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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审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5-15 13:21:48

1. 如何取得基金经理从业资格

《任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做了详细的规定: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 如何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尽职调查

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活动过程,通常是先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筛选目标企业寻找投资机会,再有目标企业制定融资商业计划书,详细列出所需资金和投入时间以及盈利预测、销售和销售增长预测等私募股权基金关注的内容,然后私募股权基金方根据这份融资商业计划书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来决定是否投资,并就投资的价格和条款进行充分的谈判,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就会签署有关投融资等法律文件以进入目标企业,同时为目标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增加企业价值,最后以IPO、新三板挂牌等方式退出项目企业。

一、资金募集和基金设立
私募股权基金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其通常采用出资承诺方式,也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首先将根据投资计划结合各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模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基金组织形式,再按照基金组织形式的要求募集资本——基金。一般并不一定要求所有基金份额出资者投入预定的资本额,而仅仅只需获得由基金份额出资者给予投资数额的承诺,当基金管理人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时,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出资者进行出资注资即可。这种资金承诺方式,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尤为明显。在实际的资金募集活动中,募集时间一般会设有一定的筹集期限,当期限届满时,就会宣布基金份额认购截止,认购截止日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有多个。

二、项目筛选
首先,分析拟投资项目的企业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的素质和能力,并评估目标企业的管理水平。所有私募股权基金都非常重视对目标企业管理团队的考评,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从各个不同角度对目标企业的管理人和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考察,包括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融资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等。对于投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企业的销售和市场所占份额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企业增长期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更愿意投资于那些由销售型的企业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所掌控的企业。
其次,分析产品市场的构成。
最后,私募股权基金需要考察目标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含量或者技术含量,包括判断目标中所使用的技术是否国内外首创、是否具有先进性,其后备技术力量如何、技术产业化的可能性和市场前景如何等内容。

三、尽职调查或专业评估
对于经过筛选阶段的备选项目,私募股权基金在与企业管理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后,还需对该企业进行更为深入、复杂且耗时的尽职调查和专业评估,调查和评估结果将会影响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投资、如何投资以及投资多少的决定,此过程一般由私募股权基金自己组建的专业团队或者外聘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团队通常包括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在内。
企业管理调查和评估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企业创始股东和管理队伍的素质,包括对企业的事业心、发展企业的动力、信誉、创造性等;产品歧异性,包括产品特性、价格和分销渠道等;企业创新程度、技术队伍、技术水平及市场或同业中的竞争力;企业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内容。
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是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融资企业属于新开办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制度缺失,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企业双方应当在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估过程中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财务尽职调查可分为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会计政策、税费政策、薪酬制度以及具体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贷款、应付账款、应付税金、销售收入及成本、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现金流等,以更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损益情况,从而评估对目标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 财务尽职调查可分为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会计政策、税费政策、薪酬制度以及具体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贷款、应付账款、应付税金、销售收入及成本、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现金流等,以更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损益情况,从而评估对目标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四、投资决策与交易条款谈判况,从而评估对目标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
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企业的管理层或者实际控制人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定价;确定企业控制权、金融工具的种类、组合以及资本结构;对未来融资的要求、管理的介入和资金退出方式安排等内容。
四、投融资协议的设计及签署
投融资协议是以投资意向书为基础的正式法律文件,对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企业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投融资协议除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安排、投资方否决权和其他的公司治理结构、进入策略和推出策略等商业条款外,还有许多复杂的财务和法律条款,需要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谈判,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来纠纷的产生。
投融资协议中的进入策略通常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
退出策略通常有股权转让、目标企业股东或者管理层回购、发行股票上市及清算等方式,其中,通过目标企业发行股票上市退出是投资回报收益最好的退出方式。
五、提供增值服务
六、退出套现

私募股权基金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综述
尽职调查的一般流程是:立项——成立工作小组——拟定调查计划——整理/汇总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内部复核——递交汇报——归档管理——参与投资方案设计。
尽职调查的渠道包括:实地考察企业资产和设施;和目标企业管理层洽谈;与目标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会计师、律师进行咨询交谈;对目标企业的登记机关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络目标企业以前以及现在的业务伙伴、客户、供应商;调查同类企业的市场份额;行业中的其他私募股权基金的看法;甚至目标企业的竞争对手等渠道全方位了解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

企业管理尽职调查
一、企业管理尽职调查概述
企业管理尽职调查是私募股权基金为了更好的了解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目标企业如何进行人事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行政管理、合同管理、研发管理、生产管理、采购管理、营销管理等企业管理以及企业的负责人和管理层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评估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如何确定投资应该在哪些方面对目标企业的管理进行加强的一种调查方式。
企业并购的调查重点是法律文件的完备性,而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说,企业管理尽职调查的重点应该是与企业的经营生产相关的内容。

