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操盘手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操盘手就是为别人炒股的人。操盘手主要是为大户(投资机构)服务的,他们往往是交易员出身,对盘面把握得很好,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掌握开仓平仓的时机,熟练把握建立和抛出筹码的技巧,利用资金优势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盘面的发展,他们能发现盘面上每个细微的变化,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
操盘手是个新词,它是随着股市的开启而走进中国人生活的。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经济的变化。
操盘手不是炒手,他们是不炒单的,因为主力资金不需要炒单,他们做的是趋势,他们的目的是控制盘面而不是靠微小的点差来积累盈利。从一名普通的期货投资者到一名优秀的操盘手,就好像从士兵到将军一样,除了经受时间考验之外,其基本前提有两个:
第一,以此为业,栽过跟头,但仍痴心不改,喜欢交易,屡败屡战。操盘手是职业交易员,不是票友。专业和业余不可同日而语。在任何一个行业中要取得成功,喜欢此行业并全身心地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二,认错不服输,虚心学习,认真总结反思。这是优秀操盘手的特质。有信心但不自高自大,精神自由但又遵守纪律,对市场充满了敬畏之心,随时随地听从市场的召唤,绝不会对市场说三道四,幻想着市场会听从自己的意愿。
建仓,吸筹,拔高,回档,出货,清仓———是一个操盘手的日常工作。
操盘手泛指金融证券期货市场中受计划指定买卖品种的人(封闭基金)。
由于动辄就要操纵上亿元的资金,一直以来,外界总有一种误解:成功的操盘手都是那些拥有高学位的名牌大学高材生,交易者必须绞尽脑汁才能获利。其实,操盘绝不是学术研究。
跟一般人想象的不同,操盘手每天的生活既不紧张也不神秘,更多的是需要细心,然后剩下的就是枯燥了,因为操作时整天都要盯着走势图。当然压力也很大,因为委托方不仅要求达到每个项目的成本最小化,还要求做到每个阶段利润的最大化。
2. 股票要承担怎样的风险
控好仓位,关注财经
3. 交易员需要自己承担风险吗
不应该承担风险。
1、操盘手的职业就是操作股票,本身不应该有任何仓位,不然容易引起心态变化导致操作失误。
2、把钱给基金也难免亏损,基金也照样受管理费。凭什么让操盘手承担风险呢? 这个是对你的不公平。
4. 期货,股票,证券风险到底是怎么样的啊他们风险谁高谁低请高人解答下,谢谢!
如果你对金融市场比较了解的情况下,期货风险小于股票,因为期货可以买涨买跌双向操作,比较方便操作。
反之,期货风险大于股票,因为期货有杠杆效应,并且可以买涨买跌双向操作,如果一点都不会的话,期货对于你来说是双倍风险。
如果有期货技术方面的问题或入门方面的问题咨询可以网络HI我。
5. 股票经纪人从事期货交易违法吗
违法,期货属于证券行业,只要你未从事证券行业,就不要碰证券。
股票经纪人,也被称为证券经纪人(Bought
and
sold
note),是证券交易中充当买卖双方的中介收取佣金的商人。经纪人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不为自己买卖证券,只是在证券交易中替别人买卖和撮合交易。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主体为证券经纪人。作为一个合格的证券经纪人,有三个条件必须符合,一是对证券市场有深刻的认识;二是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三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 期货和股票的风险谁大
股票风险比期货风险大。
理由概括如下:
1、以整体价格波动幅度看,大豆十年来基本上在1700-4000之间波动,铜在13000-33000之间波动,即最高价仅是最低价的2-3倍;而一只股票几年间能从几元钱涨到一百多元,又能从一百多元再跌回到几元。
2、以单日价格波动幅度看,股票的涨跌停板是10%;而期货一般仅为3%。
3、从参与者的亏损面来看,不考虑手续费因素,期货市场始终是一半人赚钱,一半人亏损;而今年的股市到目前仍有90%的股民套牢。
4、从风险监控角度看,期货市场交易的品种多是大宗农产品或工业原料,事关国计民生,价格的波动受到交易所、证监会乃至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监控;而证券市场,股票太多了,券商搞包装上市、公司靠造假圈钱、庄家玩控盘操纵,管理当局难以应付。
5、从定价基础和价格秩序看,期货市场商品的价格以价值为基础,随供求关系而波动,还有现货作参考,秩序井然.股票市场,公司盈利多,按市盈率定价;公司盈利少,按市净率定价;公司不赢利按重组题材炒;公司退市了,按壳资源定价。一边是流通股高价流通,一边是国有股(等非流通股)低价转让,秩序混乱。
6、从交易制度看,期货市场实行T+0交易,短线进出十分方便。做错时,可以及时止损;股票市场实行T+1制度,明知上当了也要等到第二天才允许抛出。
7、从运行机制看,期货市场有做空机制,可以进行套期图利、套期保值等低风险或规避风险的交易;股票市场没有做空机制,遇到公司造假或庄家资金链断裂,风险难以回避,而遇上退市的或倒闭的公司,投入的资金岂不是一样血本无归。
8、从市场流动性来看,期货市场资金集中、参与者众加上做空机制,流动性极好,容易变现;而股票市场普遍是易进难出(如最近基金所遇到的困境),甚至是难进难出,不易变现。
9、从市场信用角度看,期货市场的履约由期货交易所担保,信用极高;而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从来就不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言行作任何保证。
7. 跟着股票经纪人买股票是不是安全
一般这种事不会发生的,这关系到经纪人的人品问题,如果真有人品问题的话,那他就是赚你频繁交易的手续费了,但不会有意让你赔,所以经纪人可信,但不可全信,你也需要有你自己的观点,经纪人的观点作为参考,本身他们服务也是作为你的参考的
8. 您好,请问从事期货经纪人职业存在风险吗从业资格证应该是必须的吧谢谢
你说的风险指的是期货波动带来的风险吧?
