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交易结合互联网平台催生出了介于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的“内准期货”模式,而基于此种变容相模式所演化的犯罪行为对于金融创新与法益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并未给予期货交易程度相当的监管,而现货交易目前大多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经任何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私自设立交易场所组织交易的行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乱象丛生,投资者严重亏损。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依据是我国《刑法》第2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于此,以大宗电子商品交易为名从事变相期货的行为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
综上,我们认为,这样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模式实质为变相期货交易,可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Ⅱ 如何认定现货交易中的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您好,
对于商品现货市场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认定
1认定单位
(1)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39号),人民银行负责组织认定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等活动。
(2)除黄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
(3)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对于没有明确行政认定单位的,如权益类(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有价证券、指数、利率、汇率等,可以提请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行政认定。
2认定程序
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请出具行政认定意见。
除黄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证监局提请出具体行政认定意见。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由当地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进行行政认定,或由各地经侦部门层报公安部经侦局提请其进行行政认定。
3认定内容
主要是涉案人员及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的行为是否属于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或“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4认定标准
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标准是要针对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情形进行审查,对于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具体审查时须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确定性判断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即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形,从而按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从事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1)目的要件
根据111号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因此,在审理相关交易行为时侧重于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A. 投资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资质
现货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动辄几千盎司白银、上百吨原油,交易平台为了主张其是现货交易,往往声称,投资者完全可以随时点击交割按钮进行交割。但是,绝大多数投资者是自然人,他们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数量的现货商品(特别是卖出)是否属于非法的无照经营呢?因此投资者必然是要通过平仓的方式来了结交易。合法的期货交易中虽然也有自然人参加,但是自然人不能进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问题。因此,投资者是否具备交割的资质成为影响现货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货交易转化的一个关键因素。
B. 现货平台是否有真实的仓库和仓单存在
现货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现货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实存在的现货是基础。如果现货平台没有足够的仓库和仓单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达几万手,但仅仅只有几手仓单甚至没有),那么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为了交收,而只能是对冲平仓,则转化成为非法期货交易。
C. 审查现货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计算现货交易平台的交易总量和最终的交收数量,从而判断在现货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为了对冲还是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来看,主要侧重于审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
A. 标准化合约
所谓的标准化合约,根据111号文的定义,即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B. 集中交易
审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案件中最为核心的关键是认定现货交易平台是否实施了集中交易。
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5认定性质
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的性质
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该认定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
Ⅲ 非法炒期货触犯刑法吗
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参考案例:
2009年9月,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艾某在武汉成立武汉富达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黄金期货交易业务。获利途径是以客户在香港公司的黄金期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额按照一定比例从香港的公司获取佣金,艾某再将所获佣金按客户数量、客户交易量按期从自己的账户分发给胡某、李某等20多名客户经理。
截至2012年2月,天宇公司所得佣金共计460余万元。今年3月9日,艾某、胡某依次归案,其余同伙已于2012年6月先后被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艾某等人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艾某为主犯,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万。胡某等人属从犯,均判有期徒刑一年。
Ⅳ 如何进行非法期货认定
看期货概念,什么是期货,期货,通常指的是期货合约,是一份合约。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不是这个都是现货电子盘
Ⅳ 变相期货的国内状况
与嘉兴市场相类似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全国有70多家,商品种类涉及钢材、石油(燃料油)、有色金属、化工、煤炭、棕榈油、白糖等。它们大都发展成了重要的金融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某些商品的定价权。例如,上海4家钢材现货远期市场(上海钢铁交易所等)日成交量均分别逼近20万吨,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形成较大压力。 首先市场调查表明,变相期货交易的存在和滋生蔓延,往往与部分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思想观念上的认识模糊甚或完全错位有关;从地方或部门利益出发,有关部门认为,变相期货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税费和GDP的增长,甚至认为查处变相期货交易会破坏市场的稳定和繁荣。由于忽视或低估其危害性,因而对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存在误解和消极态度,以至于采取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从而为其存在和滋生蔓延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
其次,立法滞后严重缺位。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必须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治理。但是,我国《期货法》至今仍处在研究制定的进程中,尤其是,现今涉及到变相期货交易的内容于法律上呈现空白状态。换言之,法律对变相期货交易的态度、定义、市场治理的主体及治理的具体操作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期货市场的立法滞后和严重缺位,无疑给现实生活中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带来较大的阻碍。
第三,宣传查处远未到位。变相期货交易之所以能够蛊惑人心,吸引投资公众,与不法分子利用投资公众缺乏资本市场基础知识和不了解国家对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从而进行了大量的欺骗性宣传有关,同时,也与有关市场监督执法部门严厉查处远未到位有关。因此,如何针锋相对地展开对变相期货交易非法行为的揭露,普及资本市场的基础知识,宣传国家有关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引导投资者正确进行投资活动,严厉查处变相期货交易,就成为取缔变相期货交易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性工作。

Ⅵ 什么是非法期货类犯罪
今日深圳警方发布,深圳警方打击非法期货类犯罪刑拘167人,那么到底什么是非内法容期货类犯罪呢?

