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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险加期货

发布时间:2021-06-17 03:59:50

A. 到底什么是“保险+期货

保险+期货是来金融创新,规避保险,源主要是是农业保险风险无法分散的一种金融组合工具,具体来说就是,农业保险有区域性、大面积灾害的风险,这种风险不能得到分散,保险公司是企业,这种风险不能分散,农险业务就无法做大做好,比如现有的保灾害的种植险种,要靠政府的80%的补贴才能运转,保障水平还很低,基本是无灾没有用,有灾指不上。但是期货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运用期货市场上的看跌期权,通过期货市场上的交易者,很好的分散了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险+期货”是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方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交流。

B. 2019年农村低保户交的玉米保险加期货啥时候能把钱打过来

据我所知玉米的期货+保险项目是由政府介入的,农民的保费有不少是政府承担,基本不会赔钱

C. 农产品保险加期货试点

农产品是最早构成期货交易的商品。包括:
1、粮食期货,主要有小麦期货、玉米期货、大豆期货、豆粕期货、红豆期货、大米期货、花生仁期货等等;
2、经济作物类期货,有原糖、咖啡、可可、橙汁、棕榈油和菜籽期货;
3、畜产品期货,主要有肉类制品和皮毛制品两大类期货;
4、林产品期货,主要有木材期货和天然橡胶期货。
目前美国各交易所,尤其是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是农产品期货的主要集中地。
我国农产品期货主要有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货、豆粕期货、豆油期货、玉米期货;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白糖期货、棉花期货、强麦期货、硬麦期货、早籼稻期货、菜籽油期货、晚籼稻期货。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2020年太平洋保险加期货玉米保险玉米绝产了包多少钱

没看到你们的合同不好评价,保险加期货可以有效对冲风险,至于赔多少,签订合同的时候里面应该都有约定的,保险只能说相对降低风险,也不可能说全部就给你承担了,跟你的保费也有关系的。

