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伊朗人想在北京成立独资公司,请问流程是怎样的
外商独资企业所需材料清单
Materials For Establishing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1. 投资方的注册证明 营业执照 复印件
One of business license of investors
2. 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One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chairman of the investor
3. 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简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董事长或法人代表二张照片
One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board of the directors and general manager (vice one) of the junior enterprise. Their resum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will be needed. Each one should prepare two personal photos for being used.
4. 由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书二份(正本)
The Appointment and Authority should be singed by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investor
5. 投资方概况
Outline of the investor (total volume of trade, operation scope, annual profit)
6. 需由投资方的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证明(原件两份)
If investor wants to stable the enterprise off procing or processing and warehousing, one bank financial credit certificate of investors (needed the original)
7.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One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person will be authority
② 注册中外(中国和伊朗合资)合资贸易公司
一、外商投资公司在广州成立公司所需资料 (中外合资)(必须由您提供):
外方所需资料
1、投资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需到中国驻当地大使馆作认证公证,个人投资提供个人护照认证并经所在地公证处公证);
2、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注:指外方开户银行出据,表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存款额达到将要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或者高于注册资金的额度。并且要拿到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公证认证。)
3、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房主产权证明必须到所属区房管所办理登记备案,签署一年期以上的租房合约。房产证所属为公司,提交公司执照复印件,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如房产证权属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4、投资公司章程和协议拟定公司各董事会成员及委派监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
5、投资方是公司需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投资方是个人需提供拟设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文件。
7、投资方盖章的工商申请书。
8、投资方的签字授权书。
9、两个以上外方投资者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的共同投资合同(原件)
10、法人相片5张,董事会成员各三张相片。
中方所需资料:
1、 中方经年审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中方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的签字授权书
3、由各方投资者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原件)
4、中国投资者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或项目备案表(原件)
二、必须文件,(我司协助准备,由您配合完成,并签名盖章):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外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外资企业董事长授权书
4、委任书、董事会成员名单、股东会决议
5、外资公司企业章程、中外合资合同
6、可行性报告,(由企业自行填写自营项目)
7、共同投资合作合同(两个外国人或两个公司以上投资,需要提供)
8、商品目录(做贸易的公司需要提供)
三、办理流程1.提出申请 → 2.完成文件:审核批准 大概60工作日→ 3.申领工商登记证(15个工作日)→ 4.申领:代码证(3个工作日)→ 5. 申领:地、国税务登记证(1-3个工作日)→ 6.银行开户(7个工作日)→ 7.申请进出口权(咨询公司不需要)50个工作日 →外汇许可证20工作日 →海关(全部完成大概80-130工作日)。
③ 伊朗石油工业的对外合作