二、企业管理尽职调查的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管理尽职调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历史沿革;
成立背景及情况介绍;企业成立以来股权结构的变化及增资和资产重组的情况;企业成立以来主要发展阶段,以及每一阶段变化发展的原因;
2.企业成立以来业务发展、生产能力、盈利能力、销售数量、产品结构的主要变化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性质、投资收益等情况和被投资单位情况介绍;
4.企业历年股利发放情况和现在的股利分配政策;
5.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各机构的职能是是什么,会议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情况,多长时间开一次会议,会议记录等档案是否有专人保管等;
6.企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构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在外兼职情况;
7.企业股东结构,主要股东情况介绍:包括背景介绍、股权比例、主要业务、注册资本、资产状况、盈利状况、、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和主要股东业务往来情况(如原材料供应、合作研究开发产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共同使用、销售代理等)、资金往来情况、有无关联交易合同规范上述业务和资金往来及交易;企业主要股东对企业业务发展有哪些支持,包括资金、市场开拓、研究开发、技术投入等;
8.企业附属企业(厂)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企业与全资附属企业(厂)、控股子公司在行政上、销售上、材料供应上、人事上如何统一进行管理;
9.主要参股公司或企业情况介绍。

融资商业计划书的基本内容
融资商业计划书的全部内容可以简单归结为一个中心思想:就是希望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投资目标企业,企业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带去可行的投资收益回报。每个想融资的企业在融资过程都必须结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并围绕这一中心思想来制作融资商业计划书。一份完备的融资商业计划书其基本内容包括如下:

(一)融资商业计划书概要
融资商业计划书概要是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人首先看到的内容,所以它必须是浓缩了融资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的核心,是融资商业计划书精华之所在,它必须有让投资者有兴趣并希望得到更多关于企业信息的吸引力。内容简要是概要的基本特点,必须用简练而准确的语言撰写概要,在制作时必须努力控制在2000字左右完成概要的编写。概要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
2.业务经营;
3.企业概括;
4.管理团队和管理组织情况;
5.产品的行业情况及市场;
6.融资说明;
7.财务计划与分析(包括资金用途和盈利预测);
8.退出机制。

(二)企业及其未来
这一部分内容将涵盖企业大部分业务范围。私募股权基金想了解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业务的独特性,以及这一独特性对企业未来盈利前景带来的动态影响,即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人通过对企业独特的了解可以确信企业在整个行业竞争中具有取胜的关键因素。企业及其未来的内容涉及范围很广,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企业的概况:指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本、其中现金、无形资产占股份比例等,注册地、企业性质、主营业务、历史沿革、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股权结构等。
2.业务性质:简要介绍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并对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作简要描述,从而尽可能使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人了解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3.业务发展历史:包括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企业发展的重要阶段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4.企业前景:可按时间顺序描述企业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并指出关键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人一般需要了解企业未来几年的业务发展方向及其变动理由。如果企业预期未来业务需要经受许多变动因素的考验,则应解释企业发展成功所必需的条件。
5.产品或服务独创性:企业的独特性可以表现在管理队伍上,也可以表现在产品或服务上,还可以体现在融资结构和融资安排上。总之,企业只有在产品或服务上具有独特性,才有可能具有良好的盈利前景。
6.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对企业产品或服务定价策略的描述,包括产品的价格、价格形成基础、成本、利润及利润构成等。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了解产品定价是否充分考虑了所有影响因素,包括价格的构成、在逻辑上是否为市场所接受、产品定价是否反映竞争条件下的价格走势以及价格是否能抵御来自市场降价方面的压力,等等。
7.顾客群特征:包括顾客特征描述、购买动机、产品的主要买主及其购买金额和单批购买量。
8.产品市场描述:主要对产品市场作出描述。包括对行业的销售总额和增长速度、市场占有率等,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据此掌握该企业在市场所占的份额。
9.竞争者或替代产品:主要对全部竞争产品及竞争厂家作出描述与分析,尤其是分析这些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年销售额及财务实力。此外,还需要对本企业产品所具有的优势作出分析。有些企业由于拥有某种专利权或经营特许权,从而暂时可能没有竞争对手,但也许会在未来的投资期限内出现更为强大的竞争公司或替代产品,所以私募股权基金必须了解潜在的竞争者,选择其进入市场的时间和方式。如果企业对竞争对手不甚了解的话,则私募股权基金将谨慎评估其增长的持续性和可靠程度。
10.营销战略:集中描述产品销售过程和分销渠道,基本环节包括:企业销售方式、广告战略、市场渗透策略、销售障碍、销售人员构成等。私募股权基金据此分析评价企业的市场行销战略,了解产品从生产现场最终传到用户手中的全部过程。
11.生产工艺:产品的制造过程及其影响因素,重点是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关键环节、质量控制及生产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加以确认。
12.人力资源构成:包括企业的劳动力资源与现状,以及生产和销售产品所需雇员的形式。主要的内容包括:剧院地域分布、雇员文化程度、员工培训计划、工资成本、津贴和年终分红、雇员与管理层关系、工会情况、工作时间安排i、技术人员比例、保密合同及竞业禁止合同、员工的激励机制情况等。
13.供应商:企业的原材料及必要的零部件供应状况,包括原材料供应商,原材料供应渠道,特殊外构件供货是否及时可靠。还应当提供一些供货商的清单,包括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主要联系人、最大的供货商及供应余额,以及关键供应商和唯一原材料供应商的情况。
14.设备:企业生产所必需设备的基本状况,包括企业已有或打算购买的主要设备,固定资产总额及变现价值,使用现有设备达到的产量和产值,设备采购周期,设备采购难度,设备安装难度及由于运转的特殊技术需要,设备的专用性和抵押价值,设备维修费用,设备折旧速度,设备的技术更新速度和设备的竞争优势等。
15.资产构成与资金:包括企业当前的固定资产类型以及未来固定资产的投资需要,资产抵押状况,固定资产折旧,目前的生产能力和收益,有关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协议文件。
16.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企业持有或将要申请的专利和商标方面的情况,以此判断该企业是否真正具有独特性。
17.研究和开发:包括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已经投入和未来打算投入的资金,以及企业对投入这些研发资金的目的和效果的说明。
18.涉及纠纷:企业是否卷入或可能卷入各种纠纷事件,如商业债务关系,用户起诉和专利纠纷等。
19.政府管理:在一些特殊行业,政府管制可能会对企业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如医药或特殊进出口产品的生产,需要披露政府管制相关法律和法规。

