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谁
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6月01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目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工作人员担任。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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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我国就首次提出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5月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与管理,存款保险机构也设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金融稳定局)。
尽管条例已经提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如果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就可能影响公正性、出现工作效率较低,难以有力地承担起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重任。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独立机构,往往对参保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
由中国人民银行独资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专门管理机构,是推动商业银行良性可持续发展和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市场化、推动中国金融更加开放的一个有力举措,代表了整个中国金融体系的一个全面可持续的发展进步。
『贰』 哪些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版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权的其他存款除外。
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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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介绍如下: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叁』 存款保险是指什么向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喵喵保)
『肆』 存款保险属于什么保险啊
存款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
按照保险性质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契约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商业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不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是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考虑的。社会保险通过形成专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中断劳动,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质帮助,实质上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政策性保险是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该领域的危险保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它是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存款保险不仅具有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的功能,而且对于增强金融政策的适应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的成长、保障一国金融秩序的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存款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并且其诞生时就具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另外,把存款保险定位于政策性的保险,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它完全符合政策性保险的法律特征。
政策性保险介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突出的表现在其政策性上。
1,政策性保险通常不受各国商业保险法的规范,也与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没有关系,而是由另行制定的专门政策性法规加以规范。存款保险的运作就是受专门的存款保险法律、法规制约,如美国的存款保险受到联邦存款保险法的规范,日本的存款保险受日本存款保险法的规范,我国台湾的存款保险受存款保险条例规范。
2,将何种保险业务或在何时将其列为政策性保险并享受国家政策的支持,是由国家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另行安排的,这种安排突出表现为相关政策对政策性保险经营内容、方式、费率、承保金额和赔偿方式等的统一规范性,保险契约双方当事人缺乏自主权。存款保险完全符合这一法律特征,前面分析存款保险的特点时已经提及,这里不在赘述。
『伍』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条例》明确,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一是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二是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三是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陆』 存款保障基金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保障社会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而集中起来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是社会保险的核心问题。
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大财政干预力度,走市场化、社会化之路,并通过立法调节,是解决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
日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透露,国家将修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项的讲话预示着国家在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和方法上将有重大改革,有关人士指出,这种改革也是在看到过去社保基金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后所作的抉择。
事实上,华北石油管理局失业保险金的违规发放只不过是近些年以来我国社保基金管理黑洞的冰山一角。此前,已经有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和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社保基金被骗、广州8亿元社保基金被挪用等恶性事件被披露于众。
认清当前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问题,有助于对症下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以使其真正实现保值增值和为多数民众服务的目的。
社保基金管理问题
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还存有诸多的问题,综合看来,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各级别、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造成地区、部门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同时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另外,各部门分别设置管理机构,造成机构重置,人员臃肿,效率低,浪费严重。
二是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保值增值。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性为主,投资模式单一,除保证正常开支外,其结余部分仅限于存入专业银行或购买国债。近几年,银行存款率的不断下调使基金收益率也不断下降,国债的利率受银行存款率的影响也大幅度下调,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效益越来越差,加之通货膨胀,基金的保值都成问题,增值就更无从谈起。
三是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我国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挤占和贪污的现象屡屡发生。
四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使用是广大职工人员十分关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贴、失业保险金领取、养老保险金发放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项目应该公开化、透明化。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贪污的现象却屡屡发生。
解决途径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采取如下对策加以完善。
首先,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通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既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基金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和责任,又强化了基金监督的手段。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保证基金安全和完整,预防挪用滥用基金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机构、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暂存收缴的各项基金收入,除按规定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基金外,一般只收不支;支出户主要用于支付基金开支项目,除按规定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一般只支不收;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基金,其作用是接受从收入户划入的资金并向支出户拨付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必须从支出户中拨付。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金应定期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月或季将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数额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资金;需要调整预算的,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财政部门除根据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和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这一措施一旦得到全面落实,相关部门的责、权、利也就得到了清晰的定位,对社保基金的管理会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其次,注重发挥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财政部门虽然也参与基金的管理,但并没有发挥其优势。我国没有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对全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国家、单位、个人社会保障负担到底有多大,谁也说不清楚。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利于政府统筹规划社会保障事业,克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混乱。同时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有利于实现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规则化,防止基金的挪用、贪污或浪费。
第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市场化、社会化。作为基金管理的主体??政府不再担当实施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角色,只需要制定规章制度,保障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市场营运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督。基金的筹集渠道也可以多样化,如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社会保障彩票等。我国已经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就业形势也比较严峻,仅靠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难以弥补基金缺口。
在基金的防损方面,为了更有效地堵塞虚报、冒领等“黑洞”现象,必须加大各个机关之间的相互合作。我国在许多城市的街道社区已经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他们作为养老金领取资格的审核主体,能够有效地监督基金的发放。同时我们也要发挥网络的优势,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网络,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联网沟通,以便及时了解信息,杜绝虚报、冒领。
在基金的具体运营方面,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机构,或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使基金按照市场规则运营,这既有利于提高基金的使用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又能杜绝基金被挤占、挪用、贪污现象的发生。
第四,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对基金运营情况的监督。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尚未出台,因此及时修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从现实情况来看,整个条例要体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公开化、透明化,同时还要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收缴,如筹资的方式、渠道,收缴的机关,收缴后存放的地点等。二是基金的营运,如投资的方式、日常开支方面的规定等。三是基金的发放,如基金发放的机构,发放的方式等。四是规定有关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应受到何种处罚,同时规定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应该承担的责任。
除此之外,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由立法部门牵头,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协作,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社保基金加以监管,从而建立起严格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柒』 存款保险基金不予保险的存款有哪几种
从存款的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和我们每个存款人息息相关,通过存款保险回,切切实实保障了存款人资答金的安全。
如今,在《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四年后,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
公开信息显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简单点说,所谓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就是专门针对银行的保险公司,专门应对银行破产的一家国家背书的企业。
存款保险仅限于存款,无论是银行理财还是基金、小贷公司,都不属于保障范围。
目前参加存款保险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这一点是国际通行做法。
『捌』 你知道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由谁管理吗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单独成立一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由原武汉分行行长任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