伊朗石油工业的建立和发展一直是与对外合作密不可分的。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对加速发现大油田起了重要作用。伊朗对国际投资者开放,尤其在工业和石油部门在法律、税收和义务方面给予放宽和优惠。1997年6月,伊朗和阿曼签订了合作开发布克/亨扬E天然气凝析油田的有关合同;1997年8月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与Bow Valley 能源公司签订了海上巴拉尔油田的开发合同;1997年9月,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与由道达尔公司、俄罗斯Gazprom公司和马来西亚Petronas公司组成的国际财团签订了南巴尔斯天然气和凝析油田的开发合同。1998年7月2日,伊朗在伦敦布了第二轮勘探、开发和下游招标,其内容包括:① 勘探17个区块,目标是探明油气约27.4×108t油当量,其中陆上区块12个,计划进行总计52.1万多千米的二维地震勘探和5700多平方千米的三维地震勘探,钻探井25口;海上勘探区块5个,计划进行总计8900多千米的二维地震勘探和450多平方千米的三维地震勘探,钻探井11口;②开发23个油气田,开发计划包括新发现油气田投产和在产的油气田提高油气采收率,预计投资约50亿美元;在陆上油田开发计划中,有3个为注气开采,9个为提高石油采收率,这12个油田的石油可采储量总计为25.3×108t;海上的开发油田有8个,石油可采储量总计为4×108t,目标产量为3750×104t/a,估计投资约30亿美元,增加石油 产量约(1825~2170)×104t/a;开发的气田有3个,天然气可采储量总计为16349×108立方米,目标产量为335.7×108立方米/a;③下游招标的内容包括4项工程,扩建阿巴炼油厂 。
1998年3月伊朗就宣布:有意与国际石油公司合作开发里海巨大的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但由于沿里海各国对于如何分配里海的油气资源意见不一,开发里海还有一定难度。
在1998年3月16日于迪拜召开的第六届中东油气年会上,伊朗官方指出,将在两个月后向外国公司提供100多个项目进行招标,其中包括第一次向外国公司开放的陆上油气田和探区。上游的招标采用回购合同的形式,开发一个油田将以石油偿还。
1999年上半年,伊朗就南Pars气田第4~8开发阶段举行了招标,其中第4、5期开发工程包括10个井位钻井和2个海上平台的施工建设。另外,伊朗国家石油公司还与加拿大Bow Valley公司和英国Premier石油公司就专门开发波斯湾Lavan岛西南部的Balav油田签订了一份2亿美元的回购合同。
1999年7~8月,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又宣布向国内外石油公司招标承建7个石油勘探项目:Moghan区块1、Moghan区块2、Zavareh-Kashan区块、Bander Abbas区块、Makran区块、西Kish区块和东Kish区块。
1999年2月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PC)在德黑兰开研讨会,决定引进外国资金,改造国内现有石化加工厂,建设新的石化加工厂,希望把阿萨卢耶港(Bander Asaluyeh)建设成石油、天然气和石化作业中心,为此大力寻求国际合作。
在上游活动中已经颁布在1998~1999年间外国投资的许可证达到了54亿美元,伊朗已成功地在开发南巴尔斯、锡里、巴拉尔和Soroush气田,实验了回购政。对Doroud、Khouf和Salman气田应用相似的计划。在下游活动中,伊朗进行了天然气国际计划,包括天然气销售和在运输系统如管线、液化和液化天然气运输上的投资。
④ 西方在伊朗最大投资项目被谁接手了
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的投资负责人穆-罕-默-德·莫斯塔法维表示,与法国石油公司道达尔和中石油的一项天然气田开发合同中所写的各方权益分配并没有改变。
伊朗是全球油气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天然气储量达34万亿立方米,仅次于俄罗斯,伊朗也是欧佩克中的第三大产油国。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12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由于特朗普政-府重启制裁,伊朗的油气出口量将面临大幅下降。不过,由于欧盟没有支持此次制裁,伊朗此次受到的影响可能不会有此前这么大。据路-透-社此前报道,欧盟理事会本月6日宣布,欧盟自8月7日起启动在欧盟境内取消美国对伊朗域外制裁效力的法律,以保护欧洲公司。此前,标志雪铁龙、戴姆勒等欧洲车企;马士基、达飞等欧洲海运公司和西门子等机械制造公司面对制裁压力也停止了在伊朗的业务。
林伯强表示,特朗普重启对伊朗制裁前就有消息称道达尔将退出伊朗,制裁是因素之一“中石油在伊朗一直有业务,如果真的接受道达尔的权益,也只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带有任何政治色彩也不应过多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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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自网易新闻。
⑤ 外国公司在中国开账户 有间伊朗的公司想在中国大陆的银行开一个公司的帐户,但该公司在中国尚未设立办事处
没有驻华机构无法开设公司账户,必须至少获得行政部门(工商、商委外资审批部门等)的设立审批通过才能开设账户,也就是说公司账户是必须有国内实体(经过注册登记)的企业才具有的。
如果有公司实体,开设账户应该不会太复杂。但涉及伊朗的又有很多的限制和不便,因为对伊贸易要受对方被制裁的影响,收款付款等都有不少困难。
⑥ 美国42周印钞21万亿,伊朗正式用人民币取代美元后。结果会怎样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4月份发布的全球国际储备数据显示,到2020年底,美元在外汇储备中所占的份额连续三个季度出乎意料地下降,降至59%的最低水平。 25年。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这一比例高达73%。如果遵循这一趋势,我们很快就会看到这一数字已接近50%。目前,美元在国际清算交易所系统中所占的38.43%的份额还在继续下降。
与此同时,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报道,俄罗斯当局也在研究一项提案,即建立一种数字卢布货币,以支持跨境贸易并在某些地区进行测试。俄罗斯媒体早些时候表示,除此以外,俄罗斯还在研究一项建立以黄金为后盾的加密数字货币的提议。将启动数字货币的试点测试,以帮助当地公司避免制裁。伊朗德黑兰据一周前知情人士称,随后几家日本银行也在研究部署全球领先的类似的国际网络,可用于加密的数字货币支付。