(三)企业管理团队
企业管理团队状况,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关键人员(如核心技术人员)。
1.管理层履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人员的名单,包括其姓名、年龄、职位、经历、受教育程度等。
2.管理者的职业道德:企业需要提供管理者过去涉及的诉讼和纠纷材料,特别是管理层、董事、监事和主要股东是否有破产或不良信用记录。
3.管理者的薪酬支出,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以及董事会费用、咨询费、佣金、红利和薪金等各种费用。
4.股份安排:企业是否对内部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股票期权安排。对已经享有股票期权的企业管理成员,均应列出其期权数量、平均执行价格、已经执行期权数量和尚未执行期权数量,对尚未执行期权的,应说明理由。
5.聘用合同:涉及关键雇员的劳动合同,雇佣的原因和年限,以及该雇员的各种福利安排。
6.利益冲突:充分披露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家族管理问题以及其他利益冲突情况。
7.顾问、会计师、律师、贷款银行:列式咨询顾问名单、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贷款银行及相关人士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费用。
8.企业管理组织机构、部门功能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其他方面。
9.企业文化制度建设有关情况。

(四)融资需求及相关说明
1.提议的融资方式:企业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意图,以及相应的条件细节,应该提供针对性方案,为随后的财务安排及结构设计提供依据。如果出售普通股,应明确:普通股类型,是否分配红利,红利是否可以积累,股份是否可以赎回,股份的价格以及所附带的投票权等;如果发售优先股,则需要说明:股利的支付方式,是否有回购安排,是否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及相应的转换价格,优先股股东权利等;如果出售可转换债,应清楚表明:债权的期限、利率以及转换为股份的价格和比例;如果是股票期权,则列出:购买价格、期权执行价格、购股数量和期权有限期限等。
2.资本结构:企业在获得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后的资本结构上的变化情况。
3.融资抵押和担保:企业是否存在为获得私募股权基金而愿意提供相应抵押品;企业是否为融资提供个人或公司担保:如果是个人担保,提供个人财产证明;如果是企业担保,提供该企业的验资报告。
4.经营报告:主要介绍企业在获得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后打算以何种方式向私募股权基金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如:提供月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或年度审计后财务报表等。
5.资金运用计划:企业对未来几年所需资金以及对使用这些资金的详细规划。
6.所有权: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当列出现有股东持股数量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的持股数量,并给出获得所有权的价格;每位股东的股权比例;如果考虑给予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或是创业股份,在对这些市场目前的市值也需加以说明。
7.费用支付: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咨询顾问费、律师费等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8.私募股权基金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介入:私募股权基金一般要求在企业董事会中占据一定的席位,如果企业希望私募股权基金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介入更深一些,可以再此加以说明,并说明企业需要哪些方面的增值服务,以及为提供这些增值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五)风险因素
对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加以说明,尽管私募股权基金会怀疑企业的客观性,并根据自己的评估经验来独立判断,但企业所提出的问题有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评估。一般来说风险包括:
1.经营期限短,如果企业刚刚成立,经营历史短将是双方讨论的主要风险内容。
2.管理经验,如果管理层年轻,或者刚刚进入这一领域,这可能会导致经验不足。
3.市场不确定因素,与销售有关的市场不确定性因素。
4.生产不确定因素,对任何生产不确定因素都要进行说明。
5.债务风险,企业应当分析企业的债务情况及是否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使私募股权基金确认,如果企业遇上麻烦而不得不破产时,则投资能回收多少。
6.对核心人物的依赖关系,企业应向私募股权基金解释如果任何一个企业核心人物的离去或者去世将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谁可以接替此人的位置;谁来领导企业。

