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专门打新股申购的公募基金有哪些
对2014年6月以来复参与打新情制况的统计,并结合基金公司对产品的最新定位,有97只基金入选重点打新基金之列,一些股票基金虽然也频繁参与打新,但考虑到其最低仓位较高,本报并不选用。
从重点打新基金的类别看,保本基金达到30只,占比为31%,普通混合型基金为67只,其中大多数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品种,这已构成当前网下打新的主力。
保本型基金中,以南方避险打新次数最多,达76次,中银保本、长城久鑫分别以47次和42次紧随其后,工银保本、招商安润和工银保本2号中签新股均超过30次,长城久利保本、中银保本二号、招商安盈保本和鹏华金刚保本中签次数位列保本基金前十。不过,在今年3月新发行中,大成基金旗下大成景恒保本异军突起,入围了逾10只新股,大有后来居上之势。
仓位灵活的混合型基金成为打新主力,其中有16只基金中签新股超过30次,中欧成长优选以中签73次排名混合基金第一,鹏华品牌传承、中银多策略、国联安安心成长和兴全趋势投资各中签54次、52次、51次和50次,国泰民益、宝盈祥瑞养老、国联安新精选、华安新活力和东方利群中签次数也进入混合基金前十。
㈡ 资管新规 对公募基金有什么影响
从内来容来看,主要针对资产管理业自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等问题,对公募基金产品本身影响并不大。“证监会系统的监管原本就相对严格,这次只是把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推行和普及了一下,对公募基金影响不大。”事实上,从中可以看到很多有关公募基金管理规定的影子。比如对投资集中度的规定,其中“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可比照公募基金原先的“双十规定”。而“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参考了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至于对负债率的要求,早在去年8月起,公募基金就开始全面实施此项规定。新的《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规定,开放式基金杠杆率(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40%,封闭运作基金的杠杆率不得超过200%。
㈢ 求投资新三板的公募基金有哪些
做新三板的基金公司很多,目前有十几家了。不过这里面还是推荐财通基金,这家公司专户专规模很大,属而且进入新三板投资较早。再者就是宝盈基金,去年第一个做的就是这家公司。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 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㈣ 如何在近4000只公募基金中挑选出打新基金
打新基金的判别标准
所谓“打新基金”,并非一种“固化”的基金类别,而是一种“动态”的基金概念。通常来说,只要在一定时间内、专注于参与申购新股的公募基金,都可以泛称为“打新基金”。自证券业协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之后,债券基金已经被全面禁止网下参与打新事宜。其他类型基金中,货币基金不允许参与权益类投资、QDII基金同样受限于基金契约、股票基金则被最低80%的股票仓位限制得束手束脚。所以,现阶段公募基金中的打新主力,其主要构成就是混合基金和保本基金。前者在留有60%保本资产的前提下,可以使用40%仓位进行打新;而后者更是拥有0-95%仓位调节空间。
“打新基金”不会在基金契约里对其产品投资范围贴上“打新专用”的“标签”。这主要因为基金公司清楚“打新基金”的寿命有限,为了给今后留一条可以转型的后路(比如转型为绝对收益类基金、偏债混合型基金等),契约中对于产品的定位一般较为灵活。因此,投资者在寻找“打新基金”之际,需要从多维度进行辨别,并且实时跟踪
1. 基金仓位。作为打新基金,其各期的股票仓位不应该、也不可能很多,一般各期平均仓位不会超过30%。相反,债券的配比会更多,而且债券组合的久期会较短,一般配置短融等流动性好、风险低的券种。银行协议存款更甚之,较为极端的基金,其存款净值占比可以达到80%以上。此外,作为短期资金拆借的重要品种,买入返售证券也一般是打新基金的“标配”。
2. 业绩比较基准。一般而言,较为典型的打新基金,在产品设计之初会将业绩比较基准锚定为固定收益率。比如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等等。换而言之,此类产品的定位是绝对收益而非相对收益。
3. 投资风格。从混合基金来看,其打新基金投资风格一般为平衡型;保本基金投资风格则一般没有明确的界定。
4. 净值波动率。如果一只基金专注于打新,其净值波动率大概率很小,因为其核心资产为风险收益不高的债券和货币,从低中签率来说,新股的净值贡献也一般不大。而从净值走势图来看,在特定的时间区间内,基金净值可能会出现相对快速上涨的过程,这主要是新股上市后的贡献。
打新基金的筛选和业绩
第一步,统计基金获配新股数量。一般而言,获配新股越多的基金,其“打新基金”的烙印就越深。统计发现,一年以来获配新股数大于等于12的基金总共有105只。(每个月发行一批新股,假定基金为打新基金,一年最少获配12次)。由于股票基金和指数基金绝不可能是专注于打新的基金,所以将其剔除之后,样本中还剩余60只混合型基金和21只保本型基金。
第二步,定量筛选。一般而言,平均股票仓位和年化波动率均较低者,是“打新基金”的概率更大。具体筛选方法是通过计算保本和混合基金的各期股票仓位均值,再定性设定一个“打新基金”股票仓位均值的阀值,以进行第一道筛选。然后,计算第一道筛选基金的年化波动率,同样定性设定一个打新基金年化波动率的阀值,以进行第二道筛选。其中,混合基金和保本基金的仓位阀值设为30%,波动率阀值设为5%。通过定量筛选,锁定20只混合基金和11只保本型基金。
第三步,定性判断。定量筛选结果必然存在误差,仅仅依靠历史获配数量、波动率和股票仓位这三个因子远远无法满足需求。例如,业绩比较基准、净值曲线陡峭度、重仓股等都是无法量化的,这需要主观判断。而且,以上31只基金组成的基金池中,就没有包含国投新机遇、长城久利保本、国联安精选灵活配置等较为典型的打新基金。所以需要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结合各项标准进行定性判断。通过定性筛选,我们认为,附表一和附表二中的21只混合基金和8只保本基金是“打新基金”的概率较大。
从基金业绩来看,由于以上29只基金均成立于2014年9月19日之前,所以出于公平性考虑,我们统计了近六个月以来的各个基金复权收益率。数据显示,截止3月25日,混合型基金收益率均值为13.76%,中位数为11.66%;保本型基金收益率均值为16.06%,中位数为15.27%。综合来看,现阶段的打新基金整体年化收益率几乎达到28%左右。
附表一 打新基金一览(混合型)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获配新股数量
波动率
平均股票仓位
近六个月收益率
成立时间
000556
国投新机遇混合A
29
7.52
7.68
19.0645
2014-03-11
200001
长城久恒平衡
29
6.90
22.18
9.2331
2003-10-31
000417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
43
6.74
6.80
17.3438
2014-03-04
000538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
38
6.28
3.24
17.9688
2014-03-13
253010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55
4.81
5.41
16.7377
2005-07-13
000121
华夏永福养老混合
14
4.47
9.97
18.4956
2013-08-13
000526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
