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务院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向有哪些
由于各国技术创新力度、融资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创业投资的介入程度和具体方式是有所区别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直接拨款
即政府为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向创业投资者和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无偿的补助。这种补助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共同出资筹集创业资本,分担创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鼓励民间创业投资。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对向高技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其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2)美国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R&D经费支持小企业开发技术创新活动。(3)英国贸易和工业部门将政府支付的高技术发展专款的20%作为支持高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198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专门投资于高技术企业的英国技术集团。(4)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的企业如果连续亏损三年,则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从各国情况来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创业资本是相当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起政策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政府担保
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可担保的资产,很难从常规信贷和传统投资渠道筹集创业资本,因此,许多国家选择了政府担保手段。通过担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创业投资业发展。根据国外的实践,政府提供1元资金用于创业投资担保,就可带动10——15元的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业,转化为创业资本。(1)英国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支持银行向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最高限额10万英镑,偿还期2——7年。贸工部为借款人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贸工部负责按2.5%的年息偿还债务款的70%。(2)美国于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银行向创业投资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创投资企业破产,政府负责偿还债务的90%,并拍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3)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其主要业务是对创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拥有新技术、风险较大、商品化困难的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不偿还。
(三)税收优惠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制定了许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诸如给予R&D费用的税收抵免,准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提供技术转让和损失报批方面的税收优惠等等,具体情况各国不一。如(1)美国将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所得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当年R&D支出超过前三年R&D费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0%的税收抵免。对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所有设备折旧年限中最短的。(2)法国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税率征税(否则,需交纳33.33%的预提税)。(3)新加坡政府规定,创业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当于投资50%的所得税。1986年,政府又进一步允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创业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创业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4)英国1983——1993年实施企业扩大计划,通过向英国未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提供个人收入税减免优惠来刺激投资,每年可减免4万英镑的收入税。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或通知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投资必须是新的创业性股本,并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对符合该法要求的所谓“创业投资信托”实行全面税负豁免与优惠,如个人投资者股利收入税的豁免、资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资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税负上的特别优惠等。
从各国税收优惠来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优惠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很少采用间接税优惠;(2)优惠的多为创业投资企业,而对创业经营企业采取的优惠政策不多;(3)优惠的方式为减免税等实质性优惠方式,这是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形式有关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固定资产等财产,因而加速折旧、税前列支等优惠方式大多不适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场”
“股票二板市场”以发行创业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发行的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创业企业的规模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在这种市场上发行股票。“二板市场”的建立,使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成为可能,也为创业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国“股票二板市场(NASDAQ)”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市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据统计, 1970年在美国3000万持股人当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场”股票或期权的。这种情况对处于创业初期的高技术企业筹集资金是非常有利的。(2)英国于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场”后至20世纪末约有350个高技术企业在“二板市场”发行了约10亿英镑的股票。(3)日本政府于1983年分别在大阪、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场”,只要资产达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率达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于1996年的韩国“二板市场(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计募集了近40亿美元的资金。
(五)政府干预和法律保护
为了加速创业投资的发展,各国政府和地区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新技术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成立独立的主管部门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这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如韩国政府1986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截至2001年,韩国已有145家创业投资公司,掌握资本近60亿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创业投资产业状况(以台湾地区为例)
自1983年台湾引进创业投资以来,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已核准设立近200家,累计投入的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300亿元。由于台湾特有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型态,加上当局积极发展高科技的产业政策,以及逐步健全与活跃的资本市场,使得台湾创业投资的活跃程度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逐渐成为包括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色列、德国、瑞典、法国及中国大陆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典范。但出于对创业投资业与其他投资行业之间租税公平的考虑,台湾于2000年取消了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业的持续扩张和科技产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直接的影响(其中亦有全球经济景气因素的影响)。
