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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发布时间:2021-06-28 01:43:07

⑴ 广东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投资经营所得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46号(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涉及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明确: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2、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规定,1、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其他问题,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执行。
四、备案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开始,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注释: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2.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3.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4.所称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5.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⑵ 广东省壹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广东省壹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8-07-19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5996(集群注册)(JM)。

广东省壹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101MA5BDU8D66,企业法人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东省壹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管理服务;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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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广东顺控新基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东顺控新基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是2017-06-12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1号楼2107、2108单元(住所申报)。

广东顺控新基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606MA4WNHTXX9,企业法人吴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东顺控新基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通信管道、通信机房、光纤线路建设、出租;集约化信息、通信管道维护管理,通信信息技术服务;通信基站和通信铁塔投资、建设、运营;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对金融业、工业、商业、市政业、建筑业、服务业、广告业、节能环保项目进行投资;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建设;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建筑材料、市政工程材料、通信管道销售;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与地下管廊相关的配套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和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治理(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东顺控新基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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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在东莞市寮步镇《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办理指南是怎样的

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00-22-2005-000306 主题分类:经济管理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5-12-06
文号:粤府〔2005〕120号 主 题 词:经济管理项目备案△通知

粤府〔2005〕120号

━━━━━━━━━━━━━━━━━━━━━━━━━━━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综合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央和省属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省经贸部门负责办理中央和省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属3000万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县(市、区)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外(即需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享有与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相同的备案权限。

第六条涉及全省综合平衡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备案:

(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级备案机关应建立备案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网址。

第八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时,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企业如实填报备案内容,并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要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备案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5)。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对所有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办理、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备案项目负有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备案。对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证的,应撤销对该项目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应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故意拖延以及过失延误办理备案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备案机关,要设置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有关项目备案工作的投诉。

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按备案的内容进行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等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是指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地址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备案证被撤销或备案证失效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统一要求,保证各级备案机关的备案信息系统建设及工作开展所需条件。

第十八条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符合本办法规定需备案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编码说明

为加强对企业投资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备案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施15位数字的编码制度。

一、《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的前二位是年份代码,第3至第6位数字是市县代码,第7至第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位为按报表类型分类的项目类型识别码,第12至第15位为项目在各市顺序码。

二、年份代码:为备案年份的后二位数,如2005年填05。

三、地区、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规定查对。

四、建设类型识别码:基建填1,更改填2。

五、项目顺序码:由备案信息系统自动产生,或由备案机关编排。

六、《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由各级备案机关根据投资人填写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七、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机关在发出《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备案证》前,必须向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申领《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

⑸ 广东省企业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在哪可以查询

广东省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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