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银行里的理财会亏吗
不管你做什么理财产品都不会说百分之百没风险,就算是银行储蓄都有风险,版万一银行倒权闭呢,但你也会说这个基本不可能发生,所以只能说什么产品相对风险小,或说他的亏损是小概率事件,例如银行储蓄。
但现在银行定期储蓄利率较低,基本跑不赢通货膨胀。所以为避免资产缩水,做一些收益稍高的理财产品是十分有必要的。你应该属于相对较保守型。目前银行的受托理财、国债、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较适合你。其中国债和货币型基金风险比定期存款高不了太多,当然收益也低于受托理财和债券基金,基本只比定期存款高些。银行的受托理财,拿招行说,可以高于5年定期存款利率,是银行利用自有资金池操作,风险和银行信誉挂钩,除非银行自身出现问题,保本保息是可以做到的。最后是债券型基金,这个预期收益最高,是银行对债券(国债、企业债等)进行组合推出的产品,为增加收益可以买些
❷ 关于银行投资理财问题
银行本身的信誉度很高,所以在信誉安全上并无多大风险,而投资者需要考虑的则是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这一点也是很多投资者经常忽略的问题。
而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中显示,我国接受信息披露的银行已经扩散到了12家,除了传统的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还包括了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等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就是说选择以上的银行是能够在产品信息透明上得到保障的
❸ 银保监会就理财业务监管新有什么内容
7月21日,为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为了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办法》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同时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为了防止资金空转,《办法》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同时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办法》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办法》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据介绍,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总体保持稳定。
来自《 人民日报 》( 2018年07月22日 03 版)
❹ 常见银行理财产品陷阱有哪些
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有两种: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理财产品。自有理财产品,因为有银行自身信用背书及成熟的团队运作,安全性相对较高;代销产品,是指其他机构与银行合作,将产品放在银行的渠道上进行销售,对于代销产品,银行不负责管理,产品以发行机构自身的信用作保障。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银行理财产品也存在着不少坑,那么我们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需要注意哪些坑呢?首先,很多人到银行里面,看了高收益理财产品就购买,这是不对的。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一定要先辨别清楚产品是银行自有还是代销,如果是代销产品,还要搞清具体的发行机构,看看是否可信。有些老年客户本来是买理财产品的,却变成购买了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了。
再者,即使是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都不能承诺保本保息,而预期收益率是银行对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估值做出的评估(一般参考以往该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但是其并不代表产品到期的实际收益率。不少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喜欢把预期收益率报得很高,而没有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比如,银行发售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往往与黄金、汇率、国际油价等高风险标的挂钩,虽然预期收益率很高,但实际到期收益率是多少,要按照实际结算后的情况来看。而结构性理财产品由于收益波动很大,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率。
再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忌讳的是遇到了飞单或虚假理财。飞单指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出卖不属于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也非银行正规的代销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拥金提成。在通常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往往替房地产商销售信托产品。
虚假理财,指的是银行工作人员私刻银行公章,私自制作理财协议,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高息吸收客户的资金,发行根本不存在的理财产品。这往往是,银行工作人员假冒销售理财产品的名义,通过融资获取大量客户资金,再转手借给别人用于投资,收取更高利息。如果投资成功了,对方还本付息相安无事,如果借款方还不出钱,那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钱很可能打水漂。
为了避免出现购买到非本银行的理财产品,建议大家:①尽量到网银或者手机银行上购买理财产品,以确保理财产品的安全性;②如果在网下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仔细看产品的说明书,弄清楚情况再购买;③到中国理财网查询该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所有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必须要到这里登记备案)。
❺ 银行理财真的百分百安全吗
没有百分之百安全的理财产品。根据资管新规要求,未来理财产品均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当然不承诺保本保息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就有很大的“风险”了,也并不意味着银行理财就不靠谱,主要还是看产品背后所投资的资产标的的风险等级。
为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未来银行将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理财)业务。且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因此未来银行理财产品不再像以前一样只有“固收”类产品,也有股票权益类资产,这类产品也就具有一定的“波动风险”,大家需要做好充分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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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为什么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费率,投资者表示“雾里看花”
理财产品背后暗藏的管理费暴利现象,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自资管新规颁布以来,银行加速资管业务转型,在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大幅回落的同时,银行盈利模式也由原来的产品利差模式向管理费模式转变。其中,很多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各项费率在逐渐走低。
《证券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投资者在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往往只关注预期收益率的高低,而忽视了银行对相关产品各项费率的规定。近期,有多数投资者向记者吐槽称,“银行利用霸王条款,赚取超额业绩报酬这部分收益。”
❼ 按是否公布净值,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
净值型银行理财怎么挑?
