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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机构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发布时间:2021-05-21 19:18:02

❶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投资总额为什么设上限

投资总额,是确定投资的上限,是一种数量限制。在我国公司法制度中,投资总额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投资总额既包含企业自有资金,也包含企业负债。实践中,合营企业成立后合营各方出于各种考虑可能增加投资,新增加的投资额也被计算在投资总额之中。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投资总额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的,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一方的投资总额。
有关投资总额上限的规定,是在外资并购法规中首次提出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9条根据不同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分别提出如下上限:(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10;(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 200万美元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 200万美元以上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上述投资总额的确定,仅限于外资在我国进行的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进行资产并购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来确定,而不是以注册资本为参照依据。以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来确定投资总额,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资产并购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也需要与注册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如果资产并购完成后所设立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美元(含1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美元(含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3条)。
比较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是一致的,但表述却是相反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从注册资本来确定投资总额上限,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是从投资总额来确定注册资本的下限。当确定投资总额上限时,参考的依据是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是通过与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关系最终确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越高,投资总额越高,二者成正比例关系递增。但是,投资总额的极限是注册资本的3倍。同样,当确定注册资本下限时,是以投资总额为依据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越低,二者成反比例关系递减。但是,根据投资总额的不同情形,注册资本的下限极限是投资总额的1/3,并且必须达到一定最低数额要求。
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投资总额,一方面,可以控制并购完成后公司的风险,避免因并购完成后公司规模扩张,负债增加而引发经营困难,甚至导致破产。实践中,公司通过并购迅速扩大的案例不胜枚举。但是,因并购导致的公司破产案例也不乏其人。另一方面,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投资总额,可以确定投资总额的具体数额。通常,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确定的,一是我国法律有此要求,二是投资人有此要求,以注册资本的确定份额作为享有公司权益的依据。相比较而言,上述从投资总额来确定注册资本的方法存在不确定性。

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实际上等于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规模和介入程度,从数量上直接控制了外资进入我国,是一种有效的准入监管措施。然而,限定投资总额抑制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我国引进外资的长远发展。同时,限定投资总额是投资上的一种数量限制。尽管目前WTO尚未禁止成员方在投资领域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但是,限定投资总额的做法存在违反多边或双边投资协定的可能。

❷ 投资总额是多少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的比例

注册资本有两重意思,一层按照《企业法》规定对于不同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另一层意思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表示了企业应该承担的最大责任。

❸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2、《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06.17

一、关于外资审核

(五)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

3、《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备注:国发(2015)51号相较于国发(2009)27号文,少了“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的表述。参照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的咨询意见: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应该按照本规定执行。】

❹ 外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互帮互助的关系。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

外商投资企业其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内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一般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可以由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直接审批,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相关文件转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与否。

(4)美国机构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❺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有什么规定

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1987年2月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两者的比例如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❻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 总投资 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 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 70%以上 总投资 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 50%以上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总投资 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 40%以上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总投资 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 33.3%以上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❼ 美国股票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各占多大的比例

从国外市场来看,证券市场的潮流应该是机构占主导。美国、英国等是保险资金、共同基专金和养属老基金等稳定持有股市绝大部分股份;日本等则是法人机构相互持股,也是机构占据主导地位。而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有增无减。美国机构投资者占美国总股本的比重由1950年的7.2%上升到2001年三季度末的46.7%-。其中,养老基金由0.8%上升到19.8%,共同基金由2%上升到17.9%,保险公司由3.3%上升到7.3%。

❽ 外商投资企业以按照什么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一楼说的是下限
(一)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二)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三)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四)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❾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是怎样的

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为投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之和。注册资本是投资者对本企业承担风险和分享利润的依据。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中除注册资本之外,还包括借入资金。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两者的比例如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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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是为设立法人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投资各方交付或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这与现在很多项目公司最低自有资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
投资总额的概念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对外开放之初,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内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在对外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具有四方面意义,第一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第二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第三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第四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其实很重要,并非可随意填报,应该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之初即应考虑。市政西北院由于其业务种类性质缘故,预计在未来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会出现重大对外投资,应该企业注册资本足以支付,不存在银行融资问题,所以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都是1200万元。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一般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可以由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直接审批,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相关文件转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与否。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与审批机关是相对应的,如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则申请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到国家工商局做企业登记。
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1987年2月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3,其中注册资本低于36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对于投资总额与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额度和外汇贷款的额度之间的对应关系,目前通过查询尚未得到有效文件,但这种对应关系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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