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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是否有权了解资金去向

发布时间:2021-06-16 00:08:45

A. 当企业有负债的时候别人投入资金进来,这些资金的控制权归谁,资金去向该怎么控制

需明确投入的资金是别人参股还是临时借款
借款需有合同规定时间本息偿还方式
到期还本付息即可,至于资金去向不用别人管
如果是参股需到工商局备案变更投资
要有股东协议,资金去向股东有权向公司财务查询并可通过第三方审计

B. 投资方的一票否决权是否合理

浙江张先生: 我们是一家高科技企业,这段时间以来一直在和风险投资商接触,希望找到合适的投资人支持我们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可能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们接触的大部分投资者态度都很谨慎和保守。令人高兴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终于有两家机构表示愿意投资。但是,我们在投资意向书里发现,对方要求以后在公司一些事项的决策上,例如,投资资金用途的改变和对外投资等方面,有一票否决权。我们感到很疑惑,投资方只是一个小股东,要求一票否决权是否合理合法?这种要求是不是风险投资中通行的做法?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程厚博:去年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一篇文章,叫做《私募基金来了,中小企业笑了》。还没看内容,光是看文章题目,我就笑了。风险投资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种,很多人可能还不够了解。作为风险投资的从业人员,我们的理想是:风险投资来了,不仅中小企业笑了,投资机构最后也笑了。 先介绍一个案例,说明风险投资的“一票否决权”等保护条款从何而来、投资机构为何要坚持一些保护条款。我们曾投资过一家企业,其业务方向及业绩成长都不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大股东)是高学历、有地位的社会名流,管理团队在技术开发、市场开拓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也有较强的能力,符合投资的要求。但在投资时我们疏忽了利用“一票否决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当该公司发展到相当规模后,遇到一个并购上市的重大机会,这时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出现了,在实施并购上市时,他们仅把自己的股权并入上市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高价套现,而我们投资的股权既得不到分红,也无法增值变现,权益受到损害,由于没有保护条款,我们对此也无可奈何。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就是大股东利用投资机构的钱办了自己的事,并且把投资机构给甩了。风险投资机构通常在所投企业中只是小股东,对企业的经营参与有限,因此,从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投资机构往往会在投资条款中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一票否决权”就是其中的一条。“一票否决权”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其本质上相当于“全票通过”,可以在公司章程里事先作好约定。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聘请和员工的激励机制、对外投资和担保、重大资产购置、增资扩股、股权出售限制、董事席位变化等。由于每家投资机构的要求不同,每个创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条款清单也会千差万别。 就我们自身的经验而言,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占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会超过30%,但是需要在企业的董事会里占有至少一个席位,在“改变被投企业的经营方向、对外投资和担保、重大资产的购置、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的制定、股份出售及再融资和上市”这五个方面,投资机构一般会要求有明确的决策参与权,这是风险投资行业的普遍做法。这也意味着投资机构虽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但是,在企业规范化发展、重大事件的决策上要求有一定的话语权。从这个角度讲,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公司治理及管理的渗透程度要高于股市融资和银行贷款。 “一票否决权”的存在不仅在于保护投资机构的权益,也旨在保护被投企业的整体利益不被侵犯。涉及“一票否决权”的大多是企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事件,相关决策往往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审慎决策和规范发展对企业也很有利。投资机构往往也会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审慎行使手中的投票权,没有一个投资者会对有利企业发展的决策行使“一票否决权”。 如果您有任何有关创业、投资方面的问题,请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本刊将邀请权威为您作答。

C. 投资人会问什么问题

融资的过程少不了路演,路演过程中投资人最常问的问题是什么呢?提问的动机又是什么?由于投资人偏好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不同,提出的问题自然多种多样。

经过我们的调查统计分析,有5个问题是多数创业者最怕遇到的提问,也恰恰是投资人最爱问的问题

1、你的团队成员这么强 ,他们是怎么加入你的公司的?

投资人看到公司团队成员能力水平和公司成长阶段差别太大,心中就会有疑虑。

建议创业者在介绍团队成员时据实描述,正视团队的短板反而会帮你赢得一个靠谱的好印象。

2、为什么这轮融资的金额这么高?

