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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投资协会

发布时间:2021-05-15 01:15:05

1. 中国投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投资协会(英文名称: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IAC,以下简称协会) 。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资本投资的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研究机构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四条 主管部门与登记机关:协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协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平等协商、协调服务的原则,依法与会员开展双向服务活动,并接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
邮编:10003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投资页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2.充分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
3.随着政企分开和政府机关改革的推进,协会要逐步增强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投资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4.坚持共同需求的原则,围绕在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促进各类投资主体的健康发展。
5.促进多元投资主体格局的形成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推进投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
6.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7.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拓展投资渠道,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济合作。
8.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9.积极促进中国投资业与国际接轨,与境外投资机构监理广泛的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扩大对外投资,成为投资业的对外窗口。
10.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宣传。
11.加强投资主体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
12.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单位会员中,国有投资主体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以及少数地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资产规模大、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净资产、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影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以及非国有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主体是指由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机构、跨国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经营的机构和企业。
(四)个人会员是在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专业委员会考察同意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该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会员;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要求;
(四)完成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与投资业务由密切联系的领导同志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投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和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批准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和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实行总会、专业委员会两级组织体系。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章程的总原则下,制定工作条例,参加协会活动,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各种渠道筹集的协会发展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年2月17日中国投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hina Financi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金融投资、金融投资服务以及金融投资相关行业的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金融投资强国而奋斗。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金融投资行业市场行情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金融投资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金融投资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金融投资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金融投资行业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国内外投资投资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投资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促进金融投资行业投资市场及延伸服务发展,推动行业国际化进程,规范企业投资市场行为,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金融投资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投资经济交流活动,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投资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交流会;
(八)按照会员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九)办好金融投资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十)参与项目及金融投资论证评价,经授权参与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金融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该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4月2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介绍

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成立于2012年2月,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指导的版社团组织,地址设在北权京。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是在中国境内从事金融投资及金融投资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接受民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作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以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为政府和会员提供双向服务为宗旨,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振兴中国金融投资行业为己任,以提供调查研究建议、自律管理、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为基本职能,不断增强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协调企业群体行为的实力,增强提出政策建议、提供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和组织重大活动的实力,增强承担政府委托、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工作的实力,为同行的各界朋友提供优质的服务,共创金融投资行业美好明天。

4. 中国投资协会外资投资委员会,是骗子公司吗

这名字一看就很唬人,假的

5. 中国投资协会生态产业中心是什么机构

中国投资协会生态产业投资中心
中国投资协会(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IAC)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投资建设领域权威性、综合性社团组织。其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配合国家对生态产业规划投资的重视性,科学地引导和促进生态产业投融资战略,中国投资协会投资咨询专业委员会于2014年10月批准成立了“生态产业投资中心”。
中心的业务范围:
1、依照国家相关政策促进生态产业健康发展,配合协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产业、企业发展诉求和对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2、推动生态产业投融资合作,对政府和企业项目引导资金、专项资金、项目可研与评估、项目对接、战略合作进行有效的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3、组织开展生态产业投融资发展的主题论坛、研讨培训、技术推广、规划咨询、新产品宣传等活动;
4、提供生态产业国际化网络服务平台,促进生态产业投融资行业数据信息建设和信息共享;
5、开展生态投融资产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外资在国内进行生态投融资咨询服务,对我国的企业在海外开展生态投融资提供项目合作和促进服务,承办国内外生态产业投融资论坛、洽谈会、各项培训会等;
6、完成中国投资协会、投咨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按照以上业务范围,目前中心开展的主要工作有:
1、充分发挥由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优势,及时向会员单位传达国家生态产业政策、生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信息;
2、与会员企业就最新生态产业动向进行充分的交流与调研,并向政府反馈企业的意见;
3、通过组织论坛的形式,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沟通提供良好的平台;
4、进行相关课题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重大政策提供服务;
5、进行重大产业政策的跟踪调研和评估,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供信息;
6、建立生态产业专家人才库,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就企业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7、充分发挥信息、渠道和资源优势,通过组织企业间、行业间的交流,推动企业间、行业间的资源整合,促进共同发展;
8、参与协调地区性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9、通过中国投资协会投咨委生态产业投资中心掌握的资源,建立与国际性产业组织、国际重要经贸机构之间交流的平台;
10、建立中国生态产业数据中心,为会员和各类战略性生态产业投资主体提供生态产业市场信息,引导生态产业发展建设和投融资活动;推荐战略性生态产业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拓展战略性生态产业投资渠道,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济合作。

6. 中国投资协会外联投资专业合作中心程曦

中国投资协会的程曦很棒!他的投资很靠谱!她投过大型农业林业和牧业!还有商业地产,产业园。去年还指挥国际合作石油项目。人比较温顺,靠谱!

