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分录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价格调节基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价格调节基金(或者其他应交款-应交价格调节基金)
价调是按收入来计提的,每个省市的价调税率有点不一样,看你们那里是多少了,我在四川,这里是千分之一,价调就是营业收入*千分之一得出的金额
2. 吉林省三金一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按照什么缴纳的比例是多少谢谢!
所谓“三金一费”,是指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价格调节基金、防洪基金、工会会费。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政府或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应当安排残疾人的数量与实际安排残疾人数量的差额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6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含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2)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
(3)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
(4)其他。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为:
(1)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
(2)外地进入我省的成建制建筑、装璜、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5‰征收;
(3)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4)宾馆、招待所、旅店业,按营业收入额1%征收;
(5)(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餐饮厅业,按其营业收入额0.5%征收;
(6)营业性歌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相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2%征收;
(7)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8)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按2000?5000元征收;
(9)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规定:防洪建设资金(防洪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向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防洪基础建设的资金
3. 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省情况
云南来省
云南省级财政每年从源预算中安排1亿元资金,纳入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与此同时再向社会征收一部分资金用于调节基金。省政府近日印发 了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这笔价格调节基金,将作为调控重要商品价格,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专项资金,其中每年用于发放低收入群体临 时价格补贴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60% 。
海南省
2016年3月6日从三亚市物价局获悉,三亚市已向三亚各大酒店、景区正式下发通知,即日起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并明令禁止以其他名目征收相关费用。
据了解,三亚市自2000年1月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包括三亚市辖区内的景区和旅游饭店等。征收标准方面,景区被划分为两类,按每张门票3元或5元缴纳,旅游饭店被划分为5类,每人每天根据酒店档次不同需缴纳2元至11元不等的价格调节基金。从即日起,根据《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厅关于取消、停止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后,各旅游景区票价含价格调节基金的要及时调整票价,重新制作票价公示牌对外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公示牌上交三亚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
4. “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意思按照什么来计提的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4)吉林省价调基金扩展阅读:
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用于实施价格调控措施时对主要生活必需品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支持农畜产品和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储运,防止副食品等农产品价格的暴涨暴跌。自然灾害救济。
特别是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地震和疫病时,用于群众生活必需品、抗灾救灾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紧急组织调运。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或者直接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价格补贴。
价格信息服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免费提供价格信息。
5. 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了吗
已征收了27年的价格调节基金,即将在今年2月1日迎来寿终正寝的一天。清理规范多项政府性基金内是国务院在容27日的常务会议上发布的最新举措,与之前的营改增和降低社保费率一并构成了“降成本”的组合拳。--网络‘自选基’,献给老基民的大厚礼。
6. 找一个关于吉林省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价调基金的文件
兄弟给你找这个差不没急死。二个小时才找着,奶奶的物价局也没有个网站。1997年有个修改的补充文件最下面原文件网址
吉林省副食品家和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
文号:吉省价办联字[1995]33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1994]16号和吉政办发[199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并征得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面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条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上调前一年的收入总额与上调幅度的乘积为年增加收入总额)
(二)外地进入我省的建制建筑、装潢、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3‰征收;
(三)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四)宾馆、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员,按营业收入额的1-2%征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额征收)
(五)(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等餐饮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5-1%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应缴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下同)
(六)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像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的2-3%征收;
(七)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八)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安2000-5000元征收
(九)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2元征收。
第三条具体征收办法:
征收基金的工作原则上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自行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协助代征。
(一)凡提高产(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二)建筑业、装潢、施工单位由城建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三)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可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四)个体工商业户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文化娱乐场所可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中省直单位,其基金征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征收部门负责;或委托交纳基金单位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征收。
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只向一个部门缴纳,不重复征收,如出现复征时,一律不再退还,但可抵下期应缴数。
基金应按月征缴,月交纳额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纳。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免征收基金
1、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2、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3、经省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4、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5、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
6、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7、校办企业减半征收;
8、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的企业可酌情减收;
9、各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适当减免。
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一律填写统一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企事业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批准。
基金减免额一次超过5万元或全年累计超过20万元的。一律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其中额度巨大的还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实行先缴后退制度,经批准减免的基金,属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次月将已上缴基金退回,属减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已上缴部分可以抵顶待缴部分。
第五条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负责人使用时须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蔡增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款。基金的日常征收、稽查及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部门负责;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将基金存入征收部门在银行的专户。各征收部门征收基金款达1000元时即存入财政专户。
(三)各单位交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营业收入.
