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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发布时间:2021-06-30 23:58:38

『壹』 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中,“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可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并成为基金管理人吗

如题所述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内理容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贰』 投资固定回报和入股有什么区别

固定收益投资是指预先规定应得的投资收入,一般用百分比表示,按期支付,收益在整个投资期内不变。
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的特点主要有:
①收益是固定的;
②风险较小;
③安全性较高;
④变现较容易;
⑤偿还期固定。
入股又称股票持有或员工持股,即员工成为所服务企业的股东。员工入股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员工入股系指公司为使员工取得所属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种便利制度;广义的员工入股,则为员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奖励、斡旋、援助等方法,做为推进公司的方针或政策的总称。
入股需要协议,然后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股东的变更登记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叁』 私募股权投资是否合法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依据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就是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1、私募,既然称之为私募,就不能公开进行募资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时如果承诺最低回报或者发布广告等公开募资是不允许的;
2、最低投资额: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单个投资者投资必须在100万元以上;
3、私募股权基金不能打着股权投资的名义从事高利贷等债权活动,否则就是违反了《贷款通则》中企业法人之间不能借贷的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合法的投资渠道。而非法集资却是一种违法行为。可是,实践中,却有各种各样的筹集资金方式披上了“股权投资”、“私募股权”的合法外衣,甚至有的股权投资公司,虽然拿到合法的工商执照,却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勾当。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私募股权投资
(1)有正规合法的法律手续,经有关部门依法定程序批准是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的前提。如成立内资公司制私募基金已经取得工商登记,成立外资公司制私募基金需要经外经贸部和科技部共同审批。
(2)股权融资对象特定、不公开发行、人数不多。比如,以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设立公司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与此相反,非法集资却是公开的,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募集资金。
(3)私募股权不承诺保本和固定收益。承诺固定收益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保本付息,是否签订了保本付息条款是认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主要认定标准。保本付息业务只有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一般机构是无权向客户做这一承诺的。
二、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肆』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优先股”和股东固定回报的否定性规定。列明法条即可。谢谢。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优先股”实际上就是一种股东根据公司章程中的约定,而固定的分红的情况。实际上公司法是变相地承认了这种方式。
否定性规定,主要可能指的是联营保底条款,这主要是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11.12)》中,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约定为无效。 这个司法解释中“保底条款问题”的规定主要源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等价有偿得原则。联营合同的中的保底条款违法了该条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第31条、第35条规定的个人合伙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一种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关于合伙中合伙人共担风险的规定实际就是对“保底”的禁止。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在现在的公司法层面上,应该已经失去了一定的意义, 《公司法》149条暗示,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公司之间在不违反相关金融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借贷。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优先股)。 即使司法实践认可固定回报的约定,但是在公司亏损的时候,该固定回报应该由承包股东承担,而不能由公司承担(按照《公司法》第167条,公司的利润要先用于弥补亏损,再用来提取法定公积金,最后才分红,所以如果公司亏损,公司就更不能分红了)。同时,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也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两点也是股东固定回报约定与借贷给公司收取利息的区别。

『伍』 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就是委托人吗

如题所述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陆』 股市入门知识:什么是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骗局怎么判断

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通过购买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企业以获得该企业的利润或股利的经济行为。非法集资类型的股权投资主要有以下特征:
1.投资主体不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只能面向特定对象,而且有人数限制(股份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50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数众多通常就会涉嫌非法集资。
2.私募股权公开吸引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常由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进行协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集资。
3.承诺回报快: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长期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属于长线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为5N7年;非法集资一般承诺投资期限较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两年为期来承诺回报,即投资时间短、回报快。
4.承诺高回报:按照法律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固定回报;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的回报。
5.虚构项目:涉及非法集资的项目管理人虚构项目,搞“庞氏骗局”和“自融”,或者实际投资过程中“明股实债”。

『柒』 股权投资能设定每年的固定收益么

如果设定了固定收益,很容易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认定这样约定的联营行为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实践中,很多约定了固定收益的股权投资合同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这种合同如果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签署的,那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的部分是有效的,但是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是法人之间签署的,那么还要看这种借贷是否合法。

『捌』 个人怎样合法募集资金

个人合法募集资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的募集和运作说明如下: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以私募方式(非公开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构成。

(二)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不得通过媒体(包括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三)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四)单个出资人出资金额必须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货币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基金资本。

(8)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扩展阅读: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三条也对此予以规定。

『玖』 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通知》中规定股权投资企业不能承诺固定回报是出于何种考虑

我的理解有点不一样,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股东/合伙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都是基本原则,而承诺固定回报过去在公司法的实践中就是被禁止的。或者说承诺固定回报会被理解为一种借贷,而不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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