Ⅶ 什么是非法期货定义是什么现在的现货投资(做市商制度的现货平台)属不属于非法期货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非法期货?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合法期货业务资格的。
非法期货的定义是什么?
一是从事活动的机构、场所未经批准,身份非法;二是即使机构身份是合法的,但从事的期货相关业务是未经批准的,是业务非法;三是从事的业务名义上不叫期货,但实质上具备期货属性即变相期货,也是非法;四是未经批准从事相关的其他业务,如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等。
现货和区别的区别是什么?
1.现货与期货的最大区别就是交易的对象不同和对商品交割时间的限制与否。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未来某个既定月份进行交割的合约,合约有固定的到期时间即最后交易日。
2.期货交易的价格体现的是对未来价格的预期,价格为现货价格+时间成本。而现货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的标的是现货实物,且不做交割时间上的限制,交易者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来申报随时交割。现货交易的价格是当前的价格。
3.现货和期货虽然都具备了双向和杠杆放大的特征,也具备了套期保值等功能,但现货交易的是现货实物,与期货仍有本质上的区别。
4交易时间的区别:期货一个交易日有4个小时交易时间;现货一个交易日除了凌晨2个小时与银行的结算时间,其余22小时都可以交易。时间上更为灵活。
觉得有对你有帮助请采纳,祝你生活愉快!
Ⅷ 变相期货的警惕陷阱
因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跌宕起伏,一些企业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迫切希望通过提前锁定购买原材料价格的途径降低生产成本,更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则抱有投机赌博的侥幸心理期望“以小博大”,市场孕育着非法期货滋生的客观条件,变相期货交易的暗流时有抬头,涉及变相期货的事件已发生多起,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007年4月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作了明确定义:“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20%的”。这是多年来国家权威部门对变相期货最为清晰的定义,但这个定义对于防范其他变相期货交易的可操作性仍存在问题,关键在于《条例》第九十条同时明确规定:“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这就造成了变相期货的监管责任、监管措施上仍不明确,仍然存在相关部门相互推诿监管真空的问题。对于如何防范变相期货的滋生,如今主要应关注3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通过积极发展和疏导解决变相期货交易的问题。多年来,期货市场发展的决策程序复杂周期长,新的品种迟迟不能推出,不仅制约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同时加大了变相期货等违法行为出现的可能。有关部门应从市场的广泛需求出发,加快期货市惩期货品种的发展,同时积极引导大胆尝试,增加期货市惩现货市场业务合作。其次,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不能再是监管的真空,必须进行强力监管。鉴于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的性质和作用,必须严格禁止市场进行买空卖空,要强化大宗商品远期电子交易现货市场现货交付的服务功能,规范交割仓库与仓单的管理,所有的卖方必须都要有货物。现货仓单不能带有期货的色彩,更不能作为一种融资的工具。最后,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模式及交易行为。要解决资金监管不力的问题,从法律上责成市惩银行建立确实有效的第3方资金监控系统。必须改变银行只负责对账而不负责资金托管的状况,严禁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其次要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规范,从监控机制上严禁市场及其出资人、管理人员入市或者变相入市参与交易,确实保证交易市场是中立的客观的第三方,杜绝虚拟交易。

Ⅸ 为什么要禁止非法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
你好,非法平台不受监管,投资者没有安全保障,国家禁止非法期货交易和变相期货交易,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稳健发展期货行业。
Ⅹ 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怎么理解
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是指有关公司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回变相设答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的活动。
1.未经批准非法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交易活动。例如,个别单位利用电子化交易系统变相开展黄金等品种期货交易活动。例如以黄金投资为名,利用交易软件,自设交易平台,采取放大倍数的杠杆交易,强行平仓等机制,吸引投资者从事变相黄金期货交易。
2.未经批准非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如有些非法经营网点,以“网上交易中心”、“证券投资服务部”、“期货代理点”、“期货俱乐部”等形式出现,提供技术指导,收取会员费,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受骗。
3.以承诺收益或保底形式吸引投资者,直接代替客户操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成。
4.部分机构以境外期货代理的名义,用低手续费、低保证金等手段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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