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
对冲基金不受监管;共同基金的监管比较严格。内
对冲基金一般通过容私募发起;共同基金多是通过公募,公开大做广告以招待客户。
对冲基金通常设立离岸基金;共同基金不能离岸设立。
⑵ 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运营问题:
(1)可否允许在华注册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LP”)募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资股权基金。
1、是否将境外LP的出资比例限定在基金认缴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3、募集设立外资股权基金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2)共同基金限制扩展阅读:
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⑶ 共同基金包含什么内容
共同基金(Mutual Fund)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
基金简介
基金型公司设立条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
概念
就是汇集许多小钱凑成大钱,交给专人或专业机构操作管理以获取利润的一种集资式的投资工具。
在国内,共同基金的正式名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是由投信公司依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主要的投资标的为股票、期货、债券、短期票券等有价证券。
在美国,通称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除了证券投资外,也投资黄金(或其他贵重金属)、期货、期权(options)和房地产等。
另外,英国系统的基金(包括许多对全球各地发行的海外共同基金)则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投资标的也相当多样化。
基金的优点
分散投资风险
共同基金的资产较一般投资人来得庞大,故足以将资金分散於不同的股票、甚至不同的投资工具中,以达到真正的风险分散,而不致因一支错误的选股,而产生重大的亏损。
专业操作管理
共同基金公司聘有专业基金经理人及研究团队从事市场研究,对於国内、外的总体、个体投资环境,及个别公司状况都有深入了解。而且,只要花少许的基金管理费就可享受到专家的服务,可以说是小额投资人的最佳福音。
最佳节税管道 (1)国内基金:股票型基金买卖价差产生获利时,依现行法规得以免税;至於基金配息给投资人时,若此配息的来源是投资标的所产生的,则需纳入综合所得税,并可依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规定,享有二十七万元的免税额。
(2)海外基金:中国税法目前采属地主义,个人投资海外共同基金,无论是买卖价差所产生的资本利得或配息,皆不必纳入个人所得中报税,可以合法节税。
变现性相当灵活
当投资人不想投资时,可随时选择退出,赎回国内债券基金的款项,可於申请赎回之次一营业日收到,国内股票型基金及海外基金约一周可拿到款项。不像其他的投资工具,有卖不出去的风险。
小额资金即可投资全球
共同基金是将投资分散於不同之标的,甚至不同的金融市场(区域、国家)。投资人最低只要三仟元(定时定额),就可分享到全球各地区经济成长的成果。与其他投资工具比较,投资下限小了许多。
安全性高
共同基金是采保管与经营分开的原则。若基金公司或保管银行不幸倒闭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请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权利,投资人的权益不会因而受到影响。
⑷ 什么是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是信托基抄金的一种,袭在美国又称为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y),在香港一般翻译为互惠基金,台湾也是使用共同基金为翻译。在中国大陆,一般的投资者并不使用共同基金这个词汇,而是以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词汇取代之。此种金融商品的产生利基点是建立在专业金融从业者的知识和信任之上而得以产生,由于一般大众不懂跨国投资外国金融商品的诸多法律和语言问题;也没有专业操盘的技术分析能力,所以支付一点手续费将钱交由有公信力金融机构的团队操盘,大众只需约略的选择投资标的和风险度即可。
共同基金是由基金经理的专业金融从业者管理,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营利性的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同基金购买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商品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以获得利息、股息或资本利得。共同基金通过投资获得的利润由投资者和基金经理分享。
由于共同基金吸纳的是公众的资金且很大程度是建立在对金融机构的信任上运作,导致有一些蓄意诈骗或欺瞒的空间出现(例如:金融海啸时的麦道夫事件),各国政府都对其实施比较严厉的管制,其组建、信息披露、交易、资金结构变化和解散都受到法律法规限制, 美国的管制尤其严格。
⑸ 为什么投资基金的投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原因不同
首先所有基金都要有资质限制,你得开户,填写你的个人信息,保证你是中国公民,并且是实名制的,防止有人洗钱
第二,对金额有一定限制:
公募基金1000元起可以申购,基本相当于是个人就能买,但考虑到基金公司和银行的运行成本,那么肯定不能让你一次10块八块的小额度买,起码1000块吧
私募基金是因为 风险比公募大一些,所以起点一般是100万或者200万
特别牛B的私募,比如王亚伟的私募,门槛是2000万,是为了保证基金规模的同时尽可能少一些客户,便于沟通和服务
⑹ firstrade证券公司共同基金卖出买入有什么限制吗
如果是在firstrade证券公司第一次投资共同基金,起步是500美元,续投是100美元。卖出和赎回的金额不能低于500美元,除非持股数总值低于这个数,要不然得收取19.95美元的费用。
⑺ 共同基金和公募基金是一个意思吗
不一样
共同基金亦称股份不定投资公司。一种为小额财产所有者提供投资,经内销可随时兑换成现金容的股票的投资信托基金组织。在西方国家,由于有价证券市场发达,投机活动严重,人们无法决定购买哪种股票或何时买进和卖出为好。
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of Fund)是指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公众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7)共同基金限制扩展阅读:
通常,每股只代表共同基金的净资产价。值(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再除以股份数)。近年来,中国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共同基金组织,这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繁荣证券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私募基金是大家都比较重视的一项业务,它可以一定程度反映一个公司的水平。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
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公募基金在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
⑻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包括什么具体内容
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0-35%,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5%-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⑼ 《新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一、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私募证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针对适用范围,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充分结合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市场运行实际情况,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新基金法。并通过设立第十章专章对其进行原则性规定。自此,以非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首次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
(一)采用合同法理论,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新基金法总则部分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进行了规定,即“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不同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现实需求。