(六)投资回报与退出
私募股权基金不是为投资而投资,而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所以企业应当向私募股权基金描述最终投资退出的途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企业也应当从自身角度看待投资退出的问题,尤其是不停用退出方式的选择对企业可能的影响。
1.发行股票上市:发行股票上市无疑是投融资双方都最希望出现的结果,但是难度也最大,公司上市后股本的社会化使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得以套现。融资企业应该制定发行股票上市的方案,如上市时间、上市地点、上市方式等内容。
2.并购:企业并购也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目标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尤其是在资本市场低迷,企业难以在短期内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情况下,将所拥有的企业股份出售给战略投资者等其他投资人也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所投资企业的一种重要途径。
3.回购:是指在私密股权基金资本投入目标企业若干年后,被投资企业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定价方式计算的价格购回私募股权基金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以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
4.清算:私募股权基金投入目标企业后,如果出现无法上市,也不能进行企业间的并购和目标企业回购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在何种情况可以通过企业清算收回投资。

(七)营运分析与预测
企业应对本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和项目前景进行综合分析,即根据企业的财务数据,描述企业最近几年来的财务状况,包括净收入、销售成本、营运费用、利息支出及利息收入,并将这些数据进行归类,使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清楚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
(八)财务报表
对于处于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的企业,提供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对私募股权基金了解财务状况非常重要,尤其是在财务报表没有经过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查的情况下。通常,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表外项目。通过财务报表,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把握企业的财务比率、经营成果、偿债能力、应收应付账款、负债情况等内容。
(九)对企业未来5年内的财务预测以及一份针对未来一年的详细月度现金流量表进行说明,使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大致掌握企业的现金流量走势,为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好下一步审慎调查打下基础。
(十)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内容的附件
为了使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更直观地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将融资商业计划书中提及的文件以附件的方式附在计划书后面。