7. 中国投资协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贯彻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引导投资活动,反馈实施情况和政策效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投资主体对国家投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呼声。
2.向会员及时传递政府意图和政策取向等有关信息,向政府反映会员要求并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方面的建议,成为会员和政府间对话的窗口。
3.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会员的素质。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培训、专题讲座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4.建立中国投资企业家人才信息网络和会员联谊会制度,沟通信息,加强合作。
5.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会员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形势和发展趋势、重大的宏观经济决策背景,把握投资机会和规避风险。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拓展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合作。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协会与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投资、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通报全国在建项目投资规模、投资产业结构、地区布局、投资热点等等。
6.根据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要求,提供市场调查与分析、投资策划与决策、项目评估与工程咨询、项目融资与管理、企业诊断、企业兼并与资产重组、企业上市和海外投资,以及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监理等咨询、顾问服务。
7.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会员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会员解决在投资活动中遇到的矛盾问题,调解投资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
8.为会员向西部投资提供环境和投融资咨询,疏通和协调会员和当地政府间的关系,协助会员在西部地区寻找投资机会。
9.积极促进中国投资业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内外投资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招商引资和走出去战略,为会员的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提供信息和途径。
10.围绕投资活动中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

8. 中国投资理财协会是一个怎样的机构

从未听说过这样的协会。

9. 中国投资协会的主要职责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依据中国投资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的《中国投资协会章回程》的规定,答开展面向政府、会员和其它投资主体的服务活动:
1、贯彻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促进中国投资业的发展;
2、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
3、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的建议;
4、开展投资理论研究,组织专家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
5、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项目决策、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6、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
7、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专业讲座和现场考察;
8、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实施;
9、促进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对外交往和经济合作;
10、促使协会成员行为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1、办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凡有兴趣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拓展业务、谋求发展的投资类企业及组织都是中国投资协会的服务对象。中国投资协会愿与国内外各界朋友广泛联系与合作,以客观、公正和诚挚的态度提供各种方式的服务。

10. 中国投资协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于1995年11月14日。根据国家民政部整顿社团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研究决定,将1980年成立的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研究会和1995年成立的中国投资协会合并重组,成立新的中国投资协会,并于2001年2月17日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正式成立新的中国投资协会。会议通过了《中国投资协会章程》;选举国家计委原副主任、顾问陈光健为会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王文泽为常务副会长,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所长张汉亚为秘书长。2009年3月28日,协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选举张汉亚为会长,叶汇、宋绍乐、周培年等21位为副会长,张永贵为秘书长,并聘请中国投资协会顾问、名誉会长、特约常务理事;讨论通过《中国投资协会服务公约》和促进协会成员行为自律公约。
2013年3月29日,协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选举张汉亚为会长,叶汇、宋绍乐、周培年等21位为副会长,张永贵为秘书长。聘请陈锦华、成思危、陈光健、石启荣为名誉会长,张国宝、解振华、朱之鑫、彭森、张晓强、杜鹰、穆虹、鹿心社、张力军、姜伟新、李荣融、陈元、范福春、刘琦、邓楠、包克辛等16位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为高级顾问,丁士昭、王文泽、王春正、王荣生、史大桢、佘健明、吴小平等36位老领导、老专家为特邀顾问,胡祖才、李朴民、赵家荣、师荣耀等32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委的相关司长为特邀常务理事。
中国投资协会将发起200亿元现代农业基金
中国投资协会农业和农村投资委员会顾问魏相宾2015年1月18日表示,由中国投资协会农投委发起的现代农业产业基金正在筹建之中,目标是筹集200亿元基金,基金将围绕现代农业,以高科技农业为扶持重点。“预计第一期今年一季度将启动,有可能第一个受益的项目是植物工厂。”
国内首个自主研发、单体面积2.6万平米的标准化植物工厂1月18日正式亮相,这也是目前世界最大的植物工厂。该植物工厂由北京农众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项目总投资1.2亿元,目前已建成并投产运营。植物工厂包含食用菌、绿叶菜、茄果类蔬菜、花卉、药材五大栽培品系,满负荷运转下,预计年产蔬菜瓜果约700万公斤。该项目负责人姚旭表示,2014年第四季度四分之一厂区试运营期间已完成销售收入3000余万元。
国家发改委农经司巡视员胡恒阳认为,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一步加快,对农产品需求进一步增长。而要破解农产品需求增长和资源环境的约束的矛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国内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较为重要,其中发展设施农业是一个重要方向。
中国农科院研究员贺超兴指出,植物工厂是设施农业的高级阶段,能够使农业生产从自然生态束缚中脱离出来,按计划周年性进行生产,大幅度提高单位土地的利用率、产出率和效益。植物工厂在国外已经很发达,农众物联植物工厂的投产标志着中国本土化高科技设施农业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产业化、规模化运营实力,有利于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马晓河也称,我国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正在通过各种政策支持、财政扶持等手段,推动中国本土化植物工厂标准化、体系化、规模化发展。
魏相宾也表示,从资本领域来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现代农业企业最终发展目标一定要瞄准资本市场,这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据了解,北京农众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中国本土化高科技植物工厂项目,已经启动了IPO上市规划。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于1995年11月14日。
2000年,根据国家民政部整顿社团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将1980年成立的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研究会和1995年成立的中国投资协会合并重组,并于2001年2月17日召开会员大会正式成立新的中国投资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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