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对基金财产债务承担的自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还规定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由基金托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上述条款都表现出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赋予基金合同当事人更多选择的权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引入合伙企业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比现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合伙企业。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种类,将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合伙企业性质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和监管力度。
(三)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严防非法集资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确定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性条款,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提供了法律防火墙,严格控制合格投资者的人数,有效地防止非公开募集基金违法乱集资,也预防了在基金证券投资过程中因投资不利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册,确立自律登记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证监会在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环节上设置行政审批的障碍,明确规定了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登记制度豁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的事前注册义务,减轻了其设立的成本,降低了设立的难度,通过加强协会自律管理,给予市场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业协会在行业的地位,为基金行业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将对行业发展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五)加重管理人义务,债务无限连带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一方面扩大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范围,充分尊重了投资各方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债务承担的义务,有效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六)私募股权基金应守法,违规投资证券适用本法
为了严防私募股权基金在实践中违反《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投资于证券市场,发生监管套利行为,新基金法有针对性地对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也适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权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也明确地纳入了新基金法的规制范围内。
二、适度松绑行政管制,关联交易首度放开
(一)放松审核标准,提高申报门槛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证监会进行审核。
新《基金法》的这一规定明显提高了申报审核的标准,提高了进入证监会审核的门槛,放宽了公开募集基金对基金经理自行选聘的权力。
(二)放开法律禁止闸门,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关注的一点在于,确认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而这极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产生侵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而相关监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且对上述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则由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来进行,在制度设计层面是典型的自己监管自己。在外部监管层面只规定了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而备案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基本上不具有监管的效力。
虽然新基金法针对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产生利益冲突后的解决进行了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无底限的放宽监管力度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实现。
(三)建立激励机制,员工持股计划首实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这一规定针对基金从业人员想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证券投资收益的需求,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鼓励相关专业人士恪尽职守,取得长远收益,也是防范基金从业人员通过“老鼠仓”对自身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正面制度设计,但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有待验证。
(四)促进市场繁荣,关联交易附条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现行基金法对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要求使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规定极大地促进了证券投资市场的积极性和流动性,但是如何保证在利益冲突时,基金管理人不会利用基金财产实施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落到实处,实际操作中对证监会的监管必然会带来压力和挑战。
三、提高风险控制监管力度,从业人员成防范重点
(一)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力度,禁止内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所实施行为的类型,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禁止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对于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证监会还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经证监会批准,还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或者申请司法机关,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阻止其出境,并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二)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三)严控基金管理人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新《基金法》增加了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义务的相应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监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得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四)明确基金托管人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未能勤勉尽责或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责任承担问题,证监会、银监会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权力机关还可以限制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或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加强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规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投资人损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规定了风险准备金制度及其适用条件,明确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二)明确投资人知情权,可查私募财务信息
