
(三)交易部:交易部是基金投资运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交易计划。
交易部的主要职能有:
(1)执行投资部的交易指令,记录并保存每日投资交易情况;
(2)保持与各证券交易商的联系并控制相应的交易额度;
(3)负责基金交易席位的安排、交易量管理等。
三、风险管理部门
(一)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进行独立监控,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
(二)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或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该部门工作主要对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预防风险的存在。
四、市场营销部门
(一)市场部
市场部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募集和客户服务及持续营销等工作。
市场部的主要职能有:
(1)根据基金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基金公司内部状况设计基金产品,并完成相应的法律文件;
(2)负责基金营销工作,包括策划、推广、组织、实施等;
(3)对客户提出的申购、赎回要求提供服务,负责公司的公司形象设计以及公共关系的建立、往来与联系等。
(二)机构理财
为了更好地处理好共同基金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两块业务须在组织上、业务上进行适当隔离。
五、基金运营部门
(包括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两部门)基金清算是基金份额和资金的交收情况;基金会计是有关基金业务的有关处理。
六、后台支持部门
(一)行政管理部
(二)信息技术部
(三)财务部

③ 基金运作费含义和提取规定

基金费用
投资基金同购买商品一样,购入之前,必先问价。投资者除了要知道自己买卖基金时应交纳的费用外,基金管理人代投资者投资证券需要收取的各种费用也应当称为投资者关注的对象。因为,清楚基金公司的各种收费,是基金投资计算成本的重要一环,如有失误,买卖基金或日后赎回时,便有可能蒙受损失。

基金运营费用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费管理费是指支付给实际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基金管理人的费用,也就是管理人为管理和操作基金而收取的费用。管理年费通常从基金的股息、利息收益中,或从基金资产中扣除,不另向投资者收取。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人为保管及处理基金资产而收取的费用

基金上市费用
上市基金支付交易所的上市费用(封闭式基金)

证券交易费用
买卖有价证券的手续费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中期和年度公报及公开说明书的公告、印刷制作等费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召开年会基金持有人大会花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运作费运作费包括支付注册会计师费、律师费、稽核费等。

基金运营费用计提方法、标准及支付方式
基金运营费用指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其他费用等,这些费用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1)基金管理费,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所收取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按固定费率或固定费率
加提业绩表现费的方式收取管理费。业绩表现费指固定管理费之外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与基
金业绩挂钩的费用。按固定费率收取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算,定期提
取。

l 每日计提的管理费=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2)基金托管费。指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收取的费用,通常按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
日计算,定期提取。

l 每日计提的托管费=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3)其他费用。包括注册登记费、席位租用费、证券交易佣金、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
和持有人大会费等。

目前我国基金的管理费年率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25~1.5%。基金托管费年率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5%。与发达市场的平均费率水平基本接近。

上述基金营运的费用及收费方式等都将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布。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经营证券投资信托的基金管理人不完全等同一般的法人公司。从客观上讲,管理人不过是个委托代理机构,其本身并没有经营信托财产的实务。它只负责基金资产的日常投资和操作。基金资产由信托人名义持有,由投资者最终拥有。运用信托财产投资证券所创造的收益,除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和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后,应按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配给基金单位持有人。税收上,鉴于证券投资的特殊性(即收益的来源只有一个渠道--信托财产),为支持基金业的发展,各国和地区的税法一般都规定管理人免税。投资者在取得基金分配的收益后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可由基金公司代缴,也可由投资者自缴。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义务,同时也是投资人投资的成本因素,投资前应该了解的有关基金的各项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6日财税字[1998]55号)来征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税款。具体为:

(一)营业税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
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
1.基金管砣嗽擞没 鹇蚵艄善卑凑?.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所得税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
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
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
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
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
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
税。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
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④ 基金公司的制度有哪些

一、专业委员会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非常设的议事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授权,决定基金经理的任免。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
也是非常设议事机构,一般由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二、投资管理部门
(一)投资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计划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二)研究部:研究部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支撑部门,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
(三)交易部:交易部是基金投资运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交易计划。
交易部的主要职能有:
(1)执行投资部的交易指令,记录并保存每日投资交易情况;
(2)保持与各证券交易商的联系并控制相应的交易额度;
(3)负责基金交易席位的安排、交易量管理等。

三、风险管理部门
(一)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进行独立监控,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
(二)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或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该部门工作主要对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预防风险的存在。

四、市场营销部门
(一)市场部
市场部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募集和客户服务及持续营销等工作。
市场部的主要职能有:
(1)根据基金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基金公司内部状况设计基金产品,并完成相应的法律文件;
(2)负责基金营销工作,包括策划、推广、组织、实施等;
(3)对客户提出的申购、赎回要求提供服务,负责公司的公司形象设计以及公共关系的建立、往来与联系等。
(二)机构理财部
为了更好地处理好共同基金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两块业务须在组织上、业务上进行适当隔离。