E. 保险+期货服务三农存在哪些问题

"“保险消费者”概念出炉 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05年我国的保险业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强的目标已经成为历史,提升品质,成熟稳健将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新方向。”针对保险法修改草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于海纯如此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说,保险法的不断完善是我国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内在保障,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将紧跟市场形势变化,对长期困扰保险市场的顽疾加大处治力度。另外,“犹豫期”“保险消费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修订原则上进一步放松管制,完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对人身保险、财产险、资金运用、监管处罚等方面的法条进行了修改。 剑指市场主体违法成本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对记者说,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当时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做了一次小范围的修改,重点放在了与世贸规则不统一的保险事业条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较大,重点集中在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上,以保险合同为重点修改对象。“2015年这次,主要集中在保险事业监督条款的修改上,保险合同法律条文的修改也有亮点。” 长期从事保险业法律诉讼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滨认为,此次保险法的修订意义重大。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中国的保险事业近几年发展迅猛。目前我国保险资产规模已突破十万亿。全国保险业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已近200家。但长期以来,保险市场在做大做强思路的影响下,以保费论英雄,导致一些中小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的收入,在产品营销上不择手段,造成了保险行业发展中的销售误导、理赔难、信息泄露等诸多问题,给保险市场带来了严重的信用危机。 李滨所反映的问题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均有相应的体现。征求意见稿指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 有媒体评论指出,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于海纯看来,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也是中国保险市场积极与国际接轨的一个信号。在全球性的消费者保护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中国的保险立法也在不断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加大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一个备受关注的亮点是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 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中明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不少业内专家表示,犹豫期法条的增加,是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立法方面的进步,有利于消费者对保险产品详细了解之后做出更为理性的选择。 然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李滨却提出了相反意见。“我个人认为犹豫期入法之后,可能会对保险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影响。”李滨对记者说,法律赋予保险消费者以犹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费者应该能够“吃透”所购买保险产品,并且要求消费者在犹豫期内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将意味着消费者对保险合同完全认可”。然而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拿到保险合同之后并不注意解读产品信息,或者受到销售误导,往往在搁置一两年后,到第二个缴费期时才发现问题,想反悔却为时已晚。 李滨说:“犹豫期的设定前提,不仅需要投保人及时了解合同内容,同时更需要市场主体讲规则、讲诚信。有待于整个保险市场的水平的提高。” “犹豫期的执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这个制度是必须有的。”于海纯认为,犹豫期的入法顺应了保险业发展的大势,存在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 对于犹豫期法条,于海纯提出了一些建议。“签收保险单和合同成立还不是一回事。”于海纯指出,征求意见稿显示,“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然而实际应用中,签收保单的时间和合同成立时间并不等同。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里,约定一个合同成立的时间,例如“保费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这会导致消费者因为拖欠一部分保费,致使合同无法成立。从而,犹豫期无从算起。 另外,“保险消费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亮点。”于海纯对记者说,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学术界已研究、讨论许久。2014国务院发布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意见》以及保监会的很多文件对此概念都有过引用,现在将其列入保险法的条文,是“事理之当然”。 “但这并不代表当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海纯说,“上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就提出了建议,明确把保险消费者列入消法的范围。但由于保险消费者并不是一般性的消费者,界定问题、细节问题比较复杂,因此立法机构并没有通过我们的意见。概念提出了,怎么保护还有待探讨。” 放松管制利好中小险企 记者注意到,此次保险法修改中,一个明显的趋向是对市场主体的管制放松。征求意见稿首条明确提出要“放松管制,改革创新,释放市场发展动力。”其中,放松业务管制方面主要涉及两项新规,“首先,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其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滨看来,放松管制,有助于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目前,对于大量涌入保险市场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商业信誉难以与中国人寿、等大型保险公司匹敌。从而需要转向保费较高,保障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作为主营业务,例如,年金保险。但制度上的樊篱给保险企业产品结构的转向带来很多阻碍。此次保险法的修改,从法律上认可了这种业务结构方面的变化,疏通了企业发展的渠道。 “保险企业还面临着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的问题。”李滨认为,当大量资金进入之后,保险公司将对投资需求愈加强烈,但保险法对于投资渠道的限制较多,一些企业因为繁琐的手续、过多的费用,导致运营不畅,利润减少。此次修法中明确提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将极大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促使保险企业运营良性循环。 与此同时,一些保险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中放松管制的倾向表示担忧。于海纯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放松管制的修改方向,确实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留出了很大的发展空间。这意味着在实践操作中,重大股权投资形式不再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不仅大大节省了审批程序,也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权投资,例如海外投资,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一旦监管不到位,将会使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海纯说:“在这些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专门指出,重大股权投资时是否还需要国务院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监管趋严 险企违法成本提高 在放松管制之外,此次保险法修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财产险理赔难为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条中首次提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行为”。对应第一百七十九条中明确,“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的处罚是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此项法条的增加,大大加强了处罚力度,有利于纠正乱象。”李滨说,针对财产险理赔难问题的治理,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给出过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但仔细解读就能发现,在这则法条中,并没有明确授予监管部门处罚权。这就导致财产保险公司明明知道违反规定,却又往往利用拖赔的方式,迫使被保险人接受不合理的赔付,从中谋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险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有权利要求赔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监管机构应该对违规、违法的保险机构进行处罚。致使财产险理赔难问题长久难以解决。” “除非事故较大或者有媒体聚焦,保险公司才有可能较好地履行先行赔付的义务。”李滨说,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后,中国人保天津分部在事发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万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厂的理赔案件,由于案件影响力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额迟迟不能到位。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很多保险纠纷案件中,投保人往往会被迫接受保险公司开出的不公平的理赔额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胜诉,保险公司的赔付也仅限于应该给付的理赔款。 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律师费和误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很大。而保险公司自有专业的法务团队,保险理赔款诉前给付和诉后给付并没有什么差别。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突出。”李滨说,“这次保险法就明确了,保险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义务或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处罚了,这对于众多保险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罚款几十万对于一些经营较好的保险企业来说并不算什么,但是保险公司给消费者赔付两万块钱就是很大的事情。”于海纯认为,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主体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时,亦需对消费者加大救济措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违规单位加以纠正并处罚金,金额从5万至20万增长到20万至100万,但却没有提到对于投保人的补偿措施。于海纯建议立法部门应该设立保险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保险法的有益补充。 "

F. 在新疆,棉花的保险加期货有哪些公司在做

你好,棉花期货+保险,可以选大型的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然后向交易所申请补贴,规避棉花价格下跌给棉农带来的亏损风险。

G. 期货加保险怎么运作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可以多关注最近的新闻,保险加期货模式是今年新出来的模式,真正做到期货业服务于实体产业,其中在东北地区试点的是大豆,在江苏地区试点的是玉米。

