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者范围增加了哪些规定
10月2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资管细则》十大看点
从昨日正式落地后的规定来看,《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适度借鉴公募基金的运作制度,同时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此外,《资管细则》设定了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并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以下是新规细则的十大关键看点。
1、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修改?
证监会昨日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
具体来看,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此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2、七方面重点规则
昨日正式发布的《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3、适用范围
《资管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包括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参照适用《资管细则》。
此外,考虑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已有专门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开展QDII业务,《资管细则》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2. 恒大要求今年每月新增拓展在管面积3千万平方米,新增的在管面积从何而来
将主要通过收购其他中小型物业来增加在管面积。近日恒大物业集团召开专项会议,对未来一年的在管面积提出了要求,在会议中,恒大物业要求未来每个月要新增在管面积3000万平米以上,而在利润方面也做出了要求,要比去年同期增加50%以上,也就是说,今年的利润要比去年多一半。此外恒大物业还特意制定了考核制度,员工完成要求面积的一半的时候,公司给予奖励其绩效的30%,然后完成率每超过1%,其奖金就增加5%,而在利润增长上,利润每增长1%,其月度奖金就增加4%以上,而如果利润目标没有达到,其绩效奖金全部扣除。
不过对于恒大物业的宏大目标,市场上也不缺乏质疑的声音,有物业行业相关人员表示,恒大定的这个目标实在是太大了,很多时候,并不是物业公司想收购就能收购,如果市场上没有足够的面积,就算加上恒大自己的房子也不够,就算想收购,也不见得有合适的标的。还有人表示,如果恒大物业的目标能够顺利实现,那期管理的住宅面积将达到6亿,届时恒大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物业公司,因为目前最大的物业公司也基本是三亿平米左右。
3. 在哪里可以看到每月新增股票开户数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可以查到A股每天开户的人数。回
主要发布三答个数据:新增投资者,交易投资者和持仓投资者。
其中新增投资者就是新增加的股民开户数,我们可以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公司官网查询。
参考中国证券结算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hinaclear.cn/
A股开户流程:
1、开立股东卡:本人持身份证、开户费(沪40元、深50元)——交柜台,填写协议书。
2、开立资金卡:本人持身份证、股东卡——在资金柜台填写开户协议书。
3、银证联网:本人持身份证、资金卡、银行储蓄卡——填写相应表格——交资金柜,如无存折可根据需求当场办理。
4. 2月A股新增投资者160.94万人说明了什么
2月A股新增投资者160.94万人说明了投资者积极看好A股后市前景。
据中国结算公布的消息,2月A股新增投资者160.94万人,同比增长79.75%,期末投资者数18147.87万,同比增长12.41%。
翻阅数据可以发现,自2020年3月起,A股新增投资者数量连续突破百万大关,所以在2021年2月A股新增投资者出炉之后,投资者数量连续12个月突破百万大关。
看来,2月A市场行情相对而言还是比较活跃的,开户量相应会受到刺激。目前全市场投资者绝对数量比较多,但还是要提醒大家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4)3月新增投资者扩展阅读:
延伸阅读-股票交易流程
投资者如要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首先要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处申请开立证券帐户;然后再选择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作为自己买卖证券的代理人,开立资金帐户和办理指定 交易。
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开立以后,可以根据开户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几种委托方式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交易;一般证券营业部通常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委 托、自助终端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
所有的交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交易系统自动撮合完成,无需人工干预。
5. 发现3开头的股票我买不了,国海证券创业板开户要怎么开通
你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交易,不受影响。
但存量投资者中,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普通投资者(以下简称普通投资者)在首次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申购、交易前,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其知晓相关风险。
《实施办法》实施后,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投资者(以下简称新增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同时,新增投资者中的普通投资者还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6. 中国有多少股民
2020年8月22日中国结算刚刚发布的数据显示,7月新增投资者数量为242.63万,这一数据创下最近年单月最高纪录。
值得注意的是,至7月末,投资者(含已开立A、B股账户)数量首次突破1.7亿。自2020年1月份投资者数量突破1.6亿,仅用时7个月,股民数量增加了1041万。
(6)3月新增投资者扩展阅读: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2019年度全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国股票投资者数量达15,975.24万,较上年同期增长9.04%,
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99.76%。与2018年相比,2019年在股票投资中盈利的受调查自然人投资者比例提升至半数以上。
7月21日晚间,中国结算数据显示,6月份A股新增投资者数154.9万,同比增长46.72%,环比增长27.58%。其中,自然人新增154.7万,非自然人新增0.21万;截至6月份末,A股投资者总数达到1.67亿。
根据中国结算披露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全市场共新增投资者719.02万,其中已开立A股账户投资者累计新增718.5万。
从月度数据来看,3月份以来市场已连续4个月月度新增超百万,3月份-6月份市场新增投资者数量分别为189.12万、164.04万、121.41万、154.90万。今年1月份、2月份市场新增投资者数量分别为80.07万、89.54万。
7. 投资者数量连续7个月新增破百万,说明什么
盘面观察
截至收盘,沪指涨0.46%,报3269.24点,成交额为2562亿元;深成指涨0.89%,报13388.10点,成交额为4769亿元;创指涨0.74%,报2670.48点,成交额为2526亿元。从盘面上看,可降解塑料、白酒、注册制次新股板块涨幅居前,银行、染料、数字货币板块跌幅居前。
后市展望
最新数据显示,9月份新增投资者数量154.13万个,环比减少14%,但同比增幅超过60%。从3月份以来,新增投资者数量已连续7个月突破100万,前三季度新增投资者数量已经超过1375万,超过了去年全年的新增投资者数量(1324.8万个)。截至9月末,市场拥有投资者数量为1.74亿个,较去年同期增加10.29%。投资者的持续增加,说明了对市场后期的看法。经济不断复苏叠加政策关注加强以及顶层设计的落地,慢牛的格局有望延续。
海外的不确定因素也在逐步消退,美国大选落地,整个市场的风险偏好会逐级抬升,抬升的过程中,市场风格会发生变化。会从最低风险偏好走向中低风险特征的股票,比如消费品领域,将从必选消费走向可选消费。另外一个是周期行业,从9月份的经济数据可以看到,国家基建之前加得比较满,下一个阶段随着经济的恢复,这部分的动力会逐步弱化,所以基建在未来的两到三个月时间,它的能量不会像之前那么抢眼,所以周期类的股票会暂时性的修整。
操作策略
建议重点关注三季报业绩预增超预期个股及景气度拐头向上的板块,回避纯炒作概念股。投资者可战略性布局券商、银行、保险为首的核心资产,短期可适当关注数字货币、半导体、国防军工的交易性机会。【首席投资顾问 文赋,执业证书编号:S0260611050006】