3. CIMA和CMA证书的区别

ACCA最大的优势在于对财务会计所有领域全面覆盖,内容涵盖财务会计、金融、法律、管理会计商业等,而且研究深入,对英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也花费大量篇幅研究,完成ACCA的认证完全具备财务会计领域的中高级职位的知识结构要求。ACCA课程设置的比较多学员须通过13门考试。
CMA的优势是管理会计领域,未来可能会走向管理领域。CMA课程设置比较简单,CMA考试内容分为两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财务报告、规划、绩效与控制”,第二部分为“财务决策”。
CMA和ACCA分别属于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两个不同范畴的国际知名专业认证
ACCA培养人的主要方向还是财务会计和审计方向,虽然也涉及管理会计内容但不是其重点。ACCA的优势在于对财务会计所有领域全面覆盖,而且研究深入,对英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也花费大量篇幅研究,完成ACCA的认证完全具备财务会计领域的中高级职位的知识结构要求。
CMA代表着会计发展的方向,不论你选择财务会计、审计、税务、成本、预算、资金或是其它会计模块,随着职业发展,都必将走入管理会计领域,并很可能因在管理会计领域卓有成效的工作,最终走向最高管理层。同时CMA课程设置比较简单:四门课其中三门课程考试都是选择题,考试时间设置灵活,只要自己学完有把握通过,随时可以约考,CMA全球学员的通过率在50%以上,平均通过时间在一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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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法规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法规信息
证监会公告
[2009]3号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规内容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九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第十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审慎签署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在聘任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充分了解拟任人选的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工作变动情况等,对其能否胜任拟任职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作出聘用决定。
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照本款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基金行业的特点认真研究、制订聘用合同的各项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期限、投资管理目标与考核、保密事项、竞业禁止事项、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研究、决策、执行、反馈等投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部门、岗位,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并严格实行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投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评估、报告,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订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及实施措施,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方面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风险隔离。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研究及交易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资标的物备选库的建立及变更、主要投资决策等事项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和完整的记录,并按照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及会议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年会、论坛等活动做出统一安排。
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对外公开发表与基金投资有关言论的管理。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外行使权利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相应程序。
投资管理人员受公司委托,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时应当履行的报告义务、职责行使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客观、科学地评价投资管理绩效。
公司对基金经理的评价和考核应当体现基金财产运用注重长期、价值投资、控制风险的特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教育,定期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他人员代为履行投资管理人员职责的程序、职责范围等的管理。公司的紧急应变制度中应当包含投资管理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案,以保障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基金经理发现公司违反规定安排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履行职责时,应当在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解聘、辞职的程序、工作交接、离任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拟离职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查,自其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及真实客观的离任审查报告或鉴定意见,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投资业务正常进行。
投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职;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公司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情况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金经理变更原因,新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是否曾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管理过公募基金还应详细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称及管理时间。
公司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材料中,应详细披露该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经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基金经理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本人任免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担任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遵守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取得其前任职公司的书面鉴定,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三)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四)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对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发现公司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应当责令公司进行调整。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投资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交易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中有关基本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是衡量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标准之一。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做出详细解释说明。无正当理由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全面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5. 如何关注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手握投资大权,决定买卖的品种和时间,对业绩的优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向投资人展示了组合管理的理念与方法。在认购热情高涨的背后,投资者不妨从以下两个方面理性关注基金经理。
关注基金经理的管理能力
机构投资者以及各种投资咨询机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能力,比如调查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的背景,深入了解投研团队的决策模式等。但是,普通投资者在时间、精力和手段方面显得捉襟见肘,获取详实的资料也是不切实际的。我们不能靠简单的历史业绩数据来评价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但可以通过关键的线索挑选坚持自身投资理念的基金经理。
第一,关注基金经理投资管理的年限与经验。投资者可以从晨星网站或基金公司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如基金经理何时何地开始从事投资,以及从事资产管理的经验。如果基金经理以前还担任其他基金的管理人,投资者需仔细查阅相关基金的历史业绩数据和在同类基金中的比较。
第二,定期关注基金报告。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的定期报告如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等,跟踪基金经理的操作策略。一份好的基金报告着眼于投资者的长远利益、摒弃急功近利的短线行为,是对投资者尊重的象征,投资人也能充分利用它了解基金,获得平实易懂的操作理念。好的基金经理愿意与投资者一起分享投资中的成功与失败。面对投资报告中陈述的内容,我们应审查基金经理是专注于市场研究还是用晦涩难懂的语言重复自己的投资策略。所以,当仔细阅读一份基金报告时,你也许发现基金经理的操作策略不符合自己的投资目标,然后将其从组合中剔除。反之,你会成为基金的忠实伙伴,即使在其业绩出现困境的时候也会对他不离不弃。
关注基金公司的投研团队
基金经理不可能孤军奋战,基金业绩优劣的背后都需要研究员、交易员和基金经理的通力合作。任何基金的运作管理都离不开团队力量。例如,美国颇负盛名的基金家族Fidelity和Putnam雇佣上百名研究员和大量的基金经理,而有些公司研究力量偏弱、基金经理也过多依赖单一券商的研究报告。在国内,很多基金公司的网站提供了研究员数量及工作经历。尽管投研团队人数不能代表研究能力,但我们至少了解基金经理背后完整的团队组织。
基金相关的业绩数据可以展现基金经理智囊团的研究成果。如果你考虑购买一只成长型基金,需查询旗下同类型基金的历史业绩以确保基金公司是否有这方面的投资专长。也许你发现基金背后的研究力量乏善可陈,取得较好的业绩或许是幸运,或许是基金经理个人能力使然。一旦领袖基金经理离任,公司将面临无法挽回的局面。
关注基金公司的管理理念
基金公司的管理理念会渗透到投资运作的各个环节中并最终影响投资成果。某些基金公司对基金经理限制较严,而有些公司则给与基金经理较大的投资权限。一些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之间资产运作独立,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而一些基金公司的研究员评论供所有基金经理构建组合中使用。

6. 如何取得基金经理资格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6)基金经理审查报告扩展阅读

工作内容

1、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支持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定所管理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2、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向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需求;

3、走访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调研,对股票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4、构建投资组合,并在授权范围内可自主决策,不能自主决策的,要上报投资负责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再向中央交易室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

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监发[1999]53号)》同时废止。

8.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有哪些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9.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最后结论怎么写

