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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发布时间:2021-05-21 02:49:29

Ⅰ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与备案要哪些材料上海办理要多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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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上海实施住房限售,进一步限制投资客和企业投机炒作

3月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联合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加码楼市调控。
《通知》显示,为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和商品住房市场管理,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确保上海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明确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深化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严格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并实施住房限售。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指出,从政策发布的频率来看,上海一季度已是月月有调控,既补漏洞,又保刚需,通过新政策的不断落地,向市场释放出明确的稳定信号,在稳定房价和地价的同时,有利于市场预期更为平稳。
以下为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对上海楼市新政重点内容作逐条解读:
《通知》明确实施住房限售。对按照优先购房政策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方可转让。
解读:配合此前积分购房政策内容,通过限售进一步限制投资客投机炒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联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8部门于1月21日晚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沪十条”》),该意见提及完善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制度,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自住购房需求。
2月6日,有关新房摇号的新规正式落地实施。三个热门楼盘开始采用积分制,优先满足 “无房家庭”自住购房需求。购房人在认购后,将综合家庭、户籍、拥有的住房状况,5年内在沪购房记录以及在沪缴纳社保五大因素,拥有一个积分;再按照摇号人数比房源多30%的原则,按积分高低排序,选取进入公证摇号选房的人员名单。
张波指出,2月落地的新房积分摇号制度主要保障无房户以及改善需求者,上海通过扩大积分的差距来实现在摇号过程中对首套刚需购房的倾斜,对于缓解部分楼盘摇号过热也会起到直接的效果。因此,优先购房本身就体现出鲜明的自住属性,对自住属性的房产设置5年限售期就十分合理,既不影响自住持有,又给出了未来改善的空间。这也提升了投机者持有的成本,对上海房地产市场整体平稳发展,房价和预期稳定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意见》提到,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及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和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加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压实各区主体责任,量化地价调控目标,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稳定市场预期,严防高溢价,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
同时,深化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在房价地价联动的基础上,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实行限价竞价。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地联动房价查询结果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非理性竞价的企业,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联合约谈警示,后续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金融信贷、税收、房屋销售等监管。
解读:严防高溢价,对非理性竞价房企采取约谈警示。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这一点规定在此前上海普陀区一地块交易中已经采取行动。从后续情况看,在涉及住宅用地方面,房企应理性报价,否则高价拿地后,项目开发也会面临较大的约束。
2月2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发布的消息显示,上海市普陀区石泉社区W060402单元B3-2地块(简称洵阳新村地块)由融创和厦门建发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上海兆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64.52亿元竞得该地块使用权,溢价率36.15%,成交楼面地价84346元/平方米。
针对该地块高溢价成交的情况,2021年2月24日下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普陀区政府依法履职,约谈该地块受让人。约谈中,要求受让人充分认识到政策的严肃性,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合理调整预期。
《通知》明确,严格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全面执行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严格审核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的年限限制。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盘销售时,居民选房购房优先于企业。
解读:减少和抑制了部分投机者以注册公司的方式进行炒房的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企业购房后,其持有时间有约束,可以防范企业进行短线操作。同时,通过明确居民购房优先的内容,实际上也减少和抑制了部分投机者以注册公司的方式进行炒房的行为。这样有助于真正保障居民家庭的购房权益,防范企业投资房产所带来的困扰。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中介经营行为,着力加强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监管。规范二手住房价格等信息发布行为,严格房源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发布房源挂牌信息。严肃查处诱导虚高价格挂牌、哄抬房价、借机炒作、扰乱市场等行为。
解读:新房、二手房联动调控。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深圳一二手房联动上涨的情况,在上海一样存在。不管住二手房价,新房限价一定会导致倒挂,新房限价就会失控。所以,这次上海学习深圳,规范二手住房价格等信息发布行为。目前,二手房小区业主容易联合起来,坐地起价、集体涨价,很容易将社区价格、片区价格给锚定了。对此,中介和买家没有任何办法。在互联网时代,卖家太容易联合起来了,但买家是分散的,不容易联合起来抵制,这就造成了市场失效,需要政府及时介入。
此外,《通知》还提及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各区应切实承担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定价过高的项目,坚决予以调整。上海市房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复核,坚决防止上市销售项目备案价格过高。
强化商品住房交易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制度,拓宽网签备案数据应用范围。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筛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税收征管、购房资金核查和新购住房抵押监管的力度。
中指研究院上海分院研究总监方颃表示,在节前密集调控后,上海再次推出调控政策,将市场政策环境进一步收紧,体现了上海推动房地产平稳发展的决心。

