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怎样签订协议书
订立合伙协议,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1、理清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协议合伙人出资金额的确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重要的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必须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此一来,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2、合伙协议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审查合伙协议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另外,在审查合伙协议合伙人主体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3、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则具有欺骗性,由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4、明确约定合伙协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协议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合伙协议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合伙人都有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②合伙协议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分配利润。利润是按照出资比例、投入精力还是合伙事务管理职责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体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写明。③查阅账簿的权利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协议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④退伙的权利合伙协议中应当考虑约定退伙的方式、债务的分担、合伙财产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等。(2)合伙协议合伙人的义务主要包括:①足额出资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实际交付出资②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经营损失和债务的责任。为避免日后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在合伙协议中也应尽量明确约定。③竞业禁止合伙协议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向竞争的业务。④退伙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我国法律对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并未明文规定,在合伙协议中协商约定即能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贰』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需各合伙人签署协议吗
不需要,你们合伙的话,可以指定一两个人,代为执行合伙事务,他们签字就可以了,在你们的合伙协议中规定
『叁』 合伙制企业对外投资的身份是什么
相关法律条文对照
1、《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相关法律概念比较——出资、注册资本、注册资金
出资:[provide the fund] 出钱,亦作“ 出赀 ”。拿出钱财;捐款。出资是企业投资者的最基本义务,但不同类型的企业,其出资方式、金额和期限要求也不尽相同。
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本有两种含义:一是英美法系中的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即授权资本或核准资本,它是在章程中载明、公司有权发行的资本额,确定授权资本或核准资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政府注册,一般而言,注册资本数额少于发行资本,更少于实收资本;二是实行法定资本制度国家的注册资本,其含义与西方国家的注册资本截然不同,它也是在章程中载明、公司有权发行但公司必须全部、实际发行的资本,公司只有全部缴清出资额并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才可以到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与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完全一致。
一般认为,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1)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2)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3)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
三、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企业仅规定出资方式要求,并未规定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和最低限额
查看上述法条,不难发现,《合伙企业法》仅笼统地规定合伙人有出资义务和出资方式,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并没有像公司法那样规定合伙企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认缴出资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这也是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显著区别之一。只不过,在公司设立条件的习惯性思维之下,这种区别有些难以理解而已。
一般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体,成立之初都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保证,即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本金。这是它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基础和保证,合伙企业也不例外。对于企业注册资本金提出低限要求,是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拥有正常运营的资金,防止出现“皮包企业”,维护企业的资信能力,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合伙企业由于本身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它已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为企业资信提供了保证,而且从近年来的实际操作情况看,验资形式和验资报告的可信程度有限,注册资本金很难真实反映企业真正的经济实力和清偿能力。另一方面,合伙企业是一种初级、原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注重的是人合,对于资本的依赖程度不是很强,只要能保证经营的最低需要即可。因此,合伙企业法不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而由各合伙人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出资,为更多的人,特别是一些有能力但一时缺少资金的人参与合伙经营创造了条件。
为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地工商部门纷纷取消了个人经营、合伙企业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并将此宣扬为一项有利于改善民生的便民措施。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7号)规定,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亦并未将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作为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之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信息公开的合伙企业登记条件为: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条件,合伙企业出资由投资人申报,并且无须提交出资证明作为申请材料。
『肆』 合伙一方出资一方出力写协议
根据合伙相关法律规定签定。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其次,他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像法人一样进行清算。在法律适用上合伙企业主要是使用《合伙企业法》用《民法通则》作为补充。而个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间有合伙和议并进行实物或劳务等出资即可。且主要是规定于《民法通则》之中。除此之外,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本质区别。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