(一)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前后台湾创业投资产业状况的简单比较
截至2000年底,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累计达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280.76亿元,累计投资案件数为6343件,累计投资高科技资金更高达新台币1255.09亿元。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长,在这两年之中,其资本额从1997年的新台币426.31亿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币729.32亿元,1999年更是一举冲破千亿台币大关。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2000年实收资本额(指全部创业投资公司)的增加从1999年的304.93亿元减至246.51亿元,增长率降低了近20个百分点。1998年和1999年的新设公司资本额为225.1亿元和231.3亿元,但2000年新设的31家创投公司(基金)的资本额仅为135.9亿元,增幅明显变小。
在1995年前台湾创业投资公司都是以个位数成长,自1984年台湾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设立到1995年止,在长达12年的时间之中,累计设立34家;但自1996年开始,台湾创业投资可业可谓进入高成长期,从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这四年之间,累计新设创业投资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设创业投资公司31家,较1999年少了15家,与1999年底取消台湾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优惠有着极大的关系。
(二)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对台湾创投产业的影响
由于投资抵减优惠的取消,过去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个人与产业将大幅减少其对创业投资事业的投资。同时,由于直接投资新兴的战略性产业依然可以适用投资抵减,因此产生资金的排挤效应,直接影响个人及法人股东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意愿。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产业界的法人机构及个人(两者合计超过80%),此一资金来源将告萎缩。而一般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相关产业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资创业投资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许可,而无法弥补产业界及个人投资资金的流失。因此,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将因资金来源的逐渐匾乏面临愈来愈严重的经营困境。
投资抵减政策取消后,政府对创业投资事业设立所施行的特许制亦将同时终止,这意味着将彻底消除创业投资公司与一般性投资公司的区别,创业投资公司的融资优势和便利将荡然无存,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将更加困难。创业投资公司因资金来源匾乏而导致萎缩,则台湾早期科技产业的资金募集将陷入窘境,进而危及台湾的科技产业发展及整体经济成长。
三、我国现行的相关产业优惠政策
1987年前后,我国的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991年,国务院首批批准了2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批准了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立,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也使高新技术的相关领域、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许多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该地区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成长性,创业投资一般将其作为主要的资金投向,在目前我国还尚未将创业投资作为一个独立行业对待(表现在工商注册及税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下,一般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科技产业政策视同创业投资的产业政策。我国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及科技进步陆续出台了一些财税优惠政策,虽然实际效果并不尽人意。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关税。现行政策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关税。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1)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二)财务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实验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4.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5.企业可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等,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四、我国现行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作用明显有限
(一)关于R&D费用的扣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允许企业R&D费用按150%在税前扣除,但该措施的优惠范围明显偏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因而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不公平。而且,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来说,优惠也只限于R&D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赢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R&D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但在当前亏损企业、微利企业比较普遍的情况下,这项鼓励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措施的作用缩水不少。而且以赢利水平作为优惠条件,也不太合理,因为当前企业的盈亏情况,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赢利水平是以前经营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响今后赢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非赢利企业的税收歧视政策可能会人为造成或加剧“亏损——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的恶性循环。
(二)关于加速折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进行中间实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折旧30%——50%;(3)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定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这些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都相当有限,且主要的并不是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
(三)关于科技成果转让我国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且从1999年7月1日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此而言,现行的优惠措施是不够的,不仅涉及范围窄(仅限于职务成果),而且优惠也仅限于延迟纳税,其股权实际转化为现金收入时仍需照常纳税。正因为如此,它将阻碍这种“科技股”资本的正常流通,因为如果不转让,则仍不纳税,从而产生“资本锁住”效应。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不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范围较窄,如对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等就不在优惠之列,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现行规定中房补也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如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来自全国各地,从业人员众多,住房问题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在住房上无力统一租赁,而是发放房屋补贴由个人自行解决。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住房补贴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按多少标准扣除,在实际执行时一般要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极大地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税收负担。
