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际实业持有北京银行多少股票
荷兰国际集团,来占北京银行自19.9的股份。
2005年3月25日ING将出资17.8亿元入股北京银行,占股权比例的19.9% 每股买入价约为1.79元。
ING(International Netherlands Groups),即荷兰国际集团,由荷兰最大保险公司(Nationale-netherlanden)与荷兰最大的邮政银行(NBM)合并而成,已有155年历史。在《财富》(Fortune)杂志名列全球500大企业第27名、获利能力第21名、《富布斯》(Forbes)杂志全球超级100大集团中排名第14名。
❷ 北京银行结汇要什么手续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主要是收取外汇投资款或外汇借款,管理比较严格,特别是结汇。如外汇资本金账户属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结汇控制很严格。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主要是收取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如出口货款、劳务费。管理相对松一些。
但不管是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还是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都要求有真实投资或贸易背景,且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之间不允许随便划转。
【你说的如果是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或账户资金结汇,手续比较简单】
【资本金结汇,要按以下规定办理:】
资本金结汇是必须专款专用,具体见汇综发[2008]142号《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如结汇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6.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3、5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资本金结汇原则:一是资金已验资,二是实用实结,不允许提前结汇。
5万美元以下的备用金(如发工资、办公费用等)结汇可以将结汇后的人民币存到企业自己人民币账户上。
超过5万美元的需要提供用途证明(如买地、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的合同以及发票)才能结汇,而且结汇后的人民币要支付到交易对方账户,即使先存到企业自己人民币账户,也必须在2日内付出去。
而且,这个钱的用途要符合你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你公司属于制造业,你结汇的钱不能用于炒股、开发房地产。
❸ 北京银行的发展历史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17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 截至2014年,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湘潭、聊城等11个城市设立200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2年9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1.12万亿元,前3季度实现净利润100亿元,人均创利131万元,品牌价值106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132位,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被誉为“人均最赚钱的银行”。
17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等方面向社会捐助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
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最佳区域性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简介。 为进一步充实资本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005年9月2日,经中国银监会《关于INGBANKN.V.和国际金融公司入股北京银行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17号)批准,北京银行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ING银行及境外财务投资者IFC。
2005年3月25日ING将出资17.8亿元入股北京银行,占股权比例的19.9% 每股买入价约为1.79元,而截止2004年底北京银行的每股净资产约为2.1元。 2006年4月13日,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批复》(京银监复[2006]137号)同意北京银行在天津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并于2006年6月21日获得批准成立天津分行。
2006年10月,北京银行天津分行正式开业。北京银行成为中国城市商业银行中率先实现跨区域经营的商业银行之一。
2007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的批复》(银监复[2007]231号)同意北京银行在上海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截至2011年9月,北京银行共设有上海、天津、杭州、深圳、西安、长沙、南京、济南、南昌9家分行和中国香港代表处、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
分行地址
天津分行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21号 邮政编码:300040
上海分行
地址:黄浦区河南南路16号中汇大厦1层、办公区6层
西安分行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金鼎大厦
深圳分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一、二、十一、十七层
杭州分行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66号泛海国际中心C座
长沙分行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
南京分行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89号联强国际大厦
济南分行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1398号
南昌分行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190号 1996年1月8日: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成立。
1996年8月27日: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员工与抢劫银行的歹徒奋勇搏斗,用鲜血和生命保护了国家巨额财产。“8.27”英雄集体受到有关方面的隆重表彰。
1997年3月: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与希望工程北京捐款中心共同开办“希望工程捐款代办处”,开始办理代收希望工程捐款业务。
1997年10月27日:第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通。
1998年6月6日: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北京市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实现通存通兑。
1998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首张银行卡:京卡储蓄卡。
1999年3月:电话银行开通。
1999年10月10日:与清华大学签订全面合作协议,设立首都银行界第一家校园银行——清华大学支行。
2000年4月4日:主办“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论坛第一次会议”。
2000年9月10日:设立首都银行业中第一家以中关村科技园区命名的金融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部与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成立。
2001年1月:被确定为北京市医疗保险基金存储、结算及市民卡建设资金承办银行。
2001年4月20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成立,成为首都金融界首家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授信的银行。
2002年2月5日:与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就支持首都城市基础设施和奥运场馆建设等项目达成长期金融合作协议。
2002年10月:现代化支付系统成功上线,资金异地汇划实现零在途。
2002年12月8日:签发京城首张个人支票。
2003年3月20日:获得北京市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迈出了参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性一步。
2003年8月13日:发放北京市首批下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2003年9月29日:新e代网上银行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2003年10月22日:通过ISO9001国际标准认证,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现代银行管理新模式。
2004年1月8日:京卡国际卡正式对外发行,该卡的发卡成为北京市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向国际化转型的重要标志。
2004年10月:在北京市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项目招标中一举中标:获得独家承办资格。
2004年10月25日:获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成为全国第一家获准开办此类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
2005年1月1日:北京银行标识、印章及业务凭证正式启用,截止到2004年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突破2000亿元。
❹ 恒昌国际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是不是骗子
不正规 骗子公司
❺ 北京银行的不良资产是自行处理还是由资产公司处理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7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❻ 中国都有什么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 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中国工商银行,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 也是中国四大银行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通过国内外开展融资活动筹集社会资金,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支持企业生产和技术改造,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3.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也是中国四大银行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金融市场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业务范围还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人寿保险等领域。
4.中国银行是香港、澳门地区的发钞行,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保险、航空租赁,旗下有中银国际中银香港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5.中国建设银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 是国有五大商业银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