新华网客户端
2018-08-10新华网官方帐号
来源:经济日报
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基本上都是非保本产品,投资者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的风险等级、流动性、收益率、购买门槛、产品发行人等相关因素,根据自身投资目的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投向的净值产品——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进一步拓宽了摊余成本法计价适用范围,为银行理财产品向净值化转型带来些许“喘息”空间。但是,净值化依然是银行理财转型的重要方向,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也将逐渐成为发行的“重头戏”。对广大投资者来说,面对这个过去不太熟悉的产品,应该如何挑选?与此同时,又有哪些风险需要注意?
不同于预期收益型产品
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是指产品在发行时未明确收益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享受到期或赎回收益(或亏损)的产品。净值型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相似,没有预期收益,银行也不承诺固定收益,实际用户获得的收益与产品净值有关。
“与预期收益型产品相比,净值型产品主要有三个方面不同。”普益标准研究员涂敏表示。
一是净值型产品没有预期收益,仅有业绩比较基准,而预期收益型产品通常在发行时设定一个预期收益,到期按照预期收益兑付本金利息,净值型产品不存在刚性兑付,投资收益除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和超额业绩提成外,盈亏都归投资者,而预期收益型产品由银行付给投资者预期收益之后,所有的盈利或亏损由银行承担。
二是从流动性来看,净值型产品在每周或每月有开放日,申购赎回相对更灵活,而传统的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会设有投资期限,未到期产品资金无法赎回。
三是净值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披露频次与产品的开放周期匹配,而预期收益型产品在运行期间并无持续披露义务,投资者几乎无法得知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所对应的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不同银行产品差异较大
普益标准金融数据平台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新发净值型产品1107只,其中国有控股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量接近八成。值得注意的是,涂敏表示,不同银行推出的净值型理财产品中,除收益率、产品投向和风险等级不同外,还有几点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差异。
真伪净值型产品差异。真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类同于开放式公募基金产品,采用市值法估值,即由基础资产价格市值变动直接映射至产品单位净值变化,用户获得的收益与产品净值相关。伪净值型产品的本质特征是产品净值不能真正暴露市场风险,尽管也公布了预期收益或者业绩比较标准,但到期又按照预期收益隐性刚兑,实质上成了保本型理财。就市场情况来说,除了少数国有大行较多发行真净值产品,不少城商行、农商行发行的几乎都是伪净值产品。
业绩比较基准差异。净值型产品基准业绩有两种,一是固定的基准业绩,即发行银行根据自身历史的理财收益,给净值型产品确定一个认为合理的基准业绩水平;另一个是浮动的基准业绩,即将净值型产品的基准业绩与某一对象挂钩,根据挂钩对象制定一个业绩浮动方式,挂钩对象一般选用市场上公认的具有代表性的标的,例如SHIBOR等。
是否设置超额分成的差异。在发行净值型产品时,部分银行会与客户私下协商或采用公开的标准化的形式说明超额收益分成方式。一方面,超额收益分成可以保障银行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激励银行更尽心地管理投资者资金,使投资者收益最大化。
❽ 理财新规来了,对投资者会有什么影响
【银行理财新规】
1、5万元起售点降至1万元;
2、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3、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
4、私募理财设置24小时投资“冷静期”;
5、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
6、公募理财产品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
附:银保监会答记者问(节选)
五、《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2.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3.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4.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1.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2.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3.引入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是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❾ 银行理财产品和基金有什么区别
基金和理财有什么区别?
1、 投资标的范围不同
从广义上来说,基金属于其中一种理内财方式,投资市场中的投容资工具:基金、股票、期货等都属于理财范畴。
2、收益与风险不同
理财的投资方向很广,风险由产品本身性质来决定,从低风险的类固收产品到中高风险的股票期权期货等,风险与收益成正比。
3、计价方式不同
基金净值是一天计算一次,净值每天更新一次,而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方式不同计价方式也有差异。如:一般的银行理财:具有预期预期收益率,根据预期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水平上下浮动,产品一般具有封闭期,到期付息或定期付息;股票期货期权等价格是开盘期间实时波动的。
4、流动性不同
基金在开放日灵活申购、赎回,不会因为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多少净值发生变化;理财产品有的可以随时买卖赚取差价,如股票外汇等;有的则需要在满足期限里买卖,一般不可以赎回。
❿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怎么做才算规范
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是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银行理财产品本身,实际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数据的组合。而要加强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强化银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与隐私权、救济权等权利相比,知情权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销售阶段,保护知情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极其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重大。201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国际证券监管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针对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尤其是销售阶段的信息披露,是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监管工具,可以增强金融产品和市场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有助于减少存在于产品发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得消费者更好的做出知情决策。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陆续提出了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同样十分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2005年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其中诸多规定,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和改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实际中,还是出现大量因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完善,而导致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是因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陷,这已经成为阻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实践和立法,都不够完善。实践中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常常发生误导性的披露,披露内容不真实,披露的模式不统一,造成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时存在障碍,以至于在实践中,信息披露无法发挥作用有,没有起到保住消费者选择产品,提供依据的功能。
(一)实践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诸如: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披露内容庞杂和披露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即使获得部分信息,也可能无法做出判断。过于深奥的专业名词,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无法获知其准确含义。以年化收益率为例,没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多数人甚至将其直接与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岂不知,在商业银行普遍采取资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对于非保障收益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仅仅是消费者可能获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实践中普遍存在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习惯采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消费者根本无法对获知的信息进行对比,没有可比性的信息,对于消费者的决策,几乎没有价值,消费者获取的仅仅是冰冷的毫无意义的数据而已。以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披露格式为例,风险是所有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的重点考虑因素,但是对于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银行的实际做法,却是大相径庭。甚至是同一个银行的不同产品之间,采用的风险分级也不同。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消费者的选择