(五)关于双重征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规定,合伙企业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适用税率为33%。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修订)规定,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合伙企业投资者实际缴纳税率高达 46.4%。不但如此,合伙企业投资者还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1997)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立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控制风险。在培育和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的初始阶段,政府能否采取积极的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选取恰当的方式予以管理,将直接影响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发展进程。2000年台湾地区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产业迅速滑坡的景况便是一非常确凿的佐证。对于中国大陆而言,具体做法应为:
(一)加速建设“创业板市场”并尽快推出,开辟创业资本的撤出渠道近几年来,国际市场上的创业资本已看好中国市场,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经登陆中国或准备参与中国创业企业的投资活动,它们对资本撤出的市场条件和政策的稳定性有着强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明显加速了参与科技竞争的步伐,连印度这样的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也已在计算机软件产业水平上大大领先于我国。按照一般规律,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力不仅取决于其教育、科技的基础投入强度,还取决于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比重和效率,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一个强大的金融支持体系,因为任何创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资本或资金界限才能实现。我们近年来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其目的就是弥补中国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创业投资”概念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已经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发展时间,现在在创业板市场推出问题上,我们如果再踌躇不决,贻误时机,又会在将来留下某种遗憾。
(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应加紧制定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等,使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盲目性,降低风险,增强可信度与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北京地区作为国内最早的创业投资发祥地,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以规范和促进创业投资活动。其内容包括:创业投资公司的审批程序、经营范围、运作规范、法律责任、监管措施;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式、发起人资格、基金规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奖金税等实行优惠,使创业投资者可以享受到较高的收益;在3——5年内,市政府可以划出专项资金,对经认定、投资于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给予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公司依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应缴纳的地方税实行减免等。
(三)出台并明确创业投资的行业优惠政策,实现真正的倾斜和扶持
1.税收优惠政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事关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为促进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应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创业投资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参与创业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该项资本利得免征所得税;对创业投资公司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证券或技术成果,该项交易额可从其税基中扣除,只缴纳印花税,等等。
2.投融资政策。创业投资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政府应提供一定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我国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政府,可以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公司或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对各地政府部门掌握的处于周转使用状态的科技经费进行存量调整,使之成为规范的创业资本的构成部分;财政收入状况良好的地方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方式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中央政府可通过政策性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对成长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外债指标特批待遇;对各类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放松限制,同样允许其拿出少量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活动,等等。
(四)加强国际合作,实行开放政策,促进国际化发展欧美及其他国家的创业投资在几十年的历史中积累了丰厚的经验,有许多做法可供借鉴。巨大的国际游资和广阔的企业交易渠道,也可能为我所用。应当加强创业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外部资源,提高北京创业投资业的管理水平,推动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同时,吸引国外创业投资资金,可能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开展经常的国际交流活动;鼓励组建中外合资创业投资中介机构;鼓励建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允许建立外资创业投资公司、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在现行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9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税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内容。中国加入WTO在给我们提出很多挑战的同时,未尝不是一种历史机遇和发展契机。
(五)允许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提供尝试和探索的宽松环境各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归结起来大体上可分作三类,即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而我国现有的200多家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还比较单一,基本上以公司制为主。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都难以解决高运营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三个基本问题。所以,美国目前80%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均采取了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日本通过10年的探索,也开始推广有限合伙制,即所谓“投资组合”。德国也在1997年前后出台了有关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台湾地区则干脆将此类活动统称为“创业投资事业”,无论是公司制、合伙制,还是基金制,均同样享有创业投资优惠政策,其目前称为公司的近200家创业投资企业,主要的运作实则采用了基金模式。基于目前的创业投资发展态势,断言中国未来创业投资组织的主流模式似乎为时尚早,但作为政府却应该尽早创造环境,允许并提供尝试的可能空间。如现行《合伙企业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产的初级阶段,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组合,而且不具有投资职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六)创业投资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关键在于尺度的把握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创业投资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方面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中经济实力类似美国富裕家庭和个人的仍然是极少数,机构投资者受各种各样的限制,参与创业投资的力度还很不够。这种现状决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参与创业投资领域,提供创业资本。但是,从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得出,目前这种政府主办创业投资、将政府资金作为创业资本主要来源的做法却是不可取的。最终应该确立“政府资金有限度地参与创业投资,而又不干涉创业投资企业的自主运营”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当类似有限合伙人(但不是唯一合伙人)的角色,体现出资次要,以扶持、引导和示范为主的宗旨,由官办官营向民办民营过渡,最大限度地启动民间资本。