尽职调查对审慎的投资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做出更好投资决策的基础。PE基金的评估面临几个特别的难题:行业信息的非公开特性,导致相关信息难以获取;而且,投资决策不是直接决定购买特定的资产,而是给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承诺。
尽职调查涵盖很广,一般的定义是:由投资人实施的、针对潜在投资目标的调查和评估过程,内容包括运营和团队的审查、材料真实性验证等。尽职调查有很多不同类型,但可以归为3大类: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本文探讨的是,在投资PE基金时,业务尽职调查的部分。
尽职调查对审慎的投资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做出更好投资决策的基础。PE基金的评估面临几个特别的难题:行业信息的非公开特性,导致相关信息难以获取;而且,投资决策不是直接决定购买特定的资产,而是给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承诺。所以,用于评估公开权益投资的普通评估技术,不适用于PE资产类型。
在投资一支PE基金时,投资人应该对以下几点完全认可:
策略角度:基金的策略
回报角度:基金管理人与同行团队的对比优势
风险角度:风险降低到投资人要求的水平
PE行业的历史很短、数据缺乏、与同行或与其他投资方式对比困难,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导致投资人必须依赖对PE基金的定性分析和尽职调查中的判断。
设立结构性的尽职调查流程
1、整体结构
一个可靠的尽职调查结构中,第一步是对基金策略的严密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多种评估要素,比如投资机会、资金需求和供应、基金管理人质量、进入和退出价格、未来的发展潜力等。而且,很重要的是,基金策略不仅仅单独来看要有吸引力,放到投资人的总体投资里来看也要有吸引力。
第二步要做的是对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做全面的审查,国内有数千名可供选择的PE基金管理人,全面审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第三步是确保通过深入的尽职调查可以降低潜在的风险。对于所有未核实的事项,必须采取尽职调查的步骤去确认。只有在所有事情上获得了足够的满意度之后,才应该考虑投资。
2、尽职调查流程实例
一个根据基金管理人具体情况量身定做、包含具体的步骤和方法、且清晰完整的尽职调查流程,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全面、可靠评估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下面,我们就分解一下已经在国外经过20多年不断完善的尽职调查流程。
初步筛选:
对基金的初步筛选主要依据基金的历史经历、投资策略、团队以及与投资组合公司的关系。这一步可以由初级的专业人员完成,但是需要有一个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人员审核筛选过程,并最后决定是否需要做更深入的尽职调查。
资格预审:
资格初审阶段要从基金管理人过去所有投资组合的详细分析开始,明确基金管理人在过去及未来的投资中,他对投资组合的价值贡献。将其中的观察与风险-回报整体情况对比,并结合与同行的对比参考,可以证明该基金的风险-回报潜力。这个阶段,在投资团队内部对拟投资的基金进行讨论是有很多好处的,讨论可以确定关键要点、被忽视的风险、可能的外部介绍等。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阶段可以分成3个步骤:
1. 第一步是审核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结构和程序,目标是确定基金运营和团队组合的风险。
2. 第二步是通过跟第三方验证,来确认评估结果。验证电话要精心准备,打给基金过去和当前投资过的公司的关键人物,这是非常好的资源去检验你当前对基金管理人的印象。验证电话是个很好的机会检验基金
管理人在创造价值和投资机会发掘等方面的能力。如果外部的验证电话证实了当前的评估结果,并且没有引出新的问题。
3. 最后一步是法律和税务尽职调查。
投资决策和认购:
经过正规的投资审批机制,比如通过投资委员会,完成尽职调查流程。这最后一个步骤,包括对基金的认购过程。
监督:
做长期投资时,必须要准备好做全面的监督,以确保在需要时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让投资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监督也是对基金管理人下一支基金(通常是3、4年以后)投资时,其尽职调查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上一支基金的深入监督成为尽职调查的重要构成部分。
3、风险—回报表
一个清晰的基金管理人评估结构针对不同基金管理人是一致的,并且可以对特定的基金管理人群体进行对比分析。一个恰当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评分系统是有用的。通过长期使用,评分系统非常完善了。而且,评分系统可以对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对比。
为了能够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排名,一个关注风险和回报的定量对比表将有助于将完整的尽职调查内容汇集成在一起。下面这个表在国外被长期使用。
PE基金的尽职调查是一项繁重的工作,而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评估,必须建立一个正确的、有清晰里程碑的尽职调查流程,流程必须包含一些措施,可以结构化对拟投资基金进行评估、并与不同基金进行对比。当对多个基金管理人团队进行尽职调查时,要特别注意确保所有专业人员运用相同的评估方法,不同人的评估结果又可对比性。
最后,必须强调,尽管市场上有很多看上去很诱人的投资机会,尽职调查的最重要的要素是识别每个机会背后的风险。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篇二:私募基金尽调清单
私募基金-XXXX基本资料
一、公司治理情况(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1、公司全称: 2、营业场所: 3、公司设立时间: 4、注册资本:
5、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 6、业务范围:
7、公司股东情况、持股明细及基本简介(请按以下附表提供)
8、公司组织架构及各部门职责分工(提供组织架构图)
9、公司团队情况:公司员工人数、主要人员履历(请按以下附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拟引入产品投资经理、风险专岗人员等。
二、公司经营情况
1、公司最近两年管理资产规模年末时点数(可按产品系列或具体投资策略分类)
2、公司最近两年管理费收入年末时点数
3、提供公司资产、负债、盈利、成本等情况(以附件形式提供最近二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不便提供相关财务报表,请按以下内容提供基本财务数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XXXX万元,负债人民币XXXX万元,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XXXX万元,净利润XXXX万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XXXX万元,负债人民币XXXX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XXXX万元,净利润XXXX万元。
4、产品历史业绩:公司最近两年发行的产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成立期限、投资策略等
5、公司合规情况:请说明公司合规管理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是否受过国家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警告、通报批评或处罚。
(是或否)。
公司是否涉及过任何法律诉讼等。 (是或否)。
三、投资管理
1、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说明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投资理念、策略及风格;与同业相比的优势及劣势。
2、投资决策机制
(1)说明公司投资决策机制,并提供相应书面制度规定,也可提供实例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组织,投决会的职责、成员、分工、投资决策流程;召开决策会议的情况及召开频率。投委会与基金经理之间的权限分配制约机制。如有投资决策流程图也请提供。
(2)股票池管理:说明遴选股票的标准(包括定量和定性分析标准),构建及维护股票池的情况。
(3)投资过程(股票池管理、投资决策)是否有相关系统支持。
四、交易管理机制
公司交易管理机制、流程(主要是交易执行);是否有自主开发的交易管理系统。
五、风险管理机制
1、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2、风险管理流程、主要方法
(1)风险管理流程:提供书面制度规定;
(2)主要风险管理措施:例如是否实施限额管理,按不同投资品种描述;
3、应急预案机制
(1)对相关交易、风险管理系统出现问题的应急预案;
(2)应对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的应急预案;
(3)说明公司是否启动过应急预案机制,如启动过相应机制,提供详细书面说明。
六、系统支持管理
