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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商会

发布时间:2021-06-12 04:06:47

㈠ 在中国美国商会(AmCham)工作怎么样

中国美国商会是一家促进中美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商务与投资的非赢利组织,代表在华的美国企业以及从事商业活动的美国公民。
商会成立于1915年,迄今己有90多年的历史。它是美国在亚洲的第一个商会,也是当时在中国的第一个国外商会。由于历史的原因,直到1981年才重新恢复工作,1982年正式成立,1991年在中国民政部正式注册为社团法人。该商会目前拥有2500多名会员,代表着1100多家在华从事商务活动的美国企业,是目前在中国境内规模最大的海外商会。
中国美国商会的成员,不只是美国在中国作生意的企业与个人,还包括中国一些与美国作生意的企业与个人,甚至还有一些其它小国家的企业与个人。他们通过参加中国美国商会的活动,建立各种关系,获得各类信息与商业机会
出于对中国市场的重视与区域布局,中国美国商会后来又在一些大城市成立了地区性商会,目前它们在中国的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华南)、成都(西南),以及香港与台北共有七个商会。
中国美国商会拥有20多个产业及专题论坛和专业委员会,提供多种专业服务。例如,商业签证的办理、举办各种牵线塔桥和信息沟通的活动,与中美双方政府部门商议解决美方企业在华从事经贸活动时遇到的困难。商会的目标: 与中美双方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合作,为在华从事经贸活动的美国企业提供平台,促进两国经贸关系。
中国美国商会拟写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报告》,《中国威胁世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及每年出版的美国在中国企业商务环境的年度分析《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等出版物,直接影响着美国政府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与美国对外经贸关系。从中国美国商会的许多活动与出版物,就可以预测美国对华经贸政策的变化。美国商会的动态往往起到了中美贸易磨擦“预警系统”的作用。
中国美国商会虽然只是一个非赢利组织,但已成为中美经贸关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商会参与、促进美中之间的贸易、商业、及投资合作发展,为中美企业就涉及共同利益的商业问题提供了交流平台,并与中国相关组织就共同事项进行紧密合作,起到了政府和企业间相互沟通的桥梁作用,有益于推动发展中美两国间具有建设性的商务关系。

㈡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AEFI)。
第二条本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贯彻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投资环境。受中国政府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5、适应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对地方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和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
9、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1、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2、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地方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协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三十八条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条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2001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㈢ 香港国际投资总商会的商会简介

商会加强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与数十个海内外商界团体和机构建立友好协作关系。其中有前全国人大常委、全国和省巿的政协常委和委员、联合国「推动人类和平进步奖」获奖者、中国「全国十大扶贫状元」、中国「光彩事业勋章」获奖者、香港最高荣誉「大紫荆勋贤」、香港「金紫荆星章」获得者、香港「银紫荆星章」获得者、香港「铜紫荆星章」获得者、香港太平绅士、「香港杰出青年工业家」、博士、硕士等。多年来,在会长许智明博士的领导下,在已故香港最高荣誉「大紫荆勋贤」徐四民先生的关怀下,在香港最高荣誉「大紫荆勋贤」曾宪梓博士、国际著名慈善家方润华博士等工商界前辈的指导下,该会通过接待来访、出国访问考察、组织研讨会、报告会等形式,关心中国的开放改革、关注香港的政经发展、向国际社会推介香港的营商环境;加强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与数十个具国际影响力的海内外商界团体和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据不完全统计,该会所属会员企业参与海内外经济发展项目投资资金已达数百亿美元,向社会无偿损资赠物救灾扶贫和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已超过20亿港元。一个新型商会正致力於「繁荣社会经济,促进人类进步,推动世界和平。」的事业,承担著新时代的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

㈣ 目前海外投资国家给予的政策有那些

1、目前,海外投资国家给予的政策有很多。比如:继续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内策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容各种所有制企业国际化经营。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等等;积极稳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中标的境外经贸合作区陆续启动,合作区工作总体进展顺利,部分已在境外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等。
2、海外投资,即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称对外投资(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资(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㈤ 某国在中国的商会发起人必须是外国人或者外资企业吗

不属于。外国投资者,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外的中国人在中国投资不属于外资企业法中的外国投资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永久居住权:
永久居住权是你在一个国家可以永久合法居住,这个可以永久合法居住的证件,就是绿卡。而不是国籍。
外国的永久居住权和中国国籍可以兼得。
永久居住权=绿卡。
理论上可以同时拥有几个国家的永久居住权。但每个国家对永久居民都有每年内要住够多长时间的限制,如果住不够,就说明没有意图要在这里永久居住,那么那个国家就有权利(法律依据)取消你的永久居住权,也就是吊销绿卡,所以实际上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以上绿卡,是不现实的。

㈥ 中国海外投资商会的介绍

中国海外投资商会受国务院侨办和商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专门以促进中国企业全球化发展,繁荣中国经济;加强国际间商业联系,促进中国企业全球化合作;参与国际事务,表达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商业团体。

