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因追加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变成本法,核算合并成本怎么计算
追加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变成本法核算合并成本,要区分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处理,并且还要看是否为同一控制:
(一)同一控制
个别报表中体现的合并成本=追加投资后的持股比例*被合并方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也即新增持股比例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账面价值=合并成本-原持股比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新增持股比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公允价值(注意是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同一控制下合并报表与个别报表体现的合并成本是一样的;
(二)非同一控制
个别报表中体现的合并成本=原持股比例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合并报表中要抓住控制权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计量,即理解成将原持股比例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再按照公允价值购买控制比例股份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此在合并报表中体现的合并成本=控股权比例的股权对应的公允价值,也等于 原持股比例股权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可以看到在非同一控制下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关于合并成本的差异主要在于对原有持股比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个别报表以原投资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账面价值核算,合并报表以合并日原持股比例对应股权的公允价值核算。
(1)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扩展阅读:
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效后取得的投资回报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二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而这两项获益数额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
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
实际上,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的处理方法即是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其步骤为:
(一)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
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在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了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当投资双方形成母子公司而应编制合并报表时,才需要按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报表项目调整。
(二)确定“应收股利”科目的入账金额
按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确定“投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
1、计算两个累积数:一是投资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为累积分得股利);二是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产生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以下简称为累积享有收益)。其中:
累积分得股利=∑投资生效后历次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积享有收益=∑投资生效后投资企业产生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若累积享有收益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投资企业累积应承担的损失;若投资生效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投资实际发挥效用的时间对相应年度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折算。
2、将上述两个累积数进行比较,按谨慎性原则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两者中较小者确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日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总金额,即累计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3、将确定的该项投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与前一期确定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相比较,以此确定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的登记数额和借贷方向。
(四)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规则推定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冲减或转回额。
⑵ 判断对错: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
对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⑶ 因增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子的投资因增加投资原因导
会计科目没怎么变化,二级明细就有点不同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时是用权益法核算,转变为对子公子的投资是用成本法核算
对以前用权益法确认的长期投资,按成本法调整过来:
借: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后续增加的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XXXX
⑷ 因为追加投资,由金融资产改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是否需要做追溯调整呢
是不需要的,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对于原投资是视同销售处理的。
⑸ 因追加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吗为什么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比较常见的会计政策变更有:
企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之间的变更;
坏账损失的核算在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之间的变更;
外币折算在现行汇率法和时态法或其它方法之间的变更等。
会计政策变更涉及会计收益或费用发生变化的,必然影响到企业会计利润发生增减变化,但是否调整所得税,不能以企业会计利润的变动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引起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增减变动为判断标准。
例题:20×4年1月1日对B公司30%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投资,使持股比例达到60%,其后续计量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原投资于20×4年年初账面余额为100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8000万元,损益调整为2000万元,未发生减值。变更日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其成本8000万元。甲公司拟长期持有对B公司投资。
解析:因对B公司追加投资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属于正常的事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⑹ 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因追加投资导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对于原取得时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
对。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
财政部2001年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了修订,不论何种原因,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一律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体现。始投资成本。
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处理
⑺ 追加投资应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上,首先,应结合分步交易的各个步骤的协议条款,以及各个步骤中所分别取得的股权比例、取得对象、取得方式、取得时点及取得对价等信息来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一是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二是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三是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至少一项其他交易的发生;四是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如果分步取得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取得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