缴纳基金单位帐务处理: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借:管理费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它应交款
2.代收代缴单位的账务处理接吉财综〔〕994〕111号执行;
(三)征收部门。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门直接收缴,也可委托银行实行托收承付。银行部门应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额5%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
(六)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终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各级政府通过征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经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各征(代)收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否则,被收单位、个人有权拒付;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收缴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防止暴涨暴落;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映,但又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
(三)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
(四)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基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计划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着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为主的原则。
使用基金的部门、单位,应提出详细的书面申请,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按基金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及处罚
(一)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对多次故意不能足额交纳的,对当事人和负责人处以罚款;
(二)对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内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企事业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催缴,对无故拒缴的,要进行适当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对干扰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有意阻挡、包庇或拒绝缴纳基金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基金缴纳表》、《基金使用审批表》、《基金减免审批表》均由省物价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本办法从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http://www.jlds.gov.cn/DsFwCms/site/jldscms/web/fgContent.jsp?ContentLink=5698
7. 三金一费的价格调节基金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2)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
(3)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
(4)其他。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为:
(1)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
(2)外地进入我省的成建制建筑、装璜、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5‰征收;
(3)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4)宾馆、招待所、旅店业,按营业收入额1%征收;
(5)(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餐饮厅业,按其营业收入额0.5%征收;
(6)营业性歌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相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2%征收;
(7)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8)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按2000?5000元征收;
(9)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征收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基金的工作原则上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自行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协助代征。
(1)凡提高产(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2)建筑、装璜、施工单位由城建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3)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可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4)个体工商户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5)文化娱乐场所可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代征;
(6)其他均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中省直单位,其基金征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征收部门负责,或委托交纳基金单位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征收。
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只向一个部门缴纳,不重复征收,如出理复征时,一律不再退还,但可抵下期应缴数。
基金应按月征缴,月交纳额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纳。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手续费提取比例是多少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可按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额的5%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
8. 吉林市的副食品价格调整基金有缴纳的吗
吉林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根据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吉省价办联字〔1995〕第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 (一)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照一年内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征收。 (二)外地进入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1%征收。 (三)外埠在我市的常驻办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按注册人数,每人每月10元征收。 (四)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征收。 (五)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每月按定额100-300元征收。 (六)餐饮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等级,特级每月200元,二级每月100元,三级每月50元,级外的每月20元征收。 (七)出租小汽车,全年一次性征收100元。 (八)个体营运客车以普通型为基础,按核定定员,每月每座1元征收,超普通的,按每月每座不超过2元征收。个体营运货车,按标准吨位,每吨位每月5元征收,1吨以下的车辆和无标准吨位的车辆,按每台每月10元征收。 (九)松花湖旅游船舶征收标准按吉林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调整松花湖船舶运价的通知》(吉市价收字〔1996〕第6号文件)执行。 (十)机动车维修行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征收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征收。 (十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按培训费收入的1%征收。 (十二)汽车配件销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5%征收,征收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征收。 (十三)非城镇人口进入我市及外地调入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人员)每人征收4000元。 (十四)宾馆按实际住宿人员,每日每床1元征收,招待所、旅店按实际住宿人员每日每床0.50元征收。 (十五)前十四项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月2元征收。 第四条 具体征收办法 (一)外埠在我市的常驻办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经济协作委员会代征。 (二)外地进入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单位由市建工局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三)非城镇人口进入我市及外地调入我市落户人员,由市公安局在办理户口时代征。 (四)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个体客货运输、营运客船,由市交通局代征。 (五)出租小汽车,由市公用事业局代征。 (六)产(商)品价格及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价的宾馆、招待所、旅店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及其它部门,由市物价局代征。 (七)前六项以外的单位,均由市地税局代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免征收。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二)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三)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四)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单位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第六条 申请减免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填写市物价局、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报市价调办审核,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第七条 具体管理办法 (一)成立市政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组,下设吉林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征收、管理、使用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截留,年终节余滚动使用。 (三)基金按季征收,须在每季首月十五日前将上季基金存入市财政局专户。 (四)各单位缴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可不计营业收入。 第八条 基金可由代征部门直接收缴,也可委托银行托收承付,银行部门应做好基金的收缴和划拨工作。代征手续费按基金征收额的5%提取。代征单位使用市财政局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 第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原则 (一)用于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补贴。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价格连锁反映的政策性补贴。 (三)扶持副食品基地和“菜篮子”工程建设。 (四)平抑重要节日期间的价格暴涨。 (五)用于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六)基金使用应制定年度计划,按计划执行。 (七)基金使用应坚持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逾期30日之内不交纳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纳金。对无故不缴纳基金的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特别是干扰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征(代)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所在单位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至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记得采纳啊
9. 向物价局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入什么科目
兄弟给你找这个差不没急死。二个小时才找着,奶奶的物价局也没有个网站。1997年有个修改的补充文件最下面原文件网址
吉林省副食品家和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
文号:吉省价办联字[1995]33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1994]16号和吉政办发[199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并征得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面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条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上调前一年的收入总额与上调幅度的乘积为年增加收入总额)