实践中产生的乱象,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银监会出台大量规范的初衷,目的在于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但是规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导致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传统信息披露原则无法适应需求
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非误导的信息是金融机构应该遵循的法定义务,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多年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中都遵循了这一原则,《销售管理办法》也无例外。但是这些看来绝对正确的标准,在现实世界中,却不能完全发挥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为消费者提供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时所需要的具体信息和数据,消费者要根据获得的信息,来挑选产品,做出决定。而在实践中,消费者不仅要决定是否购买一款产品,还要决定具体买哪家的产品,由此必然带来选择的困惑。设计产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向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决策(informed decision),确定是否购买产品;第二,促进产品间进行比较,鼓励消费者在产品间进行挑选,促进产品竞争。简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两点:知情和比较。而在两者之间,比较更加重要。只有能够比较,才能让消费者做出合理的选择。传统上信息披露的重点,是基于消费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强调需要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然而,缺忽略了不同产品之间的比较,忽视了消费者进行决策的具体过程;而比较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方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进行选择,进而做出决定。没有一个消费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缺少比较的过程,真实的产品销售,必然是消费者进行比较的过程。因此,无法进行比较的信息,实际价值大打折扣,消费者还是一头雾水,无从选择。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规范,我国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忽视了信息比较的功能,阻碍了消费者进行比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优胜略汰功能的发挥。
2.关键信息规定在法律法规中缺失
无论信息披露的原则如何确定,最终目的是将消费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而任何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都拥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关键的信息,是决定消费者选择的依据。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重点关注关键信息的披露。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但是,对于何为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需要各商业银行决定。有的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分为特别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别提示包括风险和收益情况,对最不利情况进行说明,还包括了产品的风险评级、流动性评级和适合客户类别。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关键信息披露的雏形,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实践中,如何落实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披露,成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反映理财产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信息,将是消费者进行挑选不同产品的重点,是消费者做出决定的最重要依据。正如欧盟经过研究认为,许多国家现有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体系存在问题,现有体系更多关心如何使得发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风险,而不是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国际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已经更多的与国际接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本身就是借鉴国际经验的探索。为促进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改进,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同时,重点通过开发和完善关键信息的标准化披露,达成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目的。
(一)国际社会对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方面,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总结,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不同金融产品之间,应该采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模式,便于消费者进行产品比较。应该采用平实的语言,增强金融产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欧盟出台的《投资产品关键信息披露监管指引建议稿》,其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尽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信息披露标准化进行了长期的研究,认为信息披露应该遵循标准化原则。简单和标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消费者比较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这种比较能够使消费者获得符合其需要的产品,也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在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竞争。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实践成果,以抵押贷款领域为例,包括消费者抵押贷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贷款标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标准化抵押贷款负担能力宣传册(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贷款标准化关键信息说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总结了不同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有关信用卡的测试表明,标准化可以帮助消费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现实中,可以将金融产品信息,用一种更加标准的方式和概念来披露,采取这种方式可以有助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理解。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经验的考察,可以总结出两条有益的经验:一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二是关键信息披露,通过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来落实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实际上,标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标准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适当性和可读性,来达成可比性。因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涩难懂,也无法进行比较。适当性是因为消费者不可能将全部信息一一比较,只能是对最重要的内容进行比较,因此应该防止重要信息淹没在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中。也正因为以上的原因,需要将标准化固定在一个可实行的范围中,由此产生了关键信息披露,要求对消费者最重要、需要进行比较的最关键的信息按照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是总的原则,而关键信息披露就是落实这一原则的途径。
(二)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内涵
标准化原则是促进金融产品按照同样的规范进行信息披露,促进相互之间进行比较,进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必须明确标准化所具有的内涵。总结和研究各国的经验,可以将标准化的内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读性和适当性。