(七)尽快解决我国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纳税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征税严格遵循法律主体资格的原则,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才作为纳税主体,缴纳所得税;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由其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在法律上承认合伙制(包括有限合伙制)的国家和地区,合伙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承担企业所得税。而长期以来,我国征税坚持市场主体资格的原则,即税收体制实行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法人所得税。由于受到“市场主体”思维定式的束缚,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立法及相关配套的税收法律,为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法律上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要承担双重纳税义务的“中国特色”形式。这使得很多投资者对合伙企业这种新型组织形式望而生畏。
② 在中国目前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于保险投资的监管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理念
对于保险投资的监管应当遵循制度。
③ 新时期如何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和监管
(一)持续深化改革和规范创新
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提高投资效率,减少投资链条,降低资金成本,疏通渠道,引导更多保险资金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建设工程以及“一带一路”倡议、“走出去”战略等。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创新上,要以能否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主业,能否更好地把控风险,能否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又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为标准和条件来考量。凡是严重脱离实体经济需要,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和放大风险、逃避监管的创新,都要严加限制和禁止。
(二)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商业保险养老产品
“服务主业”是保险资金运用根本要求。保险资金运用要服务好保险产品,提升保险产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支持保险业做好经济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商业保险养老产品具有长期锁定、保证收益、终身领取等基本特征,这是区别于其他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的关键所在。在这一领域,要发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较强的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多元化投资能力、长久期资产管理能力和全面审慎风险管理能力,支持商业保险养老产品、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和“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为社会养老需求提供稳健、安全和预期明确的养老产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积极稳妥推进保险资管产品集中登记信息
近年来,金融市场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发展明显加快,规模快速扩张。相应的监管逻辑也需要动态调整。原先以负债监管为中心建立起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需要向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端监管转变,过去是有多少资本做多少业务,现在要加上有多少能力做多少投资,而且资产端监管更加注重匹配监管、分类监管、信息披露监管、关联交易监管、穿透监管等。近期,央行正在牵头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和监管。对保险资金而言,特别在另类投资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抓紧推进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建设,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保险资金投资的其他产品集中登记信息,运用大数据和监管科技有效监测和防范风险,显得尤为迫切。监管部门将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有关工作。
(四)持续健全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机制
探索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升专业化水平。探索完善保险公司首席投资官和资管公司首席风险官机制,提升保险机构投资能力和风控能力。进一步丰富风险管理的工具箱,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更多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和管理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经济周期波动、利率波动以及相关市场波动风险。
④ 浅析中国保险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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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出现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金融领域也开始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也随之恢复并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自1980年以来,短短二十几年间,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中国的保险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亿多元人民币增长到1999年的1384.2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35.8%,大大高于世界年均增长水平;保险公司的数量从一家发展到30家,并且形成了既有内资、又有外资,既有国有独资、又有股份制、中外合资在内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公司组织结构。在我国,保险业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保险市场已初具规模。
2004年,中国保险业在深化保险企业改革,探索保险经营方式上"跑步前进"。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成果得到巩固,国有保险公司的重组改制全面完成。同时,积极探索保险经营方式改革,着力解决束缚保险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全国保费收入4318.1亿元,同比增长11.3%。保险深度3.4%,保险密度332元。截至2004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11853.6亿元,比年初增加2730.7亿元。
2005年,随着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混业经营格局的逐步确立以及金融混业经营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经营主体进一步增多,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增加,市场竞争水平不断提高,呈现出多元化、多层面、多角度的竞争。2005年前9个月,全国保费收入2968亿元,截至9月底,保险业银行存款达3832亿元,同比增长42.8%;各类投资合计3547亿元,同比增长53.6%,保险的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按照这样的发展趋势,到2010年中国将成为全球十大保险市场之一。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但是,无论是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发展的水平相比,还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内在需要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仍显滞后,总体上仍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起步阶段,保险市场仍具备高速增长的社会经济条件。
本报告从保险行业国际背景入手,先介绍了国际保险业的概况和中国的保险业,然后对我国保险市场进行了深入分析,随后对我国保险业的主要区域市场进行了阐述。接着对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再保险等进行了细致透彻的分析,并且还对我国主要保险公司及保险业的竞争格局进行了阐述,最后对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做出了科学地预测,是你全盘把握保险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
