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契约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变成了一个业内人交头讨论的热点词汇,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二十余年以来,受限于国内政策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据绝对的数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以来,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的青睐。
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称“国发62号文”)逐渐发力,过往各个地方政府给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处境,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也应《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
二.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网络对Unit Trust的定义: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 is not a finite number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是不太合适的。
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金融工具。
通说认为,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二条)。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修订,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三.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
从法律上,小编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需要遵守《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为重。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按照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是不包含在内的(基金法第二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但《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自身是根据《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监管办法》的直接约束时,实务当中通常借鉴或参照《基金法》的相关要求。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至少有如下几点要求:
1、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2、向合格投资人(定义见《私募监管办法》第三章)发起募集契约型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并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托管合同;
3、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具体如下:
(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依照《私募监管办法》第二章及其他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报送材料,登记备案。
依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公司型或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市场上目前更青睐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
(二)向合格投资人进行非公开募集
非公开募集当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过程,必须要遵守“非公开募集”的相关准则,否则会触发“公开募集”的程序条款,甚者甚至会触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则,“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并不如想象中远。
《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对于非公开募集的要求均采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语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同时,《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但对调查问卷,一直未有相关细则和文本示范出台,故实务当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很少用到。
在最终募集人数上,单一合伙型基金和有限公司型基金的募集人数均有50人的限制,合伙型基金通过伞形结构最多可以做到200人。根据《私募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分别指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因此可以理解为,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三)签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全体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内容需借鉴和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要求。
关于托管协议,与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当中,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再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不同的是,因《基金合同》中直接列明了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契约型基金的托管方通常是《基金合同》的直接签署方之一,或者经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同意,由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另行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
(四)登记备案
基金募集完成后,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契约型基金。
四.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目前面临的问题
(一)投资事项的股东身份受限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顾名思义,该基金的投资标的为非公开上市交易的股权,绝大部分时候指的有限公司的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在操作成眠,“主体资格证明”被明确界定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实践中,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目前,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官员在公开媒体上曾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企业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实践当中已经有部分工商局借鉴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苏州地区、盐城地区的工商局。
这种将基金投资的项目,股东登记为管理人而非基金,会有两个大的方面的疑问:一、这是否是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二、这种做法,是否会给管理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小编认为,前述方式并不是典型的公司法所定义的股权代持关系,依照契约型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投资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去持有公司的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乃至在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或合伙人权利,这与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股权代持行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有本质的区别。
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案,并不违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值得在实践中推广。如果在工商登记名称能够扩展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在直观性上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税务方面,主要在于如果工商局登记的项目公司股东为基金管理人,从项目公司获得分红利息或资本利得退出时,这部分所得是否会被认为是管理人的收入?
小编认为,基金法已经明确要求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的。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能归属于管理人(《基金法》第五条)。因此,造成这方面混淆的根源还是在于契约型基金无法将自身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能够解决工商登记的问题,从外观上也能够避免这种混淆。