H. 一米农险是价格十期货的形式,问普通农户如何操作请举例说明。

你好
连续4年被中央一号文件提及的“保险+期货”保障模式,寄托着更好服务三农的希望。从最初的尝试,到逐渐形成遍地开花之势,期货业、保险业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探索、创新,在部分农产品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保险+期货”保障模式,打通壁垒,转移风险,成为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
成就固然显著,难点也依然突出。“保险+期货”模式要在全国范围内惠及更为广泛的农民群体,还需要从更高层面进行统筹规划。
披荆斩棘,4年的探索已经取得诸多成绩;上下求索,“保险+期货”必将结出更大硕果。
试点项目呈遍地开花之势
始于2015年,“保险+期货”模式的试点已经走过了近4年时间。截至目前,相关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已经在玉米、白糖、天然橡胶等10来个农产品种类上开展了多个“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呈遍地开花之势。
“保险+期货”模式的诞生有其必然性,这是期货公司专业优势和保险公司渠道优势的有机结合。
从保险端看,靠天吃饭的农业生产常面临天灾威胁,农产品又常有价格波动,这可谓农民的两大烦恼。防风险、降损失,保险业不可缺位。不过,巨灾等危险因素也常给保险业经营带来大幅波动,在“保险+期货”模式中,期货相当于保险的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
从期货端来看,其投资者大多是有套保需求、交割需求的企业和部分专业投资者,一般农户显然并非合适对象。保险的介入带来革新。在“保险+期货”模式中,农户接触到的是了解较多、相对熟悉的保险,其获得的是保险保障。
2015年,大商所推动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首倡“保险+期货”模式;2016年,大商所、郑商所相继开展“保险+期货”试点项目。至今,“无论是从‘保险+期货’试点项目的覆盖面、品种、质量看,还是从项目本身支持的金额看,都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上海际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王靖翔表示,这些试点打破了期货业与保险业的壁垒,为期货业引入全新的客户群体,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进行了创新,意义深远。
银河期货总经理助理郝刚表示,近年来,相关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在10来个农产品种类上开展了多个“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并且逐渐形成了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两类较为成熟的模式。在价格保障方面,目前已经开展了300多个“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在收入保障方面,相关试点项目也已有60多个。
2016年,“保险+期货”保障模式首次写进中央一号文件,且连续4年写进该文件。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和“保险+期货”试点,支持重点领域特色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
业内人士指出,这表明前几年的试点已经取得了较好成绩,积累了一定经验,有望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保险+期货”模式仍然处于“试点”阶段,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生猪期货尚在孕育之中
从无到有,从初次尝试到逐步扩大,“保险+期货”模式的成熟和推广还需要不断闯关,继续创新模式,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难点。
2018年,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和中投天琪期货,联合推出国内首个通过期货市场保障生猪养殖户净收益的农业保险,同年11月份,大商所正式对外发布由太保产险浙江分公司申请定制的猪饲料成本指数,用于生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产品的开发,为生猪养殖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南华资本“保险+期货”业务负责人李章益表示,对于养殖户来说,其最大的成本就是饲料成本,约占50%至70%,因此,猪饲料指数保险能较好转移解决饲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王靖翔指出,猪饲料成本价格指数在一定程度上能直观反映出饲料端价格的变化。目前,猪饲料成本价格指数的保险费率约为1%-3%,若购买了猪饲料成本价格保险,饲料价格真实上涨,养殖户可以锁定一定的生产成本。不过,由于猪饲料价格的变动与生猪价格的变动有一定差异,猪饲料价格的变动由玉米与豆粕的价格变动决定,而生猪价格的变动往往以生猪的实际供需有关,单从猪饲料成本着手,难以完全覆盖生猪生产的风险。
对于生猪期货,业界寄予了厚望,也在热切的期盼其正式推出。业内人士认为,作为全球最大的畜牧品种和我国最大的农业品种,生猪期货上市后,将在完善我国生猪价格形成机制、辅助产业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在“保险+期货”模式的试点中,还反映出一些较为突出的难点,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闯关解决。目前,期货公司通过灵活的期权产品设计,保险公司通过无人机、卫星遥感等高科技测产手段,交易所通过上市场内期权品种等方式,正在逐步降低保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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