32
3.70
7.72
14.3403
2014-03-04
420009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
25
3.41
5.20
7.7324
2012-11-28
166020
中欧优选
74
2.84
5.91
7.0429
2013-08-21
160220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
50
2.70
3.51
11.2570
2013-12-30
000507
泰达宏利养老混合A
26
2.51
5.10
7.5581
2014-03-05
400022
东方利群混合
43
1.64
6.83
9.1247
2013-07-17
000431
鹏华品牌传承混合
56
1.45
4.81
6.9311
2014-01-28
000433
安信鑫发优选混合
35
1.28
6.62
6.3730
2013-12-31
000496
长安产业精选混合
15
0.00
29.39
10.4707
2014-05-07
000763
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
23
0.00
13.16
24.1276
2014-09-19
000639
宝盈祥瑞养老混合
47
0.00
8.55
25.4278
2014-05-21
000664
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
30
0.00
7.87
10.8977
2014-06-13
400023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37
0.00
7.85
11.2588
2014-05-21
519127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混合
12
0.00
7.61
10.4433
2014-06-26
000597
中海积极收益混合
26
0.00
7.58
4.9116
2014-05-26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 数米基金研究中心整理
附表二 打新基金一览(保本型)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获配新股数量
波动率
平均股票仓位
近六个月收益率
成立时间
487021
工银保本2号混合发起
41
5.98
4.72
21.7033
2013-02-07
000030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
33
5.07
13.49
20.69225
2013-04-18
000126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
36
3.28
13.48
18.25765
2013-04-19
202212
南方保本
22
3.04
13.95
14.82558
2011-06-21
202202
南方避险增值
82
2.64
13.50
12.72979
2003-06-27
202211
南方恒元保本
22
2.39
10.14
9.119608
2008-11-12
487016
工银保本
40
1.73
2.29
7.287809
2011-12-27
000649
长城久鑫保本混合
47
0.00
6.78
13.7931
2014-07-30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 数米基金研究中心整理
㈤ 公募基金拿到批文后多久必须销售
基金行业是一个靠资金运作规模吃饭的行业,发行份额下降,预示着发行成本的提高,而基金公司仍然乐此不彼地发行新基金,除了受限于证监会“拿到批文后六个月内必须发行基金”外,更多的基金公司并不寄希望于单只基金的盈利,而是希望通过完善产品线获得投资者长期的信赖。
㈥ 公募基金在哪里备案的最新相关信息
中国基金网基金备案 办理基金备案
2015公募规模8.35万亿 9家大中型基金公司翻倍
中国基金网 时间: 2016-01-07 08:56:30 来源:中国基金网
[中国基金网7日讯]
华夏、易方达规模超5000亿
天弘基金仍然凭借余额宝一基独大,2015年末的资产规模为6737亿元,华夏基金以5781亿元的资产规模紧随天弘基金之后,易方达以5661亿的规模紧随华夏基金之后。
WIND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年底,国内105家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合计达到8.35万亿,这一规模数据超出股灾以前的水平,创出历史新高。
早在2015年5月底,来自基金业协会的数据就显示,公募资产规模已随牛市增至7.36万亿。但随着6月份股灾的到来,这一规模数据不断变少,到8月末只有6.64万元。不过随着去年第四季度股市走出一波反弹行情,IPO开闸打新基金再度吸金,公募资产规模再度回升。
从基金公司角度看,天弘基金仍然凭借余额宝一基独大,2015年末的资产规模为6737亿元,其中余额宝贡献就达6207亿元。相比前一年末,天弘基金资产规模增加841亿元左右。除了余额宝资产规模的增加,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的规模也有所上升。
华夏基金以5781亿元的资产规模紧随天弘基金之后。在2015年,华夏基金资产规模大增2670亿元,增幅高达86%。一方面,货币基金华夏现金增利(003003)资产规模大增1800亿左右,另一方面,其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的规模也明显增长。这使得华夏基金与天弘基金的总资产规模差距进一步缩小。
易方达以5661亿的规模紧随华夏基金之后。与华夏基金的差距仅百亿。未来两三年内,公募基金规模前三名可能会发生较为激烈的角逐。工银瑞信则以4429亿元的规模名列第四。
嘉实、南方、广发、建信、中银、汇添富分别名列第5至第10位,资产规模为3343、3266、3266、3145、2778、2513亿元。与2014年末相比,第3至第9位的排位略有变动,其中易方达排名上升明显。汇添富超过招商基金,跻身第10。
此外,共有33家基金管理人的公募资产规模不足百亿,其中6家在10亿以下,包括中原英石、华宸未来、红土创新、东海基金以及国都证券和东兴证券。
9家大中型公司规模翻倍
㈦ 公募基金一般首次能募集到多少的资金
封闭式基金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少专于2亿份属,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2011年1月成立的8只新基金合计募集162.75亿元,平均单只新基金首发募集资金为20.34亿元,整体上看比去年略有下滑。据统计,2010年有147只新基金成立,募集资金3100亿元,平均单只新基金募集资金21.09亿元。2009年118只新基金募集资金3763亿元,平均单只新基金募集资金31.89亿元。
㈧ 公募基金新发基金成立规模要求是多少
最低不少于五千万,最高不超三百亿,最高不知道有没有变最低是不变的
㈨ 《新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一、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私募证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针对适用范围,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充分结合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市场运行实际情况,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新基金法。并通过设立第十章专章对其进行原则性规定。自此,以非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首次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