五、基金运营部门
(包括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两部门)基金清算是基金份额和资金的交收情况;基金会计是有关基金业务的有关处理。

六、后台支持部门
(一)行政管理部
(二)信息技术部
(三)财务部

⑤ 急求《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已经2003年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则,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五)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人出具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八)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三)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或者申请书;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拟定文本;
(四)资产托管协议;
(五)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六)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七)负责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主办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八)净资本计算表和最近一期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进行审查。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对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证券公司方可推广其所提交备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一)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四)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五)各类风险揭示;
(六)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百分之十。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证券公司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六)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七)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八)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第四十五条 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十六条 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客户资产中的货币资金进行管理;客户有要求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业务,并将托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第五十四条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二)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五)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

第五十六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备案或者申请;已经受理的,暂缓进行审核。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并报注册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证券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将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暂停履行职务、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客户资产的托管;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即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通过固定席位进行交易或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证券用于回购;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超出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者超比例从事关联交易;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通知、报告义务;
(九)从事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十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十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六条 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履行托管职责;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七条 其他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有关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暂停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停止资产管理活动,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权益登记、转账过户、资金划拨、监督运营等事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七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已核准的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继续有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变更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本办法实施前开展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

第七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遵照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同时废止。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2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⑥ 基金和其它机构的席位是向证券公司租的还是直接向交易所申请专用席位,或者两者都可以

2007年2月16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不同基金可以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席位。《通知》还规定,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

⑦ 证券账户内有基金如何转户

转户复的操作流程:
1、将证券账制户中除股票外的全部资金转到相对应的银行。
2、第二日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到原券商处办理以下手续。(注意当天不能有股票买卖及银证转账业务,否则当天不能办理以下手续 )
①沪市有无股票都要办理:申请撤销指定交易
②深市有股票的:申请股票转托管(要填写欲转户去的新券商全称及席位号:XX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XX证券营业部及其深圳的席位号)办理时原券商会收取30元费用,没有深圳股票的不用办理转托管。
③撤消资金账号的第三方存管关系并销原券商资金账户
3、到新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办理上海指定交易。

⑧ 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业务区别是什么

一、用途不同:

1、证券公司是从事证券业务的,比如股票买卖。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是需要有席位的,也就是一种交易资格,但是个人没办法取得这种资格。而证券公司有这种资格。

2、基金是把小股资金集合起来进行投资的。基金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基金,也就是这个基金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在法律上有法人地位。

二、方法不同:

1、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

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2、从狭义来说,基金公司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从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三、作用不同:

1、当你想要投资到证券市场上的时候,就要借用证券公司的资格,也就是把你的钱存进它的户头,然后再进行交易。实际的交易都是你自己在进行,只需要给证券公司一笔手续费,相当于租用交易席位的费用。

2、购买基金相当于把钱交给它,然后一切的交易都有它来负责,最终的收益扣除公司的运作成本就是你自己的收益,会返还给你。但是在此期间你的钱的支配权在它手中。

(8)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通知扩展阅读:

一、证券公司的分类

1、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2、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3、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4、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二、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⑨ 基金交易中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策略问题
(1)我应该从哪里着手,开始筹划投资于开放式基金?
如果您手上有了合适的资金,准备投资于基金,那么在投资之前,您还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A、明白自己,了解个人需求
在您购买基金之前,先要花点时间作一下自我评估。为了协助您的财务规划,我们建议您考虑四个问题:
您的收入支出情况:您有多少钱可以投资?
您首先需要考虑自己的财务状况,例如目前的收入、开支、储蓄以及额外的收入来源等。假如您的财务状况比较宽裕,能够承担较高的风险,应采取比较进取的投资方针。相反,您就应当采取比较稳健的投资方针。

您的投资目标:您为什么要投资,对收益有什么期望?

您的投资目标应该是根据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确定的。人生历程中会有不同的需要。现在如何?短期内如何?长远又如何?无论您的投资目标是什么,关键是要切合实际,这样才能决定需要多少的回报。当然,如您希望投资能于一夜之间增长数倍,基金投资就未必能达到您的期望。

您的投资期限:您估计可以投资多长时间?