报告目录
第一章保险定义及行业特性
1.1保险定义及相关要素
1.1.1保险定义
1.1.2保险的分类
1.1.3保险的职能
1.1.4保险的作用
1.2保险行业的投资特性
1.2.1成长性
1.2.2赢利性
1.2.3竞争性
1.2.4风险性
第二章国际保险业发展概述
2.1国际保险业及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2.1.1全球保险业发展特征及趋势
2.1.2全球保险业加速结构性调整
2.1.3国际保险市场发展格局分析
2.1.4国际保险市场并构及发展模式浅析
2.1.5全球保险投资监管模式生变
2.2美国
2.2.1美国保险业在竞争中迅猛发展
2.2.2美国保险行业初现融资潮
2.2.3美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情况分析
2.2.4浅析美国保险业产业政策特点
2.2.5美国保险行业监管制度及其借鉴
2.3日本
2.3.1日本保险业发展沿革
2.3.2日本保险业重组及未来展望
2.3.3日本保险行业加快进军中国市场
2.3.4日本保险业漏赔拒赔现象严重
2.3.5日本保险行业发展新趋势
2.4法国
2.4.1法国保险业发展概况
2.4.2法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及借鉴
2.4.3法国加强金融保险市场的保护
2.4.4法国大力改革医疗保险制度
2.4.5法国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做法及经验
2.5其他国家
2.5.1俄罗斯保险市场发展综述
2.5.2哈萨克斯坦保险市场发展历程及规划
2.5.3越南保险业发展迅猛
第三章中国保险业分析
3.1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3.1.1浅析中国保险发展特色
3.1.22005年6月末境内保险业资产情况
3.1.3我国保险行业上演人才战
3.1.4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涉水保险行业
3.1.5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及监管手段
3.2保险业影响因素分析
3.2.12004年加息带给保险业的影响
3.2.2六大因素推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
3.2.3外资保险对我国保险行业影响分析
3.2.4解析我国财税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
3.3保险业信息化分析
3.3.1保险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及趋势
3.3.2信息技术创新支撑保险业稳步发展
3.3.3保险业信息化面临的挑战
3.4主要地区保险业发展现状
3.4.1安徽保险行业异军突起
3.4.2湖北保险业面临新的发展契机
3.4.32004年前三季度山东保险业发展概况
3.4.4上海保险业竞争格局及发展趋势
3.5保险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3.5.1中国保险行业的机遇与抉择
3.5.2加入WTO保险行业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3.5.3我国保险业面临发展良机
3.5.4从保险开放看保险行业面临的挑战
3.6保险业发展建议及策略
3.6.1繁荣保险理论研究为保险业发展服务
3.6.2保险业需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
3.6.3保险业需尽快建立客户服务管理系统
3.6.4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创新思路
第四章中国保险市场分析
4.1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4.1.12004年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回顾
4.1.22005年上半年保险市场发展分析
4.1.3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及构成分析
4.1.4浅析保险市场运行的非正式制度环境
4.1.5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承待开拓
4.2保险中介市场现状分析
4.2.12004年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回顾
4.2.22005年第三季度保险中介市场概况
4.2.3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发展状况及措施
4.2.4外资闯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
4.2.5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前瞻
4.3保险市场承待解决的问题
4.3.1我国保险市场违规现象有待处理
4.3.2浅析我国保险行业市场弊端
4.3.3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难点及措施
4.3.4保险市场挖墙脚现象严重
4.4保险市场供需现状分析
4.4.1我国保险市场需求状况分析
4.4.2我国保险市场供给状况分析
4.4.3完善保险市场供需不均衡问题的对策
4.5保险市场发展建议与对策
4.5.1加强保险市场建设的思考建议
4.5.2保险业要提高市场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4.5.3保险产品与证券市场对接策略分析
第五章主要地区保险市场分析
5.1北京
5.1.12004年北京保险市场呈现五大特征
5.1.22005年北京保险市场发展概况
5.1.3北京保险市场业务结构逐渐优化
5.1.4北京农村保险市场承须完善
5.2上海
5.2.1上海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5.2.2上海合资保险市场份额悄然增长
5.2.3上海保险市场结构发展均衡
5.2.42005年上海保险市场发展概况
5.3深圳
5.3.12005年前三季度深圳保险市场运行状况
5.3.22005年深圳市保费收入突破百亿
5.3.3深圳保险市场体系逐渐完善
5.3.4深圳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潜力大
5.4江苏
5.4.12004年江苏省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5.4.22005年上半年江苏保险市场呈六大特点
5.4.3江苏省养老保险实施重大举措
5.4.4江苏保险市场竞争日益加剧
5.5山东
5.5.1山东保险市场发展布局日渐合理
5.5.2山东省保险市场新军攒动
5.5.3山东保险中介波动凸显市场隐患
5.5.4山东省全面整顿车站保险市场
5.5.5“十一五”山东重点圈定六大保险业务
第六章人寿保险
6.1人寿保险定义及相关要素
6.1.1人寿保险的定义与分类
6.1.2人寿保险的特征
6.1.3人寿保险的用途
6.1.4人寿保险的起源及意义
6.2人寿保险业及寿险市场现状分析
6.2.1人寿保险业发展现况及前瞻
6.2.2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及建议
6.2.3中国人寿保险市场利好因素分析
6.2.4开拓农村寿险市场面临的困境
6.2.5我国寿险市场营销环境解析
6.3主要地区寿险市场发展现状
6.3.1辽宁寿险市场竞争环境及发展措施
6.3.22005年上半年上海寿险市场强劲反弹
6.3.32005年上半年深圳寿险市场运行情况
第七章财产保险
7.1财产保险相关特性
7.1.1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
7.1.2财产保险的特征
7.1.3财产保险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原则
7.1.4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7.2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现状
7.2.1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概述
7.2.2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特点
7.2.3“十五”期间财产保险业发展成就综述
7.2.4财产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机遇
7.3家庭财产保险现状分析
7.3.1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简史
7.3.2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
7.3.3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现况及措施
7.3.4家庭财产保险投保状况及对策
7.3.5新型家庭财产保险凸显五大亮点
7.4财产保险业营销发展思路
7.4.1浅析财产保险市场营销机制的创新
7.4.2解析财产保险整合营销发展思路
7.4.3财产保险个人营销推进策略分析
7.5财产保险业发展策略分析
7.5.1开放进程中财险价格竞争策略分析
7.5.2新生财产保险企业发展战略探析
7.5.3浅析我国财产保险服务对象的拓展
第八章社会保险
8.1社会保险概念及相关要素
8.1.1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8.1.2社会保险分类
8.1.3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8.1.4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
8.2社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8.2.1国内外农村社会保险发展比较分析
8.2.2社会保险模式选择分析
8.2.3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发展特点
8.2.4浅析社会保险改革中的三大财政问题
8.2.5解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8.3社会保险制度及法制建设状况
8.3.1浅析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8.3.2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初步探究
8.3.3社会保险的法制建设问题剖析
第九章医疗保险
9.1透视国际医疗保险发展模式
9.1.1国家(政府)医疗保险型的英国模式
9.1.2社会医疗保险型的德国、日本模式
9.1.3私营性(商业型)医疗保险的美国模式
9.1.4储蓄医疗保险型的新加坡模式
9.2我国医疗保险发展现状
9.2.1医疗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发展概况
9.2.2新医疗保险制度仍存隐忧
9.2.3我国开展农民医疗保险势在必行
9.2.4我国医保制度改革的难点及策略
9.3医疗保险发展趋势及建议
9.3.1我国医疗保险发展趋势分析
