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手打望采纳
㈡ 外商投资法所谓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 准入管理措施
外商投资法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㈢ 急求外商投资企业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清单。
搜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里面有鼓励的、限制的、禁止的
㈣ 哪些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同学你好,很来高兴为您解答!自
您好,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以下四种: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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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有什么具体要求,和投资鼓励类、允许类有什么不一样
我没有在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里查到这项阿。
如果是金银首饰加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税区内的金银首饰加工企业和经营单位所生产和经营的金银产品原则上应出口,不能销往非保税区(包括批发和零售)。如遇特殊情况需将金银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应视同进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㈥ 禁止外商投资 不能有任何外资背景吗
是的,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此外,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还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㈦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限制类领域如何办理
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回部、国家工商行答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注册资本已缴清并开始盈利后方可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直接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 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省级审批机关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得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㈧ 有关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问题:所谓的鼓励、限制和禁止的具体定义。
这个不需要定义,只要看目录就行,除此三类外的行业即为允许类,差别就是准入门槛不同,审批权限不同。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险、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基础建设、珍惜资源、农林牧副渔等等多为限制类和禁止类。
㈨ 国家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范围都是哪些有类似《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样的规定吗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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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icp 允许不允许外商投资
100%外资可以办理的许可证: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EDI
(2)呼叫中心业务(需提供CEPA)
(3)多方通信业务(需提供CEPA)
(4)存储转发类业务(需提供CEPA)
外资不高于50%可以办理的许可证: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
(2)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3)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
(5)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I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