数据显示,日本是亚洲伊朗石油的主要购买国之一。与此同时,彭博社也在一周前的一份后续报告中表示,瑞典央行在3月还宣布,它将使用锚定于本国货币的数字加密货币来支持金融结算,并支持与比特币相同的区块链技术来分散比特币的分散性。美元以及上述新消息还表明,世界主要中央银行已接受加密的数字货币,这显然令市场和投资者感到惊讶。
⑦ 伊朗的法律几种
伊朗的法律是宪法。
伊斯兰革命后第一部宪法于1979年12月颁布,规定伊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神权统治高于一切。1989年4月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突出强调伊斯兰信仰、体制、教规、共和制及最高领袖的绝对权力不容更改。同年7月,哈梅内伊正式批准经全民投票通过的新宪法。
⑧ 像沙特 阿富汗 伊朗这样的石油国家,外国商人可以私人去那里投资开采石油吗 所谓的私人投资石油是怎么回事
阿富汗、伊朗的石油开发政策不了解,沙特对于石油的开发和使用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例如沙特政府每年会列出一个名录对将要开发的已探明或未探明的地区的石油勘探权和开发权进行全球性的招标,并有部分限定必须于沙特进行合作开发。针对私人投资石油是指中标企业可以是国有资本或是私有资本企业。
⑨ 伊朗为何拟激励私人投资者接管国家项目
应对美国制裁 ,伊朗拟激励私人投资者接管国家项目。
7月29日消息, 据路透社报道,伊朗官方媒体周六称,面对美国的制裁和外国公司可能的退出,伊朗政府计划向私人投资者提供价格和税收方面的激励措施,以接管闲置的国家项目并帮助推动经济增长。
特朗普宣布退出伊核协议
美国总统特朗普今年5月宣布,美国退出伊核协议,并重启因伊核问题全面协议而豁免的对伊制裁。伊朗政府则回应称,伊政府不打算讨论现行的伊核协议任何条款,包括其运行期限。
伊核问题六国在2015年同伊朗签订协议,决定取消对伊制裁,而作为交换,伊朗的核项目受到限制。但特朗普对伊核协议的条款感到不满,他认为该协议对伊朗的制约有限。尽管联合国调查人员称伊朗并未违反协议,美国高级官员也多次表示伊朗在技术角度遵守了协议。
来源:环球网
⑩ 介绍伊朗投资政策法规的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本法中所采用的术语和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法律: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
外国投资者:根据本法第六条获得投资许可的非伊朗自然人、法人或者使用国外资金来源的伊朗自然人、法人。
外资:由外国投资者引进伊朗的现金或非现金类各种资本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银行系统或其它渠道并经伊朗中央银行认可引进伊朗的可兑换外汇现金。
2.机械、设备
3.仪器、零配件、散装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辅助材料
4.专利权、专有技术、品牌、商标、专业化服务
5.外国投资者可转让的股息
6.内阁批准的其它内容
外国投资:获得投资许可后,在一个新的经济部门或原有的经济部门所利用的外国资本
投资许可:根据本法第六条为每一项外国投资颁发的许可
组织;伊历1353年4月24日通过的《财经部成立法》第五条中提到的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援助组织
最高委员会:伊历1354年3月12日通过的《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援助组织章程法》第七条中提到的最高委员会。
委员会:本法第六条中提到的外国投资委员会。
第二章 接受外资的一般条件
第二条
接受外国投资应当有利于开发、发展工业、矿业、农业和服务业方面的生产,应当根据本法并遵循国家现行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按照以下准则进行:
1. 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长。
2. 不威胁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破坏生太环境,不扰乱国家经济,不破坏依靠国内投资而进行的生产活动。
3. 不导致政府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特权,特权是指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垄断地位的权利。
4. 本法中外国投资所生产的产品及服务价值与颁发许可时国内市场的产品及服务价值的比例,在每个经济部门不超过25%,国内行业不超过35%。内阁即将批准的《投资法实施细则》将明确外资可以投资的行业和数量
用于生产出口和提供出口服务(原油除外)的外国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备 注
1931年7月7日颁布的关于《外国公民不动产所有权法》依然有效,本法不允许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拥有任何形式、任何数量的土地。
第三条
被本法接受的外国投资享受本法的优惠,受本法的保护。这些投资通过以下二种途径被接受:
1. 外资直接投放到对私营企业开放的领域。
2. 外资以\"国民参与\"、\"回购\"和\"建设、经营、转计\"方式投放到所有行业。但这些投资不依赖政府、银行、国营公司提供的担保,完全用投资经济项目的所得偿还本金和利息。
备 注 一
如果以本条第二款\"建设、经营、转让\"(BOT)方式进入的外资及其利润尚未被偿还,外国投资者有权对留存在投资经济部门的资本股份行使所有权。
备 注 二
关于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投资,如果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己签订的财务合同被禁止或中止执行,所引起的损失将由政府偿还,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内阁将在本法框架内确定可接受赔偿的范围。
第 四条
外国政府在伊朗的投资须经议会以个案方式批准,外国国营公司的投资将被视为私营公司的投资。
第三章 权威机构
第五条
组织是国家鼓励外国投资、处理与外国投资有关所有事务的唯一官方机构。外国投资者必须向组织递交有关投资、资本进入、项目选择、资本撤出的申请。
第 六 条
为审批批第五条的申请,将成立一个以财经部副部长为主席的外国投资委员会,成员包括外交部副部长、国家管理和计划组织副主席、中央银行副行长以及视情而定的相关部的副部长。
投资许可经委员会通过并经财经部部长签字后即可发放。