(二)外地进入我省的建制建筑、装潢、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3‰征收;
(三)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四)宾馆、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员,按营业收入额的1-2%征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额征收)
(五)(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等餐饮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5-1%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应缴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下同)
(六)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像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的2-3%征收;
(七)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八)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安2000-5000元征收
(九)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2元征收。
第三条具体征收办法:
征收基金的工作原则上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自行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协助代征。
(一)凡提高产(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二)建筑业、装潢、施工单位由城建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三)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可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四)个体工商业户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文化娱乐场所可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中省直单位,其基金征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征收部门负责;或委托交纳基金单位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征收。
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只向一个部门缴纳,不重复征收,如出现复征时,一律不再退还,但可抵下期应缴数。
基金应按月征缴,月交纳额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纳。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免征收基金
1、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2、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3、经省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4、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5、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
6、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7、校办企业减半征收;
8、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的企业可酌情减收;
9、各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适当减免。
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一律填写统一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企事业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批准。
基金减免额一次超过5万元或全年累计超过20万元的。一律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其中额度巨大的还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实行先缴后退制度,经批准减免的基金,属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次月将已上缴基金退回,属减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已上缴部分可以抵顶待缴部分。
第五条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负责人使用时须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蔡增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款。基金的日常征收、稽查及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部门负责;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将基金存入征收部门在银行的专户。各征收部门征收基金款达1000元时即存入财政专户。
(三)各单位交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营业收入.
缴纳基金单位帐务处理: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借:管理费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它应交款
2.代收代缴单位的账务处理接吉财综〔〕994〕111号执行;
(三)征收部门。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门直接收缴,也可委托银行实行托收承付。银行部门应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额5%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
(六)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终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各级政府通过征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经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各征(代)收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否则,被收单位、个人有权拒付;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收缴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防止暴涨暴落;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映,但又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
(三)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
(四)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基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计划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着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为主的原则。
使用基金的部门、单位,应提出详细的书面申请,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按基金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及处罚
(一)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对多次故意不能足额交纳的,对当事人和负责人处以罚款;
(二)对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内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企事业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催缴,对无故拒缴的,要进行适当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对干扰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有意阻挡、包庇或拒绝缴纳基金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基金缴纳表》、《基金使用审批表》、《基金减免审批表》均由省物价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本办法从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0. 吉林省三金一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按照什么缴纳的比例是多少
所谓“三金一费”,是指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价格调节基金、防洪基金、工会会费。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政府或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应当安排残疾人的数量与实际安排残疾人数量的差额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6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含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2)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
(3)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
(4)其他。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为:
(1)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
(2)外地进入我省的成建制建筑、装璜、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5‰征收;
(3)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4)宾馆、招待所、旅店业,按营业收入额1%征收;
(5)(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餐饮厅业,按其营业收入额0.5%征收;
(6)营业性歌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相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2%征收;
(7)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8)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按2000?5000元征收;
(9)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规定:防洪建设资金(防洪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向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防洪基础建设的资金。
防洪资金的征收范围包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防洪资金:
(1)国有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集体(含乡镇、村办)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联营企业;
(5)私营企业;
(6)城乡个体工商户;
(7)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防洪资金计征标准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七条规定,防洪资金按下列标准计征:
(1)银行(含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和保费收入,按0.6‰计征,其他收入,按1‰计征;
(2)第一项以外的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计征
(3)城乡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计征
(4)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征地面积,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根据《工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当月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自收单位除外),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经费;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长期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等。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一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于账务不健全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总数核定工资总额。
税务部门根据核定的申报表和银行收款凭证,开具由财政部监制、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缴费单位税前列支工会经费的凭证。
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破产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等原因,逾期不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应当催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经两次催缴无效的,该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