9.3.22006年终身医疗险成市场新热点
9.3.3发展我国医保监管模式的建议
第十章再保险
10.1再保险定义及发展历程
10.1.1再保险的定义
10.1.2再保险的种类
10.1.3再保险发展历程
10.2再保险业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
10.2.1再保险业进入全面竞争时代
10.2.2我国再保险业面临发展良机
10.2.3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建议
10.2.4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措施
10.3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10.3.1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概述
10.3.2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概况
10.3.3我国再保险市场目标模式分析
10.3.4再保险市场出台新规控制风险
10.3.5中国入世后再保险市场供需分析
10.3.6浅析再保险市场发展与风险管理
第十一章农业保险
11.1农业保险相关特性
11.1.1农业保险的定义
11.1.2农业保险的作用
11.1.3浅析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属性
11.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1.2.1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扭转亏损局面
11.2.2我国农业保险承待解决的问题
11.2.3中国农业保险改革分析
11.3农业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11.3.1我国承待建立适应国情的农保制度
11.3.2浅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建立
11.3.3我国农险制度建设的目标取向
11.4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11.4.1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矛盾及对策
11.4.2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纠正策略
11.4.3我国农业保险创新须以农为本
11.4.4建立和健全我国农业保险的措施
第十二章保险业销售分析
12.1我国保险消费现状
12.1.1我国城市居民保险消费状况
12.1.2我国农村消费情况分析
12.1.3我国保险消费进入套餐时代
12.2保险消费者分析
12.2.1保险消费特点剖析
12.2.2消费者保险需求分析
12.2.3消费者消费心理分析
12.2.4保险消费心理的影响因素分析
12.3保险销售渠道分析
12.3.1国际保险销售渠道一体化及其借鉴
12.3.2我国保险销售渠道日益拓宽
12.3.3直销为保险销售开辟新渠道
12.3.4银行和邮政代理渠道分析
12.3.5保险超市仍需跨越四道坎
12.4保险销售策略分析
12.4.1保险销售需增大宣传力度
12.4.2保险公司需增加自身美誉度
12.4.3保险业需采取多渠道营销
第十三章保险业资金运营分析
13.1保险业资金运用现况
13.1.1国际保险资金运作模式分析
13.1.2全球保险资金运用比较分析
13.1.32004年保险资金运用简况
13.1.42005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状况
13.1.5保险资金运用国际化战略起航
13.2保险资金入市分析
13.2.1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现况分析
13.2.2保险资金入市需求剖析
13.2.3浅析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规模与途径
13.2.4探析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市场影响
13.3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分析
13.3.1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日益拓宽
13.3.2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扩宽
13.3.3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及风险管理
13.4保险资金有效管理的建议
13.4.1保险公司应对资金运用风险策略
13.4.2保险资金运用定位精细管理分析
13.4.3合理构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13.4.4浅析保险资金高效运作机制的建立
13.4.5保险业需强化保险资金管理
第十四章中国保险业营销分析
14.1我国保险营销概述
14.1.1我国保险营销观念分析
14.1.2保险商品营销的内涵
14.1.3保险商品营销的特点
14.2保险业营销模式分析
14.2.1我国保险业营销模式面临变革
14.2.2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期待变革
14.2.3非寿险营销模式的内涵及构建分析
14.2.4我国保险营销模式多元化势在必行
14.2.5探析寿险公司营销模式的变革
14.3我国保险业营销现状
14.3.1我国保险业营销管理承需规范化
14.3.2我国保险营销渠道之战方兴未艾
14.3.3我国保险经代营销存在盲点
14.3.4浅析我国保险营销的理念误区
14.3.5中国承待完善保险营销制度
14.4保险业网络营销
14.4.1保险网络销售时代来临
14.4.2传统营销和网络营销的比较及整合分析
14.4.3保险网络营销突破需注意的问题
14.4.4网络保险营销策略剖析
14.5保险业营销策略分析
14.5.1浅析欧美银行保险营销策略
14.5.2保险市场转型过程中营销策略探究
14.5.3财产保险个人营销推进策略分析
第十五章主要保险公司分析
15.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5.1.1公司简介
15.1.22005年上半年中国人寿收益状况
15.1.3中国人寿收购大众保险进军财险领域
15.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2.1公司简介
15.2.22004年平安保险盈利状况
15.2.32005年上半年平安保险经营状况
15.2.4平安保险全力打造年金业务
15.2.5平安保险实施洋人才战略
15.3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公司
15.3.1公司概况
15.3.2太保集团启动新财务系统
15.3.3太平洋保险欲意发行次级债
15.3.42006年太平洋保险欲整体上市
15.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5.4.1公司概况
15.4.2太平人寿独吞跨国公司年金业务
15.4.3太平人寿创扩大医疗保险范围
15.4.4太平人寿承保我国个人寿险第一大单
第十六章中国保险业竞争分析
16.1保险市场竞争格局特点及演变趋势
16.1.1保险市场总体竞争格局分析
16.1.2保险市场产品竞争格局分析
16.1.3中外资保险公司竞争格局分析
16.1.4保险市场地域竞争分析
16.1.5保险业竞争格局的发展趋势
16.2保险业竞争形势分析
16.2.1保险业人才竞争走向高端化
16.2.2保险市场即将出现价格竞争
16.2.3团险业务竞争趋向白热化
16.2.4保险行业进入理赔竞争时代
16.3提升保险业竞争力的建议及策略
16.3.1浅析保险公司市场竞争优势的构建
16.3.2品牌战略提升保险业竞争优势
16.3.3保险企业市场竞争方略探析
16.3.4提高保险行业竞争力的途径
第十七章保险业产业政策环境分析
17.1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分析
17.1.1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理论分析
17.1.2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发展分析
17.1.3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17.2保险业法律环境分析
17.2.1保险市场法律失范状况分析
17.2.2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
17.2.3浅析加强保险业监管的法律对策
17.3保险业政策措施及政策取向
17.3.1加入世贸后保险行业竞争的政策措施
17.3.2浅析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17.3.3保险税收政策制度创新探究
17.3.4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政策取向
第十八章保险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
18.1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分析
18.1.1保险服务贸易扩张趋势及动因剖析
18.1.2全球保险资产管理呈现六大趋势
18.1.3全球保险创新趋势分析
18.1.4全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
18.2我国保险业发展趋势分析
18.2.1浅析保险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
18.2.2透视保险产品未来发展方向
18.2.3未来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18.2.4我国保险市场险种细分趋势渐显
18.32006年保险行业发展预测
18.3.12006年补充医疗保险呈现新变化
18.3.22006年保险资金运作情况预测
18.3.32006年北京保险业发展五步走
18.4保险市场发展前景展望及预测
18.4.1健康保险市场前景广阔
18.4.2网上保险市场前景看好
18.4.3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规模预测
18.4.42010年我国将成世界十大保险基地之一
⑤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2、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具体有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特点,因而在关闭中遇到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撤销办法》和《金融机构合并办法》等。其次,是加入WTO后,需要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凡与WTO基本原则相矛盾的法规和政策都应及时废止或修改。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不断提高监人员素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的水平,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使我们的监管人员能够不断扩大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这是一条主要途径。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3、切实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尽职尽责。
