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期货公司成立的筹建报告,哪里有、、私密我一下啊,谢谢 急急急
关于印发《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
报批程序》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0〕1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报批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证监发〔1999〕43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20号)的要求,我会制定了《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证 监 会
二○○○年五月十六日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
一、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报批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筹建
l.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由全体拟投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筹建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拟投资人名册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5)所有拟投资人前两年度的财务报告(暂不需审计,经审计的报表与申请开业的材料一并上报)以及股东背景材料(比照股权变更申请上报材料的要求);
(6)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
( 7)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2.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比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重点考察公司的设立是否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拟投资人是否符合作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拟投资人的出资金额和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筹建方案是否可行等等。
3.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报告,连同上述申请材料一起报证监会复审。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在其中明确表明派出机构的意见。
4.证监会复审同意后,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批复。
5.公司的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二)公司的开业
1.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开业的报告;
(2)筹建情况报告;
(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2.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公司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包括:
(l)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注册资本足额到位,以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必须办妥;
(3)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4)高级管理人员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已经过考核谈话;
(5)从业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7)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8)经营场所适应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9)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要求;
(10)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3.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报告,对验收情况和材料初审情况出具明确意见,连同公司上报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批复。
5.公司按《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并将公告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上述程序适用于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公司,今后其它形式公司的设立程序另行规定。
二、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报批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筹建
1.申请在异地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公司,应当首先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和守法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认为公司具备设立营业部条件的,向公司下发关于同意筹建营业部的批复,并抄送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在《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栏签署意见。
2.公司应向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l)申请筹建的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筹建负责人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
(5)公司上年度经营财务情况;
(6)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3.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筹建营业部的报告,连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批复文件及公司上报材料一并报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合格后,向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筹建营业部的批复。
5.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证监会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营业部的开业
1.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向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l)申请开业的报告;
(2)筹建情况报告;
(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2.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营业部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营业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包括:
(l)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营业部岗位设置符合有关规定;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部管理制度;
(4)营业部经理具备相应资格;
(5)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从业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6)有适合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7)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3.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在《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栏中出具材料初审和现场检查验收的意见,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营业部开业的批复。
5.公司按《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并将公告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在公司和营业部报批的过程中,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某一环节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自: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1337.htm
② 证监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证监会主要的职责。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③ 海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上能找到吗
期货公司不在证监会网站上,在期货业协会网站上,海证期货是可以找到的网页链接
④ 证监会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何异同
中国证监来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源,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因此,证监会行使期货监管职责,目前就是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
证监会下辖期货监管部,期货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期货市场总体规划、产品创新、市场监管、市场信息统计分析、法规制度建设、市场对外开放以及期货行业技术安全与进步等工作,包括拟订期货市场监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及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上市期货产品及合约;跟踪分析境内外期货交易行情;监管期货交易、结算、交割及其相关活动;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监管境内期货市场信息传播活动;审核商业银行从事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监管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期货监管部下设综合处、市场监管处、市场法规处、产品与创新处、信息统计处和技术处6个处。
⑤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辖区内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实施现场检查。( )
正确答案:对
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辖区内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实施现场检查。
⑥ 求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0)5号 全文
根据《通知》,已获得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要对照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全面梳理开展介绍业务的制度、流程、人员、技术系统、风控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各证监局将在证券公司正式开展介绍业务前,对证券公司的开业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通知》进一步强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介绍业务,一方面必须建立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体系,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并加强证券公司总部、期货公司总部的统一协调。首先,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要根据相关规定联合制定介绍业务实施办法,明晰介绍业务流程与职责,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其次,证券公司须与其相关期货公司联合制定其证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规划,即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分步计划,该规划应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客户状况等相适应,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后实施。第三,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要对介绍业务准备情况进行联合自查,联合自查结果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并作为证监局验收检查的前提,强化公司的自我约束与管理。同时,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要切实加强介绍业务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对信息系统进行充分评估和测试,根据系统承受能力决定介绍业务开展规模,确保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⑦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检查
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机构的检查人员亲临基金机构业务场所,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调查取证
查处基金违法案件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之一,而调查取证是查处基金违法案件的基础,是进行有效基金监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限制证券交易权。
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
(7)证监会期货公司发展规划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⑧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计划年内正式出台,以期通
证监会诚信管理办法的出台说明,国家把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建设进一步提上议事日程。说明了加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的必要性。把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做为当前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 |
⑨ 中钢期货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1992年 中钢期货的前身中国钢铁炉料公司期货贸易部成立
1998年9月 中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取得经纪业务许可证,公司正式成立。
2002年1月 公司上海营业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正式成立。
2002年1月 荣获上海期货交易所2001年度期货交易二十强
2003年1月 公司大连营业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
2003年1月 荣获上海期货交易所2002年度铝期货交易二十强
2003年1月 荣获上海期货交易所2002年度铜期货交易二十强
2004年1月 公司网站正式运行。
2004年8月2日到5日,集团公司总裁黄天文同志到上海、杭州、宁波等地考察调研。考察期间,黄总先后听取了中国钢铁炉料华东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上海公司、中国冶金钢材加工公司上海分公司、中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经营部、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控股的上海富仑投资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浙江公司、中钢集团国际货运公司宁波分公司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对集团公司在华东地区的业务整合、专业化经营等情况进行了调研。此外,黄天文总裁还分别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王立华理事长、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李令红总裁等就进一步扩大双方业务合作等事宜进行了座谈。
2004年9月23日,黄总视察了中钢期货公司大连营业部,还参观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并就大连营业部及中钢期货的业务发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2004年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证监期货字〔2004〕79号文《关于核准中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法人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我公司已在国家工商局申请变更,预计此项工作11月15日以前完成。
2004年10月29日,吴永胜总经理作为北京期货商会理事参加了北京期货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就有关“北京辖区期货公司、营业部创建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单位标准大纲”和“北京期货机构公平竞争自律公约”进行了讨论。
2004年11月17日,中国中钢集团黄天文总裁在董志雄副总裁及有关职能部室负责人陪同下到我公司进行考察调研。
2005年1月 荣获上海期货交易所2004年度优秀会员
2006年1月 荣获上海期货交易所2005年度二十强会员
2007年1月 公司被评为上海期货交易所2006年度交易优胜会员
2007年8月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2007年9月 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万变更为10000万元
2007年9月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
2007年10月 武汉营业部成立
2007年10月 公司名称由“中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钢期货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 武汉营业部举行开业庆典
2007年11月 公司获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
2008年5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08]689号),中钢集团公司出资2880万变更为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880万
2009年3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京证期货发〔2009〕28号)公司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A座3015”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A座19层”。
2009年11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京证期货发〔2009〕146号),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吴永胜”变更为“申仕伏”。
2010年5月 证监期货字[2010]288号批复,注册资本由壹亿元变更到贰亿捌仟万元。变更后为中钢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880万元,占注册资本10.28%,中钢投资出资8187万元,占29.24%,中钢炉料8187万元,占29.24%,中钢贸易出资8186万元,占注册资本29.24%,江阴市华西线材厂出资560万元,占2%。
2011年9月 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11〕1452号),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
2012年7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京证期货发〔2012〕65号),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申仕伏”变更为“吴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