(二)私募契约型基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在个税征收上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均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由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也比照上述资管产品,在向契约型基金的个人投资人分配投资收益时,管理人不会进行代扣代缴,由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盲区,据悉证监会也在联合财税部门,希望能够推动统一明确的税务政策的出台。
⑵ 优秀的私募股权基金营销方案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营销方案的项目通常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过桥基金等等;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初创期、快速扩张期和成长初期的企业;并购投资基金:投资于扩展期企业和参与管理层收购;过桥基金:投资于过渡企业或上市前的企业。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下协商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但是它的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营销人员来说,首先要了解和把握投资者的流动偏好和投资心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板块内容。虽然,从短期上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并不会展现出很大的获益空间,但是它在中长期的收益上是没有上限可以去探索追寻的。把握了这一个投资 的特点,再去迎合投资人急切想要收获利益的心里,就能够很快的突出重围,卖出自己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当然,关于影响 私募股权基金的知识还有很多,需要大家用心去探索和把握才行。
⑶ 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基金的成立和管理、项目选择、投资合作和项目退出的整体运作过程。每个投资机构都有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和特点,其运作通常低调而且神秘,从某种程度上看,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同运作模式直接影响了投资的回报水平,是属于不能外泄的独占机密。虽然我们可能无法知道各个投资机构在具体的投资运作中的许多细节,但通常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
主要参与者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运作链条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投资者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1.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都有一个重要的特性——需要资金和战略投资者。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不同规模和用途的资金:创业期的企业需要启动资金;成长期的企业需要筹措用于规模扩张及改善生产能力所必需的资金;改制或重组中的企业需要并购、改制资金的注入。面临财务危机的企业需要相应的周转资金渡过难关;相对成熟的企业上市前需要一定的资本注入以达到证券交易市场的相应要求;即使是已经上市的企业仍可能根据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再融资。
2.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股权投资需要以基金方式作为资金的载体,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不同的基金募集资金后,交由不同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基金经理人和管理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通常是有丰富行业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专长于某些特定的行业以及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企业,他们经过调查和研究后,凭借敏锐的眼光将基金投资于若干企业的股权,以求日后退出并取得资本利得。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只有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才能顺利募集资金成立基金。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也有少部分的富有个人,通常有较高的投资者门槛。在美国,公共养老基金和企业养老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大的投资者,两者的投资额占到基金总资金额的30%~40%。机构投资者通常对基金管理公司承诺一定的投资额度,但资金不是一次到位,而是分批注入。
4.中介服务机构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成熟,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也随之成长和壮大起来。其中包括:(1)专业顾问,专业顾问公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寻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会,专业的顾问公司在企业运作、技术、环境、管理、战略以及商业方面卓越的洞察力为他们赢得了客户的信赖;(2)融资代理商,融资代理商管理整个筹资过程,虽然许多投资银行也提供同样的服务,但大多数代理商是独立运作的;(3)市场营销、公共关系、数据以及调查机构,在市场营销和公共事务方面,有一些团体或专家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支持,而市场营销和社交战略的日渐复杂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于数据和调研的庞大需求;(4)人力资源顾问,随着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其对于人力资源方面的服务需求越来越多,这些代理机构从事招募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成员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等主管人员的工作;(5)股票经纪人,除了企业上市及售出股权方面的服务,股票经纪公司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融资服务;(6)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财产或房地产等方面的代理商和顾问、基金托管方、信息技术服务商、专业培训机构、养老金和保险精算顾问、风险顾问、税务以及审计事务所等其他专业机构的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他们帮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和基金牵线搭桥,还为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表现进行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各方的信息成本。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操作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总的来说可分为四个阶段:
⒈项目寻找与项目评估
⒉投资决策
⒊投资管理
⒋投资退出四个阶段
每个阶段有细化到许多操作实务,比如第一个阶段项目寻找与项目评估具体又包括1、项目来源 2、项目初步筛选 3、尽职调查 4、价值评估等内容。
不同于大多数其他形式的资本,也不同于借贷或上市公司股票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或管理人为企业带来资本投资的同时,还提供管理技术、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其他的增值服务,是一项带着战略投资初衷的长期投资,当然其运作流程也会是一个长期持久的过程。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海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基本一致,即基金经理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后,将资金投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并且管理和控制所投资的公司使该公司最大限度地增值,待公司上市或被收购后撤出资金,收回本金及获取收益。其投资运作基本都是按照一系列的步骤完成的,从发现和确定项目开始,然后经历谈判和尽职调查,确定最终的合同条款、投资和完成交易,并通过后续的项目管理,直到投资退出获得收益。当然,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不同,在工作流程上会稍有差异,但基本大同小异。
1.寻找项目
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重要基础是如何获得好的项目,这也是对基金管理人能力的最直接的考验,每个经理人均有其专业研究的行业,而对行业企业的更为细致的调查是发现好项目的一种方式。另外,与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联系以及广大的社会人际网络也是优秀项目的来源之一,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专业的服务机构,都可能提供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当然,通常最直接的方式是获得由项目方直接递交上来的商业计划书。在获得相关的信息之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会联系目标企业表达投资兴趣,如果对方也有兴趣,就可进行初步评估。