1、关于投资决策、交易管理、风险管理等环节是否有专门系统支持;该系统是否为自主开发;
2、公司与经纪渠道是否有系统对接或交互(例如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七、拟引入产品情况
1、投资经理情况:详细从业经历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从业年限、从业机构、相关专业学习经历、管理产品收益情况等。
2、管理产品收益情况(按照如下表格填写)
3、投资策略
提供具体投资策略描述,比如市场中性策略、股票多头策略或是混合策略等。如是存续期间产品,请提交最近一年投资报告(季报或月报)。
4、风险管理措施:是否有严格执行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如果是存续期间产品,请尽量提供交易记录作为证明。
5、产品渠道:确认产品渠道,并提供相关法律协议文件。
八、其它情况
1、与我公司或其它机构合作情况(如有)
2、市场上对公司、产品、投资经理的评价(包括正面、负面)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篇三:尽职调查清单-私募基金投资
XX公司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XX公司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声明: 1、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承办XX投资管理公司(或其关联主体)投资XX公司项目的过程中,需由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提供本清单项下所列的资料,这些资料是本所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据;
2、文件的真实性须由公司负责,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公司应尽量提供与本资料清单要求相符的资料,如确实无相关的资料,公司应提供书面说明;对于公司不存在的某些情况,公司应当表明“无”或作出书面说明;
3、本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是本所拟作为公司改制及代办转让项目之法律顾问工作内容的一部分,随着项目工作的推进,本所将会不时提出补充调查文件清单;
4、本法律文件清单涉及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如有)的商业机密以及本所的工作机密,仅供本项目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扩散或用于其他目的。
中国 北京
年 月 日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目 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3
二、公司股权法律状况...............................................4
三、公司附属子公司情况………………………………………………………….5
四、公司土地和房产情况……………………………………………………….. 5
五、公司重要固定资产………………………………………………………….. 6
六、公司知识产权……………………………………………………………….. 6
七、公司融资/借贷情况 ………………………………………………………….7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7
九、员工与劳动人事.................................................8
十、财务和税务…………………………………………………………………….9 十一、行政监管……………………………………………………………………9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文件及违约事件(如有) ……………….10 十三、公司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0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一、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
1.1 公司股权结构图并附书面说明。该结构图及说明应标明公司的股东
结构,及公司持有股权的附属子公司的股东结构,标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公司及各子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以及各股东所拥有的股权比例,各股东取得该等股权的方式,以及历次股东或持股比例的变化,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需披露至自然人)。
1.2 公司历史沿革的简介。并请提供公司设立至今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
包括设立,股权、所有制形式或实际控制人的历次变化,历次改组、改制、兼并、合并或收购、资产出售,历次名称、注册地的变更等。
1.3 公司营业执照。包括自成立日期起至今领取、换领的所有营业执照,
以及历次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1.4 公司章程及其历次修改变更文件,公司合资合同(如有)及其历次
修改变更文件。
1.5
1.6 公司设立或变更设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包括但不限于:
(1) 成立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2) 变更注册资本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3) 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4) 股份变动时涉及的批准文件 ;
(5) 其它与历史沿革有关的批文。
1.7
1.8 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书。 公司股东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股东请提供经过最新年检的营业执
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9 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及股东转让股权等方面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东
协议、出资人协议、增资扩股协议、投票委托协议、规定或限制股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东权利的任何其他协议,以及与股权转让、委托经营、信托、授权代理等有关的一切协议、授权委托书或其他类似文件,及其任何修改、补充文件。相应股权转让的付款凭证也应当一并提供。
1.10 公司从事业务所必须的许可证和登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
质证明(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外汇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出口企业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及其他类似证照的正副本(以上证照如需要年检,请提供最新年度经年检的相应证照)。
1.11 验资报告。包括设立和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
1.12 评估报告。包括公司设立、增资、重大重组、改制等行为涉及的评
估报告。
1.13 公司自设立以来历年董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成员名单。
1.14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
1.15 公司主要业务和发展前景简单介绍。
二、公司股权法律状况
2.1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质押、设臵其他担保事项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
形?如存在,请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协议/合同、质押登记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2.2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被人民法院采取司法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
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如存在,请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司法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2.3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争议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有关争议
的详情并提供争议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
2.4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股东处分其股权的限制情形,如存
在,请说明详情并提供有关法律文件。