(五)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真实或重复发管。由于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在当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采取分业监管模式自然有它的优势。但为了避免分业监管带来的弊端,我国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加强监管当局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在以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实行功能型监管。
(六)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它们防范风险、稳健经营,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要使我们的金融监管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就必须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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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变化趋势为( )
老实讲,这个题还真有点难度。3134
⑦ 题目: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变化趋势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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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出现较大变化,监管比例、投放领域、监管方式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类似这种制度性革命,已经构成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一道亮丽的风景。险企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构建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将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为此,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方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稳健的资金运用,应该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
险资新政给险企更多投资自主权
2012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颁布了一系列资金运用新政,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给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自主权。保险投资新政的出台,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转变保险公司盈利模式、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险资新政扩大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债券品种特别是信用品种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创新型固定收益品种,信用品种配置比例有所放宽。险资新政简化了基础设施审批流程:过去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要到保监会报备,与其说是报备,实质上是审批制,从报备到审批合格需要一年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过去也不仅仅是流程问题,基础设施有许多具体的指标,对企业做一个债权计划,对偿债主体的经营指标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担保也有诸多限制。如果债权计划需要商业银行担保,担保主体要求为全国股份制上市银行。
新政出台后,担保方式更加多元化。放宽股权投资范围:原来保险公司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定于三个行业,新政出台后,放宽对保险公司投资PE的条件要求,提高了保险公司可投资比例,增加了能源、资源、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行业的投资。表面上看,现在保险公司投资PE仅限于七个行业,但实际上保监会的行业划分并不属于标准的行业划分,很多行业都可以归结为能源、资源、现代农业、金融、汽车、医疗等,于是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开放金融产品投资:开放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投资。保监会规定,信托产品只能是集合信托,不能是单一信托,除了保险公司外,必须有其他购买方购买。但这个问题并不难以解决,保险公司可以将10亿的信托计划卖出100万用于规避单一信托限制,因此集合信托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变得非常宽泛。提供风险对冲工具:保险公司可以参与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对风险头寸进行套期保值,降低组合风险。
现在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率掉期,将浮动收益产品变为固定收益产品。第二部分是汇率掉期,国内保险公司这部分需求量较大,这是由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负债几乎都是人民币,到境外投资必然会出现汇率敞口。第三部分是股指期货,关于融资融券、国债期货业务,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到证券公司融资的过程中去。拓宽境外投资市场及投资品种:进一步开放境外市场投资,可投资的市场范围包括25个主要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市场;投资品种覆盖权益、固定收益、不动产、基金、PE、REITs等大类品种;允许投资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对冲,保险公司保费的15%可以投资到境外市场。允许投资创业板股票: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带来的成果。
促进保险资管双向开放
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启保险资管产品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和“一对多”集合产品,投资人从保险业内拓展到业外,投资范围也从传统的固定收益拓展到权益投资。保险公司可以以专户的形式,令银行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发行产品,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
过去保监会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但是成立公司后并不是什么业务都可以开展,存在牌照管理。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只可以投资于股票,有的公司可以投资于债券但仅限于担保债,有的公司不许投资于基础设施,有的公司不许进行PE投资,事实上对业务进行了分类。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只能做十几项业务中的几项,想要开展其他业务则要到保监会进行认证,获取牌照。此次新政保监会对牌照获得的条件进行了简化。
按资产规模来看,85%保险公司都有自身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都会将自身的保费资产委托给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新政推出之前,保监会放松了一些,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承接自己集团以外的保险公司委托的资产。201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基金等投资机构。保险公司认为,在可以把自身资产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外部其他公司的资产,因此此次新政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与受托业务范围,允许保险资管受托业外资产。
2013年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发起一个基金公司在证监会领取牌照从事公募业务,也可以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到证监会申请牌照。
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形成
2014年,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对保险投资管理的监管比例和监管方式进行重大改革,重新定义大类资产,将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五大类。整合各类监管比例,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同时设立风险监测比例,形成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过去在每一个品种当中,保监会有众多的比例管理,担保、无担保债券、股票等等资产有诸多比例限制,此次对资产按大类划分为五类,设立大类监管比例,在比例中具体的小的比例由保险公司自行调节。试点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启动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试点,允许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由保险公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自主决定投资比例对蓝筹股投资实施逆周期资产认可标准。
