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四)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
(六)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聘请投资机构提供不动产投资管理服务的,可以适当放宽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
第九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市场信誉良好,管理科学高效,投资业绩稳定;
(三)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执行有效;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五)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50亿元,具有丰富的不动产投资管理和相关经验;
(六)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4名;
(七)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八)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机构,可以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专业服务,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机构向保险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三)熟悉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承办投资不动产相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且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B. 银保监会:禁止保险资金投资企业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记者 计思敏 胡志挺)11月1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一方面,银保监会放开了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另一方面,也列出负面清单,为投资标的划出红线。
其中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具体来看,此次《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任意选择投资标的,负面清单设置了10项情形给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明确划出红线。
此次《通知》所指的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某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通知》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规定,符合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总体监管目标,保险资金采取“明股实债”方式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现象并不鲜现,由此产生的隐形风险不容忽视,因此这一政策无疑强化了资金监管的渗透性。
“一方面,当前房地产行业中TOP50房企中未上市的企业已经不多,未上市企业相对而言风险本身比较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一些高风险性资产,特别是房地产业作出明确限制性要求,也代表了保险资本对于房地产投资的进一步从严。”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提到。
张波认为,在“三道红线”等高压下,“债转股”融资需求增加。目前监管层做出上述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源于整体控制房企的债券融资,这导致房企加大股权类融资,而股权类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保险资金对于风险管控要求高,如果大量进入到房地产直接开发领域,并不利于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保险资金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是老百姓交的保费,其带有公共属性,同时其资金成本也非常低,为了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风险导致保费受损,因此保险资金财务投资此前多集中于养老金、债权性质的债券,给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此次,划定负面清单后,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扩大,可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业由于低估值高收益等特点一直受到险资青睐。据克而瑞地产研究公布的报告,2020年上半年排名TOP50的房企中,有超过三分之一房企的前十大股东中有险资的身影。其中,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投资TOP50强房企数量相对较多,特别是中国平安,目前均位列碧桂园、旭辉控股、中国金茂、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
报告显示,国家“房住不炒”的调控理念不改,险资进入房地产行业,主要集中在股权、债权类投资,资金不会直接流向房市。在险资权益性资产入房方面,一方面随着保费的近几年爆发式增长,险资需要寻找给其带来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预期收益率高,风险相对较小,成长性强的产业则会得到青睐,同时险资青睐业绩稳健的价值型上市公司以获取长期分红和股价成长。
张波指出,此次《通知》未对投资房企上市公司提出相应要求,规定目前是禁止投资未上市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或会加剧险资向上市房企靠拢。但值得关注的是,已上市房企并不代表着自身当下的财务风险水平就处于较低水平,未来不排除对上市房企的资金监管,可能会通过证监会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升级。
C. 保险资金 不动产金融产品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四)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
(六)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聘请投资机构提供不动产投资管理服务的,可以适当放宽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四)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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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什么是险资
险资就是保险资金。《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公布,将于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虽然这在保监会年初的工作计划中就是明确任务,年内出台是毫无悬念的事,但在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氛围中,保监会主席也宣布了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三不”政策,使得投资渠道究竟能放到什么程度一直是个不定数,此次政策的出台,给出了一个明确结论:总体上,政策是宽松的。高华证券认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比例高于预期将会对市场带来正面影响。具体变化如下:新增两类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基建投资比例由寿险6%(产险4%)提升至10%。未上市企业股权: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不动产: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基建投资: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由原来不高于上季末总资产寿险6%(产险4%)提升至10%。