Ⅲ 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备案流程市什么

设计——招标手续办理 设计 勘察 监理 施工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 号令)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 号令)

5、《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 号公 告)

6、《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 号令)

7、《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 号令)

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 部委12 号令)

9、《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 号令)

10、《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 部委局2 号令)

办理流程:

( 一 )、设计招标受理 ( 招标登记 )

需具备的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用地范围已经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3、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

4、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设计招标的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 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

2、 核对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

3、 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相一致;

4、核对招标代理单位经营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代理工程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6、核对无误,确定本次设计招标的标段号,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办事流程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 二 )、招标信息的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三 )、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及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 四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设计范围,对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设计基础资料;

6、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 五 )、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

( 六 )、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 七 )、设计招标办理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办理条件:

完成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

办理程序:

1、核对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已备案, 打印“交易服务费收费通知单”,综合收费处收取交易服务费。

2、 在已备案的中标 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

项目投资额(万元)
设计交易服务费(元 / 件)

500 以下(含 500 )
250

500-1000 (含 1000 )
800

1000-3000 (含 3000 )
1800

3000-5000 (含 5000 )
4400

5000-10000 (含 10000 )
8800

10000-20000 (含 20000 )
16000

20000 以上
28000

说明:

、 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后的投资额。

、 上述收费是向完成勘察或设计交易的招标单位收取。

三、领取文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中标通知书》

● 勘察——招标手续办理 设计 勘察 监理 施工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 号令)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 号令)

5、《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第73 号公告)

6、《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 号令)

7、《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 号令)

8、《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 号令)

9、《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 部委12 号令)

1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 号令)

1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 部委局2 号令)

12、《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37 号令)

二、办理流程:

( 一 )、勘察招标受理 ( 招标登记 )

需具备的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用地范围已经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3、具备场地地形地貌图及相关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分布图等资料。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 IC 卡”;

2、场地地形图及建筑总平面图;

3、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勘察招标的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 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

2、 核对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

3、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相一致;

4、核对招标代理单位经营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代理工程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6、核对无误,确定本次勘察招标的标段号,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办事流程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 二 )、招标信息的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三 )、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及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 四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范围,对勘察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基础资料(地形图、平面图、拟建(构)筑物览表);

6、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 五 )、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专家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随即抽取,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

( 六 )、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 七 )、勘察招标办理结果(中标通知书备案)

办理条件:

完成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

办理程序:

1、 中标通知书已备案, 打印“交易服务费收费通知单”,综合收费处收取交易服务费。

2、 在已备案的中标 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

项目投资额(万元)
交易服务费(元 / 件)

500 以下(含 500 )
100

500-1000 (含 1000 )
300

1000-3000 (含 3000 )
600

3000-5000 (含 5000 )
1500

5000-10000 (含 10000 )
3000

10000-20000 (含 20000 )
6000

20000 以上
10000

说明:

、 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后的投资额。

、 上述收费是向完成勘察或设计交易的招标单位收取。

三、领取文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中标通知书》

● 监理——招标手续办理 设计 勘察 监理 施工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 号令)

4、《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 号公告)

5、《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 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70 号令)

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02 号

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 号令)

8、《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86 号令)

9、《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 号令)

10、《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 号令)

11、《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 部委12 号令)

12、《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 号令)

办理流程:

( 一 )、监理招标受理 ( 招标登记 )

需具备的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勘察、设计已发包;

3、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完成(如有);

4、具备施工监理招标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 IC 卡”

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文(如有);