10. 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的《规则》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经理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时办理基金经理的任职注册(以下简称注册)、变更注册(以下简称变更)和离职注销(以下简称注销)等手续。
未按照本规则完成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员,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基金经理或进行基金经理任职变更。
第三条 基金经理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勤勉尽责,执业行为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基金经理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负责报送办理基金经理注册、变更和注销等手续所需的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请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员,应当保证向所任职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三)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应当在做出拟聘任基金经理决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注册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
(二)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拟聘任基金经理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四)拟聘任基金经理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五)最近3年任职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
(六)公司对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考察意见;
(七)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八)拟聘任基金经理近1年参加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情况说明;
(九)拟聘任基金经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执业态度的个人承诺;
(十)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协会接收公司报送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等机构征求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注册为基金经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处于市场禁入期内的;
(三)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的;
(四)违反投资管理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及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
(六)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
(七)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的;
(八)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的;
(九)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年检的;
(十)最近1年接受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时间少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要求的;
(十一)注册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的;
(十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以及审慎性原则,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在对外公告聘任基金经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变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增加或者减少管理基金的只数;
(二)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由管理一只基金变更为管理另一只基金;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做出变更基金经理决议或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变更备案报告;
(二)相关的决议或决定;
(三)公司对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期间的工作评价及变更原因的说明;
(四)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无特殊情况,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基金未满1年即不再管理现有基金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公司应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报送变更申请报告、公司及基金经理本人做出的变更原因说明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所列的材料。协会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并在自接受申请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是否同意变更申请的意见,同意申请的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 第十六条 基金经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公司应当在做出拟解聘基金经理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办理注销手续,报送下列注销申请材料:
(一)注销申请报告;
(二)相关的决议或决定;
(三)公司关于调整基金经理的原因或者基金经理个人关于离职原因、离职去向的说明;
(四)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申请材料。
基金经理转任公司其他工作岗位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该基金经理2年内重新管理基金,无需重新注册,但仍需办理变更手续;超过2年没有再管理基金的,协会注销其基金经理注册。
第十七条 协会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注销申请材料后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基金经理的,应当在对外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解聘基金经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关于离职基金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已注册基金经理不再符合注册条件的,协会建议公司解聘该基金经理,公司应在解聘该基金经理后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的人员拟任基金经理的,公司应当重新向协会报送新的基金经理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及时报送基金经理注册、变更、注销等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新产品的同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向协会申请办理拟任职基金经理的注册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和协会的相关要求,建立基金经理后续职业培训制度,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协会报送在职基金经理上一年度参加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协会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培训、注册、变更、注销等事宜,建立健全基金经理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确保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系统高效、平稳运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的密切沟通联系,对基金经理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持续关注。
第二十七条 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注册、变更、注销等情况,并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变更、注销等情况的公开查询系统。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个人违反本规则,协会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谈话、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受理有关申请等处罚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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