如果您的投资期限较长,您可以相对承担短期损失的风险,同时预期实现长期较高的收益。反之,则应当进行较为稳健的投资。
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您对短期内的大幅亏损怎么看?
每一位投资者都需要了解风险与回报的关系,以及学习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这个情况因人而异,因为它取决于每个人对风险的看法。例如,同一项投资策略,部分投资人会认为它稳健,但在其他投资人眼中却过于进龋了解您对风险的看法和态度,有助于您制定合适的投资计划。
B、认识您的投资选择
市场上的基金也有不同的类型,您需要注意阅读每种基金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这些资料可以帮助您了解基金的收益、费用和风险特征,从而判断某种基金是否切合您的投资目标。此外,您还需要注意各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从而对准备投资的基金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这些资料您都可以通过报纸、基金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公司的互联网站得到。
C、了解投资需办理的手续
开放式基金的买卖是很方便的,通常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银行的网点销售。在投资前您需要通过阅读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及销售机构的规定了解需办理的手续,并准备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例如身份证等),开立符合需要的银行卡并存入足够的资金。等将来条件成熟以后,您还可以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更方便的方式进行基金买卖。
(2)何时是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最佳时机?
A、要想判断短期大盘的走势,选择一个最佳的投资开放式基金的时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任何人也无法做出完全准确的判断。
B、相对来说,投资者综合自己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资金成本、投资规模等因素采取分批投资的办法是一种较好的策略。但对于持有大额资金的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大多数的基金公司对大额投资者有一定的费率折扣,投资者在考虑分批投资的策略时,还应该测算费率折扣对投资成本的影响。
C、最后,从国外证券市场的走势看,在何时进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对投资者的长期收益没有太大的影响。
(3)证券市场下跌时,该如何操作?
国外的研究表明,证券市场呈现一种波动中上升的趋势;不管在证券市场哪个阶段买基金,长期的收益基本没有区别,投资者应把眼光放远,不要局限于短期。

其实,市场的下跌往往会为我们创造一些好的投资机会。
(4)现在的股指太高了,是否等它降下来再买基金?
现在的股指正处于历史的最高区段,但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股指将是一个屡创新高的过程,现在的高位是相对于过去而言的。

股指涨跌和基金涨跌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基金净值的涨跌还要取决于基金经理的水平。因此,投资者在决定购买基金时,既要考虑整个市场情况,也要考虑基金管理公司的水平。

(5)如果基金净值跌了,我是否一定要赎回?怎样选择赎回的时机?

不一定。基金净值下跌有多种情况,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长期的。原因可能是大市变坏,也有可能是基金公司管理水平下降。因此,当基金净值下跌时,您需要作出谨慎判断,基金净值下降是因为市场形势发生了长期变化、还是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了重大异动。如果是后者,在短期内又没有改善的迹象,您就应该考虑卖出该基金。如果是市场形势发生了变化,您就不适宜贸然作出投资决定。因为市场变化是无法预期的,下降可能是长期的,也可能是短期的。假如因某只基金价格下跌,就匆匆把它卖出,而不理会该基金以后的上涨机会,这种做法就会让短暂的市况变成永远的亏损。
(6)投资开放式基金的期限最好多长?

投资于基金的获利秘诀在于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所以频繁的短线进出并不适用于基金投资,反而会白白损失手续费,故投资者宜事先做好中长期的投资规划。

以闲钱投资,尽量不要负债投资,以免受利息负担所累,而且长期投资中难免有盘整或下跌行情,闲钱投资心情较平静,不为短期套牢所苦;

彻底了解投资基金的特性,以免选择不适合自己的基金品种;

分散投资、分批买进,避免将所有鸡蛋放在同一篮子里,忽略了分散风险的重要性。

投资者是否决定赎回,除了上面的因素外,主要应当考虑自己的财务计划,根据自己的财务安排来考虑是购买、继续持有、还是赎回基金单位。
(7)购买基金后,我应该做些什么?
购买开放式基金后,您还可以花一些时间来跟踪您所投资基金的表现情况,再结合自己的投资需要和财务状况来调整投资组合。
A、留心您所持有基金的公告等披露的信息

关心您投资基金的表现,如基金单位净值、投资组合、投资策略以及对后市的看法,掌握该基金的投资现状和收益水平。
B、注意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变动
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了重大人事变动,那么您应该密切关注该基金的投资变动情况,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C、了解市场对基金投资的评论

您可以借助一些专家对基金市场的评论,加深对基金投资的全面认识,比如同类基金的业绩表现,投资市场的景气状况等,以此来帮助您对投资基金的相对表现和发展前景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D、根据自己的支出需求,调整分红方式

开放式基金有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两种方式,您可以自由选择。如果您希望能够增加基金投资额,您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红利再投资的方式,这样可以简化再投资手续并节省费用。
E、咨询投资顾问,协助投资
投资者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的投资顾问,听专家分析,可以使您对资产的运行状况有更清楚的认识。最后,不论选择哪一种基金,都必须时常关心自己所投资基金的绩效和投资策略是否符合当初投资时的预期。如果有任何疑问,都应该随时向基金公司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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