2.初步评估
项目经理认领到项目后,正常情况下应在较短期内完成项目的初步判断工作。项目经理在初步判断阶段会重点了解以下方面:注册资本及大致股权结构(种子期未成立公司可忽略)、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主要产品竞争力或盈利模式特点、前一年度大致经营情况、初步融资意向和其他有助于项目经理判断项目投资价值的企业情况。初步判断是进一步开展与公司管理层商谈以及尽职调查的基础。在初步评估过程中,需要与目标企业的客户、供货商甚至竞争对手进行沟通,并且要尽可能地参考其他公司的研究报告。通过这些工作,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会对行业趋势、投资对象所在的业务增长点等主要关注点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
3.尽职调查
通过初步评估之后,投资经理会提交《立项建议书》,项目流程也进入了尽职调查阶段。因为投资活动的成败会直接影响投资和融资双方公司今后的发展,故投资方在决策时一定要清晰地了解目标公司的详细情况,包括目标公司的营运状况、法律状况及财务状况。尽职调查的目的主要有三个:发现问题,发现价值,核实融资企业提供的信息。
在这一阶段,投资经理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证目标公司的财务数据、检查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开展审计工作外,还会对目标企业的技术、市场潜力和规模以及管理队伍进行仔细的评估,这一程序包括与潜在的客户接触,向业内专家咨询并与管理队伍举行会谈,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它还可能包括与企业债权人、客户、相关人员如以前的雇员进行交谈,这些人的意见会有助于投资机构作出关于企业风险的结论。
4.设计投资方案
尽职调查后,项目经理应形成调研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书,提供财务意见及审计报告。投资方案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其他公司治理问题、退出策略、确定合同条款清单等内容。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项目企业的出发点和利益不同,双方经常在估值和合同条款清单的谈判中产生分歧,解决分歧的技术要求很高,需要谈判技巧以及会计师和律师的协助。
5.交易构造和管理
投资者一般不会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而是采取分期投资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这就构成了对企业的一种协议方式的监管。这是降低风险的必要手段,但也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在此过程中不同投资者选择不同的监管方式,包括采取报告制度、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和进行战略指导等,另外,投资者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企业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和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
6.项目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环节中的最后一环,该环节关系到其投资的收回以及增值的实现。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投资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因此,退出策略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者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就需要注意的因素。
从寻找项目开始到退出项目结束,完成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项目的全过程。在现实生活中,投资机构可能同时运作几个项目,但基本上每个项目都要经过以上几个流程。
⑷ 私募直营店:私募基金如何合规募集
首先在宣传上不能公开宣传,对投资者甄别上符合资管新规中的合格投资者要求,有募集监督账户
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方案包含哪些内容
我觉抄得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袭内容:
1、基金公司的介绍
2、募集规模
3、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与业绩标准
4、基金的运作方式
5、资金托管单位及托管协议
6、封闭期以及日常交易规则,包括交易费率
7、募集对象
8、净值公布的期间以及日常费用费率
9、基金概况及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的简介。
⑹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我觉得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基金公司的介绍
2、募集规模
3、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回向与业绩标准答
4、基金的运作方式
5、资金托管单位及托管协议
6、封闭期以及日常交易规则,包括交易费率
7、募集对象
8、净值公布的期间以及日常费用费率
9、基金概况及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的简介。
⑺ 什么是私募基金的募集账户
私募基金来的募集账户一般是由私自募基金的托管人开通,全称通常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是由私募基金运营服务机构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
私募基金的募集账户一般用于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所有销售渠道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收付,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需要签定哪些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方案
一、基金的架构
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二)不同架构的比较
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2、税收地位
从税收地位来看,公司制基金存在双重纳税的缺点:基金作为公司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收益以红利形式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须缴纳收入所得税。合伙制和信托制的基金则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后才自行缴纳收入所得税;该等投资者是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待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一)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一、基金设立构想
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二)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
(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
(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北京】。
6、投资方向:【生态、休闲、高尚型】社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50】%、但应低于【60】%;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不谋求控股地位;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8、基金存续时间:【6】年,经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长【3】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投资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和主要有限合伙人委派人士……….)。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年度会议。
二、工作计划
(一)政府支持:基金设立应争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拨备或安排配套资金(如当地政府也投资)、鼓励投资当地房地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退还管理团队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政府登记(审批,如有)便利。
(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预核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出资、验资、登记设立、向省级发改委备案。
(三)基金设立:制订招募基金计划、募集资金、签署认购协议及合伙人协议、设立基金、认缴资金按约定到位。
(四)投资:物色合格目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陆续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
我们期待着发挥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经验和智力优势,与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方面展开积极、有效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