对于投资人来说,融资资金是和估值紧密相关的,太高的估值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后续融资过程。并且,在早期尚未有业绩支持的情况下,动辄千万的融资很容易让投资人觉得创业者在跟风融资。

3、项目打算如何变现和盈利?

投资人有时候对创业者的商业模式心里没底,或者有些地方跟他所设想的不太一样,因此他会希望听到创业者的意见。如果路演时创业者也支支吾吾,甚至对变现节点和节奏毫无想法,就很难拿到融资。

4、你想做这么多东西怎么实现?

对于早期创业者来说,资源是有限的,什么都做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什么都做不好。这不仅是投资人担心的问题,也是创业者需要时刻关注的问题(即是否精力过于分散)。

5、你这个项目,到底在做什么?

遇到这个问题时,创业者需要反思三个问题,一是是否自己的BP或者路演内容过于空泛,情怀过多,而忽略了自己最核心的业务;二是是否找错了投资人,下一次融资路演时怎么找到对的投资人;三是怎么提高自己的路演演讲能力。

D. 被借款人是否有权知道借款人的资金去向

有权

E. 投资方名称怎么填写

投资方名称填写投资的公司名称或者个人名字,投资方是什么名称就怎么写,《公司法》没有规定怎么写。

一、投资者是指从事投资活动、有一定资金来源、享有投资收益的权益主体。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投资基本上属于国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投资主体多元化。目前,中国的主要投资者有:

1、中央作为投资主体,一般集中在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极少数大型骨干企业和国防、航天、高技术等战略性产业的投资。

2、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主要从事区域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投资。

3、企业是主要投资者。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更新技术、改进技术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开展投资活动。

4、个人是主要的投资者。与前三位投资者相比,具有投资范围广、投资金额小、灵活性强的特点。

5、外商投资主体。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投资,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合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不同的投资者承担不同的投资任务,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

(5)投资方是否有权了解资金去向扩展阅读:

如何称为一名成熟的投资者:

1、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的标的物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投资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

2、心如止水。就是遇到任何事情,出现什么结果,都会平坦接受,好像一切都已了然如胸;什么事情已经考虑好了后果,不会茫然不知所措;

3、不贪婪。世界任何事物都没有绝对的100%把握,所以不要倾其所有。失败了就当买个教训,下次注意点,成功了也不要得意忘形,只是运气好而已;

4、不断完善自我。

F. 投资方可享有哪些监督和管理权力

投资方可享有监控权力,如股票筹资决策权、财务监督权、投资干预权等。投资者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广义的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狭义的投资者指的就是股东。

在金融市场中,所谓投资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包括存款人,出资人在验资时称为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具有个人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为主风险负荷小、对信息的依赖较小等特征。

(6)投资方是否有权了解资金去向扩展阅读:

投资方可享有监督和管理权力的种类:

1、战略类

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我国在新股发行中引入战略投资者,允许战略投资者在发行人发行新股中参与申购。主承销商负责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每一发行人都在股票发行公告中给予其战略投资者一个明确细化的界定。

2、证券类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众多的证券投资者保证了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连续性,也活跃了证券市场的交易,

证券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证券的机构和个人。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机构类

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收益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

其中最典型的机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自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集中性、专业性的特点,比较注重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

4、个人类

一般来说,股票的持有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即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

G. 投融资的资金去向

您好我做金融的.融资主要是拿投资人的钱去投资其它项目.赚了钱给你们分红.亏了有可能跑路

H. +第二十五章+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融资方就是出让一部分股权得到现金,投资方以出让资金换取将来时期一定数量的股票购买的权利。

I. 投资方有哪些构成的

宽泛的说,投资方有很多类型,从小到大,创业初期向亲属好友筹款,亲属好专友就算投资人属,要说专业投资者,就有专业进行各类创业投资的高净值个人,机构方面则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公募基金等等,其他也有企业会用自己的闲置资金做一些对外投资,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或产业规模扩大。反正只要是有能力做对外投资,以一定收益作为目标的,都可以被称作投资者,人人都可以是投资者。

J.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及去向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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