保险新政使得开展全面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投资新政为保险资金开展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基础投资工具,从传统公开市场投资拓展到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以及境外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使保险公司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
保险新政颁布后,保险公司加大了创新产品投资力度。保险新政颁布以来,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是抓住保监会政策放开的契机,加快创新产品和新渠道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创新类金融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到去年底,非传统投资占比到达8.57%,增长非常迅速。
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
在经济学研究中,结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它以经济结构为主体,同时包含经济与资源环境及社会结构的适应性。经济结构包括两个维度:一是横向的空间结构,包括地区结构、国际结构,在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城乡结构等;另一个是纵向的以产业结构为核心的生产价值链,主要是产业结构、投资消费结构和金融结构等。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结构和流通结构包含在上述横向和纵向的经济结构之中,结构经济学研究强调经济发展中的非均衡和结构转换。
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会得出以下观点:
一、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大大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
保险公司不仅要在传统的公开市场领域发掘优秀资产进行配置,而且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灵活性的优势,在基础设施、非上市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另类投资领域进行资产配置。
从中长期来看,国内经济转型导致宏观基本面持续疲弱,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从影响利率走势的通货膨胀看,总需求疲弱,通胀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大幅上升的概率很低,宏观基本面对固定收益市场将形成中长期的支撑。保险机构应从中长期配置角度出发,把握配置时机。
尽管中国经济总体趋势向下,但权益市场仍有重要的结构性机会。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符合政策导向和经济转型方向的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仍可能稳步增长甚至是快速增长,保险机构应当抓住经济结构转型的重大机遇,在保持权益仓位整体稳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低估值及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行业,努力发掘投资机会。
保险公司需要从战略上考虑配置期限长、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投资资产来弥补配置传统资产的缺陷,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力度。应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国企改革的战略机遇,获取优质战略资产。保险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和股权投资要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和调结构的国家战略,打通保险资金和实体经济的联系,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充分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创新运用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效提高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收益能力。
夹层投资的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匹配需求。优先股等夹层投资不仅可以使保险资金获得较高的回报,同时还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夹层投资具有持续稳定的回报,不需承担股权投资方式的收益波动风险。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沉淀大量的长期资金,需要长期、稳定回报的需求与夹层投资的资金特征相匹配,相比现有期限较短的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可以提供10年期以上的融资。
二、运用金融衍生品投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改善保险投资结构的内在活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金额的不断增长以及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理念,但是始终摆脱不了投资收益率低下的困扰。这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不高,保险业务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不能在资产负债匹配的高度上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策略,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和保险资金运用相配套的人才储备不足,诸如精算师、高级会计师和国际律师等高精尖端人力资本相对缺乏,制约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发展效率。
多元化投资虽然可以降低资产整体风险,但不能消除市场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品可作为直接、有效和低成本的资产管理工具直接对冲市场波动风险。目前保险机构已经开展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等衍生品交易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只限于套期保值、锁定收益或锁定资金价格,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险资产管理和配置方面的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
三、抓住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
在监管意义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销售渠道,导致大量的利差损、费差损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如果投资状况较好,承保亏损则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赚回来;如果投资收益不好,要用投资收益抵偿承保亏损就比较困难。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去年工作会上提出,将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等产品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引导支持行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将研究建立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偿付能力约束体系。将设立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硬约束,相对弱化比例监管,督促公司加强负债管理,提高资产负债匹配水平。
简言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今年以来保监会加快转变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旨在把监管工作重点由开放渠道转变为风险监管,切实把防风险放在监管工作更为突出位置的法宝。“放开前端”就是要减少行政审批等事前监管方式,把风险责任和投资权交给市场主体。“管住后端”从狭义角度看,就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运用资本手段,实现对资金运用的约束。
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保险的净利润必然呈下降的趋势甚至出现亏损。资金运用就成为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其效益不仅成了利润的主要来源,有时甚至还要用来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作为主要资产业务的资金运用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作为主要负债业务的保险业务。
⑧ 政府为什么要进行保险投资监管监管内容是什么
因为保险公司里的钱都是客户的救命钱,稍微不慎,就会引起社会版的混乱,就像美国的权雷曼兄弟,在金融危机到来时破产就破产了,国家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而作为美国国际管理集团(友邦保险是其子公司),美国政府支持几百亿美元,不让其破产。
现在保险公司掌握的资金越来越多,已成为主要机构投资者,在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此外,保险公司持有的银行次级债,占银行次级债发行总量的30%以上,所以,一旦保险资金的运用出现问题,整个社会就会出现混乱。
监管主要以下四个方面:资金的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