E. 2019年上半年险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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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保险业总资产为12.36万亿元,按照“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的投资比例限制来计算,2016年的投资总额上限为1.854万亿元,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险资境外投资规模只有2000多亿元,仅占可投资总额的10.79%。不难看出,险资境外投资的实际投资额距离政策规定的投资上限相差甚远,境外投资市场潜力巨大。
险资青睐境外投资的两大原因
我国保险机构偏爱境外投资,主要得益于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主观因素。中国保监会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发布了多项法令,拓宽了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给予保险机构更多资产自主配置空间。政策利好,使得险资出境大受鼓舞。
二是客观因素。当下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剧、经济增速下滑,国内“资产荒”的形势愈演愈烈。境内金融产品和工具难以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的现状也加速了险资出境步伐。整体来说,险资投资的境外资产比较优质,尤其是不动产类项目。
我国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趋势进一步增强
数据来源:保险投资网根据新闻资料信息收集统计
注:汇率按照9月30日收盘价计算,$1=RMB6.68;EUR1=RMB7.49;GBP1=RMB8.65
从投资金额和投资频率来看,海外不动产一直是国内保险机构最关注的领域。这类资产无论是转租,还是出售变现都很容易,能够为险企带来稳定的现金流。股权投资,是另一种较为传统的境外投资手段。其主要形式是收购境外市场占有率高、经营状况稳定的险企。在股票投资中,港股独占鳌头,占比98%。2016年前三季度,险资对境外股票的投资额迅速提升,共计100.17亿元。这与保监会批准险资参与沪港通试点息息相关,千亿险资蓄势待发,预计今后险资投资港股的金额会进一步增大。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2015年,2016年前三季度险资境外投资发生了几点变化:第一,多次出现终止交易。第二,险资开始投向温哥华和特拉维夫等新的市场,克服了区域的局限。第三,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开始对境外投资领域展开探索。
目前,涉及境外投资的,只有国寿、人保、平安、安邦和复星几家比较活跃。据保监会官网批复数据统计,已具备投资境外资质的保险机构共有16家。这意味着保险机构正在积极准备,等待时机进入境外投资市场,谋求更高的投资回报。
一方面,就近两年险资境外投资的数据来看,投资金额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主客观因素协同作用,使得险资出海愈发势不可挡。
另一方面,值得关注的是,在国家给险资以及投资范围“松绑”,且数以万亿的险资渴望寻找境外投资出口的同时,其中所存在的风险并没有随之消除。
对险资境外投资趋势的预测
险资境外投资,不动产和股权投资是重点
保险资金对于不动产的投资一直格外热情,不外乎是因为不动产看得见、摸得着,容易估值。事实上,一方面,保险机构资金雄厚,资金要求安全第一,因此险资格外青睐美国、英国以及中国热门城市的地标性建筑;另一方面,保险机构收购地标性建筑也相当于为自己进行了全球性的广告宣传,于保险机构本身也带来了相应的好处。
重点关注“一带一路”相关项目
保险资金参与“一带一路”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第一,保险资金可以在境内投资,即投资支持那些“走出去”的中资公司;第二,如果在“一带一路”上有较好的基础设施项目并具有潜在投资价值,那么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参与;第三,通过产品投资,保险资金可以与境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合作。
收购境外相关金融机构或设立境外投资平台是对接长期优质资本的绝佳途径
就收购境外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相关保险公司继续投资其他海外资产,实现公司资产配置的多元化,并满足高端客户的资产配置需求。这样既可以帮助他们拓展海外保险市场,实现战略协同效应,又可以使其利用海外低成本保险资金在海外众多行业深耕布局,助力其成为多元化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而收购境外银行,可以使其拥有较大资金优势。此外,从近两年的保险资金投资趋势来看,与境外的相关机构成立合资公司或合作设立投资平台的手段也并不罕见。
欧美依旧是热门,香港股市蕴藏大机遇
今年第三季度新出现的2起股票型基金投资案例均发生在香港地区,均为对华宝香港中小盘基金的申购。保险投资网认为,这两起案例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保监会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试点的监管口径》,这使得保险资金可参与沪港通试点业务。因此,香港股市有望迎来大量的内地资金增量,与此同时国内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压力得以缓解,多元化投资组合更有利于分散险资的投资风险。
加强与PE机构的直接及间接合作
除了海外不动产和股权投资的方式之外,险资还积极寻求与基金或PE等机构开展合作,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参与海外投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就是最常见的间接投资方式。政策层面,保监会于2015年9月11日印发了《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险资不仅可以作为LP参与项目投资,还可以以GP身份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境外投资要认准时机,量力而行
2016年险资境外投资的案例中,不乏最后放弃与终止的交易。实际上,最终的放弃有利有弊,要看站在什么角度考虑问题。正面影响是,交易的终止不仅避免了当地市场变动可能带来的种种风险,而且险企不再需要支付目标公司的收购对价,也不需要对项目进行债务融资,可降低险企的财务杠杆。负面影响是,险企错失了进一步获得其他国家客户认可的机会,从而减缓了其进军国际、打造全球知名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的步伐。这样看来,放弃境外投资交易的好坏并无定论,重要的是,是否进行交易,或者进行多少金额的交易,都要三思而后行,量力而为。
险资将加强境外投资的风险管控