㈦ 深圳市投资商会的商会简介

“立足粤港澳、面向海内外”是本会名誉会长、香港长江实业集团董内事局主席李嘉诚先生一直容倡导的发展方向 。
办会宗旨是:服务会员、促进投资、财富社会。
使命和任务是: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从企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出发,整合投资促进的资源和力量,建立国际性的投资促进平台;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协助各地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促进产品, 为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与投资合作提供有效服务;建立起资本与资源的价值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城市投资推广的助手、‘走出去’战略的桥梁、企业投 融资的顾问”的职能作用。

㈧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缩写SAEFI
第二条 协会是由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商在沪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和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为在沪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之间、外资会员企业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反映企业诉求,解读政府政策,为改进企业商务环境提供服务,促进发展。
第四条 协会工作接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 新虹桥大厦 615室
第六条 协会会标为: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上海市的投资环境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维护会员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座、报告会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编辑出版会讯、会刊、信息数据,维护、更新网站;
(六)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咨询、代理,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的商品展销和市场考察活动,帮助外资企业拓展进出口市场;
(八)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和调解会员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
(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的委托事项;
(十)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十一)对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务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合作与服务;
(十二)开展同各地外资协会、外国经济合作组织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横向交流、协同合作,促进外资经济的深入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1)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及在沪从事投资业务、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为企业会员。
(2)各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可申请加入协会为团体会员。
(3)热心支持、参与协会工作的外资企业或团体的高管,可申请加入或被邀请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协会,应按规定履行手续,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即可入会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并经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五)调整和增补部分理事,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
理事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作出决议。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调离所代表的会员企业或单位,即不再担任理事职务,缺额另行补选。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协会秘书处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其议事规则与理事会同。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会的会员,在外商投资企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熟悉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积极参与协会的领导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会长对外代表协会并主持会务,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制订的工作计划及其他决议事项。在常务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会长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讨论重大问题。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增补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请理事会确认或追认。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十七条 协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办事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若干名)为其助手,在会长或其授权的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推举名誉会长及聘请顾问各若干名。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由同专(行)业或有相关业务联系的会员企业联合组成,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促进、协调和规范本专(行)业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三)加强业务联系,沟通经济信息,相互提供服务;
(四)听取和反映本专(行)业会员企业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维护同专(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协会组织活动,发展会员并催缴会费。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可制订工作条例,经协会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人选,通过民主协商,经协会批准委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各类会员会费的标准另行制订;
(二)向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三)国内外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协会的日常开支。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三)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提出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或者有过半数的会员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或者其他某种原因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时,可由会长向理事会提出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向政府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终止协会活动的报告,经批准后协会根据国家有关终止社会团体的规定,清理协会和其他财产帐目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宣告协会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㈨ 请问外商投资协会的职责是什么,是国企吗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1987年11月在北京创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企业为主,联合组成的全国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宗 旨

协会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会员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职 能
1、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介绍中国的投资环境,为促进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2、组织会员企业交流在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共同提高;
3、接受会员的申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对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
5、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
6、组织会员企业在国内外举办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8、开展同海外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9、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书刊;
10、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贯彻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投资环境。受中国政府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5、适应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对地方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和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
9、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1、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2、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地方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协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三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㈩ 国际投资发展联合会是怎么回事

国际投资发展联合会由金融界、工商界、科技界、文化界、教育界、学术界等杰出人士和诸多商会机构参加,是充满活力、非盈利组织、非政府组织、非家族企业组织 。
1. 加入国际投资发展联合会的企业,即可享受由此带来的所有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
2. 通过国际投资发展联合会旗下的媒介机构,包括互联网、通讯社等,以多种方式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为会员企业领导人创造条件出席由国际投资发展联合会组团与国内外高层政要、世界优秀企业领袖会见活动以及国际会议、重大庆典等活动。
4. 利用国际投资发展联合会在华人脉关系,为会员企业领导人建立高层联系;为会员企业领导人进行高层培训,授予学士、硕士、博士等学位;为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提供战略咨询、保驾护航。
5. 为会员企业领导人及高管人员赴海外考察、投资及其它商务活动提供便利,包括协助签发出国邀请信函、协助安排国外行程、协助考察世界著名企业及与海外对口合作项目等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的相关事宜。
6. 会员企业可利用国际投资发展联合会在海外的办事机构及国际网络拓展海外市场,也可在国际投资发展联合会的协助下在海外直接设立分支机构。
7. 针对每家会员企业的不同情况,提供“量身打造”的个性化特色服务,解决企业在经营发展中急需解决的棘手问题,以及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8. 安排会员企业参加国际投资发展联合会在各地召开的年会及其它峰会,与世界各地经贸投资机构建立广泛联系。
9. 对会员企业及其领导人提出的相关需求,予以支持、协调解决。
注: 企业入会时需提交申请书,一旦申请获国际投资发展联合会批准,企业按规定缴纳相应会员费, 国际投资发展联合会在中国北京或香港举行颁授仪式,邀请企业高层人员出席,由国际投资发展联合会正式颁授会员证书、会员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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