(一)采用合同法理论,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新基金法总则部分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进行了规定,即“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不同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现实需求。
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对基金财产债务承担的自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还规定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由基金托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上述条款都表现出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赋予基金合同当事人更多选择的权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引入合伙企业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比现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合伙企业。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种类,将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合伙企业性质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和监管力度。
(三)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严防非法集资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确定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性条款,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提供了法律防火墙,严格控制合格投资者的人数,有效地防止非公开募集基金违法乱集资,也预防了在基金证券投资过程中因投资不利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册,确立自律登记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证监会在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环节上设置行政审批的障碍,明确规定了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登记制度豁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的事前注册义务,减轻了其设立的成本,降低了设立的难度,通过加强协会自律管理,给予市场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业协会在行业的地位,为基金行业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将对行业发展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五)加重管理人义务,债务无限连带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一方面扩大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范围,充分尊重了投资各方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债务承担的义务,有效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六)私募股权基金应守法,违规投资证券适用本法
为了严防私募股权基金在实践中违反《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投资于证券市场,发生监管套利行为,新基金法有针对性地对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也适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权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也明确地纳入了新基金法的规制范围内。
二、适度松绑行政管制,关联交易首度放开
(一)放松审核标准,提高申报门槛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证监会进行审核。
新《基金法》的这一规定明显提高了申报审核的标准,提高了进入证监会审核的门槛,放宽了公开募集基金对基金经理自行选聘的权力。
(二)放开法律禁止闸门,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关注的一点在于,确认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而这极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产生侵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而相关监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且对上述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则由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来进行,在制度设计层面是典型的自己监管自己。在外部监管层面只规定了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而备案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基本上不具有监管的效力。
虽然新基金法针对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产生利益冲突后的解决进行了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无底限的放宽监管力度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实现。
(三)建立激励机制,员工持股计划首实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这一规定针对基金从业人员想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证券投资收益的需求,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鼓励相关专业人士恪尽职守,取得长远收益,也是防范基金从业人员通过“老鼠仓”对自身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正面制度设计,但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有待验证。
(四)促进市场繁荣,关联交易附条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现行基金法对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要求使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规定极大地促进了证券投资市场的积极性和流动性,但是如何保证在利益冲突时,基金管理人不会利用基金财产实施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落到实处,实际操作中对证监会的监管必然会带来压力和挑战。