新《基金法》特别规定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投资人常设权力机构,加强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强了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的日常管理,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职权。
(四)加强投资人对基金监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规定,因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不足50%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首次召集失败,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区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资,私募符合标准的可转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严,禁止未经注册变相募集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定义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内涵,私募投资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对象进行了明确,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明确非法集资的形式,严禁宣传推介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四)引入竞争机制,私募符合标准可转公募
新《基金法》允许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这相当于为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引入了更多竞争主体,一方面促进了公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将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纳入公开募集基金严格的监管体系中。
六、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细化责任分配
(一)基金服务机构首入法,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实行注册或者备案制,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基金服务机构准入制度的具体规定则由法律明确授权证监会制定。
(二)明确各方法律责任,连带责任适用广泛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另外,关于基金服务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新基金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勤勉尽责义务和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业协会地位,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强制性入会,纳入证监会监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该规定是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基金服务机构则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还明确了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的机制,将其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二)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保护投资人
依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行业协会将发挥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维护投资人利益;
3、开展行业服务。
⑽ 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的区别
1、投资者人数对冲基金:严格限制 美国证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里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规定:参与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共同基金:无限制。 2、操作模式对冲基金:不限制, 投资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技术,包括卖空、衍生证券的交易和杠杆,基金经理比较能够充分发挥个人的投资理念和经验,把握更多的投资机会,获取更大的利润。 共同基金:限制,受制于投资品种、比例以及决策模式等限制。基金经理容易受业绩排名等因素干扰从而放弃基金长期收益目标,转而追求短期效益。 3、监管对冲基金:不监管 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曾规定不足100投资者的机构在成立时不需要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并可免于管制的规定。因为投资者对象主要是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的个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强。共同基金:严格监管 因为投资者是普通大众,许多人缺乏对市场的必要了解,出于避免大众风险、保护弱小者以及保证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行严格监管。 4、筹资方式对冲基金:私募,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顾客时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投资者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参与: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通过别的基金转入;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共同基金:公募,公开大做广告以招徕客户。
5、能否离岸设立对冲基金:通常设立离岸基金,好处:避开美国法律的投资人数限制和避税。通常设在税收避难所如处女岛(Virgin Island)、巴哈马(Bahamas)、百慕大(Bermuda)、鳄鱼岛(Cayman Island)、都柏林(Dublin)和卢森堡(Luxembourg),这些地方的税收微乎其微。MAR于1996年11月统计的对冲基金管理的680亿美元中,有317亿美元投资于离岸对冲基金。这表明离岸对冲基金是对冲基金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WHFA统计,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计算在内,离岸基金管理的资产几乎是在岸基金的两倍。共同基金:不能离岸设立。 6、信息披露程度对冲基金:信息不公开,不用披露财务及资产状况。共同基金:信息公开。 7、经理人员报酬对冲基金:佣金+提成,获得所管理资产的1%-2%的固定管理费,加上年利润的5%-25%的奖励。这种形式使得基金经理具有很强的激励动力。共同基金:一般为固定工资,基金经理激励动力相对较差。 8、经理能否参股对冲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般是基金发起人,持有基金相当份额,对比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的基金经理更关心基金的运作情况。共同基金:一般不参股。 9、投资者抽资有无规定对冲基金:有限制,大多基金要求股东若抽资必须提前告知:提前通知的时间从30天之前到3年之前不定。
共同基金:无限制或限制少。 10、可否贷款交易对冲基金:可以自有资产作抵押贷款交易。共同基金:不可以贷款交易。 11、规模对冲基金:规模小,全球资产大约为3000亿。共同基金:规模大 全球资产超过7万亿。 12、业绩对冲基金:较优 1990年1月至1998年8月间年平均回报率为17%,远高于一般的股票投资或在退休基金和共同基金中的投资(同期内华尔街标准-普尔500家股票的年平均增长率仅12%)。据透露,一些经营较好的对冲基金每年的投资回报率高达30-50%。共同基金:相比要逊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