接受外国投资时,委员会应遵守本法第二条规定。
备 注
组织接到投资申请后,应该在十五天内对申请进行初步审议并将意见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应在组织提交意见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研究并书面公布审批结果。
第 七 条
为了简化和加速外国投资申请的审批手续,所有有关机关包括财经部、外交部、商业部、劳工部、中央银行、海关、工业所有制企业和公司注册机关、环境保护组织等应该向组织推荐一名有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同意的全权代表。被推荐的代表们作为该部门与组织之间的协调者和联系人,处理与该部门有关的一切事务。
第四章 外国资本的保障和转移
第八条
本法涉及的外国投资者享受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权益、保护和优惠。
第 九 条
不得没收外国投资或将其财产收归国有。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条款,以非歧视性的方式,对其财产进行没收或对其所有制进行国有化。但在此之前,应尽快按投资的实际价值给于适当的赔偿。
备注一
赔偿损失的要求必须在财产被没收或所有制被国有化后一年内向委员会提出。
备注二
因没收财产和国有化所有制引起的纠纷将根据本法第十九条解决。
第 十 条
外资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国内投资者,或在获得委员会的同意并经财经部部长批准后转让给另一个外国投资者。一旦向其他外国投资者转让资本,接受方必须具备起码的投资者条件,按照本法规定,其将被视为前投资者的继承人和参与者。
第五章 外资的接受、出入境的规定
第十一条
外资可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进入伊朗并受本法保护。
1.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
2.用于直接购买或订购与外国投资有关商品的未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
3. 经权威机关评估的非现金资本。
备 注
本法实施细则将明确外资的注册手续和评估万人。
第十二条
外资出、入境及转移时如实行的是单一汇率即国家官方汇率,就按官方汇率结算。如未实行单一汇率,按经中央银行确认的当日自由市场汇率结算。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完成全部义务并交纳了法定的费用后,提前三个月通知委员会,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将原投资、派生的利润或投资余款汇出伊朗。
第十四条
外资在扣除了税款、费用及法定储备金后,其利润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汇出伊朗。
第十五条
在《外国投资法》框架内,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给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分期付款以及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服务、咨询设计、品牌、商标和管理等各种合同的费用可以汇出境外。
第十六条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中所提到的外资转移应遵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二、十四、十五条中所提到的外资转移按以下方式获取外汇。
1.从银行购买外汇。
2.使用外资的经济部门通过出口所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获取外汇。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合法商品所得外汇。
备 注 一
投资许可中必须注明上述途径中的一种或数种。
备 注 二
中央银行在获得组织的同意和财政部部长的批准后应该确保本条第一款给外国投资者的可汇出外汇。
备 注 三
本条第二、三款的投资许可将被视为出口许可。
第十八条
在投资许可框架内,进入伊朗的外资未被使用部分在撤出伊朗时,不受外汇法律法规和进出口法规的限制。
第六章 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的纠纷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由国内法院进行调解,除非与外国投资者所在国政府在双边投资合同中一致同意用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有关执行部门应该按照组织的要求,在发放签证、居住证、营业执照、安排就业等方面为在私营企业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外国经理、外国专家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提供便利。
备 注
组织与实施部门之间的纠纷根据财经部部长的意见解决。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有义务让公众了解有关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投资机会、伊朗的合作伙伴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执行本法的所有各部、各国营公司、政府下属各组织和公共机构有义务向组织提供有关外国投资的情况和报告。以便组织根据上一条款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长应每六个月向议会有关委员会递交一份组织在外国投资方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法及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1334年 8月 7日通过的 《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及《实施细则》作废。以前根据原投资法接受的外资纳入本法管辖。本法内容如果被未来的法律法规所取代或修改,那么,新法将对此作出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法实施细则将在二个月内由财经部制定并交内阁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