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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适用意见9号

发布时间:2021-06-03 00:58:39

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B.产品杠杆倍数符合要求,即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 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

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了吗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深入贯彻“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的具体成果。

这也是境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逻辑,2008年金融危机后,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确保履行适当性义务,比如美国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适当性义务要求。

③ 证券期货适用意见第3号 适用于自然人股东

所得税事项要依照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增值税事项自然要依照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目前,对于增值税方面的非正常损失的认定,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因此,增值税法律框架下的非正常损失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④ 什么是证券期货

证券期货交易是以将来的特定日作为交割日,按现价卖出或买进证券的交易。专

其特点是:(1)期货交易的投资属者即使不持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只要支付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买卖多额的证券;(2)在交割日之前通过对冲买卖,卖出和买进期货,只进行差额结算。

(4)证券期货适用意见9号扩展阅读:

特点如下:期货交易具有明显的投机性,购买者并非真正购买有价证券,卖出者也不一定握有证券,两者往往在赌行市的涨落:当证券价格上涨时,买者会以较小的本钱带来较大的利益;当证券价格下跌时,卖者将会取得较多的好处。所以这种本小利大的可能性,对买者和卖者都有强烈的吸引力。因为交割期到来结算时,只需支付行市涨落的差额,所以,买卖双方可以靠“买空”和“卖空”牟取暴利。美国于1975年10月最先开设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其后西欧、日本等国也陆续开设了期货交易市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证券期货交易

⑤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适用创业板吗

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中国证监会今天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简称“适用意见第3号”),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简称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视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记者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发行人最近3年(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因此,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

???对此,适用意见第3号首先对这种重组的积极意义予以了肯定,明确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是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

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是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并规定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或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意见要求发行人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并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根据该意见,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意见还要求,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

构在申报报表期初

⑥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有什么要点

就是合格投资者的的辨别及风险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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