三、提高风险控制监管力度,从业人员成防范重点
(一)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力度,禁止内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所实施行为的类型,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禁止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对于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证监会还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经证监会批准,还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或者申请司法机关,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阻止其出境,并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二)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三)严控基金管理人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新《基金法》增加了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义务的相应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监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得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四)明确基金托管人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未能勤勉尽责或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责任承担问题,证监会、银监会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权力机关还可以限制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或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加强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规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投资人损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规定了风险准备金制度及其适用条件,明确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二)明确投资人知情权,可查私募财务信息
新《基金法》特别规定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投资人常设权力机构,加强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强了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的日常管理,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职权。
(四)加强投资人对基金监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规定,因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不足50%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首次召集失败,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区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资,私募符合标准的可转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严,禁止未经注册变相募集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定义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内涵,私募投资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对象进行了明确,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明确非法集资的形式,严禁宣传推介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四)引入竞争机制,私募符合标准可转公募
新《基金法》允许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这相当于为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引入了更多竞争主体,一方面促进了公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将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纳入公开募集基金严格的监管体系中。
六、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细化责任分配
(一)基金服务机构首入法,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实行注册或者备案制,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基金服务机构准入制度的具体规定则由法律明确授权证监会制定。
(二)明确各方法律责任,连带责任适用广泛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另外,关于基金服务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新基金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勤勉尽责义务和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业协会地位,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强制性入会,纳入证监会监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该规定是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基金服务机构则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还明确了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的机制,将其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二)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保护投资人
依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行业协会将发挥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维护投资人利益;
3、开展行业服务。