3、建筑总平面图

4、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监理招标的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

2、核对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

3、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相一致;

4、核对招标代理单位经营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代理工程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6、核对无误,确定本次监理招标的标段号,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办事流程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 二 )、招标信息的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三 )、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监理资质 , 并在业绩、技术能力、人员、设备条件等方面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 四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主要合同条款

4、技术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图纸

7、投标报价要求

8、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 五 )、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

( 六 )、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个人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 七 )、监理招标办理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办理条件:

完成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

办理程序:

1、 中标通知书已备案, 打印“交易服务费收费通知单”,综合收费处收取交易服务费。

2、 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收费标准 :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

收费对象
费率 %

招标单位
0.28

承包单位
0.28

说明:

监理交易服务费按监理合同所约定的监理费用为基数,向交易双方收取,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低于 50 元时收 50 元;高于 4000 元时收 4000 元。

领取文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

● 施工——招标手续办理 设计 勘察 监理 施工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 号令)

4、《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 号公告)

5、《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 部委30 号令)

6、《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 部委27 号令)

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 号令)

8、《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 号令)

9、《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 号令)

10、《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 部委12 号令)

11、《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 号令)

12、《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37 号令)

13、《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532 号)

办理流程:

( 一 )、施工招标受理 ( 招标登记 )

需具备的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勘察、设计已发包;

3、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4、有施工招标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5、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 IC 卡”

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文

3、建筑总平面图

4、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施工招标的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

2、核对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

3、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相一致;

4、核对招标代理单位经营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代理工程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6、核对无误,确定本次施工招标的标段号,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办事流程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 二 )、招标信息的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三 )、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 四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主要合同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招标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 五 )、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

( 六 )、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个人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 七 )、施工招标办理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办理条件:

完成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

办理程序:

1、中标通知书已备案, 打印“交易服务费收费通知单”,综合收费处收取交易服务费。

2、在已备案的中标 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

发包价(万元)
费率 %

500 以下(含 500 )
0.048

500-1000 (含 1000 )
0.046

1000-3000 (含 3000 )
0.044

3000-5000 (含 5000 )
0.042

5000-10000 (含 10000 )
0.04

10000-20000 (含 20000 )
0.038

20000 以上
0.036

说明:

1 、上述收费中的三分之二向招标单位收取,三分之一向中标单位收取。

2 、收取同一项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 50 元收 50 元;高于 120000 元收 120000 元。

领取文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Ⅳ 外省建筑设计院进沪做项目要到哪个部门去备案这个程序是怎么样的要准备哪些材料有谁知道的帮帮忙!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到省外承接业务入省许可证(外省备案资料)需提交资料汇总(单项备案)
1 单项工程设计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验审)、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4 承担此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5 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交复印件加盖注册鲜章
6 承担此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注册人员签名列表、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7 负责此项目的注册人员(建筑师、结构师)须持本人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到沈阳建委设计处接受审验;
8 项目工程设计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9 工程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立项文件,或招标批文等有效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10 工程设计企业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年保函(或单项工程保函),或第三方担保函,或注册资金超过承担项目总投资的资金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11 企业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
12 所有技术人员应提交近期养老保险证明。

愿帮到你,请采纳。

Ⅳ 外商在上海投资设立公司可能涉及哪些政府部门

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均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位于浦东新区内的,由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位于外高桥保税区内的由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限制乙类项目,需经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局负责审批。
4、除上述第1、2、3项外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负责审批。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1、编报项目建议书
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的2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市场、资金、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零部件)、选址、环保、劳动保护、消防、基础设施配套、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构协调解决。
3、报送合同、章程
中外投资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可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的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办理企业代码
凭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向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领企业代码。
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构申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在3日内,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区、县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
6、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投资者在领取被批准证书之日起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凡市外资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0日内签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
设立外资企业,参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程序办理。

Ⅵ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一、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由本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分工。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含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等),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区(县)和管委会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和管委会负 责审批。 二、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应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但由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四、党政机关办公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市、区分工,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沪委办发[2007]13文执行。 五、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各区(县) 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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