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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应交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5-12 18:46:35

『壹』 长期股权投资要交企业所得税么

税务上分股权投资所得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股权投资所得不能扣除成本、摊销、减值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可以扣除
全部按成本法核算

一、股权投资所得
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对于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上,税收上仅认可成本法核算,因此,与会计核算有所不同。

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别注意:
股权投资转让收到的收益,可能分为
1、投资成本分回
2、投资所得
3、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见国税函【2004】390号,可能是吧

如要进一步知道,我空间有QQ联系

『贰』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的方法有哪些

对投资企业应计的股息性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有以下三种:
1、将股息性所得不并入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下列公式单独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投资企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股息性所得÷(1-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2、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先将股息性所得还原为税前所得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时,投资企业同样先将股息性所得还原后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
3、投资企业将股息性所得还原为税前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性所得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在不超过按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内,从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中据实扣除,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由投资企业向以后年度结转。
综上所述,投资者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是指股息性收入,是股权投资收益扣除费用后的资金余额。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的方法有几种,其中用的比较多的就是将股息性收入直接计为税前所得,当做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所得税。

『叁』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营业外收入 是否交所得税

是。

根据题目可知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在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4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3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0万元

营业外收入400万元

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与填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因此在题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3000万元,与会计处理存在400万元的税会差异,会计处理的“营业外收入”400万元也属于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长期股权投资应交所得税扩展阅读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肆』 长期股权投资怎么交税

根据国税函【2007】第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股权转让的所得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个人股权转让 纳税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其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伍』 长期股权投资的应交所得税怎么计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得到的股利分红
记入“投资收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以利润总额调增或调减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等于应纳所得税额的税额。

『陆』 采用权益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要交所得税吗

不需要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要等股权实际交易后再依法纳税。

『柒』 长期股权投资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么

应该分两种情况:

一、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所得税率高于或等于企业法人所在地所得税率,所得分红不要交纳企业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所得税率低企业法人所在地所得税率,所得分红应就差额部分补交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所得

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对于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上,税收上仅认可成本法核算,因此,与会计核算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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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账务处理

公司投资取得的分红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

『玖』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法人股权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二、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

①红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②转增资本: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二)境外自然人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
二、股权转让: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拾』 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调增吗

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不调增。
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不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调减项目处理。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在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投资收益并不计入应税所得额;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按税法规定由被投资单位进行弥补,投资单位不得将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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