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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证券拟成立基金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13 01:19:35

⑴ 中国内地首批成立的五家基金管理公司分别是什么

1、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98年3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内首批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成立,成为我国“新基金时代”的起始标志。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是国内首批规范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具有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人资格,是业内为数不多的具有全牌照的基金管理公司。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青岛、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和成都设有分公司,在香港及深圳设有子公司。公司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总部设在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2000年7月完成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到1.5亿元人民币。共有五家股东
5、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13日,是中国内地首批成立的五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深圳,在北京、上海、郑州、沈阳、成都设有分公司。

⑵ 拟成立基金公司是什么意思

还没有在正式得到批准成立的基金公司,处于设立期的基金公司

⑶ 近一年来,新成立的基金公司有哪些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7月)、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0月)回、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答(2010年12月)、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6月)、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7月)。

⑷ 大通证券的简介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公司注册资本为22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的自营;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007年8月,公司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取得规范类证券公司资格。

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总部设在大连的唯一一家证券公司,注册资本22亿元,经版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权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目前拥有35家分支机构,分布于大连、上海、北京、天津、广州、深圳等全国20余个城市。
2007年8月,公司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取得规范类证券公司资格。 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大股东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辽宁省唯一一家信托公司,在2004-2005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信托投资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工作中,被评为优秀信托投资公司。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大股东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是大连市资产规模和业务量最大的企业集团之一,是东北三省和内蒙古地区重要的出海口,是东北地区航运业的龙头企业。 大连华根机械有限公司
第三大股东大连华根机械有限公司(隶属于大连机床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组合机床、柔性制造系统、自动化成套技术设备及数控功能部件研发制造基地,销售收入连续7年居中国同行业首位。

⑹ 如何成立基金公司

首先回答怎样设立基金公司。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⑺ 申请成立基金公司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⑻ 关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专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属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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