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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21-05-19 19:53:21

❶ 在证券经纪关系中,投资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选择经纪商的权利,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寻求司法保护权,享受经纪商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义务: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和《委托代理协议》,了解风险,遵守协议约定;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接受证券经纪商审核;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确定委托方式;接受交易结果;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股东权利大概有以下八项内容: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回签发出资证明书,答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的优先认购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按期足额缴纳认购的出资额的义务。

3、公司验资完成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❸ 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来大概有以下八项内容源: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的优先认购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按期足额缴纳认购的出资额的义务。

3、公司验资完成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❹ 投资商的权利和义务

1、看公司章程上如何规定。
2、看双方的合作协议如何约定。

只要不违法,原则上这都是双方自行商定的事,只要提前定好就可以了。

❺ 请问什么是出资人,其概念、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出资人协议(范本)
[ 2006-12-6 16:50:00 | By: 陈殿斌 ]

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殿斌

出资人协议书

立协议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经各立协议人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自愿出资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于 年 月 日特在 (地点)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拟成立有限公司名称及住所

1.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公司登记机关最后核准名称为准)。

1.2有限公司住所地:

第二条 经营范围

2.1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 组织形式

3.1组织形式系有限责任公司,立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管理形式

4.1立协议各方作为出资者按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资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4.2立协议各方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3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

5.1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由立协议各方以 (现金/实物/专利/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构成。

5.2公司各股东均出资比例以及出资形式如下:

张XX,男,19XX年X 月X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以现金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赵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以房屋折价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XX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法定代表人XXX,以现金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第六条 缴付出资

6.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各立协议人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5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6.2以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专利技术出资的,由立协议各方聘请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评估费用(由该出资方承担/列入公司成立费用)。

作价评估工作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并提供评估结果。

6.3立协议各方全部缴纳对公司的出资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6.4立协议各方同意,全部出资在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动用或抽回;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上述出资之使用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方可用于与公司有关的用途。

6.5在本协议生效后至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期间内,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可能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其出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筹委会

7.1立协议各方同意成立筹委会,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委会由 名人员组成,由 负责。筹委会的职权如下:

(1)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

(2)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

(3)催缴出资款;

(3)筹备、召开公司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并就公司组建情况向大会报告;

(4)遇有重大问题建议立协议各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5)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评估、验资、法律文件草拟等工作;

7.2筹委会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委会为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立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7.3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委会工作即自行终止。

第八条 责任承担

8.1公司不能设立时,立协议各方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8.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司或其他立协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3如立协议人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立协议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立协议人原本意愿时,经全体立协议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立协议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9.2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在协商开始后30天内不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3如本协议约定内容与公司生效的章程规定不符,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条 附则

10.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3本协议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协议人:

❻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贵司的利润分配,决策,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如果股东之间以及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则以实缴的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的权利就是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义务就是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撤资等。
有关股东权益、表决权的行使、分红权等行使等,可根据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构成等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规定。

❼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版;
(二)参加权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人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基金投资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回基金亏损或答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基金投资人的权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资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得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资料。
4、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投资人大会可以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❾ 普通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3.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亏损分担比例,前文已述,这里仅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介绍于后: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债权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时,该合伙人应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仅仅是他按比例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然后,他可以因此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求偿权。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正是合伙的优势之一,它使合伙具有极高的信誉,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合伙这种企业形式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4.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❿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知情质询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10)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扩展阅读

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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