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Ⅱ 请教:能否以股权对合伙企业出资
不可以。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没规定的就是不能实施的。版 根据《股权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9号)第2条,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换言之:(1) 股权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包括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不包括非公司型的企业,亦不包括外国公司。因此外国投资者不可以根据本《办法》以其持有的国外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国内的公司。(2) 被投资公司必须是境内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公司,但不得是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型实体。
Ⅲ 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无法达到认缴出资标准
如果没有其他事先的规定,管理人是可以将这个有限合伙人踢出去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一般都是由有限合伙人承担的
Ⅳ 壹股金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实缴出资都为0,可以吗
可以是实缴出资,也可以是认缴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Ⅳ 设立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吗,有没有注册的资本不低于1亿的规定
股权投资企业注来册资本都是有要源求的,但是各地标准不一样,要看各地出台的相关文件,如浙江省,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需要货币形式出资。不知道你所在地是否有另外规定。
Ⅵ 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实缴出资都为0,可以吗
1.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要明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但对首期出资、最大出资期限没有规定,所以设立时实缴出资为0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从实际讲,一个企业设立后要有运行资金,实缴出资为0不是很妥。当然其一定要0也是没办法的事。
2.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要明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所以设立时认缴出资不能为0。
3.同理,合伙协议里要写明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南海创投等股权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陆续成立,为中国私募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掀开了新的篇章。
Ⅶ 请问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注册资本是基金的认缴金额还是实缴金额是否有参考文件
认缴的概念。有限合伙制的基金是先注册后打款的。注册的时候当然就是认缴出资额,而非实缴出资额
Ⅷ 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是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
可以是实缴出资,也可以是认缴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Ⅸ 请教——有限合伙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
问一: 有限合伙企业,首先是要有两个自然人以上,五十个人以下的投资者组成的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不同的是,它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连带责任。基金是起源于英国的以集合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工具的以集合投资,风险共享的理念成立的,目的是获取资本增值。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以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基金,是基金投资方式的一种,当然还有一投资债券形式的债券基金等。基金以成立方式不同分为以契约合同方式成立的契约基金和以公式章程方式成立的公司型基金,我国的基金类型大多是契约型。有限合伙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主要是它们经营的内容、主体不同。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内容是买卖股权获取差价及红利收益,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的内容是提供劳务及通过商品买卖获利,当然合伙企业公司也可以法人的方式投资基金,获取收益。
问二: 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需要当地政府、国家证券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才能成立。为了便于监管,它们的成立都应该要备案的。
问三:你理解得完全正确。
全手打,希望能帮助你,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