那么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只要你合法合规的做好本职工作,是不会因此遭遇风险的。
如果你要转正的话,资格证书是必须的;在没转正前在公司上班,可以不要资格证书。
9. 证券经纪人挂牌在证券公司有什么风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满意答案惘事已逝3级2009-01-11你指的是不是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然后将证书挂到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用你的证书挂一些没有资格证的经纪人拉来的客户,给你一定的费用,但你根本不参与客户任何操作。几乎是不干工作白拿钱的情况。其实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因为现在正处于行业规范期内,原来有客户资源的经纪人或居间人没有取得从业资格,在法律上不能从事该项业务,所以需要找一个有证书的,将其拉到的客户挂到名下。当然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个违规的行为,因为你虽然是客户名义上的经纪人,但是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尽到经纪人的职责。所以风险是存在的。但哪有一点风险也不承担就拿钱的好事呢?而且一般来讲,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如果需要对外承担责任的一般应由证券公司来承担,实际上经纪人只是一个中间人,简单的说,经纪人就是把客户介绍给证券公司,收取一定的介绍费,基本上不承担客户和证券公司因违规操作造成的风险(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参加违规操作等等)。
10. 期货居间人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货居间人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货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即把活跃在期货市场内,又不具有期货经纪公司员工身份,通过与经纪公司或期货投资人合作,主要依靠经纪公司的分成、佣金作为劳务报酬的个人和组织统称为期货居间人,如在业界存在已久,表现为不同称谓的经纪人、客户经理、投资顾问等。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认识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期货居间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扩大了期货居间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囊括了期货交易代理人、受托理财人等角色的职能范围,并把交易代理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归责于期货居间人。其实,期货居间人与期货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居间人的规定,所谓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虽然居间人也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务的,但居间人在交易中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商洽活动,也不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表示居间人的意思。就期货市场的现实情况而言,期货居间人大多是与期货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受期货公司的委托开发市场,寻找客户,并促成期货经纪关系的建立。期货居间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于根据所开发客户的交易佣金提取报酬。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期货市场,仅仅由于期货居间人的居间介绍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是不多见的。多数纠纷都是由于期货交易代理人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所引发的。所谓的期货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货投资人的委托,以投资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作为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活动,代理期货公司从事为投资人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的人员。根据期货交易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表现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行为,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有权代理。期货投资人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进行交易行为,包括代为下达交易指令、签署交易报告,甚至包括划转交易资金等。期货投资人往往是基于对代理人业务能力的信任,与代理人之间签订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约定代理权限及彼此的权利义务。这种代理所引发的期货纠纷包括恶意炒单、隐瞒真实交易结果导致损失扩大、侵占投资人资金、透支交易、没有按照投资人旨意进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纠纷完全是由于代理人违反代理合同约定,背负投资人的委托,没有忠诚履行代理职责而引发的,仅限于期货投资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人对于自己的这种不当代理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职务之便利,采用对敲交易等手段侵占投资人资金的情形,后果严重,经相关司法机关裁判构成侵占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2.无权代理。有些从事交易的人员在没有获得期货投资人的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帮助初入期货市场者或者是对期货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资人的机会,****期货投资者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未经投资人许可,擅自进行交易。对于这种交易结果,投资人予以认可的,由投资人承担交易的责任。但一般的情况都是,对于这种无权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资人予以认可;一旦交易亏损,投资人便不予认可,并由此引发纠纷。对于这种纠纷,法律责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货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过错,那么按照《规定》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期货公司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如果期货经纪公司依据与投资人所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代理交易行为不存在过错,那么即使接受了没有经过投资人授权的无权代理人所下达的交易指令并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经纪公司依然不应该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投资人的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 3.表现代理。这是在《规定》出台后,引发期货交易纠纷较多的一种类型。往往表现为,一些期货公司出于降低经营成本,规避诉讼风险的考虑,大量招聘期货居间人,而同时又疏于对这些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这些居间人手持委托的经纪公司的市场开发资料,以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动员投资人与经纪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在订立经纪合同时,经纪公司不是主动向投资人说明居间人的身份,以让投资人明了于心,从而防范居间人在转为投资人的交易代理人后的代理交易风险,而是有意配合居间人利用经纪公司的信誉取得投资人的交易授权,故意在投资人面前模糊居间人的身份,致使投资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居间人就是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继续授权原先的居间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从事期货交易。这样,代理人违法违规代理的交易风险自然就转嫁给经济公司了。一旦司法机关认定表现代理成立,那么,根据《规定》第九条,就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纪公司为了规避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应加强内控措施,如完善《居间合同》的条款内容,加强对居间人行为的约束;与投资人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向投资人说明居间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约定投资人委托居间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后果,明确彼此的责任范围。 4.受托理财。在目前的期货市场,有相当多一部分人员或组织,为了吸引投资人资金,并委托给他们进行期货交易,开具一定的条件与投资人进行合作。一般表现为,他们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资金,以投资人的名义开设期货投资账户,由他们全权进行期货交易,并按照合同约定分享盈利,分担风险。这在形式上表现为代理的法律关系,但已不同于一般的代理。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但在这种代理中,代理人实质上也承担了这种代理的法律后果。这种代理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合作双方悔约,对于交易亏损的承担不予接受,或者对于盈利分配不能达成一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