8. 2月A股新增投资者160.94万人,为何A股具有如此大吸引力
主要是过去几年,A股迎来了一波好行情,不少年轻人开始加入了炒股的队伍中。有媒体报道,有数据显示,仅仅在今年2月份,A股就增加了一百多万投资者,这些散户都是因为去年A股的一波好行情,才加入炒股行列中的。其中准确的来说,买基金的人更加多一些,主要是A股波动太大,但基金普遍收益还不错,过去两年基金收益都在30%以上,过完一个年,大家都兴致冲冲的来到A股市场,想要获得一些财富增值的机会。
9. 公司增加股东投资是否可以不备案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求详解,求依据或者求判例
这要看该公司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还要看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扩股的条件和相关程序应该早已在公司章程中有所规定,根据相关规定,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要经股东会投票决议,形成决议后在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在此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2、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就比较简单,你可以查询下公司法相关资料,在此提供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相关经典案例以供参考:
2000年5月12日,张某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公司,因公司缺资金周转,张某便找到其亲戚张某,要求张某借80000元钱给自己,周某见张的公司年年赢利,便提出这80000元作入股资金,双方约定:不管张某公司是否亏损,周某每年可分得红利3000元。2001-2002年,张某按照双方约定每年分给周某红利3000元。2003年,因张某的公司亏损,张某未支付周某红利。2004年6月,周某找到张某要求其偿还入股资金80000元及拖欠的红利4500元,张某则以公司亏损为由要求周某共同承担亏损。为此,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偿还投资款80000元及应得红利4500元。法院审理中查明,被告张某公司系一家由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元,营业期限自2000年4月26日至2003年12月5日。从2000年3月被告公司提交的工商年检报告看,该公司成立以来,既无股东变更登记又无资本金变更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称和姓名”条款中也无原告周某姓名。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这80000元到底属股东出资,还是借款的问题上,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款应认定为借款。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吸收新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金,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操作,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如双方需有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的修改,法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等。本案原告向被告交付80000元人民币属实,该款项虽然名为“投资款”,但究其性质,由于被告既未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未修改公司章程,更无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故此款应认定为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款应认定为投资款。因为张某与周某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明确约定:这80000元属于投资款,且在2001年和2002年张某给付了周某投资款的红利,双方都承认了这笔钱属于投资款。故此80000元应认定为投资款。
[评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正确。理由如下: 当投资关系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经常会故意混淆“投资”的性质:当公司赢利时,投资者希望将“投资”理解成股东出资,以便多获利;而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亏损时,投资者当然希望给公司提供的是借款,从而避免股东应承受的风险。笔者认为,在类似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某一主体对某公司的“投资”属于股东出资,还是借款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否履行法定登记程序。投资者对公司出资,直接引起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按照相关公司法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是公司的大事,应当履行较为严格的表决程序及登记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应由董事会制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然后提交股东会决议,并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增资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同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如果被投资公司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投资”的性质当然就一目了然了。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行为并不都操作规范,常常是口头协商的多,签署文件的少;事实行为的多,履行登记程序的少。因此,从尊重事实及公平的原则出发,有必要进一步考察其他方面。
(二)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的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判定“投资”是何性质,双方的意思表示最为关键。因为从根源上讲,“投资”行为本身就是基于双方的自由意愿而形成的,一般在“投资”行为开始前,双方就会明确“投资”的形式。双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很多,口头的商定虽然最直接,亦被广泛应用,但在诉讼过程中,口头意思表示由于无法固定,往往不能成其为证据,故主要核实的应为以下几个方面:
(1)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是“投资”性质最直观的记录,因此也是最重要的证据。通过审查合同中“投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包括投资的形式、投资人的回报、投资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投资款是否可收回等内容,我们可以探知“投资”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形成对“投资”性质的综合判断。
(2)公司内部资料。如果当事人关于“投资”事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及其简单不足以反映“投资”性质的,应当考察被投资公司的内部文件资料,包括股东会决议、股东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出资证明书等。这些文件是判定“投资”是否为股东出资的参考依据,因为当公司接受新股东出资时,内部领导层往往会首先形成意见,并以会议记录形式记载下来。
(三)投资人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如果上述书面证据或不存在,或不足以证明“投资”的性质,不妨进一步考察投资人向公司交付资金后,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投资人对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如收取过红利,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决策,则可认定为股东出资。综上,笔者认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投资合同或其他合意性文件,根据笔者上述评析,“投资款”的称谓并不能判定“投资”是股东出资还是借款性质,公司亦未在接受投资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故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的情况下,认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投资”系出资入股,证据不足。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将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投资”按借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