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判机制,积极关注国际金融动态,提升全球范围内的战略资产组合配置能力;其次,事前的尽职调查一定要谨慎细致,增加对于目标市场以及投资对象的全面了解,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再次,我国的保险专业人才数量有限,合格的境外投资专业人员较为匮乏,加大与境外投资相关的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迫在眉睫;最后,境外投资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联系沟通困难、反映不及时等情况,只有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并重,才能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在当下低利率的市场投资环境下,险资未来的海外资产配置会更加强调价值投资、分散投资、另类投资的理念。不跟风投资、盲目追逐收益,而是分散投资到主要市场的各大资产类别,并制定长期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健的超额收益,成为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战略。
F.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余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投资额度20%的,应当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已投资不动产项目追加投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前款规定的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配置计划、合法合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偿付能力分析、后续管理方案、法律意见书、投资协议书等。
保险资金投资养老项目,应当在确定投资意向后,通报中国保监会,并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之外,还应当说明经营目的和发展规划,并提交整体设计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等材料。
中国保监会发现保险公司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总体情况;
(二)资本金运用情况;
(三)资产管理及运作情况;
(四)资产估值;
(五)资产风险及质量;
(六)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收益及分配、资产认可及偿付能力、投资能力变化等情况,并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投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资金投资情况;
(二)产品运作管理、主要风险及处置、资产估值及收益等情况;
(三)基础资产或者资产池变化、产品转让或者交易流通等情况;
(四)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产品年度财务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投资机构还应当报告专业团队和投资能力变化、监管处罚、法律纠纷等情况。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为公开发行或者募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资金投资情况;
(二)投资合法合规情况;
(三)异常交易及需提请关注事项;
(四)资产估值情况;
(五)主要风险状况;
(六)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制定不动产投资能力标准,保险公司及相关投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评估,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评估报告。中国保监会将检验并跟踪监测保险公司及相关投资机构的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及变化情况。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投资比例、相关当事人的资质条件和报送材料等事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相关当事人,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材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进行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检查。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出现偿付能力不足、重大经营问题、存在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可能对金融体系、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应当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停止投资业务、限制投资比例、调整投资人员、责令处置不动产资产、限制股东分红和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后,不能持续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责令予以改正。
违规投资的不动产或者超比例投资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认可资产范围。突发事件或者市场变动等非主观因素,造成不动产投资比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及风险因子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参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其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不得与该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不得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G. 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的定义是什么
2018年保监会(抄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袭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的一号文件——《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新增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人、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定义或规定。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H. 保险公司投资房地产有什么规定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四)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
(六)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聘请投资机构提供不动产投资管理服务的,可以适当放宽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四)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I.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不动产类型包括哪些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不动产类型包括办公用房,投资廉租房、养老实体和商业物业等,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为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9)险资不动产投资专业人才扩展阅读: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