1.可比性。所谓可比性,是要求金融产品之间具备基本统一的披露规范,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及时、相关和完整、促进对产品的理解、促进产品间的比较、重点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应该准确、真实、可理解和非误导性。应该尽最大可能,采用销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于相同类型的产品之间的比较。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应该促进产品间的对比,使得消费者在不同产品中间,更容易的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尤其当产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规则可能给包括保护消费者在内的监管目标带来风险。为达成金融产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规范,需要更多的规则来统一同类金融产品的信息规范的途径、格式、内容。消费者获得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会带来进行比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读性。所谓可读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该考虑大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够被消费者所理解。金融产品设计比较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判断其蕴藏多少潜在风险。大多数消费者欠缺金融知识,很难真正了解复杂和高深的金融术语。而为了逻辑严密,又很可能出现用一个术语去解释另外一个术语的情况,造成的结果就是消费者无法理解具体含义。为了达到可读性的目的,采用的表达方式,不仅要能够准确的反映专业含义,同时要使得即使是没有经验的消费者也能够理解其含义。巴塞尔委员会提出,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明确、公平、非误导的,以平实的语言表达,使得消费者能够理解。金融服务和产品是非常的复杂的领域,对于一些金融领域的专家,有些数据非常有价值,但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这些数据可能是无法理解的,对其做出决定没有什么价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顾含义准确,逻辑严密的前提下,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应该将目标着眼于消费者的可理解性。因为无法被消费者所理解的信息,无论其披露的内容如何真实,如何全面,最终的效果都是不尽如人意。
3.适当性。所谓适当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数量和范围应该适当,应该将最受消费者关心,对决策最具意义的关键信息,重点披露给消费者。银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对于消费者应该有所区分,总有一些信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根据信息重要性,将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分为三类: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对于消费者做出决策的影响自然不同,消费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学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虑在于,虽然银行向消费者披露了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方面,包括产品的特点、风险、条件等,但不强调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说把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没在产品或服务的各种重要或非重要、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信息中,许多消费者照样会将银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阁。”
(三)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和内容
如何落实标准化的原则,关键在于将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重要事实反应在信息披露中,消费者比较金融产品的信息,重点也是比较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信息。标准化应该将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费者关心的信息方面。这也就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关键信息披露的做法。
1.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
基于金融产品关键信息的重要作用,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赋予关键信息披露足够的重视。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其中第四条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该原则认为,金融服务提供,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关键信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优势、风险和条款。应该提供有关金融产品的实质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为解决重要事项披露的具体方式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是采用关键事实说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简单平实的语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关键条款和条件。关键事实声明的要求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建议金融机构使用。该文件需要使用平实的语言,在一或两页纸的篇幅内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条款。英国早已开始实行“重要事实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称KFD)的制度,重要事实文件(KFD)在销售产品前提供。欧盟2012年发布《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这份监管指引建议稿目的在于尽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得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让零售投资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
2.关键信息披露的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产品关键信息,以精准的书面语言表达风险、优势和其他特征。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应该考虑要求销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关键信息,包括成本、风险、收益以及其他特征。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精确,并且列明产品的关键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于2000年对金融机构的重要事实文件进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实文件必须包括描述产品的关键标题、风险、消费者的承诺、费用。在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重要事实文件。重要事实文件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产品目标,风险因素,收费和费用,未来受益的范例或者阐释,收费的效果影响。
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立法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的思考,我国应改进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规则,采纳标准化和关键信息的做法。
(一)促进信息披露标准化
在确保真实有效全面地基础上,遵循标准化原则,围绕关键信息,统一格式和范围,促进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比较。银监会可以通过修改规章,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可以考虑将产品信息披露,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键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标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标准化,各银行产品之间要竞争,必须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则同质化的竞争,最后就只剩下了价格的竞争,不利于整体的发展。但是要让各个产品之间能够进行比较,必须要有比较的基础,将需要比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类型的产品,要将进行比较的内容进行统一。不同产品之间,可以有不同的关键信息。关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完全标准化,不允许增加,不允许私自改变。如果消费者感兴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进一步去查阅各个销售文件的内容。而基本信息,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银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权,可以更加详细,更加体现各自的风格。但是,同一家银行内部的这些销售文件,必须采用同样的格式。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可以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用范本进行统一,确保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都能够遵循同样的格式进行披露,建立起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
(二)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应该将金融产品需要披露的关键信息予以明确,确定必须进行披露的内容。为同类金融产品,设置最低的关键信息披露标准。所谓最低程度的关键信息,应该是社会上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关键信息的披露必须以规范的模式来进行,这也是落实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重点。因此,应该明确关键信息的披露范围,同时要规范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例如,欧盟《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关键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内容。我国可以通过在银监会公布的规章中,具体规范关键信息的披露形式,达成银行间关键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虑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体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结语
强化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银行业以往的实践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和加强关键信息的披露,必然会改进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将会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